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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報告格式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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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中所採集的數據均為統計期間(1個季度/年度內)的有效求職人數和需求人數。

分析報告格式模板

一、供求總體情況

表1 供求總體人數


上期結轉本期新增合 計
需求人數


求職人數


求人倍率


注:上期結轉:上期登記但仍在有效期內的供求數據

本期新增:本季度新登記的供求數據

合計=上期結轉+本期新增

求人倍率=需求人數/求職人數

二、各產業勞動力需求情況

表2 按產業分組的需求人數

產 業需求人數所佔比重
第一產業

第二產業

第三產業

合 計

三、行業需求情況

表3 按行業分組的需求人數

行 業需求人數所佔比重
農、林、牧、漁業

採掘業

製造業

電力、煤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

建築業

地質勘查業、水利管理業

交通運輸、倉儲及郵電通信業

批發和零售貿易、餐飲業

金融業、保險業

房地產業

社會服務業

衞生、體育和社會福利業

教育、文化藝術和廣播電影電視業

科學研究和綜合技術服務業

國家機關、政黨機關和社會團體

其他行業

合 計

注:“農、林、牧、漁業”數等於表2“第一產業”數。

“採掘業”、“製造業”、“電力、煤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建築業”合計受數等於表2中“第二產業”數。

其他各欄除“其他行業”外合計等於表2中“第三產業”數。

為保持表2和表3間數據平衡,“其他行業”如出現數據,各按照表中各欄(除其他行業外)的實際需求人數所佔權數分配到各欄,按上述對等原則再彙總計算產業合計數。

四、用人單位需求情況

表4 按用人單位性質分組的需求人數

單位性質需求人數所佔比重
企業

其中:(按企業登記註冊類型分)

國有企業

集體企業

私營企業

聯營企業

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資企業

港、澳、台投資企業

其他企業

事業

機關

其他

合 計

五、各類職業供求情況

表5 按職業分組的供求人數

職業類別勞 動 力 供 求 人 數 比 較
需求人數所佔比重求職人數所佔比重求人倍率
單位負責人




專業技術


人員







辦事人員和

有關人員







商業和

服務業人員







農林牧漁水利生產人員




生產運輸


設備操作工







其 他




無 要 求




合 計




注:關於出現“無要求”時求人倍率的計算,表中求職“無要求”一欄如出現數據,可按照表中前七欄的實際需求人數分配到各欄(小數點四捨五入),再以需求人數/[求職人數(實際)+加權計入數],得出求人倍率。但表中不需體現加權分配後的人數,仍只填寫實際求職數。

表6 需求大於求職缺口最大的前十個職業(職業小類)

職業職業代碼勞 動 力 供 求 人 數 比 較
需求人數求職人數缺口數求人倍率




























































表7 需求小於求職缺口最大的'前十個職業(職業小類)

職 業職業代碼勞 動 力 供 求 人 數 比 較
需求人數求職人數缺口數求人倍率




























































六、求職人員構成情況

表8 按求職人員類別分組的求職人數

求職人員類別求職人數所佔比重
新成長失業青年

就業轉失業人員

其他失業人員

在業人員

下崗職工

離退休人員

在學人員

其他人員

合 計

注:新成長失業青年是指城鎮登記失業人員中,從未就業,目前正以某種方式尋找工作的人員,包括初高中、職業高中、技校及大中專畢業生中未能升學、參軍、被國家統一分配或單位錄用以及其他初次失業的人員;就業轉失業人員是指在登記的失業人員中,從就業狀態轉為失業狀態的人員.

失業人員=新成長失業青年+就業轉失業人員+其他失業人員

七、招聘、應聘條件情況

1.性質

表9 按性別分組的供求人數

性別勞 動 力 供 求 人 數 比 較
需求人數所佔比重求職人數所佔比重求人倍率










無要求

- - -- - -- - -
合 計




注:關於出現“無要求”時求人倍率的計算,表中需求“無要求”一欄如出現數據,按照表中男、女的實際求職人數比例所佔權數分配到各欄(小數點四捨五入),再以{需求人數(實際)+加權計入數}/求職人數,得出求人倍率。但表中不需體現加權分配後的男女需求人數,仍只填寫實際需求人數。以下“年齡”、“文化程度”、“技術等級”中需求“無要求”欄處理方法同此表。

2.年齡

表10 按年齡分組的供求人數

年齡勞 動 力 供 求 人 數 比 較
需求人數所佔比重求職人數所佔比重求人倍率
16-24歲




25-34歲




35-44歲




45歲以上




無要求




合 計




注:16-24歲組人數指的是滿16歲而未滿25歲的人數,例如1975年1月1日出生的人口,在2000年1月1日前均應計入16-24歲組。

出現跨年度分組的需求時,手工統計可按照採取平分到所跨越的分組中,餘數按照“就低不就高”逐一加到分組中,也可採用“性別”中“無要求”的處理辦法。按照需求所跨年齡組各組實際求職人數比例分別加權後(小數點四捨五入),再以“[需求人數(實際)+加權計入數]/求職人數”,得出求人倍率。但表中不需體現加權分配後的需求人數,仍只填寫實際人數。

3.文化程度

表11 按文化程度分組的供求人數

文化程度勞 動 力 供 求 人 數 比 較
需求人數所佔比重求職人數求職人數求人倍率
初中及以下









普 高




職業高中




技 校




中 專




小 計




大 專




大 學




碩士以上




無要求




合 計




注:高中含普高、職業高中、技校和中專。

4.技術等級或職稱

表12 按技術等級分組的供求人數

技術等級勞 動 力 供 求 人 數 比 較
需求人數所佔比重求職人數所佔比重求人倍率
職業資格五級

(初級技能)







職業資格四級

(中級技能)







職業資格三級

(高級技能)







職業資格二級

(技 師)







職業資格一級

(高級技師)







初級專業技術職務




中級專業技術職務




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無技術等級或職稱




無 要 求




合 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