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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律師的實習週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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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周實習週記

實習律師的實習週記

1、本週顧問單位收到了幾位購房客户寄送的律師函,主要意見為在房屋購買過程中,正式簽訂房屋產權出讓合同時房屋的面積遠遠大於購房意向書中雙方約定的購買房屋的面積,其已交付了全部購房款,現在由於面積增加要求其增加支付購房款的要求不合理,如果不盡快簽訂房屋購買合同,其將決定解除合同並要求顧問單位賠償其損失。

2、接到上述律師函及諮詢後,我們出具了法律意見。我們認為,根據購房意向書中的約定“本協議記載的房屋建築面積為預售房屋建築面積,實際房屋建築面積和套內建築面積以深圳市國土部門查丈測繪面積為準,待深圳市國土部門查丈測繪面積確定後,按預售建築面積已支付的房款以深圳市國土部門查丈測繪面積為準多退少補。預售建築面積和查丈測繪面積的任何差異不構成合同變更或解除的事由。”同時,相關法律也規定,建築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因此,上述爭議在雙方的合同中,有明確的約定,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處理,購房人應當支付增加面積的購房款,否則將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3、但是,其中一個客户的房屋面積增加了8個平方米,而之前整個房屋的購買面積才是43平方米。面積如此之大的變更,很有可能被認為是對合同條款進行了實質性變更,對於購房人而言也是極為不公平。因此,我們建議單獨處理此客户,爭取通過打折或者置換其他房屋的方式妥善解決糾紛。

第三十週實習週記

本週主要工作為陪同帶教律師一同出差,就某貨運保險代位求償案件與被告進行庭前談判,如談判破裂隨即參加庭審。

1、本次的談判並不順利,被告表示,一方面,在其多年的水路運輸業務操作過程中,從來沒有碰到過貨方的保險公司追償船方的案件,在當地類似案件的處理中,涉案損失均是由貨方及其保險公司自行承擔,因此其無法理解及接受要求其承擔損失的要求。如果要承擔責任,其也會給貨主施加壓力,要求貨主出錢進行賠償,否則貨物很難在當地的業務很難在繼續下去,沒有人會和他做生意。

2、由於案件本身在責任認定及損失確定上均證據充分,我們也當場表示對於此次追償案件,我們有充足的信心追回所有損失,但鑑於被告要求並組織調解,也為了糾紛的快速順利解決,我們希望各方都能提出一個合理的折中方案,以解決涉案糾紛。被告隨後承諾,調解方案他們已經商量好了,即由貨主支付5萬元賠償款,他們不會出一分錢。由於與我們的預期相差太遠,此次調解未能成功。

3、就在我們積極準備庭審時,保險公司告知被保險人現在不願意配合,相關證據原件其不會提供我們開庭使用。我們分析可又能其受到了被告很大的商業上的壓力。由於沒有證據原件面臨較大的敗訴風險,我們不得不最終同意被告的調解方案。於是在開庭當日,雙方在法院的主持下籤訂調解協議,法院以出具調解書結案。

第三十一週實習週記

本週除一些常規工作外,並沒有其他值得予以記錄的工作內容。主任在接下來的一段時間,會到保險公司去進行授課講座,需要我準備講座的材料,並提供給我關於“調解在保險理賠中的運用”課題進行研究。

1、在保險理賠時,目前一般的調解機制有以下幾種:1、行業調解:保險合同糾紛調解委員會作為行業調解組織依法對保險糾紛進行調解;2、司法調解:各級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項重要的訴訟制度,是當事人雙方在人民法院法官的主持下,通過處分自己的權益來解決糾紛的一種重要方式;3、保險險合同糾紛訴調對接機制:保險糾紛訴調對接機制是以人民法院和保險行業協會調解機構為平台,通過司法調解與保險行業調解的聯合與互動,建立多方位的保險糾紛解決渠道。

2、目前在最高法院及保監會的大力推動下,保險險合同糾紛訴調對接機制是運用最為廣泛的一種調解方式,各地均設立訴調對接機制,引導當事人多適用該途徑解決保險理賠糾紛。當事人向法院提起保險訴訟的,法院立案庭主動引導當事人選擇保險行業協會調解機構進行訴前調解,如當事人同意,調解員則以調解程序開展調解工作,在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後製作調解協議書並由雙方當事人簽字確認。保險糾紛進入訴訟程序的,經當事人同意,辦案法官出具委託調解函,連同案件相關材料移送保險糾紛調解機構,當事人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的辦案法官及時審查,出具民事調解書,或由原告當事人申請撤訴。已經進入訴訟程序的案件,法官可以視案件具體情況在徵得當事人同意後,邀請保險行業協會調解機構的調解員協助共同進行調解。

3、目前這種保險訴調對接機制大多存在自然人與保險公司之間的人身意外保險、車險等領域,涉及到企業的財產險、責任險等保險糾紛大多按照民事訴訟的程序進行,並沒有強制推廣這一調解機制。

第三十二週實習週記

本週事務所作為當事人與某裝修公司二審案件開庭審理,一審結果對我們較為不利,雖然雙方互有違約,但是我們承擔了較大的違約責任。而且在一審中,我們犯了一個很低級的失誤,就是並未請求法院調整過高的違約金,導致違約金的金額已超過本金,本次上訴,我們主要目的就能夠請求二審法院調低過高的違約金。

1、本案中,合同約定的逾期付款承擔的是“利息式”違約金,對於我方而言,若逾期付款,對方所遭受的.損失是利息損失。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的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因此,對方的實際損失最多為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而合同約定的違約金計算方式每日按欠款總額的千分之五支付,明顯過分高於被上訴人的實際損失。上述情形完全符合法律關於予以減少違約金的規定。按照法律規定應當調低。

2、但是本案最大的問題在於,我方在一審時並未請求調低,法律並未規定法院可依職權予以調整違約金,那麼,二審再主張調整違約金是否合適?我們認為,首先本案原審法院並未就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是否過高向上訴人進行釋明,二審法院應當就上訴人要求調整違約金的主張進行審理其次,關於可主張請求調整違約金的時間,法律及司法解釋均沒有明確的規定,上訴人在二審階段明確提出要求調低違約金的請求並不違反法律的程序性規定,如二審法院不對於逾期付款違約金進行調整,裁判結果可能造成事實上的嚴重不公平。

3、希望我們的上述上訴意見能夠得到法院的支持,以彌補一審時犯下錯誤。

第三十三週實習週記

本週主要工作是協助帶教律師幫助顧問單位參與一項商業談判。顧問單位打算將一處商場整體出租給對方,就雙方的合作形式及租賃合同的條款進行會談。

1、談判中遇到的第一個問題就是雙方以何種方式進行合作,起初對方希望通過合資成立一家商業管理公司,有商業管理公司經營商場,但是我們考慮到如果是合資公司,我們不僅對對方不瞭解,雙方之前也沒有合作過,雙方關於出資的份額、人員的安排、各自的責任都會是很大的問題,而且,合資的話我方的收益將是不穩定的,可能面臨虧損的風險,還不如我方自己繼續經營,最終我們否決了對方這一方案。

2、最終雙方確認還是通過出租的方式進行合作。一些商務條款我們並未參與談判,在談到合同條款時,對方提出要使用它們的文本,我們經過查看文本,認為其提供的文本是隻是適用於大商場與小商户之間的租賃,很多條款與商場的整體出租完全不符,例如安保、垃圾的傾倒、物業的維護等等都是需要雙方重新約定的。最終對方同意了我們的意見,雙方同意重新起草一份新的租賃合同。

3、目前談判還在進行中,由於現在商場還有小商户在運營,需要談判進行清場;而且一層的一些面積是顧問單位返租回來的,我們的租賃期限又超過了承租別人的期限。上述問題都有待進一步的解決。該項目也是自己根據的最大的、最複雜的一個商業談判項目,後續還需要投入更多的經歷和時間在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