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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協議書模板八篇

欄目: 協議書 / 發佈於: / 人氣:6.26K

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協議書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協議書的簽訂是雙方或數方之間權利義務的最好規範。想必許多人都在為如何寫好協議書而煩惱吧,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保險協議書8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保險協議書模板八篇

保險協議書 篇1

甲方(委託方):_________

註冊地址:_________

乙方(受託方):_________

註冊地址:_________

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就甲方委託乙方提供員工福利保險保障顧問服務達成如下協議。

一、在本協議有效期內,乙方同意:

1.對甲方的員工福利保障體系進行評估,提出員工福利保險保障建議;

2.向甲方提出保險計劃,就其投保方式、投保範圍、保險權益、保險期間、保險金額等提出建議;密切注意保險市場的發展、變化,為甲方享受最佳的保險服務提供調整方案和建議;

3.就保險權益和保險費率等向保險人詢價。保險權益和保險費率根據風險狀況的變化在保單的續轉時予以修訂;

4.取得保險人報價後,就報價書中的保險權益和保險費率等做出彙總分析,提出初選保險公司和最優報價方案,並由甲方作出最後決定;

5.根據甲方要求,參加甲方與保險人之間就保險權益進行的談判,談判過程中嚴格維護甲方利益;

6.按甲方書面指令,協助甲方向保險人辦理投保、續保手續;

7.提供保險期間內的相關保險服務;

8.就相關索賠事項提出建議,監督、督促保險人的理賠工作,忠實維護甲方的合法利益;

9.協助甲方準備索賠文件,定期查詢保險人理賠進程,並保存索賠的有關數據、資料。定期向甲方提交保險期內賠償情況報告

二、在本協議有效期內,甲方同意:

1.終止本協議生效前與其他方簽訂的類似顧問協議;

2.如實向乙方提供所有與上述服務有關的信息與資料;

3.在乙方為甲方提供上述服務時,給予乙方必要的協助。

三、保密條款

本協議執行過程中,除應法律要求或經對方書面同意,甲乙雙方不得將獲得的任何保密信息泄露給第三方。本協議終止或解除時,本條款繼續有效一年。

四、報酬與費用

1.雙方同意,乙方依法有權從保險人處取得與甲方保險合同有關的佣金做為報酬,不再另外向甲方收取其他費用;

2.如乙方應甲方要求提供任何超出本協議第一項範圍的服務,乙方應事先向甲方提供費用預算報告,雙方協商確定後由甲方支付顧問費用。

五、爭議解決

甲乙雙方就執行本協議發生的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無效,可通過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六、其它

1.本協議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_____年,協議期滿後,如雙方無異議,則本協議繼續有效_________年;

2.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雙方應協商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險協議書 篇2

甲方:XXX公司

乙方: 身份證: 地址:

聯繫電話:

乙方現在處於失業狀態,沒有與任何企業、個體工商户、社會團體等建立勞動關係,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請,在失業期間,由甲方為其代為繳納養老、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為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規定的最低繳費基數,企業和個人負擔的養老、醫療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所有費用均由乙方個人全額負擔。甲乙雙方不存在勞動關係以及其他任何經濟糾紛,一切事宜與甲方無關,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協議:

1、自20xx年8月開始,甲方為乙方代為繳納養老保險及醫療保險。

若乙方沒有書面通知甲方其與任何企業、個體工商户、社會團體等建立勞動關係,視為乙方一直處於失業狀態。

2、乙方以現金形式按每半年向甲方支付乙方預計繳納的養老、醫療保險費用(含企業負擔部分),否則甲方有權終止為乙方代為繳納養老及醫療保險,無論甲方事先有無通知乙方,由此產生的後果由乙方自行承擔。

3、乙方對於甲方預先扣除的款項有異議,應在扣款之日起次月向甲方提出,經核對後,按多退少補原則處理,否則視為乙方確認扣款金額無誤。

4、乙方若與第三方建立勞動關係,想辦理轉移手續時,應提前一月通知甲方,由甲方為其辦理保險終止繳納手續,否則由此產生的費用和後果由乙方自行承擔,一切事宜與甲方無關。

5、乙方在失業期間委託甲方代為繳納的養老、醫療保險費,甲方除收取發生的養老及醫療保險費以及由此產生的費用外,不再向乙方收取任何費用,屬於無償代理。甲方還承擔了由此產生的用工風險。

6、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 乙方:

授權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保險協議書 篇3

甲方:天津市財政局

乙方: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甲乙雙方根據20xx年2月26日天津市政府採購中心關於20xx-20xx年度天津市行政事業單位車輛保險供應商資格項目(項目編號:TGPC-20xx-D-0080)的成交結果和競爭性磋商文件的要求,並經雙方協商一致,就甲方投保的天津市行政事業單位機動車輛保險事宜達成如下合同:

一、定義

本合同條款中的下列術語應解釋為:

(一)使用單位:市級各行政事業單位。

(二)參保車輛:市級各行政事業單位機動車輛。

(三)服務:係指乙方根據合同規定須向甲方和使用單位提供的保險服務。

二、保險標的

(一)甲方將對使用單位參保車輛向乙方投保。

(二)保險公司最終承保數量以使用單位向乙方實際投保數量為準。

(三)乙方作為承保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相關文件承保並及時為甲方和使用單位出具車輛保險單。

三、保險險種

基本險險種:

(一)機動車輛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二)車輛損失險。

(三)第三者責任險。

四、保險費用標準

(一)基本險保費標準:按照磋商承諾執行(見附件2)。

(二)市級各行政事業單位所有的機動車輛跟標險種,享受相同優惠和服務。

(三)各區縣行政事業單位跟標的機動車輛,享受相同優惠和服務,並由各區縣財政局簽訂合同。

五、投保方式

(一)基本險保險金額確定方式如下:

1.機動車輛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按照《機動車輛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及相關規定確定。

2.車輛損失險:按新車購置價足額投保。

3.第三者責任險:按照5萬元限額投保。

(二)使用單位如需增加其他附加險種,乙方應同時辦理,並享受同等優惠率。

(三)乙方承諾天津市現有的所有營業網點及合同有效期內增設的網點均接受本項目相關業務的承保、理賠服務(見附件3)。

(四)當國家保險監管部門批准調整機動車輛保險條款、費率及調整係數時,乙方應將調整依據和方案及時書面通知甲方,經雙方協商簽訂補充協議後執行。

六、保費支付方式:

(一)參保車輛的保險費用由使用單位自行支付。

(二)乙方承諾於合同有效期內承擔使用單位投保的全部機動車輛基本險及增加險種的保險責任。

(三)乙方應按合同規定的內容提供服務。乙方應於合同有效期內根據使用單位磋商需求提供保單,並與使用單位簽訂《分合同》(分合同格式見附件

1)。

(四)結算幣種。保費和各險種的賠款均以人民幣進行結算。

七、質量保證

(一)乙方承諾除全國統一的24小時客户服務熱線外,為本項目設立專門的服務熱線(見附件4)。

(二)乙方應保證服務質量,且不能低於合同規定的範圍和種類。甲方將定期或不定期的對乙方提供的保險服務實行檢查或抽查。

(三)乙方在收到使用單位或甲方關於質疑服務質量問題的通知後三個工作日內,應迅速查處並答覆。

(四)如果乙方在收到通知三個工作日後沒有彌補缺陷,使用單位或甲方可採取必要的補救措施,但風險和費用將由乙方承擔。

(五)乙方應保證使用單位獲得優先服務的權利,根據使用單位的通知及時提供承保、理賠服務。

八、基本服務承諾

(一)後期執行信息反饋要求

1. 按照天津市財政局和使用單位要求提供投保車輛、新購車輛相關保險手續、出險車輛、理賠項目及維修費用等方面的信息。

2. 情況報告要求

保險公司須每季度和每年度向天津市(區縣)財政部門報送《行政事業單位機動車輛統一保險情況分析報告》。

主要內容包括:

(1)使用單位參保車輛的承保、理賠、統計及分析情況等。

(2)機動車輛變更情況,包括新購、調撥、報廢、丟失等。

(3)根據統計信息及業務開展情況提出相關工作建議,包括保險公司項目管理和服務方面工作、使用單位車輛管理方面工作及天津市(區縣)財政部門協調方面工作等。

(4)報送時間為每季度末5日和每年度末15日內。

(二)承保服務承諾:

1. 承保基本服務承諾

(1)保險公司與使用單位協商確定具體負責部門、負責人及服務專員,負責使用單位投保車輛全部承保、理賠服務,並提供上門服務。如上述部門或人員有變動,保險公司於3個工作日前通知使用單位。

(2)保險公司不得拒絕使用單位的投保需求及續保的需求。

(3)保險公司主動做好承保服務,並積極配合使用單位,確保車輛正常使用。

(4)根據使用單位實際情況和需求為用户設計最佳投保方案。

(5)使用單位車輛保險到期20日前,主動聯繫續保事宜,服務專員於保險到期10日前辦妥相關手續。

(6)新增的車輛,若使用單位有需求,服務專員應主動協助辦理車輛上牌、過户、轉籍等手續,並及時將相關保險手續送達使用單位。

(7)按照使用單位車輛變更通知(如過户、調撥、報廢等),服務專員應主動協助使用單位填寫批改申請表,在得到使用單位確認批改後,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出具保險單等工作並及時送達使用單位,保費餘額退回使用單位。

(8)負責協調各單位與原保險公司中止已簽訂的保險合同,並足額收回應退保費。

(9)安全及保障服務。

2. 承保其他服務,在不違反《保險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根據各自經營特點提供優於或多於上述承保基本服務的其他服務(見附件5)。

(三)理賠服務承諾

1. 理賠基本服務承諾

(1)理賠指導

承保初期組織理賠指導服務,組織使用單位進行詳細的講解和説明。賠案發生後,服務專員協助使用單位辦理索賠手續,及時答覆使用單位提出的相關問題。建立項目專門理賠檔案,定期分析理賠案件的特點,總結經驗教訓,作

為向車主提供防災防損建議的重要依據。

(2)快速查勘定損

車輛出險後,出險車輛可在第一時間內與服務專員進行聯繫,也可撥打24小時客户服務熱線或本項目服務專線報案。查勘人員在第一時間趕赴現場,並與使用單位配合制定應急措施,防止損失的進一步擴大。

(3)承修質量保證

車輛出險後,保險公司提供不同車型的合作4S店,保證出險車輛及時、高質量的得到修復。除此以外,使用單位可自選資質合格的二類以上政府採購定點修理廠及專修廠修理受損車輛。保險公司與政府採購定點修理廠及專修廠密切合作並簽定合作協議,並將其納入項目服務小組的理賠結算體系。

(4)理賠服務時限

a.現場查勘時限

接到報案後,如天津市(區縣)財政部門要求或保險公司認為需要現場查勘,應立即指派服務專員及專門人員出現場,市內應在40分鐘之內,郊區縣應在90分鐘之內到達事故現場,外地出險,保險公司查勘調度應在半小時之內與當地系統內公司取得聯繫,並督促到達事故現場查勘。

b.賠付時限

使用單位提供完整的單證後,保險公司按下列時限支付賠款:

5000元以下的賠案,在收到使用單位提交的索賠材料齊全有效後,實行綠色通道,立等可取;

30000元以下的賠案,在收到使用單位提交的索賠材料齊全有效後,2個工作日內支付賠款;

30000元以上(含30000元)的賠案,在收到使用單位提交的索賠材料齊全有效後,5個工作日內支付賠款。

(5)對於小額一般事故的處理簡化手續,為本項目設立理賠綠色通道,使賠案在各理賠環節均得到優先處理。

保險協議書 篇4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註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保險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分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為使會計師事務所有效地防範執業風險,提高會計師事務所的償付能力,促進註冊會計師行業及保險事業的發展,在雙方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特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 甲乙雙方同意共同協商有關保險事宜。

第二條 甲乙雙方簽訂本保險協議後,甲方應向乙方提供其全部會員的有關資料,乙方向甲方提供有關資料。雙方有相互保守商業祕密的義務。

第三條 在堅持自願投保的前提下,甲方為其團體會員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被保險人)推薦乙方授權的機構大型商業風險保險部為辦理執業責任保險的保險人。

第四條 執業責任保險適用條款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註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條款(B)》(附件一)和《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註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附加險條款》(附件二)。具體使用費率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註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條款(B)費率》(附件三)。乙方同意在標準費率的基礎上為甲方會員優惠8%。

第五條 乙方在與被保險人簽訂保險合同時,將根據具體情況與被保險人協商保險合同內容。對於經營管理良好,業務量大,風險相對較低或連續兩年(不包括追溯期)未出險的被保險人,乙方同意在標準費率基礎上適當調低費率或給予其他的優惠條件。

第六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乙方同意在甲方會員首次投保約定擴展追溯期時,追溯期費率給予優惠。如約定擴展的追溯期為一年,則應按照該追溯期內實際業務收入的60%計算保險費;如約定擴展的追溯期為兩年,則應按照追溯期內實際業務收入的50%計算保險費;如約定擴展的追溯期為三年,則應按照追溯期內實際業務收入的40%計算保險費;如約定擴展的追溯期為四年,則應按照追溯期內實際業務收入的28%計算保險費。本條規定與《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註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附加險條款》費率不一致時,以本條規定為準。

第七條 保險合同雙方對保險賠償事宜產生爭議時,可委託甲方進行調解,達成一致的調解結果對保險合同雙方具有約束性;各方對調解不能達成一致的結果時,應提交河南省註冊會計師執業責任鑑定委員會鑑定或人民法院裁決。

第八條 甲乙雙方同意建立不定期聯絡制度,交流關於開展註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業務的有關情況,協商解決保險中出現的有關問題。聘請有關專家對會計師事務所的風險狀況進行評估,提出改進意見,並協助改進。

第九條 乙方負責對甲方及其會員進行保險業務指導和培訓,並設專人協助甲方開展工作。

第十條 乙方在承保業務過程中,除了惡意欺詐及資信情況極差的被保險人外,不得拒絕承保。

第十一條 甲方應要求各被保險人如實填寫投保單,並配合乙方做好有關工作。

第十二條 經雙方協商同意,可對本協議的有關內容以書面形式予以變更和補充,變更和補充的內容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條 本協議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

第十四條 本協議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

保險協議書 篇5

甲 方 :中新蘇州工業園區市政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中新蘇州工業園區市政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江蘇南京市雨花路396號

乙 方 :太平洋保險公司

法定代表人 :太平洋保險公司

註冊地址

甲、乙雙方本着自願、平等、互利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充分協商,就甲方指定乙方為中新蘇州工業園區市政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獨墅湖隧道運營期項目(以下統稱“本項目”)的承保人,乙方為甲方提供相應保險服務達成以下協議:

一、定義:

(一)被保險人

甲方為本項目的被保險人。

(二)保險人

乙方為本項目的保險人。

(三)經紀公司 :江蘇省南京市中山路13號

甲方聘請江泰保險經紀有限公司為保險經紀人,為甲方蘇州工業園區獨墅湖隧道正常運行一切險項目提供保險經紀服務。

二、合同組成

1.下列文件應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本保險合同;

(2)保險單及批單;

(3)中標通知書;

(4)保險談判達成的書面協議;

(5)投標文件澄清及投標文件

(6)招標文件答疑及招標文件

(7)形成合同的其他有關文件。

2.上述文件互為補充和解釋,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處,以上面所列順序在前的為準,但雙方有特別約定的除外。

三、保險明細表及保險條款

詳見本章附件。

四、保險費率和保險費

(一)保險費率

待保險公司報價。

(二)保險費

待保險公司報價。

(三)保費支付

詳見保單明細。

五、保險期限

一年,自 年 月 日零時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時止。

六、保險服務條款

(一)服務機構與服務網絡的建立

乙方應專門成立“蘇州工業園區獨墅湖隧道正常運行一切險”項目服務小組,在本協議或保單生效後(以先發生者為準)立即投入正式運營,負責受理所有涉及本協議保險的索賠案件。

項目服務小組成員包括:

組 長:

副組長:

其他成員:

項目小組組長、副組長人員變動須與甲方協商確定,其他成員人員變動須通知甲方。

(二)保險培訓服務

本協議有效期內,乙方應根據甲方要求提供培訓服務,以提高甲方相關人員的安全意識和防災防損技能,培訓費用由乙方承擔,具體舉辦時間和地點由甲方、乙方和經紀公司協商確定。

(三)參加經紀公司組織的例會

乙方應按照甲方要求,參加經紀公司組織召開的保險聯席會議,向甲方和經紀公司通報承保、理賠與服務情況,就有關問題進行溝通與協商,保持良好的合作關係。

七、理賠服務條款

1、受理報案

保險事故發生後,甲方應及時向乙方報案,若因特殊情況未能在規定時間內報案的,乙方應認可甲方事後出具的書面説明,並視同為及時報案。

2、現場查勘

(1)乙方接到報案後,應向甲方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如需現場查勘,應明確告知查勘人員到達事故現場的時間並在承諾時間內到達,否則,甲方有權自行處理事故現場;

(2)在乙方進行現場查勘前,如情況緊急必須儘快恢復生產運營的,乙方同意甲方先行施救、修復或人員救治,但甲方應保留相關事故現場材料和事故現場照片;

(3)對於乙方未進行現場查勘的事故,甲方應保留事故現場照片及有關實物證據,乙方同意以甲方提供的索賠資料作為理賠依據;

(4)查勘人員到達事故現場後,應立即查明出險時間、地點、原因,配合甲方做好必要的施救工作以及受損財產的保護、整理工作,查勘人員的現場查勘工作包括:

a. 會同甲方進行現場查勘,瞭解事故原因,對損失現場和損失財產進行必要的拍照;

b. 估計損失情況:詳細瞭解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情況,對受損財產的名稱、數量等進行必要的分類、清點和登記;

c. 對受損財產的損失程度有分歧的,應進行必要的檢驗; d. 與甲方商定初步的後續處理方案;

e. 與甲方對現場查勘記錄進行簽字確認等。

3、受理賠案

(1)乙方收到索賠材料後應立即審核,若認為有關證明或資料不完整的,應儘快告知甲方或經紀公司需補充提供的有關證明或資料;

(2)乙方自收到完整的索賠資料之日起,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定責定損,並在上述時限內以書面或網絡方式給予甲方或經紀公司定責定損意見,否則,即視為雙方就賠償結果達成一致。

4、結案

(1)甲、乙雙方就賠償結果達成一致後,乙方應在7個工作日內繕制賠案;

(2)在已定責的前提下,乙方自收到索賠資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未能確定賠償金額的,根據甲方要求,應按照已有證明和資料將可以確定的最低數額先予支付,待最終確定賠償金額後,在3個工作日內支付相應差額。

5、賠案統計表

保險協議書 篇6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電話:

統一信用代碼:

資質證書號碼: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電話:

統一信用代碼:

資質證書號碼:

為保證廣大城鎮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服務,促進社會保障及衞生事業的發展,按照有關規定,甲方確定乙方為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簽訂如下協議。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甲乙雙方應認真貫徹國家的有關規定及統籌地區政府頒佈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辦法及各項配套規定。

第二條甲乙雙方應教育參保人員和醫務工作者自覺遵守醫療保險的各項規定;甲乙雙方有權向對方提出合理化建議;有權檢舉和投訴對方工作人員的違規行為。

第三條乙方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協議為參保人員提供基本醫療服務,加強內部管理,制定執行基本醫療保險政策法規的相應措施,為參保人員就醫提供方便;乙方必須有一名院級領導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工作,並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共同做好定點醫療服務管理工作;乙方有責任為甲方提供與基本醫療保險有關的材料和數據;甲方如需查看參保人員病歷及有關資料、詢問當事人等,乙方應予以合作。

第四條甲方應及時向乙方提供與乙方有關的參保人員名單及相關資料,按規定向乙方撥付應由甲方提供的醫療費用,及時向乙方通報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規程的變化情況。

第五條本協議簽訂後,乙方在本單位顯要位置懸掛甲方統一製作的定點醫療機構標牌,設置"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宣傳欄"和"基本醫療保險投訴箱",將基本醫療保險的主要政策規定和本協議的重點內容向參保人員公佈。

第六條乙方所使用的有關基本醫療保險的管理軟件,應與甲方的管理軟件相匹配,並留有同甲方管理系統相連接的接口,能夠滿足甲方的信息統計要求(甲方與乙方間的計算機通訊費用(網絡費用)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甲方負責組織與基本醫療保險計算機管理有關的人員培訓。

第二章 就診

第七條乙方診療過程中應嚴格執行首診負責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則,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合理用藥,不斷提高醫療質量。

第八條乙方應堅持"以病人為中心"的服務準則,熱心為參保人員服務;參保人員投訴乙方工作人員態度惡劣的,乙方應認真查實,如情況屬實,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九條參保人員在乙方就診發生醫療事故時,乙方應在事故發生之日起_____日內(具體期限由各統籌地區規定)通知甲方。乙方多次發生醫療責任事故並造成嚴重後果的,甲方可單方面解除協議。

第十條乙方在參保人員就診時應認真進行身份和證件識別。

(一)乙方在參保人員辦理門診掛號或住院登記手續時應認真審查醫療保險卡並根據甲方提供的名單審查該證件是否有效,憑無效證件就診發生的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

(二)乙方在參保人員就診時應進行身份識別,發現就診者與所持醫療保險證身份不符時應拒絕記帳並扣留醫療保險證件,並及時通知甲方。

第十一條乙方應為參保人員建立門診及住院病歷,就診記錄應清晰、準確、完整,並妥善保存備查;門診處方和病歷至少應保存2年,住院病歷至少應保存15年。

第十二條乙方應使用由甲方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專用處方箋、專用收據和結算單等。

第十三條乙方必須保證為在本醫療機構就醫的參保人員提供符合基本醫療服務範圍的住院牀位。

第十四條乙方應嚴格掌握住院標準,如不符合住院條件的參保人員入院,其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乙方如拒收符合住院條件的參保人員,有關責任由乙方承擔。

第十五條乙方應及時為符合出院條件的參保人員辦理出院手續,故意拖延住院時間所增加的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參保人員拒絕出院的,乙方應自通知其出院之日起,停止記帳,按自費病人處理,並及時將有關情況通知甲方。

第十六條乙方因限於技術和設備條件不能診治的疾病,應按有關規定及時為參保人員辦理轉診手續,對符合轉診條件,乙方未及時轉診造成參保人員損害的,乙方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乙方將有能力診治的病人轉出,轉出後的醫療費用由乙方支付(病情已過危險期,經甲方及參保人員同意,轉入級別較低的定點醫療機構的情況除外)實行按病種付費的疾病,轉出後的醫療費用由乙方負責支付

第十七條實行按病種付費的疾病, 日內因同一疾病重複住院的,只按住院一次結算費用,參保人員對出院決定有異議時,可向甲方提出,費用暫行自付。

第十八條乙方向參保人員提供超出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醫療服務,需由參保人員承擔費用時,應徵得參保人員或其家屬同意(應籤文字協議)。

第三章 診療項目管理

第十九條乙方應嚴格執行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及統籌地區關於診療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參保人員在甲方其他定點醫療機構所做檢查的結果,乙方應充分利用,避免不必要的重複檢查。

第二十一條醫生為參保人員進行檢查治療的收入不得與醫生及醫生所在科室收入直接掛鈎,甲方查實乙方違反本條規定的,可拒付相關費用,並將相關項目排除在約定項目外,情節嚴重的,甲方可單方面中止協議。

第二十二條在本協議簽訂後,乙方新開展超出協議規定的診療項目,如該項目在勞動保障部門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內,按以下原則處理:

(一)乙方向甲方提出增加診療項目的申請;

(二)甲方根據乙方的申請進行審查,審查過程中乙方應提供甲方審查所需的有關資料,併為甲方進行實地考察提供方便;對於乙方提供的資料,甲方有保密的義務;

(三)甲方接到乙方申請後應在 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過程(不含乙方因資料不齊補報的時間),如不同意申請,應通知乙方,並説明理由;如同意申請,應同時確定給付標準,及時通知乙方;如甲方超時限未答覆視為同意。

第四章 藥品管理

第二十三條乙方應嚴格執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範圍的規定,超出的部分甲方不予支付。

第二十四條乙方應按照急性疾病 天量,慢性疾病 天量,最長不超過 天量的原則給藥。

第二十五條乙方應允許參保人員持本醫療機構醫生所開處方到定點零售藥店外購藥品,不得干涉參保人員的.購藥行為,外購藥品的處方應書寫規範,使用漢字,字跡工整,並加蓋乙方門診專用章。

第二十六條乙方提供的藥品應有小包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關於劑量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乙方使用本院生產的、並列入當地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範圍的醫院製劑,其費用甲方按照規定給予支付;乙方新生產的醫院製劑如申請進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範圍可參照本協議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辦理申報手續。

第二十八條報銷範圍內同類藥品(通用名相同,商品名不同)有若干選擇時,在質量標準相同(如符合GMP標準)的情況下,乙方應選擇療效好、價格較低的品種。

第二十九條乙方違反物價政策,所售藥品價格高於國家或省級物價部門定價的,差額部分甲方不予支付。

第三十條乙方為參保人員提供的藥品中出現假藥、劣藥時,藥品費及因此而發生的相關的醫療費用甲方不予給付,並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反映;乙方或其工作人員非法收取藥品回扣的,一經查實,甲方應扣除該種藥品的全部費用。

第五章 費用給付

第三十一條甲乙雙方應嚴格執行統籌地區制定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乙方應在每月______日前,將參保人員上月費用及清單報甲方,由甲方進行審核。

第三十三條甲方定期對門診及外購藥品處方進行隨機抽查,抽查比例不低於處方總量的 %,對違反規定的費用應先按比例放大 倍,其後對於放大後的金額在給付時扣除。

第三十四條參保人員在乙方就診發生醫療事故的,按照醫療事故管理辦法處理,由於醫療事故及後遺症所增加的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三十五條參保人員投訴乙方違反規定不合理收費,甲方查實後,乙方應負責退還。

第三十六條甲方查實乙方違反本協議規定虛報費用或醫護人員串通參保人員騙取醫療保險基金的,應在償付時扣除違約金額,具體違約金為 ,並報有關行政部門處理;觸犯刑法的,甲方應向司法機關舉報。

第三十七條乙方負責收取應由參保人員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並使用專用收據。

第三十八條實行按病種付費的疾病按統籌地區費用結算的有關規定給付。

第三十九條甲方應在接到乙方費用申報 天內向乙方撥付合理醫療費用的 %,其餘 %留作保證金,根據年終考核審定結果最遲於次年 月 日前結清。

第六章 爭議處理

第四十條本協議執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乙方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協議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十二條協議執行期間,國家法律、法規有調整的,甲乙雙方按照新規定修改本協議,如無法達成協議,雙方可終止協議;協議執行期間,乙方的註冊資金、服務條件、服務內容、法人代表等發生變化時應及時通知甲方。

第四十三條甲乙雙方無論以何種理由終止協議,必須提前 日通知對方。

第四十四條協議期滿前 個月內,甲乙雙方可以續簽本協議。

第四十五條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以換文形式進行補充,效力與本協議相同。

第四十六條本協議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 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籤於: 年 月 日

籤於: 年 月 日

XXXX合同文本

保險協議書 篇7

甲方(收繳單位):_________

乙方(參保人):_________

根據_________的有關規定,雙方自願簽訂如下協議:

1.乙方確認原已(未)參加養老保險;已(未)參加失業保險。

2.乙方同意按季或按半年、一年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

3.乙方同意每年一次性足額繳納12個月的失業保險費。

4.無論由於乙方何種原因未按規定時間繳費,發生繳費中斷而產生的後果由乙方自己承擔。

5.甲方在規定時間內將乙方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全額上繳_________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6.如協議中有與_________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新頒佈政策規定不一致之處,按新頒佈政策規定執行。

7.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8.本協議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起執行。

甲方(收繳單位)(蓋章):_________ 乙方(參保人)(簽字):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經辦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險協議書 篇8

甲方: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乙方:××定點零售藥店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頒發的《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暫行辦法》(勞社部發〔1999〕16號)的有關規定,為保證零售藥店更好地為參保人員提供基本醫療保險範圍內的用藥服務,甲方確定乙方為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經甲乙雙方協商,簽訂協議如下:

第一條甲乙雙方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暫行辦法》、《××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方案》及相關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藥品價格政策。

第二條乙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協議規定,為參保人員提供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處方外配服務,必須做到藥品質量合格、安全有效。

乙方必須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並配備與基本醫療保險相配套的計算機硬件系統,相關的軟件由甲方負責提供。

第三條甲方應及時向乙方通報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的信息和調整情況以及參保人員的變動情況。

第四條乙方應在藥店的顯要位置懸掛甲方統一製作的定點零售藥店標牌,以方便患者辨認購藥。

第五條參保人員持本人定點醫療機構醫生開具的處方(以處稱外配處方)到乙方調劑,乙方需要查驗其基本醫療保險證件有關項目是否與所持處方相符,準確無誤後才能予以調劑。

第六條參保人員持外配處方到乙方調劑,乙方要嚴格按照國家處方調劑的有關規定,給予認真調劑。如因調劑不當出現藥事責任由乙方承擔。

第七條乙方無正當理由,不能拒絕參保人員按外配處方調劑的請求,若認定外配處方配伍或劑量有疑義時,要告知參保人員,由原開處方的醫生修改後再給予調劑。

第八條參保人員持外配處方到乙方調劑,乙方因各種原因不能完成處方調劑時,應告知參保人員並負責聯繫其他定點藥店進行調劑。

第九條參保人員持定點醫療機構外配處方到乙方調劑藥品時,乙方調劑完畢後,應開具收據並留存根以備核查。

若需要支付現金(藥品需參保人員個人負擔部分)或其個人帳户已用完需用現金支付時,乙方要開具現金收據。

第十條乙方按規定(月、雙月、季)將參保人員使用個人帳户在乙方購藥費清單交送給甲方以備核查(內容包括:參保人員姓名、保險證號、處方醫療機構、處方張數、藥品品名、數量、藥費等)。

第十一條乙方向甲方交送審核的藥費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乙方負責:

(一)處方與基本醫療保險證明相關的資料項目不符,乙方仍予以受理;

(二)參保人員持用偽造、變造或外觀上足以辨認為不實處方,乙方仍予受理;

(三)未依照處方調劑;

(四)調劑的處方不屬於基本醫療保險給付範圍;

(五)出售的藥品中出現假藥、劣藥;

(六)違反國家物價政策,售出藥品價格高於國家定價,其差價部分應予追回。

第十二條乙方有出售假藥、劣藥、以物代藥等不依照處方調劑以及藥店與醫院合謀騙取醫療保險金等違規情況,相關費用甲方不予支付。並視情節輕重,建議勞動保障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定點資格。

第十三條甲方如發現重複核付的藥品費,應在下期支付款中扣除追回。

第十四條甲方應於乙方送達藥品費申請之日起×日內辦理暫付事宜,暫付款按審核後總額的90%按期支付給定點藥店,其餘10%留作保證金,根據年終考核審定情況最遲於次年×月×日前結算。

第十五條乙方向甲方申請支付參保人員調劑處方藥品費,應定期向甲方申報藥品費清單申請核付。

第十六條甲方為了審查醫療保險給付需要,請乙方提供説明,或派人赴乙方查詢或調用調劑記錄、處方、帳單、收據及有關文件資料,乙方應詳細説明並提供有關文件及資料,不得拒絕。

第十七條在協議期內,乙方地址、名稱變更應事先通知甲方,並終止協議,同時持變更登記相關證件到甲方重新辦理申報手續。如乙方被吊銷《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藥品經營企業合格證》和《營業執照》,自吊銷之日起終止協議。乙方變更法人代表者,自藥品主管機關核定之日起,視同特約主體變更,甲乙雙方應改簽協議或終止原協議。

第十八條雙方無論以何種理由終止協議,必須提前×日通知對方。

第十九條甲乙雙方在藥品費結算或遇違約出現爭議時,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條如乙方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則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以換文形式進行補充,效力與本協議相同。

第二十二條本協議有效期1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十三條協議期滿,經雙方協商,可以在協議期滿前1個月內續簽。

第二十四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統籌地區社

會乙方:定點零售藥店

保險經辦機構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年月日年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