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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職業道德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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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道德是一個多麼美好的詞,道德高尚的人是多麼令人景仰,小編收集律師職業道德論文,歡迎閲讀。

律師職業道德論文

一、法律的道德屬性

法律與道德的關係在數百年乃至上千年的歷史中幾經爭議卻又歷久彌新,如何正確認識法律與道德的關係成為解決許多法理問題的重要所在。哈特與富勒之間的論戰可謂二十世紀中期法理學界的重大事件。此次論戰,主要圍繞法律與道德之間是否有必然聯繫這一主題密切展開。富勒《法律的道德性》一書的寫作背景即是起源於此次論戰,它是富勒本人法理學主張的全面展現,是其思想發展的巔峯之作。富勒認為法律與道德密不可分,將道德區分為願望的道德與義務的道德,而義務的道德與法律相似。義務道德是一個有秩序的社會存在的必要條件和最低條件。在義務的道德中“懲罰優先於獎勵”。願望的道德是關於美好事物積極的追求與實現,是不以懲罰等強制形式進行表述。因此,義務的道德與理想的道德之間有一條浮動的分界線,富勒提出了一個標尺“它的最低點是社會生活的最明顯的要求,向上逐漸延伸到人類願望所能企及的最高境界”。譹訛哈特則提出了法律與道德相對分離的對立觀點。筆者認為,富勒與哈特觀點對立,但都是以忠誠法律、維護法律權威為基礎。道德與法律是具有天然的內在聯繫。道德作為法律的天然屬性,其角色定位是充當利益協調者,如果離開了道德價值目標去分析和研究法律只會導致法律的無秩序。所以法律規範可能僅僅是一個法律外殼,需要道德原則加以補充適用,因此必須強調法律的道德屬性。

二、職業道德的法律化

法律的道德性不能侷限於純粹且抽象理論概念,需要擴展到具體複雜的司法實踐領域中。職業道德規範可謂道德以法律形式最直接的表現之一。律師作為法律工作者這一較為特殊的職業,其是實現中國法治化進程的有利推動者。律師的職業道德不僅涉及道德問題,同樣涉及法律問題,律師職業道德水平的高低直接影響法治水平的高低。律師職業道德也經歷了一系列變革,從不成文法到成文法,從習慣到習慣法。近幾年發展較為迅速,並逐漸朝制度化邁進。1980年8月26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年次會議通過《律師暫行條例》,於1982年1月1日開始實施。1996年5月15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了新中國成立以來的第一部律師法典《律師法》,於1997年1月1日正式實施,後經過多次修訂。截至目前,2012年最新修訂的《律師法》中最大亮點是規定了律師對委託人的保密義務。1990年10月22日,司法部頒發了《律師十要十不準》,對律師的職業道德作了概括性要求,其是根據《律師暫行條例》制定,行政化意義濃厚,更類似於行政命令。隨着法治化進程的推進,其侷限性越加明顯,措辭及部分內容早已不適宜,2014年4月8日司法部宣佈廢止。1993年12月27日,司法部頒發了《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範》,後於2001年11月26日經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修訂,並沿用至今。《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範》是在經濟飛速發展時期,律師隊伍快速增長卻良莠不齊,為維護律師的職業聲譽而制定。這是我國第一部專門、較為系統完整的律師職業道德規範。

《律師執業行為規範(試行)》於2004年3月20日頒佈,是由自律性組織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制定,後對《律師執業行為規範(試行)》稿進行了修改,形成了新《律師執業行為規範》,2011年11月9日頒佈執行至今。內容主要包括律師的基本行為規範、業務推廣行為規範、與委託人或當事人的關係規範、參與訴訟或仲裁規範、與律師協會關係規範五大板塊。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頒佈《律師執業管理辦法》。以上列舉了近四十年來出台的關於律師職業道德重要法律、規範等。還有一些規範的部分條款有所直接涉及律師職業道德,如《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律師執業證管理辦法》《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規則》等。目前,中國律師職業道德的規範化主要體現在從法律層面制定的《律師法》,部門規章層面的《律師執業管理辦法》,以及自律組織律協制定的《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執業行為規範》和修訂的《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範》。但律師職業道德在成文法和文件上呈現出較分散的狀態,內容上多有重複,其銜接存在一定問題,沒有形成合理的結構體系,對律師明晰執業內容、約束自身職業行為存在不便,為律師提供指導性、約束力、保護性的意義沒有得到有效發揮。

三、我國律師職業道德發展思路

律師具有職業性和商業性的雙重特性,在二者之間尋求平衡,使得在律師個人經濟利益與社會、委託人的公共利益的天平上不傾斜,是一直探索的前進方向。在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中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隊伍的職業道德水準。律師作為法律共同體中不可缺少的重要角色,律師職業道德水平的提升,對提高我國法治水平有積極促進作用。因此,如何提升律師職業道德水平、規範律師執業操作成為當務之急。

1。制度化、體系化發展

上文中已提到我國律師職業道德的法律化進程中的問題,改變現有法律法規和文件上呈現的分散雜亂狀態,從現有內容進行梳理細化,改變內容重複,銜接不良的問題,形成完整的結構體系,使法律職業道德體系化。有學者認為:律師職業道德的主體內容從性質上講,應當是一種程序法。譺訛作為程序法,其是保證權利和職權得以實現或行使,義務和責任得以履行的程序,筆者認為由於我國現行法律規範中,主要是對律師執業活動進行規範,職業道德的內容多是抽象性的,可操作性差。博登海默認為:“法律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調整及調和各種相互衝突的利益,無論是個人的利益還是社會的利益。這在某種程度上必須通過頒佈一些評價各種利益的重要性和提供調整這種利益衝突標準的一般性規則方能實現。”譻訛道德與規範的一個區別就是籠統與具體,我國的律師職業道德應是將抽象的、不確定的道德倫理觀念進行明確,形成基本原則或具體細則,進一步改進完善可操作性差的不足,使律師職業道德朝制度化、體系化發展。

2。明確法律責任和權利、

律師不僅是一種職業,也是一種責任,律師肩負着維護公平正義、維護法律權威、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責任,要求律師具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雖説在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中明確提出建立從符合條件的律師中招錄法官這一制度,實際情況卻是出現了一批法官向律師流動的逆向發展潮。一些法官、檢察官因考慮到就業壓力、發展前景、自由度、收入等綜合因素,選擇加入律師行業。2014年司法體制改革中提出法官、檢察官須對所辦案件終身負責,意味着法官檢察官壓力和風險增大。相較於同為法律職業共同體中律師,無論是工作壓力、職業自由度還是擔責風險均輕鬆不少,這必不可少會涉及到律師的職業道德問題。這些年曝光的遼寧劉湧案、重慶李莊案、濟南舒向新案以及李某某案等,似乎反映了律師職業倫理規範多數時候更像是一種宣言或符號,在律師執業活動中的功效堪憂。譼訛律師雖具有職業性與商業性雙重特點,但面對利益,人性的'弱點會更加凸顯。律師職業道德僅靠概括性的規定而未明確對應的法律責任,難以實施和操作。

因此,明確律師違反職業道德的法律責任和建立一套完整的懲處機制迫在眉睫。有義務就有權利,律師職業道德不僅要包括對律師的約束規範,也要包括對律師權利的保障。《律師法》第36條第二款“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託人和其他人不願泄露的情況和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但委託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的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嚴重危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犯罪事實和信息除外。”律師知曉當事人已經實施完成的犯罪事實,當公安檢察機關進行詢問時,律師是否有權以此條保密規定為由拒絕回答,法律並未明確。隨着《律師法》的不斷修訂,律師的權利明顯增加。但若對權利遭侵害後的救濟未給予詳細規定,權利的實施就得不到保障,不僅損害了法律權威性,也損害了律師的合法權益,也會降低律師對職業道德的可信賴度。因此,保障律師的權利也是法律職業道德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3。加強職業道德教育

加強職業道德教育須從小培養。在義務教育階段,就應培養學生樹立正確的價值觀,明辨是非,培養正義感、責任感等。在高等教育階段,實際也是職業技能培訓教育,老師不僅應在傳授法律專業知識,培養學生專業水準與技能的同時,更要加強思想教育工作與職業道德教育。法律職業道德適用主體主要包括法官、檢察官、律師和公證員,因其職業的特殊性,與其他職業道德相比具有更強的象徵意義和感召作用。因此,法官、檢察官、律師等不同的法律工作者,其使命與責任也各不相同。例如,法官這一職業具有中立性,其主要職責是公正的審判案件,通過對案件的審理,查明案件事實,適用法律作出合法合理的判決。檢察官的主要職責之一是代表國家進行公訴,確保國家、集體、公民權利不受侵害,保證違法者受到法律追究。律師的主要職責是接受當事人的聘請或委託,處理有關法律事務或參加訴訟,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不同法律工作者的職責各不相同,但都是以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權益為基礎,因此樹立職業的法律信仰尤為重要。法學教育也是是一種職業教育,職業道德教育是必不可缺的。教授學生明確各項法律工作者的職能、熟悉職業基本規範、加強職業道德教育,讓學生在心中明確底線,提升學生思想素質,並且在執業過程中按時進行職業道德培訓是提升中國職業道德水平的根本途徑。

四、結語

道德可以內化為人之理性自覺,使人主動而不是被動地調整與他人的社會關係。譽訛面對個人自身利益與社會公眾利益難以兩全的矛盾時,僅依賴於不成文、內心確信的道德進行約束,其作用明顯不如強制性規範,此時需要法律作支撐。現階段,正確處理好法律與道德的關係,加強律師職業道德法律化、制度化進程,明確法律責任與權利,加強職業道德教育,是提高律師隊伍水平的必經之路,是構建和諧社會,推動中國法治化進程的重要措施。在堅持依法治國的前提下,發揮道德的教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