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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吊租賃的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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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

塔吊租賃的協議書

承租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在關規定,為明確出租方與承租方的權利和義務,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條款。

第一條 設備租賃概況

1.1工程名稱:

1.2工程地點:

1.3使用單位:

1.4設備概況(見下表)

名稱型號

設備編號

數量

單位

臂長(m)

高度

進出廠費(萬元)

每月租費(萬元)

第二條 租賃期限

2.1根據工程情況,租賃期限暫定為: 年 月 日開始至 年 月 日終止。(注:開始計費時間以設備安裝調試驗收合格之日起至工程完工承租通知拆除之日終止。如若使用時間超出合同規定時間,則以實際發生時間計算,租賃費用及其它合同條款不變。)

第三條 設備租賃取費標準

3.1設備進出場費: 元。(大寫: )

3.2設備租賃費: 元/月。(大寫: )詳見1.4條款。

3.3租賃費中包括以下內容:設備及附屬材料的使用費用:機械設

備維修及保養費用:司機工資以及獎金。

3.4國節假日、停工、停電、停水、塔基整修、大風大雨、非出租方原因造成連續停機7天以內,不減少租費,7天以上按60%收費。冬季停機按 收取停機費。

第四條 租金的支付

4.1設備進出場費:設備安裝調試合格驗收後,承租方即一次付清。

4.2設備租賃費按每月支付,每月30日前支付,否則出租方有權停機,後果由承租方負責。

4.3工程完工後,機械設各出廠前,承租方要一次性結清剩餘所有租費;如不能結清,出租方有權不拆除設備,其後果由承租方一方承擔,每逾期一天,出租方有權加收 的違約金。

4.4結算方式:以支票支付。

第五條 出租方的責任

5.1向承租方提供各種手續齊全,且性能良好的設備。

5.2根據現場及地質情況,向承租方提供基礎處理方案及圖紙,並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5.3對設備的基礎進行驗收,合格後負責設備的安裝調試並參與聯合驗收。

5.4按照機械設備維修保養制度,對機械進行維修和保養,保證機械設備處於良好狀態。

5.5配備足夠的有本市操作證的操作人員,操作人員應持證上崗,積極配合施工,保證24小時服務,隨叫隨到,嚴格按操作規程操作,在設備性能允許的範圍內滿足施工要求,不得故意刁難用户,否則承租方有權進行批評或按職工管理條例進行處罰,直致更換工作人員。

5.6設備進場後,根據現場施工情況對操作人員進行安全吊裝技術交底……

5.7設備若出現故障,應積極進行搶修,凡因故障停機連續超過6小時以上,承租方有權扣除相應的租賃費用。

5.8承擔因操作人員違章操作、機械故障而造成的事故損失。

5.9每月向承租方瞭解設備及操作人員的工作情況,虛心聽取用户意見,滿足用户的合理要求,不斷改進工作,提高服務質最。

第六條 承租方責任

6.1按照出租方提出的要求清理現場、道路,準備專用配電箱,負責接通電源。

6.2負責確定基礎的位置、類型及方位,進行基礎勘探,並根據出租方提供的基礎圖紙及安全技術交底,編寫基礎施工方案,負責基礎施工。

6.3負責硅基礎的實驗,並將實驗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出租方,以便於基礎的驗收和設備安裝。

6.4負責設備及其附屬材料的`安全保衞工作,如果發生丟失承租方負全部責任。

6.5對機械設各工作半徑內且影響其安全工作的,變壓器、高壓線、房屋、人行通道等進行防護。因防護不當造成的損失,由承租方負責。

6.6承租方配備足夠的專職指揮人員、信號工、掛鈎人員,且必須持證止崗,配戴明顯標服飾,以便於安全工作。因無證指揮、違章指揮造成的損失,由承租方負責。

6.7如若機械設備需要項升、錨固、加固高,承租方應提前五天通知出租方,以便工作安排。錨固前按規定的技術要求搭好腳手架、平台、頂升、錨固時應給出租方工作人員留出足夠的施工時間。

6.8向出租方司機提供食宿條件。

6.9吊鈎以下的吊索、扁擔、灰鬥、磚籠、卡環等,山承租方配備,因吊索具出現問題造成事故,承租方負全部責任。

6.10承租方負責牽頭,組織承租方相關部門、項目有關人員、出租方及安裝單位共同對機械設備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啟用。啟用時承租方項目負責人須向出租方機長出具啟用通知書;報停時出具報停通知書。

6.11為保證機械設備安全正常的運行、提高服務質.承租方每週給24小的機械保養時間,具體保養時間視施工情況而定。

6.12為保證出租方更好的為施工服務,承租方項目負人應積極反饋現場司機的工作情況。

第七條 違約責任

7.1違約責任山違約方負全部責任。

第八條 爭議解決方式

8.1 雙方協商解決

8.2協議下成,向當地法院申訴。

第九條其它約定事項

第十條 本合同末盡事宜,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執行。本合同一式 份,出租方執 份,承租方執 份。自簽字蓋章之日豐收生效,至合同履行完畢自行失效,

出租單位: 承租單位:(蓋章)

代表人: 代表人:

電話: 電話:

地址: 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