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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控規調整與審批工作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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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批是指對下級呈報上級的公文進行審查批示。以下是小編收集的加強控規調整與審批工作意見,歡迎查看!

加強控規調整與審批工作意見1

各街道辦事處、各鎮人民政府,區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為努力提高規劃科學化水平,強化規劃的剛性,簡化辦事程序,提高控制性詳細規劃(以下簡稱控規)修改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重慶市城鄉規劃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按照《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主城區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發〔2016〕14號)要求,結合我區實際,現就加強綦江城區控規修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嚴格限制控規修改

區規劃局要努力提高控規編制與修改的科學性,按照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和建設“四區一城”的要求,主動優化完善城區控規。控規修改要有利於完善城市功能、優化空間佈局、健全綜合交通體系、加強市政基礎設施支撐、提升城市品質、注重城市設計、傳承城市文脈、突出現代山水田園城市特色。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控規。

(一)通過招標、拍賣、掛牌(以下簡稱招拍掛)獲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不得對控規確定的土地用途、總建設用地面積和總計容建築面積等強制性內容進行修改。因城鄉總體規劃修改、實施城市重大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等公共利益需要修改控規,以及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致使控規無法實施確需修改,且經區政府同意不需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出讓的,應當經區規劃局會同區土地主管部門及所涉園城管委會共同研究,再依法進行控規修改;否則,應先由區土地主管部門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後,方可依法進行控規修改,修改方案經區政府批准後再依法對土地使用權重新通過招拍掛出讓。

(二)禁止對已實施的綦江河、通惠河、沙溪河、登瀛河濱河綠地,翠屏山、龍脊山等重要山水廊道,公園綠地,重要廣場用地的調減。嚴格限制對其他綠地與廣場用地的修改。

(三)嚴格限制對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工業、物流倉儲、公用設施、道路與交通設施等用地的調減。

(四)限制對居住及商業商務用地的調增,並嚴格控制其調增計容建築面積總規模。

二、控規修改的類型

控規修改分為強制性內容修改和一般技術性內容修改。

(一)強制性內容修改。修改經批准的控規中確定的土地用途、計容建築面積、公園綠地面積、公共服務設施、公用設施和其他強制性內容,以及納入招拍掛建設用地規劃條件函中確定的強制性內容,應按控規強制性內容修改程序辦理。

(二)一般技術性內容修改。修改內容不涉及經批准的控規中確定的土地用途、增加計容建築面積、減少公園綠地面積、公共服務設施、公用設施和其他強制性內容的,不涉及招拍掛建設用地規劃條件函中確定的強制性內容的,按一般技術性內容修改程序辦理。

(三)雖涉及強制性內容但不涉及重大利害關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控規一般技術性內容修改程序辦理。

1.在土地出讓或劃撥前

(1)根據專項論證、已批准的專業規劃或城市設計,增加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安全設施和公園綠地或優化其空間佈局的;

(2)經論證,在一定範圍內優化居住用地、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公共服務設施等用地佈局,但不改變各類土地用途、用地面積及計容建築面積的;

(3)經論證,在一定範圍內合理調整商住混合用地或住商混合用地的商住比例,但不改變主導用地性質,且不增加總計容建築面積的;

(4)擬按劃撥方式供應行政辦公、教育科研、文化體育、醫療衞生、社會福利、社會停車場等用地時,根據項目立項批覆並滿足相關技術規範要求的前提下修改控規的;

(5)根據專項論證或已批准的專業規劃,修改城市道路、軌道、市政管線等規劃導致用地邊界及規劃指標相應修改的;

(6)經專項論證,或區政府已批准的市政工程項目,需對控規進行修改的(包含因市政工程項目修改導致公園綠地面積變化的);

(7)根據土地權屬修正用地邊界的;

(8)經區規劃局研究後認定屬規劃編制失誤的.。

2.在土地出讓或劃撥後

(1)同一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範圍內,涉及多個居住、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地塊,在總計容建築面積不增加、商住比例符合規劃要求的前提下,各地塊計容建築面積和建築密度進行統籌平衡的(含平衡後單個地塊土地用途發生變化的);

(2)同一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範圍內,在不改變各類用地面積、用途且滿足相應規範的條件下,對公共服務設施、公園綠地的位置進行優化修改的;

(3)結合具體情況對城市道路、軌道、市政管線等規劃的線型、標高、用地位置及範圍或對公用設施進行修改的;

(4)經論證,在不增加計容建築面積,不影響安全、交通通行、地下管線鋪設及滿足景觀要求的前提下,在空中和地下增加過街建(構)築物的;

(5)對建設項目用地範圍內各類用途用地的邊界進行修正的。

三、嚴格執行控規修改程序

(一)強制性內容修改程序

1.申請

區級主管部門或園城管委會申請對職權範圍內的用地進行控規修改的,應向區政府提出書面申請並説明控規修改的理由、訴求,並提交控規修改初步方案。

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認為需要修改控規的,應當按照前述管轄範圍向建設項目所在地的區級主管部門或園城管委會提出書面請求,經論證同意後由區級主管部門或園城管委會按前述要求提出修改申請。

區政府確定需要對控規進行修改的,由區規劃局直接辦理。

2.辦理

區政府批轉區規劃局辦理的,區規劃局應當組織對控規修改的必要性進行論證。論證結論為不必要修改的,區規劃局報告區政府,並終止該控規修改。論證結論為有必要修改的,區規劃局將必要性論證意見報告區政府,區政府批准同意後,再組織編制控規修改方案,經審查、公示、徵求意見後報區政府審批。必要時,可將必要性論證意見和控規修改方案一併報區政府審批。

區規劃局組織開展控規修改論證工作,控規修改申請單位應提交以下材料:(1)修改所涉及範圍的土地權屬證明材料;(2)按照區內各類用地佈局合理、開發建設及居住人口總量控制的原則,對擬修改控規範圍或相鄰控規範圍的用地佈局、建築總量進行總體平衡後,提交控規修改初步方案;(3)若涉及建設用地增減平衡的,應同步提交建設用地平衡方案;(4)其他必要性論證材料。

(二)一般技術性內容修改程序

1.申請

由控規修改申請單位向區規劃局提出修改申請,也可由區規劃局主動進行修改。

2.辦理

一般技術性內容修改由區規劃局組織審查,必要時,可組織論證並徵求意見,並將修改方案報區政府批准。

區規劃局組織開展控規修改論證工作,控規修改申請單位應提交以下材料:(1)申請文件,説明修改理由、涉及利害關係人的有關情況、訴求等;(2)修改方案;(3)修改所涉及範圍的土地權屬證明材料;(4)其他必要材料。

(三)公示及公佈

修改控規強制性內容的,在報送審批前,應當將控規修改方案向社會公示,徵求公眾和利害關係人意見,公示時間不得少於30日。修改控規一般技術性內容涉及利害關係人的,公示時間不得少於7日。

控規修改方案報經區政府批准後,區規劃局應當及時公佈控規修改成果。

四、加強控規修改論證工作

(一)區規劃局應當組織專業機構開展控規修改論證。

(二)控規修改論證中應當加強專家諮詢、徵求相關部門意見工作。

(三)控規修改論證中應當遵循優化城市功能、提升形象品質、促進產城融合等原則,同步加強城市空間形態研究,落實城市設計要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同步進行空間組織形態論證:

1.因土地用途調整或計容建築面積增加,總計容建築面積大於10萬平方米且容積率增幅超過25%的;

2.城市景觀軸線、門户地帶、重要公共服務設施等風貌敏感區或其它有必要進行空間組織形態論證的區域。

(四)控規修改論證中應當加強對城市管線的研究,涉及地下市政管線調整的,一併納入控規修改內容。因土地用途調整或計容建築面積增加,總計容建築面積大於10萬平方米且容積率增幅超過50%的,應同步進行地下管線承載力論證,並將審定的評價結論相關要求一併納入控規進行控制。

(五)控規修改論證中應當加強交通影響評價論證,並將審定的交通影響評價論證的相關要求一併納入控規進行控制。修改控規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同步進行交通影響評價論證:

1.舊城區改造、城市主次幹道交叉口,單個用地地塊容積率調整後>3.0的;

2.控規修改導致地塊周邊主要交通流向發生重大變化或停車配套設施減少20%及以上的;

3.在交通敏感區域新增大型場館、交通換乘樞紐和其他人口密集的公共服務設施的;

4.其他有必要進行交通影響評價的。

五、加強對違反控規行為的查處

(一)對不符合控規要求進行建設的建(構)築物,應當依法沒收或拆除,具體按照《重慶市城鄉規劃條例》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八條等有關規定執行。

(二)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規劃、設計中弄虛作假的規劃編制、建築設計單位,有關部門可以依法停止受理其承接的規劃編制方案、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報建,並納入誠信管理,具體按照《重慶市城鄉規劃條例》第九十條、《重慶市城鄉規劃誠信管理辦法》(渝府辦發〔2014〕154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六、相關要求

控規修改申請單位要樹立大局意識,在申請控規修改前認真研究,嚴格把關,承擔責任。

區規劃局應堅持依法行政,加強控規修改的技術審查工作,建立已批准控規的動態維護機制,加強控規修改後的成果入庫管理。

各有關部門應配合區規劃局做好控規修改有關工作。

七、加強監督

區規劃局、區國土房管局等區級主管部門,區工業園區管委會、區東部新城管委會等園城管委會和有關責任單位要嚴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開展有關工作,並接受區紀委、區監察局等監察機關和社會的監督。任何單位或個人發現違反本辦法要求的,均有權向監察機關舉報。對違反本辦法要求的單位,有權機關按照《重慶市城鄉規劃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城區以外的各鎮人民政府參照本通知執行。涉及市級有關平台公司儲備用地的控規的編制與修改,對口的區級單位應徵求市級有關平台公司意見,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在控規修改審批前需報市規劃主管部門組織論證。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綦江縣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等規劃管理工作的通知》

加強控規調整與審批工作意見2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為更好地貫徹實施《重慶市城鄉總體規劃 (2007-2020年)》,維護城鄉規劃的權威性和規劃管理的嚴肅性,防止因隨意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影響城市功能和城市品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進一步加強我市都市區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以下簡稱控規修改)等管理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控制控規修改範圍

(一)禁止將公共綠地調整為其他用地(因公共利益需要,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的除外),凍結將非居住用地調整為居住用地,嚴格限制對居住用地地上建築總規模(容積率)的調增。

(二)限制對公共服務設施和市政基礎設施用地的調減,限制對各個地塊的規劃用地性質、地上建築總規模(容積率)、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和市政基礎設施規模、特殊地段建築控制高度以及規劃保護內容的修改。

(三)通過招標、掛牌、拍賣獲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不得對控規確定的用地性質、總建設用地面積和地上總建築規模指標進行修改。因城鄉總體規劃修改、實施城市重大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等公共利益需要決定修改控規,以及因不可抗力因素使建設單位無法實施,確需對“招拍掛”後建設用地的用地性質、總建設用地面積和地上總建築規模指標進行調整,且經市政府同意不需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出讓的,應當經市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市土地主管部門及區政府共同研究,進行必要性論證,合理確定修改方案,報市政府審批同意後,方可進行修改;否則,應先由土地主管部門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後,方可進行修改,依法修改後再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重新“招拍掛”。

(四)加油站、加氣站、高速公路配套服務區等經營性市政項目的規劃修改,必須嚴格按照控規修改的程序進行。

(五)因優化規劃佈局、交通設施和市政設施方案以及更正規劃成果(含控規修改成果)中規劃地塊邊界、道路標高和線型、地下管線走向等內容,需要對控規進行維護的,由市規劃主管部門審定、辦理。

二、嚴格執行控規修改程序

涉及對地塊用地性質、地上建築總規模(容積率)、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和市政基礎設施規模、特殊地段建築控制高度以及規劃保護內容的修改,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執行,修改程序如下:

(一)控規修改申請的提出

區人民政府申請對行政區域內用地進行控規修改的,應當按照區內各類用地佈局合理、開發建設及居住人口總量控制的原則,對擬修改控規範圍或相鄰控規範圍的用地佈局、建築總量進行總體平衡後,向市政府提出書面申請,同時提交申請修改的理由、具有相應資質單位編制的控規修改初步方案(含所在控規範圍內或相關控規範圍用地佈局、用地和建築總量總體平衡方案)及意見等必要性論證材料。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認為需要修改控規的,應當向建設項目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提出書面建議,由區人民政府按照前述要求提出修改申請。

市級土地儲備機構申請對所儲備土地紅線範圍內用地進行控規修改的,徵求儲備土地所在區人民政府意見後,參照上述材料要求,直接由市級土地儲備機構向市政府書面提出申請。

(二)控規修改的必要性論證

市人民政府批轉市規劃主管部門進行必要性論證的,市規劃主管部門應組織有關部門對控規修改的必要性進行論證,同時將申請單位的書面申請以及必要性論證材料在市規劃主管部門網站和規劃地段公示,召開專家論證會徵求利害關係人意見和相關專家意見,形成論證結論。

論證結論為不必要修改的,市規劃主管部門直接回復申請單位。論證結論為有必要修改的,市規劃主管部門專題報文請示市政府,市政府批准同意後,方可組織編制控規修改方案。經論證需先修改總體規劃的,應按有關規定和程序對總體規劃進行修改後方可組織編制控規修改方案。

(三)控規修改方案的審查、審定和審批

控規修改申請單位委託規劃編制單位依據市政府批准修改的意見編制控規修改方案,並提交市規劃主管部門組織審查。審查中,應當邀請有關部門、專家對修改方案進行論證,並採取公告、聽證等方式 (公告時間不得少於30日),就控規修改方案徵求公眾意見。因修改用地性質、容積率對城市有重大影響的,還應提交市規委會專家委員會審議。審查通過後,按分級管理原則審定,報市政府審批。

三、健全控規修改分級管理制度

控規修改均應報請市政府審批。對土地“招拍掛”前的控規修改,實行分級管理。

(一)修改後容積率在《重慶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規定範圍以內,容積率增加幅度不超過50%且建築規模增量在30萬平方米(含30萬平方米)以下的,由市人民政府委託市規劃主管部門審定;

(二)修改後容積率超出《重慶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規定範圍、調整幅度在50%以上2倍以下,或者建築規模增量在30萬-50萬平方米以內,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審定;

(三)修改後容積率超出《重慶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規定範圍、調整幅度在2倍以上,或者建築規模增量在50萬平方米以上,由市政府市長審定。

四、完善控規修改工作中規委會專家委員會審議制度

(一)涉及用地性質、容積率的控規修改,對城市有重大影響的,上報審批前一律提交市規委會專家委員會審議。

(二)市規委會專家委員會應建立不少於100人的專家庫,其中要有一定數量的外地專家。

(三)建立專家庫管理信息系統,召開控規修改專家委員會會議審議前,由系統隨機抽取並通知專家參會。

(四)每次專家評審會到會專家不得少於7人,半數以上專家同意修改方案的,方可進入下一步審批程序。

(五)市國土、環保、園林等部門應當派人蔘加專委會專家委員會議。

五、加大控規修改中的公眾參與度

(一)控規修改必要性論證階段徵求利害關係人意見的公示時間不得少於7日,修改方案上報審批前的公告時間不得少於30日。

(二)控規修改公告必須同時在當地兩種主要報刊媒體報道,同時要在市規劃局網站、規劃展覽館、有關區政府政務公開場所和規劃地段現場公告,向市民説明控規修改的有關情況。其中報刊媒體公告時間應該在3天以上。

(三)若控規修改必要性論證公示時多數利害關係人表示不同意修改的,應當依法組織召開由利害關係人、建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及有關部門等參加的聽證會。

六、健全違法建設查處辦法

(一)對擅自改變規劃許可的建設總規模進行建設,突破規劃容積率的,限期拆除。因建築安全等因素不能拆除的,對超面積部分予以沒收實物或沒收違法收入。違法收入按建設工程所在地同期同類型房屋市場銷售價格計算。

(二)對擅自超出規劃許可的建設總規模進行建設,但未突破規劃容積率的,除補交土地綜合價金及各種規費外,依法對超出部分面積處以工程造價10%的罰款。

(三)對擅自減少規劃許可確定的配套設施或改變建築立面設計等要求的,責令其限期改正,按規劃要求建設;否則,不予規劃驗收。

(四)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規劃、設計中弄虛作假的規劃編制、建築設計單位,有關部門停止受理其規劃編制方案、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報建。

七、相關要求

主城各區人民政府、市級土地儲備機構要樹立大局意識,以提高城市品質和人居環境為工作出發點,在申請控規修改前認真研究,嚴格把關。

市規劃主管部門應堅持依法行政,加強控規編制和修改的技術審查工作,建立已批准控規的動態維護機制。同時,在對控規修改內部審查程序進行完善的基礎上,健全完善市規委會專家審查和公眾參與的機制,提高規劃修改的科學性。

市監察部門、市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控規編制和修改成果備察機制。

市國土、監察、審計、環保、園林等部門應配合規劃主管部門做好控規修改有關工作。

市規劃主管部門、土地主管部門應積極配合人民法院司法處置國有土地使用權(含建設項目和建構物等)。

八、加強監督檢查

主城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要嚴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開展有關工作,並接受監察機關和社會的監督。任何單位或個人發現違反本通知要求和規定程序的,均有權向監察機關舉報。對違反本通知要求的單位,監察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追究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主城外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參照本通知的內容,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控規修改管理的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