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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世界貿易組織發展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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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國開徵遺產税的現狀

關於世界貿易組織發展論文

新中國成立後,由於國民經濟一片蕭條,所以遺產税僅僅是作為一個税種而存在,並沒有開徵。在後來的三次重大税制改革中,遺產税都沒有被列入計劃,時至今日,是否開徵遺產税仍是我國社會各界爭辯的焦點。

隨着經濟的發展,國力的增強,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及相應家庭資產的增加,中國在是否開徵遺產税的問題上出現了分歧。首先是主流派認為中國開徵遺產税的有利條件是:由於國民經濟的持快速增長,個人擁有的資產也隨之大量增加;有比較豐富的國際國內經驗可供借鑑;公民的税法觀念意識在不斷的增強,依法納税的人羣也在不斷地壯大;中國税務機關的徵收管理能力不斷的提高;中國法制的逐步完善有助於遺產税的開徵;國家對於開徵遺產税給予了很大的重視和支持。

也有人認為我國開徵遺產税有着很多不利的條件:中國經濟不很發達,可以徵收的財產和納税人十分有限;中國擁有;k!il財產的人和他們的財產都很分散,談及遺產税為時尚早;許多公民的依法納税意識不強;中國目前沒有健全的財產登記制度、財產評估制度和個人收入財產監控體系;税務機關對税源的控制能力十分有限,由此會導致收入很低成本很高;擔心開徵遺產税會影響國民經濟的發展並導致居民的投資積極性下降、畸形消費和資本外流;中國税務機關的徵管能力有限;擔心開徵遺產税的税收成本高,税收收入少;擔心財產税制的不健全會影響遺產税的開徵。

由此可見,雖然中國目前開徵遺產税是有很大阻力的,但是我們目前正在將不利的條件逐個突破,遺產税的開徵還是指日可待的。

二、中國開徵遺產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對於開徵遺產税的問題不能簡單地從遺產税的性質上分析可行陛和必要性,而要綜合考慮經濟發展水平,居民個人收入水平,税制建設的需要和税收徵管水平等因素,才能確定我國是否有開徵遺產税的基礎和必要性。

I.中國開徵遺產税的必要性

(1)開徵遺產税是中國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國家的經濟實力不斷增強,居民的個人收入水平大大提高,而國民經濟的發展和個人收入的大幅增長及個^財產的增加是開徵遺產税的前提條件。只有個人的資產達到一定的規模以後才會有遺產税存在的基礎。

(2)開徵遺產税可以對個人收入再分配起到調節作用。遺產税是調節個人收入的一種有效手段,通過開徵遺產税,不但可以對個人收入再分配起到調節作用,而且可以和其他調節收入的税種相互配合,互為補充。

(3)開徵遺產税是完善中國税制的客觀要求,也是與國際接軌的需要。遺產税作為國際上一種通行的税種,用實踐證明了遺產税在調節社會財富的`分配,緩減貧富懸殊的矛盾,平衡社會公眾心理等方面能起到積極的作用。中國税制發展的目標之一就是實現與國際税收慣例接軌,其中包括建立健全遺產税制。

2.中國開徵遺產税的可行性分析

從目前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我國開徵遺產税的條件已經具備,在我國開徵遺產税是可行的。

(1)中國開徵遺產税的條件已經具備。一般衡量一個國家是否有條件開徵遺產税,按照世界各國開徵遺產税與贈與税的標準,應有三個條件:首先,人均GDP的水平;其次,居民儲蓄水平的發展程度,若儲蓄髮展水平很低,那麼遺產税與贈與税的開徵實際是沒有價值的;第三,高收入階層在儲蓄水平裏所佔的比重是多少,其衡量之一是銀行指標,另一個就是堅尼系數。對照中國經濟發展的宏觀態勢,開徵遺產税的條件方面來看可行性主要體現在國民經濟持續健康快速發展,居民個人收入水平大幅度提高,居民儲蓄水平穩定增長,高收入階層迅速形成,收入分化加大。中國目前的堅尼系數達到了0.432,已經超越了國際警戒線,調節收入是迫切問題。

三、中國開徵遺產税的税制建構

結合中外遺產税制的各方面經驗,針對我國的現實情況,現在從以下方面簡要建議我國遺產税制。

1.遺產税與贈與税的相互配合使用

從國外遺產税的實踐來看,通常採取遺產税與贈與税配合使用的方式,以彌補遺產税徵收過程中的漏洞。從我國的情況看,出於徵收管理上的需要,在考慮到還有很多公民的納税意識不強,也有必要在開徵遺產税的同時開徵贈與税。只有同時設立遺產税與贈與税,才能保持税收制度的完整性和管理的嚴格性。

2.税制模式的選擇

借鑑各國(地區)實行的遺產税制度,可以選擇的遺產税制模式有三種:總遺產税制、分遺產税制和混合遺產税制。

從中國的實際來看,為了便於徵收管理,並考慮到我國家庭財產共有性比較強,遺產分配多在家庭內部進行,税源穩定,但是隱蔽,税務機關控管能力有限的實際情況,中國的遺產税制應當從簡,這樣有利於加強税源控制,降低税收成本,提高徵管效率。因此,可以考慮參照美國、英國等地的作法實行總遺產税制,以財產的繼承人受遺贈人為納税人,以遺囑執行人或者遺產管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如果沒有遺囑執行人或者管理人,則由遺產的繼承人、受遺贈人直接繳納遺產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