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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門】房屋買賣合同4篇

欄目: 買賣合同 / 發佈於: / 人氣:3.08W

在當今不斷髮展的世界,越來越多的人通過合同來調和民事關係,合同是企業發展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那麼一份詳細的合同要怎麼寫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房屋買賣合同4篇,歡迎大家分享。

【熱門】房屋買賣合同4篇

房屋買賣合同 篇1

1、 農村集體土地不可擅自用於商品房開發

[案例]:某開發公司同某鄉合作開發了一塊屬於鄉級所有的農村集體土地,公司出錢、鄉政府出地,開發了100多棟帶大棚的二層“洋房”公開銷售,吸引了許多城市居民前去購買。集體土地可以進行“商品房”開發公開銷售嗎?

[分析]:這種“商品房”的開發及銷售均系違法行為,不具有法律效力,其房屋銷售合同為無效合同。其理由:(1)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建設佔用土地,如是農用土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必須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2)農用地的轉用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已批准的農用地轉用範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應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並依法辦理土地徵用、補償手續;(3)根據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集體所有土地經依法徵用轉為國有土地後方可有償出讓,即交納入地出讓金;(4)沒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項目嚴禁市場銷售,城市居民購買農民房不受法律保護。

[王富利律師提醒]:(1)購房商品房一定要查詢該項目是否具有《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有了此證,表明國有土地使用證、規劃許可證等四證齊全,此房可以辦理房屋所有權證;(2)事先可到房地產交易所官方網上查詢,若網上未登記備案,則最好不要購買。

2、工業用地上建住宅最好別買

[案例]:前不久,王先生看中了市郊某工業園區內一棟獨門獨院“公寓式”小樓,價格低、環境好、距離市區又近,可一瞭解,此房

土地性質為工業用地,房屋產權證是“辦公用房產權證”,不能按揭貸款,還無法遷入户口。是買還是不買,王先生陷入了兩難之中。 ”的房屋,最好不要購買。第一,此房屋的土地性質為工業用地,國家規定嚴禁在工業用地上開發建設除工業廠房、工業辦公用房、工業配套用房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公寓住房”出售。第二,雖然工業用地上可以建造不超過工業項目總用地面積的7%的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可以辦出辦公用房的產權證,但和普通住宅產權證書完全兩樣,一旦消費者購買了此類房屋,日後將面臨諸多問題,如:銀行一般不予按揭貸款,無法公證、小孩上學,使用水、電、煤、暖氣等配套將全部按照工業用房的標準繳納,要比生活用房貴不少。

[王富利律師提醒]:購買商品住房土地用地性質不可忽視。工業用地國家規定使用期限為50年,居住用地使用期限為70年。此類房屋不享受住宅用地使用70年期滿自動續期的權利。

3、“鄉產權”房屋不受法律保護

[案例]:幾年前,劉女士在旅順北路購買了一棟180平方米帶大棚的兩層“小洋房”。最近,因生意需要,想貸點款,銀行卻以該房屋產權證不是國家法律認可、房地產管理部門統一頒發的房屋產權證為由,不予以貸款。劉女士這才知道自己購買的樓房的產權證是鄉一級政府頒發的所謂“地產小產權證”的“鄉產權”。

[分析]:諸如此類的“大棚房”、“生態房”、“農業園”一般都是打着農業項目的旗號,在農村集體土地上開發建設的房屋,由於此類房屋所用土地沒有變性為國有土地,沒有向土地管理部門繳納土

地出讓金,沒有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因而無法辦出國家法律認可的、享有房屋所有、轉讓、處分、收益等權利,並由房地產管理部門(房地產交易所)正式頒發、國家建設部統一印製的《房屋所有權證》。一是從法律角度講,“鄉產權”房屋不受法律保護。二是從日常生活講,“鄉產權”房屋不能公證、不能貸款、無法體現個人財產。三是周邊的配套設施不完善。

[王富利律師提醒]:消費者在購買房屋前要弄清楚土地性質,分清居住用地、工業用地和出讓土地、劃撥土地的界限,要弄清房屋所有土地性質是不是國有出讓土地,是不是商品住宅項目,有沒有商品房銷售許可證。不可聽信開發商諸如“可變更為國有土地”、“可變更為產權房”的承諾,因為補辦土地出讓手續要通過國土資源部門的層層審核,有些集體土地變性國有土地還要經過省國土部門或國家國土部門審批,商品房經營用地還要經過招、拍、掛環節,所以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

4、購買“合作房”、“聯建房”要慎重

[案例]:賀女士通過“中介”,相中了位於郊區附近一棟合作聯建二手“別墅房”,此樓獨門獨院、價格便宜、環境好,很快賀女士就同“中介”簽訂了“居間合同”。可與賣主一接洽,才知此房賣主僅有一份當初同開發商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和一張購房發票。 [分析]:(1)購買“合作聯建房”,特別是農村集體土地上合作開發的聯建房尤為注意,我國《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的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建設

佔用土地,如涉及農用土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2)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有關司法解釋規定:集體所有土地,經依法徵用轉為國有土地後方可有償出讓。集體土地的所有者違反規定擅自與他人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3)該房屋是某開發商與村裏合作開發聯建,其性質為土地使用權出讓的特殊形式。該村在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過程中未辦理法定的手續,不具有法律效力,其土地上開發建設的房屋無法進行辦理有關房屋權屬方面的證明即房屋所有權證書。

[提醒]:通過“中介”購房,首先要了解此房屋的土地性質是國有出讓土地還是集體土地,若是後者,最好不要購買;購買二手房,還要查詢賣方有無此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書,若僅只有一份合同和一張發票,再便宜的房屋也不宜購買。

5、海景“地產房”買不得

[案例]:葉先生在海邊看中了某“生態小區”觀海房——一棟兩家連體二層小樓房,有地下室、有車庫、有私家花園,一、二層居住用房,每平方米4980元,一套250平方米樓房125萬人民幣。經瞭解,此樓房屬於集體土地上開發的“地產房”,土地使用期只有50年,不僅辦不了房屋所有權證書,而且購房時還要繳納總房價的4——8%的土地使用費。

[分析]:(1)在集體土地上開發建設的“海景房”等“商品房”,辦不了法律認可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因為它所佔有的土地是集體土地,國家法律明確規定,集體土地不能用於商品房開發建設銷售;(2)

由於是集體土地,沒有辦理土地徵用和集體土地變性國有出讓土地手續,沒有向土地管理部門繳納土地出讓金,沒有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也就無法辦理國家法律認可的、國家建設部統一印製編號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房地產交易所)登記備案並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3)這些房屋所佔土地往往是開發商從村或鄉鎮租用集體土地(一般為50年),葉先生除了購房款外,還要向開發商繳納購房款4%的土地使用費。而國家法律規定商品房居住用地為70年,土地出讓金包含在每平方米的房價中,由開發此商品房的開發商一次性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繳納。

[王富利律師提醒]:(1)購買此類集體土地上開發的、辦不了房屋所有權證的“地產房”風險比較大,最好不要購買;(2)購買此類房屋最好的辦法是看其開發的小區是否具有《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有了此證則證明此房所佔土地必定是出讓的國有土地,可以辦理法律認可的房屋所有權證;(3)必要時,可到房地產交易所查詢該樓盤是否已登記備案,若登記備案的,則可放心購買。

6、購買“尾房”要留神

“[案例]:前不久,小王購買了某小區一套開發商剩下的“尾房”,按規定的日期和開發商提供的有關手續到交易所辦理房屋產權證書,可一瞭解,此套房早在一年前就被開發商抵押給了銀行,非要等抵押解除後,再辦理產權證。

[分析]:“尾房”產生的原因大致有三大類:一是“問題尾房”,如土地開發規劃等必備手續不齊或未交開發土地出讓金、户型不合

房屋買賣合同 篇2

賣方:(簡稱甲方)身份證號碼:

買方:(簡稱乙方)身份證號碼: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房產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甲方同意將自有的位於小區幢單元室房產(證載建築面積為平方米)一處出售給乙方,乙方已對甲方所要出售的房屋做了充分的瞭解,願意購買該房。

第二條上述房產的交易價格為:總價:人民幣元整(大寫:元整)。

第三條甲方保證出售房產符合國家房產上市的規定,並保證產權清晰,保證所提供的材料真實有效,不含虛假內容,若有違反上述約定造成的責任由甲方承擔。

第四條税費分擔甲乙雙方應遵守國家房地產政策、法規,並按規定繳納辦理房地產過户手續所需繳納的税費。買賣交易過程當中產生的費用(包括契税,過户手續費等)經雙方協商,均由乙方承擔。

第五條乙方應於年月日本合同簽訂前將首期款人民幣元整(大寫:元整)交予甲方;合同簽訂後一個月內乙方應剩餘款項人民幣元整(大寫:元整)交付甲方。乙方逾期付款,應承擔全部購房款月息二分的違約金。

第六條甲方應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協助乙方辦理房屋過户手續;甲方應於收到全部購房款後五日內將房屋交付乙方。甲方未在約定期限內協助辦理上述事項,應向乙方承擔違約責任,非因甲方自身原因導致延宕的除外。

交付所產生的費用(水電費、煤氣費、取暖費、物業費等)由甲方承擔,交付後產生的費用(水電費、煤氣費、取暖費、物業費等)由乙方承擔。

第七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八條本合同在履約過程中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先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約定,其補充約定經雙方簽字蓋章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賣方(甲方):買方(乙方):

聯繫方式聯繫方式

年月日年月日

備註:甲乙雙方身份證複印件、本次交易房產證複印件、附隨贈送房屋設施表,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房屋買賣合同 篇3

原告: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籍貫,工作單位,住址,身份證號碼,聯繫電話;

被告: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籍貫,工作單位,住址,身份證號碼,聯繫電話;

訴訟請求:

一、請求貴院判令被告繼續履行合同,並限期被告無條件交付原告之房屋合法手續。

二、請求貴院判令被告即日給付原告因延遲收房產生的銀行同期貸款利息人民幣×××元,違約金×××元/天,(由20xx年10月31日至20xx年6月10日)逾期7個月,(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三、原告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違約金數額。要求按照22元/月/建築平方米向原告支付補償金,共計人民幣×××元(大寫: )。

四、請求貴院判令被告因延期交房給原告辦理房屋產權延期帶來的損失×××元。(按銀行現利率執行)。

五、請求貴院判令本案包含訴訟費在內的一切相關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告與被告系商品房買賣合同關係。原告於200×年×月×日與被告簽署了《商品房的買賣合同》,原告購買被告開發的紅橋區咸陽路南端東側龍悦花園×樓×門×××號商品房一套。合同中對原、被告之間的權利義務進行了詳細約定。原告於200×年×月×日將首付款人民幣×××元,於200 ×年×月×日將貸款人民幣×××元付於被告帳户,合計總房款×××元全部支付到被告指定帳户。原告依據合同中的約定履行了自己作為一個買受人應盡的付款義務。根據合同第三條約定,該商品房應於20xx年10月31日前驗收合格並交付使用,但由於被告沒有依照《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條例》合法取得《住宅商品房准許交付使用證》,導致至今20xx年×月×日,原告不能合法入住。被告的行為構成了嚴重違約且惡意拖欠賠償款。按照合同第五條第一款之約定,“甲方應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約定甲方應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實際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第十七條損失賠償額標準: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佈的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參照“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關於發佈20xx年房屋租賃市場指導租金的通知》中《紅橋區20xx年住宅房屋指導租金》06-05邵公莊新區22元/月/建築平方米,以此為依據要求增加違約金數額。自20xx年10月31日至20xx年6月10日的違約金為人民幣×××元。

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利息及違約金的合理請求都遭到拒絕,被告故意躲避原告之詢問,無奈之下,原告只得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xx年6月1日執行版的相關規定,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一、本訴狀副本×份(按被告人人數提交);

二、證據×份。

具狀人:×××

×年×月×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4

(合同編號 )

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賣人:

買房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買房人和出賣人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商品房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買房所購商品房的基本情況

買房人購買的商品: 第單元 層門。 商服樓東數第 門。

該商品房的用途為 :屬混合結構層高為 :建築層數:層。

該商品房建築面積 m2,其中套內建築面積 m2,公共部位與用房分攤建築面積 m2。

第二條 計價方式與價款

出賣人與買房人約定按建築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為人民幣每平方米元。 總金額人民幣:元。

第三條 付款方式及期限

買房人按下列第 種方式按期付款。付款金額以賣方收準。

1、一次性付清。

2、分期付款:預購之日起預付房款50%。餘額在200 年 月 日前全部付清,方可入住。

3、其他方式 。

第四條 交付期限

出賣人應當在200年 月 日前,經縣建設質檢部門驗收合格後,並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買房人使用。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出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合同或變更合同外,出賣人可據實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拒力,且出賣人在發生之日起日內告知賣房人的。

2、持續大雨、暴雨、洪水、地震等自然災害對施工帶來嚴重損壞,影響正常工期的。

3、發生痛情,禁止勞動力流動的。

第五條 商品房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後,出賣人電話通知買房人辦理交付手續。(買房人必須提供真實,有效的電話聯繫方式,如有變更馬上通知出賣人),雙方進行驗收交接時,出賣人應當出示商品房驗收合格的批文,並簽署房屋交接單,所購商品房為住宅的,出賣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

第六條 出賣人保證銷售的該商品房沒有產權糾紛和債券債務糾紛。因出賣人原因造成該商品房不能辦理產權登記或發生債券債務糾紛的,由出賣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七條 保修責任

買房人購買的商品房為商品住宅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出賣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承諾的內容承擔相應的保修責任。

在商品房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出賣人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賣原因造成的損壞東西,出賣人不承擔責任,但可協助維修,維修費用由購房

人承擔。

第八條 商品房室內裝修標準

該商品房住宅部分,客廳為落地門洞,廚房、衞生間水龍頭一,室內地面找平昨理,衞生間、廚房、牆面及地面不貼瓷磚。

第九條 買房人的房屋僅作 使用,買人使用期間不得擅自改變商品房的建築主體結構、承重結構用途。

第十條 出賣人統一安裝電話和閉路進户聯網費用買房人負責。價格由業務部門而定。排污入網費用,由賣房人負責。

第十一條 出賣人不負責契税和辦理房照,由買房人負責。但出賣負責出收據和辦理房照材料,物業管理由本公司物業管理,買房人要按期繳納水、電、取暖、衞生及可能涉及的各項生活必須費用。如拒絕繳納,甲方有權停水、電。

第十二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出賣人:(簽章) 買房人(簽章):

年 月 日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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