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政府一向十分關心和重視飲用水衞生工作,多次發佈和修改飲用水衞生標準。1956年制定的飲用水衞生標準及1959、1976年修訂的標準分別包括15項、17項、23項微生物、一般化學和感官指標,着重技術要求,均未列為強制性衞生標準。1985年衞生部組織飲水衞生專家結合國情,吸取了世界衞生組織(who)《飲用水質量標準》和發達國家飲用水衞生標準中的先進部份,制定了《生活飲用水衞生標準》,將水質指標由23項增至35項,由衞生部以國家強制性衞生標準發佈(gb5749—85)增加了飲用水衞生標準的法律效力。該標準於1985年8月16日發佈,1986年10月10日實施,共五章22條。(分總則、水質標準和衞生要求、水源選擇、水源衞生防護和水質檢驗。)
具體來講,生活飲用水衞生標準可包括兩大部分:法定的量的限值,指為保證生活飲用水中各種有害因素不影響人羣健康和生活質量的法定的量的`限值;法定的行為規範,指為保證生活飲用水各項指標達到法定量的限值,對集中式供水單位生產的各個環節的法定行為規範。
生活飲用水水質標準和衞生要求必須滿足三項基本要求:
1.為防止介水傳染病的發生和傳播,要求生活飲用水不含病原微生物。
2.水中所含化學物質及放射性物質不得對人體健康產生危害,要求水中的化學物質及放射性物質不引起急性和慢性中毒及潛在的遠期危害(致癌、致畸、致突變作用)。
3.水的感官性狀是人們對飲用水的直觀感覺,是評價水質的重要依據。生活飲用水必須確保感官良好,為人民所樂於飲用。
生活飲用水水質標準共35項。其中感官性狀和一般化學指標15項,主要為了保證飲用水的感官性狀良好;毒理學指標15項、放射指標2項,是為了保證水質對人不產生毒性和潛在危害;細菌學指標3項是為了保證飲用水在流行病學上安全而制定的。
隨着經濟和工農業的迅速發展,化學物質對水的污染越來越引起政府和廣大居民的關注,生活飲用水衞生標準更引起了有關部門的重視,為了和國際先進標準接軌,衞生部於2001年6月頒佈了《生活飲用水衞生規範》,自2001年9月1日起實施。《生活飲用水衞生規範》是在《生活飲用水衞生標準》gb5749—85的基礎上修改而成,該規範共包括生活飲用水水質衞生規範、生活飲用水輸配水設備及防護材料衞生安全評價規範、生活飲用水化學處理劑衞生安全評價規範、生活飲用水水質處理器衞生安全與功能評價規範、生活飲用水集中式供水單位衞生規範、涉及飲用水衞生安全產品生產企業衞生規範和生活飲用水檢驗規範。《生活飲用水水質衞生規範》中水質指標共96項,常規檢測項目34項,非常規檢測項目62項,與《生活飲用水衞生標準》gb5749—85相比,增加和修改了某些指標,加強了對有機污染的監測,對人體健康危害大的指標限值更加嚴格。基本上是一個既符合國情,又與國際接軌的生活飲用水衞生規範。通過衞生部和各級衞生行政部門的宣傳貫徹,目前已在全國範圍內得到較好的落實。
今後廣大人民羣眾可通過有關部門定期發佈的飲用水水質公告,對照生活飲用水衞生標準或規範,隨時瞭解飲用水水質狀況,使飲用水衞生標準更貼近羣眾的生活,在保護人羣身體健康,提高生活質量方面發揮重要的作用。
據《生活飲用水衞生標準》主要起草人、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環境與健康相關產品安全所研究員鄂學禮介紹,污染生活飲用水的微生物主要來自水源地的人畜糞便,還有醫院排放的污水以及腐爛的動物屍體等。微生物指標超標,很容易引發傳染性腸道疾病,包括世界衞生組織和很多國家的飲用水衞生標準,都將微生物指標放在第一位。我國原生活飲用水衞生標準中的微生物指標只有總大腸菌羣和菌落總數兩項指標,新標準中增加的耐熱大腸菌羣(糞大腸菌羣)和大腸埃希氏菌兩項指標,均屬於對總大腸菌羣指標的細化,如果按照標準規定的發酵法檢出這兩種微生物或按照濾膜法監測超出限值,就説明生活飲用水受到微生物的污染。以上4項微生物指標都屬於常規檢驗指標,還有兩種原蟲即賈第鞭毛蟲和隱孢子蟲,同屬於微生物指標,列入新標準的非常規檢驗項目,國外突發性腸道傳染病的相關報道中,很多都是由這兩種原蟲引發的。但微生物污染比較容易檢出,也比較容易消除,只要按照相關規程操作,絕大部分水站都可以做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