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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烏市房屋買賣合同

欄目: 買賣合同 / 發佈於: / 人氣:2.11W

在人們越來越相信法律的社會中,合同對我們的幫助越來越大,簽訂合同能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地位。那麼問題來了,到底應如何擬定合同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義烏市房屋買賣合同,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義烏市房屋買賣合同

義烏市房屋買賣合同1

甲方(賣方):

乙方(買方):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經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合同條款:

一、甲方自願將坐落在(建築面積 平方米)房地產出賣給乙方。

二、雙方議定上述房地產總價款為人民幣大寫 ;即人民幣小寫 。

三、乙方在簽訂本合同時,支付定金,即小寫。

四、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個月內,向甲方支付首付款(定金從中扣除),首付款之外的款項通過銀行住房按揭方式交付(有關期限和程序按照所在按揭銀行規定辦理)。

五、甲方保證該房產合法、權屬清楚。

六、辦理房產證手續所產生的有關税費由 方承擔。

七、乙方支付首付款後,甲方即積極配合乙方辦理有關房產過户手續,待房產過户到乙方名下之時,乙方應向甲方付清全部房款餘額。

八、甲方應在前將該房產交付乙方;屆時該房產應無任何擔保、抵押、房產瑕疵,無人租住、使用;無欠賬,如電話費、水電費、物業管理費、取暖費、入網費、有線電視費等。

九、本合同簽訂後,如一方違反本合同條款,該方應向對方支付 元的違約金;一方如不能按規定交付房產或按規定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應向對方支付五十元罰金

逾期30日視為毀約;如因政府及銀行規定,本合同涉及房產手續客觀上不能辦理過户或銀行不能辦理按揭導致合同解除,不適用本條款。

十、交付該房產,甲方不得損壞該房產的結構、地面和牆壁及不適移動的物件。

十一、本協議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之日生效。

十二、附加條 款:

甲方(賣方): 身份證號:

住址: 電話:

乙方(買方): 身份證號:

住址: 電話:

年 月 日

義烏市房屋買賣合同2

甲方:(賣方) 乙方:(買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甲方同意將自有房屋一處出售給乙方,乙方已對甲方所要出售的房屋做了充分的瞭解,願意購買該房,特制訂本合同如下:

一、此房坐落於( ),產權所有人( ),產權證號( ),房屋建築面積( )㎡,使用性質:( )。

二、該房價為( )萬元,人民幣大寫:( )

先交付( )元定金,其餘房款在房屋交易公證時結清,公證時應再付剩餘房款( )萬元,同時甲方交鑰匙交房,現場交接,房款兩清。

三、甲方保證在交接前對該房沒有產權糾紛和債權債務,如簽約或交接後,發生與甲方有關的產權糾紛或債權債務,概由甲方負責清理並承擔民事訴訟責任,因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均由甲方負責賠償。

四、室內外設施以看房時為準,不得轉移,更換或更改,交接驗收時也應該按合同驗收,簽署房屋交接單,並需驗看水錶、電錶、煤氣表是否有損壞,如有損壞甲方負責維修。

五、甲方需結清交易之日前所欠的一切費用,如:房費、暖氣費、煤氣費、水費、電費、物業管理費、有線電視費等。

六、甲方有義務協助乙方辦理房產過户事宜的相關手續,辦理過户手續所需費用由( )方承擔,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七、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字生效,不得違約,如違約造成的經濟損失,由違約方負責,乙方違約定金不退,甲方違約雙倍賠款

甲 方: 乙 方: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年 月 日

義烏市房屋買賣合同3

賣方(下稱甲方):

地 址:

法 定 代 表 人:

買方(下稱乙方):

身份 證 :

委 託 代 理 人:

委託代理人身份證:

乙方向甲方購買坐落於 (以下簡稱為該商鋪)商品房壹套,雙方已簽訂《廣東省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以下簡稱買賣合同),合同編號:號,現經甲、乙雙方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乙雙方自願解除上述商品房的買賣合同。

二、自雙方簽訂本協議之日起,買賣合同即終止,雙方之間就買賣合同的爭議全部解決。甲方收回出售給乙方的上述商品房,該商品房的產權即與乙方無關。

三、雙方對退還已付房款辦法已達成一致意見,具體如下:1元。

2、乙方已繳付樓款/。

3、雙方退款事宜另行約定。

四、乙方應於本協議生效後的三個工作日內提交辦理解除按揭貸款協議、解除買賣合同、註銷抵押登記事宜所需要的全部資料,並配合甲方辦妥上述事宜,若乙方不能按時提交相關資料或提交資料欠缺、不合格或拒絕配合辦理的,甲方有權暫緩推還乙方所有款項。

五、辦理解除合同產生的手續費由 乙方 承擔。

六、雙方同意,自本協議生效後,雙方之間就買賣合同的爭議全部解決。除本協議明確約定外,任何一方均不對另一方主張買賣合同項下的權利或與買賣合同相關的權利。 七、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協議為一式伍份,甲方執 貳 份,乙方執 壹 份, 貳 份留存政府相關部門,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年月日

義烏市房屋買賣合同4

申請人姚某,女,漢族, 1986年10月1日出生,住xx市xx區xx路2號,身份證號碼:36xxxxxx0。

被申請人李某,男,漢族,1972年9月15日出生,身份證地址:xx省xx縣xx鎮xx村xx組x號,身份證號碼:4xxx59。

強制執行依據:(20xx)深中法民五終字第xxxx號民事判決、(20xx)xx法民三初字第xx號民事判決。

請求事項:

(一)請求法院執行被申請人應退還申請人定金人民幣xxxxx元;

(二)請求法院執行被申請人應支付申請人人民幣xxxxx元;

(三)請求被申請人應支付總額xxxxx元的延期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即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付的銀行利息的雙倍(自20xx年1月1日至執行完畢當日);

(四)請求法院執行被申請人應支付的申請人訴訟費xxxx元。

請求事由: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因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xx市xx區人民法院於20xx年6月29日作出(20xx)深龍法民三初字第xx號民事判決,確定被申請人需向申請人支付總額人民幣xx元,被申請人不服提起上訴,xx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並作出(20xx)深中法民五終字第xx號民事判決,該判決已生效。因被申請人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為此,申請人特向貴院申請強制執行。

此致

  龍xx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代理人:

義烏市房屋買賣合同5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上海德尚律師事務所東莞分所

身份證號:

聯繫電話:聯繫電話:

鑑於:甲方因出售房屋,需委託乙方提供法律服務,故此,雙方經協商一致,達成專項法律服務合同,合同如下:

第一條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指派法律工作人員桑中華、劉華廣為甲方出售房屋提供法律服務。

第二條乙方為甲方提供如下2和4項法律服務,每項服務按次收費,每次不超過半個工作日:

1.乙方在乙方辦公地為甲方解答房屋買賣相關的法律問題、審查房屋買賣合同,並提出法律意見,甲方向乙方繳納服務費500元/次;

2.乙方與甲方共同參與房屋買賣合同談判,視談判結果出具法律意見,供甲方參考,甲方向乙方繳納服務費1000元/次;

3.乙方應甲方要求,調查買房所涉房產公司主體資格的`合法性,甲方向乙方繳納服務費500元/次;

4.甲方要求乙方提供其它法律服務:甲方委託乙方全權代理甲方出售指定房產(樓款由甲方自己收取),甲方向乙方繳納代理服務費XX元/套。

第三條乙方必須認真依法保護甲方合法權益。

第四條甲方應當向乙方如實提供辦理專項法律事務的相關材料,乙方接受委託後,若甲方不積極提供相關材料,或弄虛作假等情況,有權終止服務,依約所收費用不予退還。

第五條如乙方無故終止履行合同,依約所收費用全部退還甲方,如甲方無故終止合同,乙方依約所收費用不予退還。

第六條根據甲乙雙方協議,甲方應向乙方繳納法律服務費總額3000元(大寫叁仟元),其中差旅費_________元,於本合同簽訂之日一次性交清。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義烏市房屋買賣合同6

商品房買賣合同中適用違約金的情形較多,如購房人遲延付款、開發商逾期交房或逾期辦理房產證等,本文就審判實踐中由此所引發的違約金問題進行如下分析:

一、違約金的性質:

《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等法律規定已確定違約金具有補償和懲罰的雙重性質,但以賠償守約方的損失為主要功能,而非嚴厲懲罰違約方。

二、違約金過高的認定標準問題:

一般而言,衡量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是否“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可以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是否超過造成損失的30%為標準;但司法實踐中經常出現,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雖未超過造成損失的30%,但仍遠高於實際損失,我國現行法律對此並未明確規定一個比例或標準,法院通常會根據合同履行的實際情況以及雙方舉證的情況,決定是否對已經約定的違約金進行調整。

三、違約金過高的主張方式:

由於支付違約金是違約方承擔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之一,因此對數額過高的違約金條款,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適當進行調整;當事人可以通過反訴的方式提出,也可以通過抗辯的方式主張,對於當事人未提出調整違約金請求的,人民法院不得主動援引合同法的規定干預合同的明確約定。

四、法院對違約金過高的調整:

目前法院一般在調整違約金過高時,為保證實質公平往往不會簡單採用固定比例等“一刀切”的做法,而是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形,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為基準,綜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當事人的過錯、預期利益、當事人締約地位強弱等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綜合權衡。

義烏市房屋買賣合同7

出賣人(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房屋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乙方購買甲方坐落於___住宅一處,建築面積為___平方米 。

第二條此房屋實際售價元 整(¥___元)。此售價包含公共維修基金及土地證和房產證兩證辦理費用。

第三條甲方應在簽署本合同時,向乙方提供以下證件及複印件:身份證;房屋所有權證和其他有關證件。

第四條甲方應保證欲出售的房屋不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無合法證件的房屋(包括違法建設的房屋);有產權爭議的房屋。

第六條上述房屋在甲方實際交付乙方之日前所發生的費用由甲方負責。

第七條本合同連同附件共三頁,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況如下: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見證人執一份。

第八條此合同與出售委託合同、承購委託合同及房屋買賣合同同時起法律效力。

第九條本合同自三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條附帶傢俱(見傢俱清單)

甲方(簽字):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___年___月___日

義烏市房屋買賣合同8

原告: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告:。

訴訟請求:

1、解除原、被告雙方於20xx年12月 26日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被告將房屋返還原告。

2、判決被告支付違約金610元。

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原告於20xx年12月26日與被告簽訂編號為130015255805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被告從原告處購買位於鄭州市金水區玉鳳路西、燕南路北瑞豐苑2單元16層1602號房屋一套。該房屋建築面積為96.6平方米,總價款為881049元。其中,被告應在20xx年12月26日向原告支付購房款271049元,剩餘610000元購房款被告應在20xx年2月6日向原告全部支付。

雙方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第七條第二款中另行約定:“逾期90日後,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按累計應付款的0.1%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合同簽訂後直至今日,被告僅向原告支付了購房款271049元,經原告多次催要,仍未能向原告支付剩餘的610000元的購房款。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原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望判如所請。

此致

金水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河南省置業有限公司

  年月 日

義烏市房屋買賣合同9

原告:陳瑤瑤 女 漢族 1988年01月24日出生 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xxxxx 住址: 聯繫電話:

被告:張春鵬 男 漢族 1969年08月10日出生 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xxxxx 住址: 聯繫電話:

案由: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訴訟請求:

1、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履行《房屋買賣合同》義務,將北京市朝陽區廣渠路28號210號樓16層1908A的房屋所有權過户給原告;

2、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支付原告逾期辦理房屋過户事宜的違約賠償人民幣200000元;

3、本案訴訟費及其它相關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xx年7月25日,原告經北京市嘉禾家美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介紹,與被告簽訂了關於北京市朝陽區廣渠路28號210號樓16層1908A的《房屋買賣合同》,並於當日交付了購房定金人民幣50000元。

雙方同意,被告應配合原告在合同簽訂後一個月內(即20xx年8月25日前)辦理完畢該房屋過户事宜,原告亦多次催促被告履行合同義務,進行網籤及後續房屋過户事宜,被告均以各種藉口予以拖延,導致該房屋至今未辦理任何過户手續。按照約定,被告拖延逾期辦理過户手續視為違約,被告應支付原告逾期辦理房屋過户事宜的違約賠償人民幣200000元.

原告購買本房屋是為年底結婚作為婚房使用,被告遲遲不履行房屋過户義務已經給原告造成了諸多損失,無奈之下訴至法院,請求法庭依法判決被告按照合同履行義務,將房屋過户給原告,並賠償原告損失,以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原告:

日期:

義烏市房屋買賣合同10

訂立合同雙方:

出賣方:,以下簡稱甲方;

購買方:,以下簡稱乙方。

為確保雙方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房產的規定,經雙方共同協商一致,制定以下條款,以資雙方共同信守執行。

一、甲方將位於:小區

(街)區號樓單元室房產一套,系私人產權房(房產證號),建築面積平方米,雙方同意按新測繪面積為準。並與土地使用權一併轉讓給乙方。

二、房屋交易價:人民幣元整。

三、乙方自願購買上述房屋並接受此房屋現狀,乙方於年月

日向甲方交付購房定金元整。待購房款全部交齊,定金抵作購房款。

四、雙方於年月日以前到房管局辦理過户手續。由房管局受理當日,乙方應付清全部購房款。不能拖期。甲方將空房及房屋鑰匙一同交給乙方驗收。

五、甲方售房以前所發生的水、電、煤氣等費用由甲方付清,乙方不承擔。電錶止碼數度,水錶止碼數立方,煤氣表止碼數立方。

六、甲方確保此房產權明確和真實併合法,無任何糾紛、無抵押和債權債務,否則出現糾紛由甲方負全部責任,並賠償乙方按成交價10%的經濟損失。

七、甲方將此房出售後,此房一切事宜無權過問,並無條件的配合乙方到房管局辦理過户手續或到公證處辦理公證買賣。辦理過户所發生的一切費用,雙方協商由方承擔,方不承擔。

八、此協議自雙方簽字起發生法律效力,雙方不得違約。如乙方違約定金不退,如甲方違約定金雙倍返還。並按成交價的10%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九、特別約定:

1、甲方保證及房屋鑰匙後30天內將户口遷出。

甲方:乙方:

年月日

義烏市房屋買賣合同11

賣方(甲方) 身份證號:

買房(乙方)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私有住房,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甲方自願將其房屋出售給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該房屋具體狀況,並自願買受該房屋。該房屋具體狀況如下: 甲方所售房屋位於黑龍江省大慶市大同區雙榆樹鄉邊界大隊東邊界屯 ,建築面積 平方米,土地面積 平方米,房屋產權證號 ,土地產權證號 。房地產出賣給乙方,並將與所出賣該房產的相關的產權手續同時交給乙方(附房產證複印件及該房產位置圖)。

第二條 房屋價格及其他費用: 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甲方所售房屋總金額為人民幣壹萬捌仟元 ;即人民幣小寫18000元 。 第三條 付款方式: 簽訂合同之日一次性付清;

第四條 特別約定:1、該房屋買賣過程中所發生的交易或過户需要本村村民委員會同意或有關部門審批的手續問題,甲方應當積極全力配合乙方一起解決妥善。若因此引發相應糾紛的,由甲方負責處理。2、如乙方所購房屋以後可以辦理房產證時,甲方應予以積極配合,但相關費用由乙方自行負擔。

第五條 甲方保證該房產合法、權屬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 第六條 今後如房屋重建,甲方應承認乙方的住房面積。如國家徵地,土地賠償及住房面積賠償均歸乙方所有,甲方負責積極配合;

第七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並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九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執一份、乙方執二份;

第十條 補充條款

甲方(簽印): 聯 系 電 話:

乙 方(簽印): 聯 系 電 話:

簽訂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義烏市房屋買賣合同12

甲方簽名:

乙方簽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售房人和買房人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農民安居房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同意將自己因拆遷所分得的農民安居房(80平方米指標房)及相應的儲藏室等賣給乙方。房屋、儲藏室等總價為人民幣(大寫)_____元。

二、甲、乙雙方達成一致後,並在本協議簽章時,乙方應支付給甲方定金人民幣(大寫)_____元整。乙方得到該房屋一切手續後_____天內一次性付清甲方餘款。

三、此房以後辦理房產證手續費用由乙方自己承擔,但甲方有義務提供相應手續及幫助乙方辦下該證及其它證件。

四、簽定合同即日起,中途甲方終止合同不願出售此房,需退還乙方購房定金人民幣(大寫)_____元整,並賠償乙方違約金人民幣(大寫)_____元整,如乙方終止合同不願購房,甲方有權不退還定金。

五、甲乙雙方交易後,甲方沒有任何權利任何理由收回該房及手續費等,今後該房拆遷還房等一切均歸乙方所有。

六、甲乙如要收回該房需經乙方同意並按收回時市場均價的叁倍款一次性付給乙方,否則乙方可以拒絕甲方。

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一份,公證人一份。本合同以簽名日期起生效,如有一方違約(違反合同),應承擔法律責任,並按合同協議執行。

甲方簽名:

乙方簽名: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義烏市房屋買賣合同13

留存方 ( 甲方, 乙方, 見證人一, 見證人二)

出賣人(甲方):姓名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就宅基地及房屋買賣事項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見證人見證前提下訂立本合同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一、宅基地房屋情況:坐落於 省 市 區 鎮 村(社區) ,東起 西至 ,南起 北至 。

二、該房屋及土地使用權利由甲方保證:為本人所有,經家人同意,無任何產權、債務、財務、繼承等糾紛。

三、經雙方協商總價格為 元整(大寫: 萬 千 百 拾 元整),當日當面現款付清。

四、經雙方簽訂合同,乙方付清甲方房款後,甲方將房屋和宅基地及其所有附屬物(包含附屬建築樹木等)歸乙方所有,並將土地使用證交付乙方。 五、甲方於 年 月 日按照合同規定將宅基地及所屬房屋售於乙方,乙方作為購買者擁有對於房屋及其不可分割的土地的任何權利(即:使用、改造、收益、出租、擔保、抵押、買賣、佔有等所有權和處置權,也包括被徵用拆遷等產生的賠償或者其他形式產生的賠償,均由乙方所得,與甲方無任何關係,且甲方配偶和後代不得向乙方及其後代進行追償)。

六、本合同簽訂後,甲方不得再將該宅基地房屋與他人簽訂《買賣合同》。 七、本合同簽訂後,永不反悔,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八、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方各執一份,見證人各一份。

甲 方: 乙 方:

見證人: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買受人(乙方):姓名身份證號碼:

農村集體土地使用證號碼:

義烏市房屋買賣合同14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

住所∶

郵編∶

電話∶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

住所∶

郵編∶

電話∶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和北京市有關規定,在平等、自願、友好協商的基礎上達成一致,簽訂本協議,以資共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甲方自願將座落於_____________,產權登記建築面積共______平方米,______室______廳______廚______衞的房產售賣給乙方。

第二條房屋價款及支付方式:

1、甲方向乙方出售本協議第一條項下之房產的價款總金額為人民幣______元整(大寫______佰______拾______萬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整)。

2、上述房產價款乙方按下列方式支付給甲方:

(1)甲、乙雙方共同到____________房地產交易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辦理本協議第一條項下之房產轉移登記,並經交易中心受理,甲方消户當日(指甲方消户前),乙方一次性付清房產價款於甲方。

(2)乙方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向甲方付清房產價款。

(3)乙方於______前向甲方支付人民幣______元整(大寫人民幣);剩餘房產價款人民幣______元(大寫人民幣),均由乙方______前支付給甲方。

(4)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乙方向甲方支付房產價款,甲方應向乙方出具票據。

第三條甲、乙雙方應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__日內,共同到__________________房地產交易服務中心窗口辦理本協議第一條項下之房產轉移登記。如因一方原因,致影響產權過户轉移登記,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由造成損失的一方負賠償責任。

第四條税費分擔

1、本合同簽訂之前,本協議第一條項下之房產如有應交納的一切税費均由甲方負責交納。

2、本合同簽訂之後,本協議第一條項下之房產所發生的轉移過户登記費、契税、印花税、估價費、服務費等費用,經雙方協商由_______________負擔。

3、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甲方應於______前,將本協議第一條項下之房產全部交付給乙方。

第六條違約責任

1、因房管部門確認本協議第一條項下之房產不能辦理出售、過户手續,甲方應在當日內向乙方退還所收的全部款項,本合同解除。

2、甲方如不按合同約定的日期交付本協議第一條項下之房產,每逾期一日按房價款總額的______計算違約金給付乙方。逾期超過______日時,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解約時,甲方除應將已收的房價款全部退還乙方外,並應支付元的違約金給付乙方。

3、乙方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第二條的約定,乙方應按房價款總額的______計算違約金給付於甲方。逾期超過______日時,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解約時,乙方應支付______元的違約金給付甲方。

4、甲方保證其出賣給乙方的房產,產權清楚,無其他項權利設定或其他糾紛。乙方買受後,如因買受前該房產產權有糾葛,致使影響乙方權利行使,由甲方承擔責任,並賠償乙方因此遭受的損失。

5、甲方因個人原因不再出售此房,應在三日內向乙方退還所收的款項,並付違約金___________人民幣給乙方。

第七條其他

1、因不可抗力使本合同不能履行的,甲方向乙方退還所收的全部款項,本合同解除。

2、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3、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交______房屋土地管理局壹份。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

住所∶

郵編∶

電話∶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

住所∶

郵編∶

電話∶

______年___月___日

義烏市房屋買賣合同15

民事起訴狀

原告:

註冊地

法定代表人:

電話:

被告:

地址:

電話:

訴訟請求:

1、請法院依法解除20xx年12月 26日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

2、請求法院判決被告支付違約金610元;

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原告於20xx年12月26日與被告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由原告出售給被告位於鄭州市金水區玉鳳路西、燕南路北瑞豐苑的一套面積為96.6平方米的商品房,該房屋總價款為:881049元,其中有首付款271049元,餘款610000元被告應在20xx年2月6日以商業貸款貸款的方式支付,合同還約定交房日期為20xx年10月31日之前。合同簽訂後,被告僅支付首付款271049元。之後,被告以貸款沒有通過為由,在合同約定的餘款交付日期到後,卻遲遲未能向原告支付610000元的餘款。直至今日,被告一直違反合同約定,未履行付款義務。雙方在合同第七條第二款中約定:“逾期90日後,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按累計應付款的0.1%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因此,原告根據合同約定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判決解除原、被告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並要求法院判決被告依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原告特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如所請。

此致

  金水區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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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O**年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