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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車輛管理方案(精選10篇)

欄目: 方案 / 發佈於: / 人氣:1.37W

為了確保工作或事情順利進行,通常需要提前準備好一份方案,方案是從目的、要求、方式、方法、進度等都部署具體、周密,並有很強可操作性的計劃。那麼問題來了,方案應該怎麼寫?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關於車輛管理方案,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關於車輛管理方案(精選10篇)

車輛管理方案 篇1

第一條為了保證園區內的安全,規範車輛的停放和行駛秩序,維護全體業主(使用人)的利益,創造一個寧靜、舒適的居住環境。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和公安消防部門的有關規定,特制定如下管理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只適用於本園區內車輛的進出、停放和行駛管理

本規定所指園區,是指整個住宅區域。本規定所指管理部門,是指受聘於本園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本規定所指的管理人員,是指物業服務企業屬下的管理人員和秩序維護員。

第三條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以下要求為園區提供停車、行駛管理服務

1、履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有關人員出入及車輛管理的相關義務。(不承擔保管責任險)

2、嚴格依照本園區車輛停放、行駛管理規定進行管理。

3、不斷完善園區的機動車停放、行駛管理制度,包括停車管理部門的規定、停車位和臨時進出車輛停放的管理方案、發生緊急情況的處理預案等。

4、負責收取停車費,並做好詳細的收費檔案。

第四條車輛使用人應當自覺做到

1、遵守園區停車、行駛管理規定。

2、接受車輛管理部門或保安人員的管理。

3、按時繳納停車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第五條機動車輛進出管理,採用“停車證”制度

1、園區業主車輛

(1)購有固定地下車位的業主(使用人),依據《車位購買協議》到物業服務中心辦理“停車證”,每個車位只能領取一張“停車證”。固定地下車位“停車證”主色調為綠色,持有服務中心發放的綠色停車證車輛可以自由出入園區地下車庫。

(2)無固定地下車位的業主(使用人),不得將車輛駛入園區。(本物業不設園區露天泊位)

2、外來車輛(含訪客車、搬運送貨車、出租車等)

(1)謝絕一切外來車輛進入本園區。(本物業在緊急情況下除特種車輛外謝絕其它車輛進入)

(2)材料運輸車輛及貨物運輸車輛停放於就近指定的地下車庫或就近地點,不得在園區無故逗留,卸完相應物品即刻離開園區,裝卸過程中不能影響路面交通和環境衞生。(指大件物品)車輛離開園區時,保安人員有權進行詢問並要求車主作出説明。

(3)為了維護園區正常的生活和治安秩序,保安人員有權謝絕一切車輛進入園區。(特種車輛除外)

(4)晚20:00後,謝絕外來車輛進入園區。

(5)謝絕載客出租車輛進入園區。

3、其他規定

(1)禁止載重2.5噸以上的貨車和16座以上客車進入園區。

(2)禁止裝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和其它危險的車輛進入園區。

(3)禁止空載出租車進入園區(受園區業主電話委託保安人員招進的除外);不允許載外客出租車(非本園區業主)進入園區。

第六條機動車輛停放管理,採用“對號入座”的停放原則

1、園區地下車庫,實行誰購買誰停放原則、謝絕其它車輛駛入地下車庫。

2、地下車庫通道、消防通道、及非停車位置禁止停放任何車輛(包括非機動車輛)。

3、所有具有固定車位的車輛,進入園區地下車庫後必須停入車位,不得停放於自己車位以外的區域。

4、所有臨時停放車輛,進入園區地下車庫後必須把車輛整齊地停放在規定的泊位,不得停放於有可能妨礙其他車輛通行的區域。

5、停放車輛時應小心謹慎,若不慎發生碰撞、擦傷,應主動向管理人員或保安人員説明情況並報警,進行妥善處理。

6、停放車輛注意保持清潔,無滴、漏油現象。

第七條機動車輛行駛管理

1、所有車輛均從地下出入口駛入,在通過擋車器時,必須等擋杆逐一開啟後方可進出,不能尾隨前車衝崗,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以此造成後果均由車主自行負責)

2、進入園區地下出入口車輛請嚴格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最高時速請勿超過限速標誌的規定。

3、所有進入園區地下車庫的車輛,請勿隨意鳴叫喇叭,禁止試車、學習駕駛、修理車輛、清洗車輛等。

第八條泊位費及臨時停車費的收取

1、收費標準最終以紹興市發展和改革局核價為準。

2、車輛進出時,應將《車輛通行證》放置顯眼的位置,有利於保安人員核實並放行。(《車輛通行證》工本費10元,遺失後請馬上補辦並照價每張10元)

3、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修車、城管執法車進入園區時,免收停車費。

第九條特別提醒

1、本園區車輛管理只提供車位的公共管理和使用,不承擔任何保管和保險責任,建議車主離開時鎖好車門、車窗,不要將貴重物品遺留在車內,為車輛辦理相關保險業務,以便在意外發生時減少損失。

2、車主不得以任何理由委託車輛管理人員移動車輛。

3、服務中心可依據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臨時地下車位使用費,扣除管理成本和費用外,將用於園區地下車庫場地等公共設施設備的整修、清潔等。

第十條非機動車輛管理

1、非機動車輛按照車輛停放規定停放於指定的非機動車停放點,並且擺放整齊,自覺上鎖,不得停放於單元門口、樓道內、地下單元門入口處等。

2、裝修施工人員的非機動車輛一律不得進入園區,停放於指定區域。

3、自行車出入園區大門時須下車推行。

4、外來人員的非機動車輛原則上不得進入園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