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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學習電力法心得體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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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XX年12月28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並頒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隨後又相繼出台了一系列的配套法規和條例。本文試圖從電力法基本制度實施過程中所遇到的問題着手,探討培育中國電力市場亟需進行制度創新的要點及方案,以期為中國電力法制建設和電力工業體制改革獻計獻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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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法基本制度中若干難點分析

電力法第6條是關於這一制度的規定。據此規定, 電力監督管理部門主要為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濟綜合主管部門,他們有權在本行政區域內行使對電業的監督管理權。這一規定清楚表明,電力工業將順應市場的要求實行政企分開的體制新格局,電力法將電力監督管理權由過去的電力企業剝離,賦予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在此制度安排下,政府和電力企業在電力市場中所扮演的角色和分工就得到了明確界定。政府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為:公平競爭的裁判員、市場矛盾的調解者、市場偏差的糾正者和市場缺陷的彌補者,對正處於向市場經濟過渡的'中國電力市場而言,政府還應是重要的市場培育者。而電力企業在蜕去了行政管理的外衣後,應還原為單純的民事主體。

從各國電力立法及司法實踐來看,政府對電力企業行使必要的、有效的監督管理職能,是實現電力法立法目的至關重要的一個環節。所以,即使是電力市場高度發達的國家,也都存在程度不同的政府對電力企業的監督管理制度。究其根源,在於電力生產交換的共性使然。因為電力從生產到分配、消費是同時完成的,加之生產供應設施在特定地域的公用性,使得電力行業具有天然壟斷性;電力作為現代社會不可缺少的能源,在給千家萬户帶來福利的同時亦對他人生命和財產構成潛在威脅。所以,政府必須通過行使監督管理權限制自然壟斷,維護處於弱勢地位的消費者權益並保證公共安全。可見,電力監督管理制度設計符合各國電力立法慣例,同時也合於建立中國電力市場的總體目標和改革現實的迫切要求。但遺憾的是,這一制度卻至今未落到實處,主要原因在於:第一,相應機構的設置久未到位。電力法生效後,由其設定的行使電力監督管理權的“經濟綜合主管部門”卻遲遲未得到確認。在這種情況下,仍由國家電力公司行使電力監督管理職能。第二,這一制度本身的高度概括。僅規定了行政權力主體,而對權力內容(諸如監督管理的具體事項、程序及辦法等)缺乏明確細緻規定,使之不具有可操作性。如此一來,電力監督管理權與電力企業從制度規定的“剝離”到現實的“脱鈎”成為電力法實施的難點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