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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名字單位證明材料

欄目: 證明 / 發佈於: / 人氣:2.75W

有些人的名字被登記錯誤,或者是名字不是自己喜歡的,這個時候就可以選擇去改掉名字,但是改名字需要一些證明,例如單位證明。那讓小編來告訴你改名字單位證明的內容吧!歡迎參考!

改名字單位證明材料

一,條件及提供材料

1、 未滿16週歲公民要求變更現用姓名的,由父母或者監護人持居民身份證、户口簿,填寫申請報告,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變更;

2、 已滿16週歲公民,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證、户口簿、有關證明、證書原件或複印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報市、縣公安機關審批後,辦理變更,繳交相片換領居民身份證。

二,辦理程序及時限:

公安派出所應當在接到的申請材料5個工作日內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決定,需上報市公安局的,市公安局接到材料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決定。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級公安機關核准或不核准的決定後,2日內將結果通知申請人。

三,注意:

1,本人要表達改名的`意願,

2,理由要充分,

3,本人要承諾改名後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責任均由自己承擔,

4,依法被和正受刑事處罰和勞動教養者,不得變更姓名。

5,公民依法變更姓名後,原姓名作為“曾用名”備查。

6,一生只能更改一次。

另外要提醒樓主的是,改名一定要慎重,因為改名後會涉及到自己的銀行卡、社保、醫保以及產權證等等一系列問題,若處理不好,也會產生許多麻煩,。

另外補充下有關的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户口登記條例》第十七、十八條,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並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寫充分,到當地派出所户籍室辦理,户口登記機關認為有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十八週歲以下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如果是十八週歲以上,由本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民法通則》第99條也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户口登記條例》第18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18週歲以上公民需要變更姓名時,由本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公民的姓名權受到侵害了,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所以,申請修改姓名被拒絕,或者限制姓名所引用的文字,從法理上來説,都是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權,公民可以通過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來維護自己合法的姓名權。

對16歲以上公民更改姓名“從嚴掌握”,僅僅是公安機關內部規定,無可操作性的具體標準,且與《民法通則》有關規定有牴觸之嫌,應無法律約束力。若一味拒絕為公民更改姓名,公民因公安機關行政不作為打起官司時,若公安機關不能舉出公民更改姓名違反法律規定的證據,公安機關就可能承擔敗訴的後果

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精神,公民申請更改姓名不應附加任何條件。公安機關在制定行政規章時,不能僅考慮公共行政權力,還要考慮整個法律體系的一致性。若認為公民改名對户籍管理、對公民違法犯罪信息管理可能造成麻煩和不便,從而限制公民行使更改姓名的私權利,這樣做是不對的。公民的姓名更改後,公安機關在各種檔案信息中對公民的曾用名如實加以記載即可,公民以原名字存款、炒股、繳納、領取各種保險費保險金,締結合同後需要以新名字繼續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只需到公安機關開具名字變化的證明即可。公民改名字應該不會對户籍管理和治安管理帶來負面影響 。

要你居住地的村委會或社區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