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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勞動的協議書範本

欄目: 協議書 / 發佈於: / 人氣:8.13K

篇一:離職員工返聘勞務合同

關於勞動的協議書範本

勞務協議

甲方:

乙方: 性別: 年齡:身份證號碼: 住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願簽訂本勞務協議,共同遵守本協議所列條款。

第一條 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期限為年。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終止。

2、本合同期限屆滿即行終止。如果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延續,可以另行簽訂協議。

第二條 乙方承擔的勞務內容

1、乙方同意為甲方提供 的勞務工作。具體勞務工作以甲方確定的為準。

2、甲方有權根據需要以及乙方的工作能力和表現,調整乙方所提供的勞務工作內容。乙方須按照協議按時完成約定的工作任務。

第三條 乙方認為,根據己方目前的健康狀況,能依據本協議約定的勞務內容、要求、方式為甲方提供勞務,乙方也願意承擔所約定勞務。

第四條 勞務報酬的標準、方式、時間

1、乙方的勞務報酬為元。

2、甲方根據乙方履職情況和項目完成情況,於每月底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勞務報酬。

3、甲方有權根據乙方提供勞務的具體業績和表現對乙方工作進行調整或實行新的報酬制度,乙方的勞務報酬則作相應調整。

第五條 雙方權利和義務

1、甲方應按本協議約定向乙方支付勞務報酬。

2、甲方應為乙方提供所需的相關工作條件。

3、在甲方有特殊要求時,乙方須服從甲方的要求和安排。

4、乙方應遵守職業道德和工作操作規範,履行職責。應服從甲方管理,遵守甲方各項規章制度,保質保量完成工作。

5、乙方可以享受甲方在職職工同等的福利、年休假待遇。

6、乙方超時工作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提供勞務,甲方按有關規定支付乙方報酬或安排同等時間補休。

第六條 合同解除和終止

(一)、具有以下情形的,合同解除:

1、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2、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一方可以隨時解除本合同,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1)、乙方嚴重違反甲方要求或安排或有損甲方利益和聲譽的行為的;

(2)、乙方嚴重失職、營私舞弊,泄露甲方或關聯方機密並對甲方或關聯方利益造成損害的;

(3)、乙方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乙方不能按照約定提供勞務工作的;

(5)、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提供勞務的;

(6)、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7)、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甲方的工作環境惡劣,嚴重危害乙方人身安全和身體健康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終止:

1、協議期限屆滿或甲乙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

2、乙方由於健康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義務的(須有市級以上醫院證明)。

(三)、甲、乙任一方提前解除本協議的,可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或向對方支付7天勞務費作為補償金解除協議。雙方協商一致者除外。

第七條 損失賠償

乙方因個人原因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視具體情況予以甲方相關賠償。

第八條 其他約定事項

第九條 違約責任

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違反本協議約定的,違約方應承擔3000元違約金。

第十條 爭議處理

雙方約定,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向甲方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 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本協議如有與國家規定不符的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以簽訂補充協議。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篇二:離職 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

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

甲 方:寧波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 方:(身份證號碼: )

甲、乙雙方於 年月 日簽訂了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現乙方因個人原因,乙方 提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並達成如下協議:

一、解除勞動合同的日期為: 年 月 日;

二、乙方辦妥工作交接等離職手續後,乙方____月份的出勤工資於工資發放日匯入乙方工資卡內;

三、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四、自簽字之日起公司已結算完畢以往所有工資及費用;雙方今後無涉,雙方均自願放棄訴訟或仲裁的權利。

五、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寧波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年 月 日

篇三:勞動合同法有關辭職條款

依據1995年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嚴格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提出,而無須徵得用人單位同意。超過三十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用人單位應予辦理。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本條是關於勞動者預告辭職和試用期內辭職程序的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預告辭職權。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是用人單位的一項法定義務,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履行。其次為有關手續辦理規定了時間限制,必須在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完畢。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用人單位有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的義務

根據勞動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都必須履行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的義務,這包括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依法終止勞動合同、在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依法責令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等情形。用人單位出具證明的時間是在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同時。規定用人單位有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的義務,主要是考慮便於勞動者辦理失業登記。1999年國務院頒佈的《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失業後,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是進行失業登記的必備條件,因此勞動合同法不僅將失業保險條例中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的義務上升為法律義務,而且還規定了法律責任。在第八十九條中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篇四:勞動法中關於辭職違約金一些規定

勞動法中關於辭職的一些規定: 只允許在兩種情況下,讓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提供培訓費)和第二十三條(給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該法第二十二條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了培訓費用時可以約定違約金,並且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該法第二十三條是用人單位給付勞動者競業限制經濟補償,並且規定了競業限制的時間不得超過兩年。遺憾的是對競業限制的違約金沒有規定一個上限。除了上述兩種情況,用人單位以任何名義、任何形式約定違約金都是違法的。

一、勞動合同法關於辭職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關於辭職的.規定

第四條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關於辭職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就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而且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可。原勞動部辦公廳在《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覆函》中也指出:“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勞動法》一方面賦予了職工絕對的辭職權,另一方面又賦予了用人單位一定的請求賠償損失的權利。《勞動法》第10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原勞動部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第4條明確規定了賠償的範圍:“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職工主動提出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後,部分職工在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30日後主動離職,不理會用人單位的賠償要求,用人單位則可能不給職工辦理人事關係和檔案的調轉手續。職工離職後人事關係和檔案長期滯留在原用人單位,會造成職工在新的工作單位不能辦理正常的錄用手續,拿不到包括檔案在內的個人材料,也不能繳納勞動保險。

在這裏特別要提醒讀者的是,當你合同中有服務期限或保護商業祕密約定,因而有違約金的約定的話,雖然你提前30天仍可以辭職,但是必須按合同違約金的規定給予賠償。 勞動法 辭職相關法律知識:

勞動法規定試用期如何辭職:

《勞動合同法》第 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據此,試用員工只要提前三日向公司提出書面告知即可解除勞動關係。

勞動法規定主動辭職是否有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獲得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所以主動辭職的沒有補償,除非公司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