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安全管理協議書範文
關於安全管理協議書範文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加強施工現場安全生產與文明施工管理,避免和減少各類生產安全事故,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施工現場安全生產與文明施工管理規定,經協商簽訂安全管理協議書(以下簡稱協議書)。本協議書適用於建設單位直接發包施工、總承包單位配合或提供相關服務的具體情況。
本協議書的宗旨是:在建設單位的統一領導下,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共同負責,為建設單位服務,齊心協力完成建設單位交給的各項施工任務,確保本工程安全生產與文明施工。
一、建設單位的責任、權力和義務
l、審查分包單位的施工資質、營業執照、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人員相關證書等,不能將施工項目發包給不具備施工資質或施工資質與承包內容不相符的分包單位或個人。
2、審查分包單位施工方案或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審核與審批手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安全技術措施,並負責將分包單位的上述資料送總承包單位備案。
3、協調分包單位與總承包單位之間發生的施工配合事項,並以書面形式告知總承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承付配合費。
4、如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負責協助分包單位做好搶險、
救人及現場保護等相關工作。
5、檢查分包單位和接受總包單位對分包單位提出的安全生產與文明施工中的安全隱患及有關問題,有權對分包單位提出整改或停工整改。
二、總承包單位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l、按時完成建設單位交辦的各項施工配合工作,服從總包方施工管理。
2、配合建設單位做好對分包單位的安全監督,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與文明施工實施統一管理。
3、分包單位使用總承包單位的機械、臨電、腳手架等設備設施雙方須辦理交接手續,簽訂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管理協議。
4、發現分包單位施工現場有安全隱患或重大安全隱患時,一是有權立即採取相關措施以免發生安全事故;二是要以書面形式儘快通知建設單位,促使分包單位立即整改或停工整改;三是配合建設單位檢查整改是否符合安全標準。
5、對分包單位提出的`安全生產要求及相關工作提供幫助。
6、對分包單位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配合應急救援搶險。
7、由於總承包單位或總承包與分包雙方責任造成的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市政府有關部門的責任劃分,承擔相應的事故責任和經濟責任。
三、分包單位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l、貫徹落實國家及深圳市有關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管理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對分包施工區域和分包項目的安全生產管理負全部責任。
2、服從建設單位、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有權拒絕違反安全生產法規的指令。
3、對由總承包單位交付使用的安全防護設施(如腳手架、洞口、臨邊等)負有全部責任,並按有關標準設臵安全標誌。在進行有可能危害他人安全的施工作業前,須以書面形式告之相關單位及人員,要有相關單位人員接收簽字手續。
4、對分包範圍內的施工用電及生活用電負有全部的安全管理責任。B級配電箱以下部分必須符合有關安全用電標準,有權拒絕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用電設備從所轄線路中拉接電源。
5、使用總承包單位的機械、臨電、腳手架等設備設施雙方須辦理交接手續,簽訂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管理協議和機、電、架設備設施驗收移交單。
6、對自行攜帶和使用的機械設備負有安全管理和維護保養的責任,並符合深圳市有關安全標準。使(租)用特種設備時,應在使用前向總承包單位備案。
7、為本單位作業人員提供合格的勞動保護用品,進行危險預知的教育。對特種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管理,保證特種作
業人員持證上崗,負責建立特種作業人員登記表,並向總承包單位備案。
8、按照深圳市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定期組織對所轄施工區域進行安全生產檢查。在安全檢查中發現的其它事故隱患,應向總承包方及時報告。
9、按照深圳市有關規定合法使用勞務作業人員,辦理勞務註冊及相關保險,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10、使用總承包單位提供的安全防護設施設備前,應與總承包方辦理相關手續,並負責使用期間的安全維護。對在使用期間由於管理不善造成的生產安全事故負主要責任並承擔經濟損失。
11、服從總承包單位安全生產與文明施工管理,並負責所轄施工區域內的管理工作。保證所轄區域消防通道暢通。
12、由分包單位責任造成的生產安全事故或導致總承包單位和第三方人員傷亡時,由分包單位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和全部經濟責任。
13、由總承包單位責任造成的生產安全事故,分包單位有義務負責處理善後事宜。
14、由雙方或第三方責任造成的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市政府有關部門的責任劃分承擔相應的事故責任和經濟責任。
15、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必須在1小時內向總承包單位報告,由總承包單位及建設單位按照深圳市有關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遲報或者隱瞞不報生產安全事故,必須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四、建設單位、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需另行註明事項可在補充條款中説明。
補充條款如下:
本協議書一式六份,建設單位、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各執二份,三方蓋章簽字生效。至分包單位工程項目完工及所有管理人員與作業人員撤出本施工現場後自行終止。
建設單位(蓋章)
(蓋法人單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
總承包單位(蓋章)
項目經理(簽字)
分包單位(蓋章)
(蓋法人單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託代理人(簽字) 施工負責人(簽字)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