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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2017年關於取消年票制的公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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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於落實取消車輛通行費年票制有關工作的函(粵交明電[2016]84號)

廣東省2017年關於取消年票制的公函

廣州、珠海、汕頭、佛山、韶關、河源、梅州、惠州、東莞、中山、江門、湛江、茂呂、肇慶、清遠,潮州、揭陽、雲浮市政府,順德區政府,省聯合電子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中央和省關於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工作有關部署,為降低社會物流成本,省級政府決定取消車輛通行費年票制。目前,經省級政府批准的各地市年票制試行期限即將屆滿,為確保取消年票制各項工作順利完成,現就有關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根據省級政府201600059號簽報中關於“自2017年1月1日起,全省試行年票制的18個地市全部取消試行,屆時省級政府不再續批”的精神,自2017年1月1日零時起,各地市一律取消試行車輛通行費年票制,不得再繼續收取車輛通行費年票、次票或委託高速公路代收普通公路次票。

請各地市交通運輸局在2017年1月1日當天對各年票徵收點、次票收費站取消收費工作的'落實情況進行督查,確保按期停止收費。請省聯合電服公司負責落實各有關高速公路取消代收次票相關事宜,確保自2017年1月1日零時起省內任何高速公路收費站不再代收普通公路次票通行費、不產生次票流水。

二、取消年票制後,除符合條件可保留繼續收費的次票收費站外,其餘次票收費站均應按照例欠費公路管理條例規定期限予以拆除,及時恢復路面交通。各地市交通運輸局要加強監管,督導經營管理單位依法依規按期落實。

符合條件可保留繼續收費的收費站點,其收費標準仍需按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如不能在年票制試行期限屆滿前獲批收費標準,則自2017年1月1日零時起暫停該收費站收取車輛通行費,待收費標準獲批後再重啟收費工作。各地市交通運輸局要指導並督促經營管理單位及時做好解釋宣傳,確保平穩過渡。

三、各地市應嚴格落實依法行政要求,依法依規做好取消車輛通行費年票制各項工作,並對可能由此引發的各種問題及早進行研究,制訂工作預案,及早擬定各類應對化解措施,確保社會穩定。取消年票制有關情況由各地市在年票制試行期限屆滿前自行向社會公佈,並提前做好宣傳解釋工作,注意把握輿論導向,保取消年票制工作平穩順利實施。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

  2016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