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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合同相關注意事項

欄目: 贈與合同 / 發佈於: / 人氣:1.62W

一、贈與合同是否辦理公證的法律效果截然不同

贈與合同相關注意事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之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也即未經公證的贈與,在贈與房屋未辦理權屬過户登記手續之前,贈與人可行使任意撤銷權;而有經公證的房屋贈與,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明確列明的法定撤銷的幾種特定情形之外,不得隨意撤銷。

二、贈與可以附義務,雙方應依約履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條之規定:“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同時,撤銷贈與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贈與人應特別注意撤銷贈與的法定期限。

三、應事先了解贈與所需税費,明確由誰負擔

贈與税費政策各地存在差異,而且親屬和非親屬贈與、不同親疏關係的親屬辦理贈與所需繳納的個人所得税、營業税等税費也會不同,贈與房屋前雙方可先行到房管部門瞭解可能涉及哪些税費,並在贈與合同中明確約定税費如何分擔,以減少日後因税費負擔引發的訟爭。

實踐中,為少交税費或者規避“限購”等政策,有實為房屋買賣卻製造成贈與的形式的情況存在。李法官提醒,因贈與的權利義務不等同於買賣關係,房屋可能因贈與人撤銷贈與而被收回,房屋存有瑕疵贈與人也未必需承擔責任,且違反國家政策訂立的贈與合同可能在法律上被認定為無效,對買房人(受贈人)而言存有極大風險隱患,特定情形下房屋贈與的税費也未必低於買賣所需税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