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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新江蘇退休金上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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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是廣大人民的關注熱點之一,2017最新江蘇退休金上調方案有什麼內容內容?下面一起來看看。

2017最新江蘇退休金上調方案

2017最新江蘇退休金上調方案內容:

根據江蘇省人社廳相關負責人走進中國江蘇網訪談直播室時迴應,待國家文件下發後江蘇將會及時調整,並從2017年1月起補發。

“今年全國兩會時,總理在工作報告中已經明確:今年將再次調整退休人員養老金。”相關負責人表示,但具體調整幅度和調整要求正在等待人社部、財政部的聯合下文,一旦文件下發,我省會按照調整幅度、調整辦法、調整程序來做好全省的養老金調整工作,養老金一定會自2017年1月起補發。

具有我省户籍年滿16週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機關事業養老保險等其他社會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機制。個人繳費標準目前設定為每年100元到2500元12個檔次。其中100元的繳費檔次,原則上只適用於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羣體,其他參保人員最低繳費標準為每年300元。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後,到達退休年齡時可以領取多少錢?”對於網友的這一疑問,相關負責人解釋,城鄉居保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户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2017年基礎養老金標準每人每月最低為125元,地方政府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適當提高標準,對於連續繳費超過15年的城鄉居民,每超過1年,基礎養老金可增發1%,提高和增發部分的資金由當地人民政府承擔。個人賬户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户全部儲存額除以139。“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可以通過撥打電話12333或者登錄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站,也可以攜帶個人身份證原件到户籍所在地的縣人社局城鄉居民經辦窗口、鄉鎮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所、村(社區)便民服務站進行個人賬户相關信息查詢。”

截至2016底,全省城鄉居保參保人數1289.54萬人,參保率99.87%,待遇領取人數1045.79萬人,領取率為100%。

【附件】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於2017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7〕3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經國務院批准,從2017年1月1日起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以下簡稱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

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範圍。

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

二、調整水平。

總體調整水平按照2016年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5.5%左右確定。

三、調整辦法。

此次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要兼顧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按照調整辦法大體統一的原則,採取定額調整、掛鈎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

定額調整要體現公平原則;掛鈎調整要體現“多工作、多繳費、多得養老金”的激勵機制,可與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或工作年限)、基本養老金水平等因素掛鈎;對高齡退休人員、艱苦邊遠地區企業退休人員,可適當提高調整水平。

繼續確保企業退休軍轉幹部基本養老金不低於當地企業退休人員平均水平。

要合理確定定額調整、掛鈎調整與適當傾斜三部分比重,增強調整辦法的激勵性導向。

四、資金來源。

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

對中西部地區、老工業基地、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和在京中央國家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中央財政予以適當補助。

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調整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各地區要通過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加強基金徵繳、完善省級統籌、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對養老保險基金補助力度等措施,提高養老保險基金的支付能力,不得發生新的拖欠。

五、組織實施。

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廣大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直接關係各類退休人員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廣,政策性強,敏感度高。

各地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準確解讀政策,正確引導輿論,確保各項工作平穩進行。

各地區要按照國務院統一部署,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合理確定調整水平和調整辦法,對調整養老金工作的組織領導、工作進度、資金保障等作出周密安排,於2017年5月31日前報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審批後組織實施。

各地區要嚴格按照兩部批准的實施方案執行,把各項調整政策落實到位,不得自行提高調整水平、突破調整政策。

對自行提高調整水平的地區,將予以批評問責,並相應扣減中央財政補助資金。

在京中央國家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調整方案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制定並組織實施。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2017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