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文學常識 簡歷 公文文書 文學名著 實用文 人生哲理 作文 熱點話題作文
當前位置:文萃咖 > 事務文書 > 買賣合同

【熱門】房屋買賣合同範文合集9篇

欄目: 買賣合同 / 發佈於: / 人氣:2.69W

在人們越來越相信法律的社會中,合同的用途越來越廣泛,合同的簽訂是對雙方之間權利義務的最好規範。那麼制定合同書有什麼需要注意的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房屋買賣合同9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熱門】房屋買賣合同範文合集9篇

房屋買賣合同 篇1

出售(代理)方姓名:身份證號:地址:(簡稱甲方)

購買(代理)方姓名:身份證號:地址:(簡稱乙方)

甲方現有㎡的房屋,地址:,權證號:,土地證號:,自願出售給乙方,以按揭方式購買。乙方經實地看房並已充分了解此房信息,自願購買此房。經協商後甲、乙雙方均同意售價為人民幣(大寫元)(¥元)。此房價包括(水、電、光纖、天然氣户頭、裝修、及:)並達成以下協議:

一、第一次乙方於年月日支付購房定金計人民幣(大寫:元)(¥)給甲方。

第二次按銀行程序辦理:待簽約貸款銀行審批通過,通知過户後日內,甲、乙雙方必須到市房地產交易中心將此房產權證交買賣過户科受理,出據受理單後,乙方再支付給甲方購房首付款(大寫元)(¥元)此款不包含購房定金。否則視為違約。乙方須在此首付款內扣除人民幣(大寫元)(¥)作為交房押金,待交房時甲方結清該房所有費用後,乙方再支付給甲方。

第三次剩餘房款計人民幣(大寫元)(¥元)屬於乙方向銀行貸款部分,待辦完過户手續做完抵押後,則由簽約銀行轉賬給指定的甲方賬户。(按揭購房此款由籤銀行支付)如果貸款金額不足則由買方以現金方式補差,此合同圓滿結束。

二、甲方配合乙方辦理完產權過户後,乙方必須無條件辦理此房抵押登記手續,否則視為違約。

三、甲方必須保證此房產權清楚、無查封、抵押、凍結、實屬純私房,並無任何糾葛,否則承擔一切法律責任。乙方以按揭貸款購買此房,(全權委託擔保公司辦理貸款)或(自行向銀行辦理貸款)應保證自己在銀行無不良記錄。

四、甲方應按約定的時間和指定的地點,並帶齊相關證件協助乙方辦理此房的過户換證手續,所產生的一切費用由方去付(含買賣方各項税費)税收標準以政策為準。

五、甲、乙雙方成交後,此房的一切權利全部轉到乙方名下,屬乙方所有。

六、違約責任:甲、乙雙方簽字生效後,不得以任何理由推翻此協議,本協議在履行過程中除因不可抗拒的阻力而外,更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此協議,否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甲方違約不賣此房以及不按本合同第一款之規定辦理,則雙倍賠付乙方所付定金。乙方違約不買此房以及不按本合同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辦理,則所付定金不退。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約,中介有權從定金中提取(總額的2%作為信息服務費)或(從定金中提取一半作為信息服務費)。

七、甲乙雙方協定(甲方在收到第三次房款的同時)或(甲方收到首付款的同時)雙方交接、交房,一經交接甲方不在承擔此房任何維修及費用。甲方交房時保證該房屋的水、電、氣、光纖、物業管理等相關費用結清,原有室內設施齊全完整無損。

八、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及中介方各執一份,從簽字蓋手印之日起生效。另:甲、乙雙方簽字蓋手印生效的同時,由方按售價的支付中介服務費,計人民幣(大寫元)(¥元),甲乙雙方各支付(大寫元)(¥元)

九、此協議簽定後,甲方應將房產證原件交中介方保存,中介方應出具正式蓋章收據,此收據待產權證交件受理後即自動無效。.

十、特別約定:甲乙雙方自願以按揭貸款方式買賣此房,在辦理過程中,因政策原因或不可抗拒的阻力,導致銀行無法辦理貸款,雙方協定相互都不作違約賠償,甲方退還乙方定金,同時此協議自行解除。

十一、本協議在履行過程中,若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該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二、甲、乙雙方已認真、仔細的閲讀了以上協議內容,並確認簽字。

備註:

簽訂日期:年月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2

賣方:(簡稱甲方)買方:(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房產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房屋的基本情況:

甲方房屋坐落於;位於小區___幢單元室,房屋結構為__,房產證登記面積____平方米,地下室一間,面積平方米,房屋權屬證書號為。

第二條價格:

以房產證登記面積為依據,每平米元,該房屋售價總金額為元整,大寫:。

第三條付款方式:

乙方於本合同簽訂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___元整(大寫:),日內交付元(大寫),餘款元(大寫)在房屋過户手續辦理完畢之日支付。

第四條房屋交付期限:

甲方應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日內,將該房屋交付乙方。

第五條乙方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條規定的時間付款,甲方對乙方的逾期應付款有權追究違約責任。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每逾期一天,乙方按累計應付款的__%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__日,即視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權解除合同,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

第六條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違約責任:

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期限將該房屋交給乙方使用,乙方有權按已交付的房價款向甲方追究違約責任。每逾期一天,甲方按累計已付款的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__日,則視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權解除合同,追究甲方的違約責任。

第七條關於產權過户登記的約定:

甲方應協助乙方在房屋產權登記機關規定的期限內向房屋產權登記機關辦理權屬過户登記手續。如因甲方的原因造成乙方不能在房屋交付之日起_____天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須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天內將乙方已付款退還給乙方,並按已付款的__%賠償乙方損失。

第八條簽訂合同之後,所售房屋室內設施不再變更。甲方保證在交易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質量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符合房屋出售的法定條件。房屋交付使用之前的有關費用包括水、電、氣、物業、有線等費用有甲方承擔。由此引發的糾紛有甲方自行處理,於乙方無關。

第九條因本房屋所有權轉移所發生的税費均按國家的有關規定由甲乙雙方交納。

第十條本合同未盡事項,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並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一條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甲、乙雙方同意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

年月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3

出讓方(簡稱甲方):許某某,男,漢族,1970年3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大竹縣月華鄉00000組,身份證號:513029197000000000電話:13920000000

受讓方(簡稱乙方):繞某某,男,漢族,1970年9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大竹縣月華000000組,身份證號:51302919700000000x電話:13925000000000

甲方將自己擁有的竹陽鎮某某門市(面積為45.99平方米)出賣給乙方。為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雙方在平等、自願、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就該房屋的轉讓,達成如下協議:

一、物權依據

該房屋為四川省大竹縣某某門市。20xx年00月00日大竹縣國土資源局頒發土地使用證號為大竹縣國用(20xx)第000000號,房產證號為大竹縣房權證竹陽鎮字第000000000號。

二、房屋價款

甲方與乙方約定出售税後總價款人民幣265080元(大寫:貳拾陸萬伍千零捌拾元整)。

三、付款方式及期限

乙方採用一次性付款方式,本協議簽定之日後,乙方向甲方付清總購房款,收款詳見收款收據或銀行轉賬憑證。

四、交房時間:20xx年12月30日(該房屋為普通裝修房,有水電户頭各一個,乙方接房後水電户頭不過户到自己名下)。

五、甲方把房屋交付給乙方後,乙方在裝修過程中,不能擅自改變房屋的主體承重結構,否則出現質量問題一概由乙方負責。(包括經濟責任、法律責任)

六、特別約定

甲方保證該房屋無抵押、出售、租賃等現象存在,也無任何債權債務糾紛。

七、房屋過户

甲乙雙方約定在20xx年12月30日前,甲方將房屋產權過户到乙方名字下,一切税費由乙方承擔。

八、違約責任

合同生效後,雙方不得反悔,任何一方反悔,違約方一次性支付給守約方違約金人民幣伍萬元整。

九、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合同壹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聯繫電話:聯繫電話:

年月日年月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4

出賣人(以下略稱甲方):身份證號: 聯繫電話: 買受人(以下略稱乙方):身份證號: 聯繫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買受人和出賣人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本合約。

第一條 甲方誌願將其房屋山東興唐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宿舍4號樓西單元5樓東户(以下簡稱該房屋)給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該房屋具體狀況,並志願購買該房屋。現該房屋具體狀況如下:

(一)該房屋座落於濟寧市中區唐口鎮唐人居小區東北角,該房屋建築面積 平方米(含公攤)為93.9平方米,儲藏室 8.66平方米,一共 102.56平方米。該房屋的用途為民用住宅,屬磚混結構結構,建築層數地上6層,地下一層架空層。

(二)該房屋的建築面積以山東興唐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所出具的建築面積為準。

(三)該房屋出售後一年後正式辦理建設單位出具的購房合同,此房屋沒有房產證。

第二條 計價方式與價款。總金額(人民幣)壹拾陸萬捌仟零壹拾肆元陸角整(¥:168014.6)。

第三條 付款時間及方式乙方應於本合約發生效力之日起7日內將該購房合約範本房屋全部價款給付甲方。具體付款方式為:現金或轉賬。

第四條 甲方承諾在建設方承諾的交房日期當天將房屋交給乙方。

第五條 乙方未按本合約的約定支付房價款的,按下列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如在規定的期限內未交清房款甲方有權解除本合約,將已收房價款一次性無息退還乙方,所收定金不予退還;甲方保留要求乙方支付總房價款百分之五的違約金。

第六條 出賣人保證銷售的房屋沒有產權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因出賣人原因,造成該房屋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的,由出賣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七條 本合約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訂立增補條款或增補和談。增補條款或增補和談和本合約的附件均為本合約不成分割的部分。

第八條 本合約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發生效力。

第九條 因本合約或與本合約有關的不論什麼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處理濟寧市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或依法由羣眾法院訴訟解決。

第十條 本合約一式貳份。此中甲方乙方雙方各執壹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簽約日期: 簽約日期:

房屋買賣合同 篇5

甲方:

乙方: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本着互讓、互諒、公平、自願的原則,達成宅基地買賣合同,具體條款如下:

一、甲方願將座落張樓鄉茶庵村豐李組北邊建設用地,路西側,門面兩間宅基地面積寬_______,南鄰以人民幣給乙方。

二、乙方先支付作為預付款,在甲方付款________元(大寫元(大寫)個月做好建房準備後,開始在該)。

西鄰,元(大寫米,長東鄰米,北鄰,)的價格出售處建房時,無四鄰權屬糾紛,順利做完地樑後一次性付清餘三、甲方保證宅基無任何四鄰糾紛,無與宅基相關的債權糾紛,若有糾紛,甲方有權全力協助乙方調解。

四、本合同甲乙雙方簽訂後不得違約,一方若違約,將支付對方該宅基款50%作為違約金。

五、本合同受《合同法》保護。本合同未盡事宜另行協商。

六、本合同簽字之日起生效。

七、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雙方及公證人各持一份。

甲方:

公證人:

乙方:

年月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6

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涉及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和其他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主要是指現房),我國法律界對該問題討論的不是很多,但是由於釐清該問題對司法實踐頗有裨益,因此本文擬就該問題作些探討。

一、合同權利轉讓的基本理論問題。

在研究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之前,本文先就合同權利轉讓的一些基本理論問題進行簡要地説明。

合同權利轉讓是指合同債權人通過協議將其債權全部或者部分地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其特徵是:第一、合同權利轉讓是不改變合同權利的內容,由債權人將權利轉讓給第三人。第二、合同權利轉讓的對象是合同債權。第三、權利的轉讓既可以是全部的轉讓,也可以是部分的轉讓。合同權利轉讓的生效有兩個條件:第一、權利轉讓合同成立。第二、債權人將權利轉讓的事實通知債務人。合同權利轉讓的法律效力分為對內效力和對外效力,對內效力具體表現為:第一、合同權利由讓與人轉讓給受讓人,如果是全部轉讓,則受讓人將作為新債權人而成為合同權利的主體,轉讓人將脱離原合同關係,由受讓人取代其地位。如果是部分權利轉讓,則受讓人將加入合同關係,與原債權人一起成為共同債權人。第二、在轉讓合同權利時從屬於主債權的從權利也將隨主權利移轉而發生移轉。第三、轉讓人應當保證其轉讓的權利是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權利瑕疵的。對外效力具體表現為:第一、債務人不得再向轉讓人即原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二、受讓人不僅取得債權人轉讓的債權,而且應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第三、債務人在合同權利轉讓時就已經享有的對抗原債權人的抗辯權,並不因合同權利的轉讓而消滅。2

我國關於合同權利轉讓的立法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九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五章的有關規定,其中第七十九條至八十三條專門規定合同權利轉讓問題,第八十七條規定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問題。

《民法通則》第九十一條規定:“合同一方將合同的權利、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並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國家批准的合同,需經原批准機關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該條款沒有對權利的轉讓和義務的轉移進行區分,而是將二者作為一個整體看待。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含有義務轉移的因素,所以需要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但是如果轉讓人不承擔合同義務(單務合同)或者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其轉讓合同權利是否需要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呢?僅就該條文理解,在這種情況下,仍需另一方的同意。同時該條文對合同權利的轉讓還有一個限制,即轉讓人轉讓合同權利義務時不得牟利,這種規定明顯帶有計劃經濟體制立法模式的色彩。《合同法》關於合同權利轉讓的規定“是在對民法通則第91條進行補充的基礎上,並借鑑《涉外經濟合同法》第26條的有關規定發展而來,它彌補了合同債權債務轉讓的立法漏洞”。3因《合同法》關於債權轉讓的規定比較明確,本文不再詳述。

《合同法》未對合同所指向的標的物作動產和不動產的劃分,應當理解為只要符合法律規定,不論動產還是不動產,合同權利都可以轉讓。因此可以講《合同法》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下面就該權利轉讓所涉及的問題進行分析論述。

二、我國關於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的有關規定。

因預售商品房以外的其他房屋買賣合同的權利轉讓問題並不複雜,本文對該問題不再贅述,下面僅就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進行分析。

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一般稱之為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對於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有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第一種是反對轉讓,主要理由是“炒樓花”具有較大的投機性,允許炒樓花可能導致房價上漲,擾亂房地產市場秩序,損害房屋實際使用者的利益,影響國民經濟的發展。贊成轉讓的認為,炒家進入房地產市場進行風險投資,既可以為房地產開發聚集資金,又可以活躍市場,從世界各國房地產交易實踐來看,炒家參與房地產市場已經成為成熟房地產市場的主要特點.4本人贊同第二種觀點,商品房再轉讓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能是為了投資,也可能是因其他原因,購買的商品房對預購方已經沒有意義,例如預購方移居國外。如果一概禁止轉讓,則限制了預購方合法權益的行使。5

其實,關於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我國1995年《房地產管理法》已經作出了規定,該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商品房預售的,商品房預購人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再行轉讓的問題,由國務院規定”。因迄今為止國務院尚未作出具體規定,有些學者據此認為預購商品房不能再轉讓。本人認為該規定是一種委任性條款,即授權國務院對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制定行政法規,其隱含的意思是預購商品房可以再轉讓。我們無法想象國務院會制定這樣的行政法規:“根據《房地產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預售商品房不能再轉讓”。如果預售商品房不可以再轉讓,那麼《房地產法》應當直接作出規定,沒有必要再授權國務院制定不可轉讓的行政法規。所以該條款“實際上是對商品房的預售合同轉讓的認可”。6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對預購商品房再轉讓問題有詳盡的司法解釋。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1993年座談會紀要》)規定:“關於轉賣預售商品房問題。預購方在預售方實際交付房屋之前,將預售商品房轉賣給第三人的,必須符合法規、政策規定。違反法律、政策規定,倒買倒賣預售商品房的,應當認定買賣行為無效。在預售方已實際交付房屋後,預購方將房屋賣給第三人的,可按一般房屋買賣關係處理”。《1993年座談會紀要》大體包含這樣幾層含義:一、預購方可以轉讓商品房。二、該轉讓行為必須是在預售方實際交付房屋之前。三、該轉讓行為必須符合法規、政策規定。四、違法法規、政策規定倒買倒賣預售商品房的行為無效。五、在房屋交付之後預售方轉讓房屋的,是房屋買賣關係。其中該座談會紀要未明確解釋“轉讓行為必須符合法規、政策規定”的具體含義,但是根據該段後半部分的規定,違法“法規、政策規定”主要是指倒買倒賣預售商品房的行為。該規定沿襲了《民法通則》的立法本意,這大體與我國當時的經濟體制有關。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房地產開發經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以下簡稱《1995年司法解釋》)中,對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作出比較詳細的規定,為避免不必要的爭論,本文全文引用該規定:“七、關於預售商品房的轉讓問題。28、商品房的預售合同無效的,預售商品房的轉讓合同,一般也應當認定無效。29、商品房預售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經有關主管部門辦理了有關手續後,在預售商品房尚未實際交付前,預購方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轉讓他人,辦理了轉讓手續的,可認定轉讓合同有效;沒有辦理轉讓手續的,在一審訴訟期間補辦了轉讓手續,也可認定轉讓合同有效。30、商品房預售合同的預購方,在實際取得預購房屋產權並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後,將房屋再轉讓給他人的,按一般房屋買賣關係處理”。

根據以上規定,可以將預售商品房的債

權轉讓問題歸納為:一、預售商品房合同無效的,預售商品房的轉讓合同一般也無效。二、該轉讓行為必須是在預售方實際交付房屋之前,且商品房買賣合同和權利轉讓合同都辦理了轉讓手續。三、在實際取得房屋產權並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後,預購方將房屋再轉讓給他人的,是房屋買賣關係,而非預售商品房再轉讓關係。

與《1993年座談會紀要》相比,《1995年司法解釋》對商品房債權轉讓問題的規定出現了很大變化:一、《1993年座談會紀要》規定在房屋交付之後預售方轉讓房屋的,是房屋買賣關係,而《1995年司法解釋》強調在實際取得房屋產權並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後,預購方將房屋再轉讓給他人的,是房屋買賣關係。《1993年座談會紀要》關於這方面的規定有悖於物權理論,因為在房屋交付後預購方並不當然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其轉讓房屋的行為也不當然都是房屋買賣關係,其中可能仍然包括預售商品房再轉讓關係。《1995年司法解釋》將房屋買賣關係限定在預購方實際取得房屋產權並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後的轉讓範圍內。預購方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當然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即便這時房屋還未交付,其再將房屋轉讓亦當然是房屋買賣關係。二、《1993年座談會紀要》規定違反法規、政策規定倒買倒賣預售商品房的行為無效,而《1995年司法解釋

》則強調轉讓預售商品房應當辦理轉讓手續,將辦理了轉讓手續作為轉讓預售商品房合同有效的條件。但是,該“轉讓手續”是指預購方和預售方的轉讓手續還是指預購方和受讓方的轉讓手續?該“轉讓手續”的具體含義是什麼?無論該“轉讓手續”是指什麼,決不可能是預購方和預售方向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因為如果辦理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預購方已經取得預購商品房的所有權,那麼預購方和受讓人之間就不存在預售商品房合同權利轉讓關係,而只存在房屋買賣關係。根據該解釋的規定,該轉讓手續應當包括預購方和預售方、預購方和受讓方兩個轉讓手續。那麼該轉讓手續是指什麼呢?該解釋沒有作出進一步的規定,但是根據《房地產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商品房預售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預售合同報縣級以上人 民 政 府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規定,該轉讓手續應當是指預售合同的登記備案手續。同理預購方和受讓方的轉讓手續也應當是預售商品房轉讓合同的登記備案手續。

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又發佈了《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20xx年司法解釋》),其中第六條涉及登記備案問題。該條規定:“當事人以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根據該條規定,預售商品房合同不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合同生效的條件,除非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也就是説《20xx年司法解釋》對《1995年司法解釋》關於預購方轉讓預售商品房權利的條件進行了修正,即預購方和預售方合同簽訂的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則該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生效,而該買賣合同是否登記備案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同理,預購方和受讓方簽訂的預售商品房權利轉讓合同是否備案也不能成為影響轉讓合同效力的原因。

此外,在商品房已經交付但是尚未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時,預購方將購買交付的商品房轉讓他人的,對該轉讓的性質如何認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以上司法解釋的規定,預售商品房再轉讓限定在商品房尚未實際交付以前,交付以後的轉讓問題不適用該解釋。登記是房屋所有權變更的公示方式,在房屋未辦理登記時,該房屋的所有權仍然屬於開發商,那麼該轉讓是否屬於無權處分呢?無權處分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出賣他人之物,出租他人之物,未經共有人同意出租、出賣共有物,將他人之物設定抵押、質押等。7從表面上看,該轉讓屬於無權處分,但是仔細推敲起來就會發現這種理解存在問題:房屋未交付以前,預購方轉讓合同權利只要通知預售方,該轉讓合同即對預售方發生法律效力,但是按照無權處分處理,預購方轉讓房屋必須經過預售方追認,該轉讓合同才能生效,這種結論讓人覺得不可思議。其實,按照合同權利轉讓理論,除不得轉讓的情形外,預購方可以將其對預售方享有的權利轉讓給第三人,此時預購方轉讓的是房屋買賣合同中請求預售方協助辦理產權的權利。因此,在商品房已經交付但是尚未辦理房屋權屬登記,預購方將購買交付的商品房轉讓他人,其法律性質仍然屬於合同權利轉讓問題,只是該轉讓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而應當適用《合同法》關於合同權利轉讓的一般規定。

三、房屋買賣合同債權轉讓的法律適用問題。

在理論界和實務界有一種觀點,認為未取得權屬證書的房屋,無論是房屋所有權還是債權都不得轉讓,因轉讓而簽訂的合同都是無效的。其法律根據是《房地產法》第三十七條,該條規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這種觀點對法律的理解有失偏頗。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至少有三種“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也可以轉讓:

第一是房地產開發商出賣現房的情況。根據20xx年6月1日國務院頒佈實施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其第七條規定:“商品房現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現售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二)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四)已通過竣工驗收;(五)拆遷安置已經落實;(六)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等配套基礎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其他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或者已確定施工進度和交付日期;(七)物業管理方案已經落實”。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開發商不需要辦理產權初始登記手續,可以直接將現房出賣給買受人。也許有人會提出,《房地產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那麼如何解釋“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的規定和《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七條的規定之間的矛盾呢?實際上,二者之間不存在競合問題,理由為:《房地產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轉讓是指轉讓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如果轉讓已經有建成房屋的土地使用權時該房屋應當具有所有權證書,一般情況下,買受人應當是具備房地產開發資格的法人。而《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的轉讓是商品房(現房)的轉讓問題,而非單純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對買受人的條件沒有限制。此為“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也可以轉讓的情形之一。

第二是開發商預售商品房的情形。所謂預售商品房是指“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房屋預先出售給承購人,由承購人支付定金或者房價款的行為”。&

nbsp;8因為是預售正在建設中的商品房,房屋還未建成,開發商不可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但是開發商卻可以轉讓該未建成的房屋。同時,開發商在預售商品房時有一部分房屋未賣出,但是房屋已經建成,開發商同樣不需要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其可以憑原商品房預售證書繼續轉讓該已建成房屋。此為“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也可以轉讓的情形之二。

第三是無權處分情形。無權處分是指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並且與相對人訂立財產轉讓合同。《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對該條款的效力,我國法律界的通説為“效力待定”。也就是説,即使出賣人出賣他人房屋並也不當然導致合同無效,經房屋所有人追認或者出賣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是房屋買賣為有效。此為“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也可以轉讓的情形之三。

以上三種均為出賣人在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情況下可以轉讓房屋的情形,只是第三種情形受到一定的限制,即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房屋,未經房屋所有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未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無效。至少排除這三種情形之外,其他房屋在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時不得轉讓,例如自然人、法人自建的房屋,在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時不得出賣。

按照這種邏輯思路,可以得出買受人與出賣人(可以是開發商,也可以是開發商之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在未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手續之前,買受人對出賣人享有的權利包括:接受房屋和要求出賣人協助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與此相對應,出賣人的義務包括:交付房屋和協助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買受人可以將對出賣人的上述請求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受讓人)。此時,因房屋尚未辦理過户手續,房屋所有權仍然屬於出賣人,所以買受人轉讓的只能是房屋買賣合同的權利(請求權),而不是房屋所有權。在這種情況下,該權利的轉讓問題應當適用《民法通則》第九十一條和《合同法》關於合同權利轉讓的規定,同時由於《合同法》對《民法通則》有關權利轉讓問題進行了修正(轉讓權利只需通知出賣人,該權利轉讓合同即對出賣人發生法律效力),根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關於轉讓合同權利問題應當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還應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有關的司法解釋)。

四、與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有關的其他法律問題。

(一)、買受人轉讓合同權利是否還應當交納契税和契税的繳納對轉讓合同效力的影響。

根據我國税收徵收方面的法律規定,房屋買賣合同的買受人應當按照房屋買賣的成交價格交納契税。如果在只有買賣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的情況下,契税的納税人只能買受人當無異議。在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中,應當由哪一方繳納契税?未繳納契税是否導致該權利轉讓合同無效?

對這個問題在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有兩種截然對立的觀點:一種認為,買受人和出賣人都應當繳納契税,即先由買受人繳納契税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後,再由受讓人繳納契税取得買受人的房屋權屬證書。如果買受人未繳納契税,應當認定該權利轉讓合同無效。另一種觀點認為,契税應當由受讓人交納。如果買受人和出賣人都繳納契税,結果是人為地製造了兩次買賣、兩次税費,無法實現社會效益的最大化。9

本人同意後一種觀點,除該觀點的理由之外,還有如下理由:

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税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税的納税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税”,其第四條規定:“契税的計税依據:(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税暫行條例細則》第七條規定:“條例所稱房屋買賣,是指房屋所有人將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行為”。根據以上規定,契税的納税人應當是房屋買賣合同的買受人,即買受人為房屋權屬的承受人。買受人是否成為契税的納税人應當區別二種情形:第一是買受人將合同權利部分轉讓給受讓人,買受人不退出原房屋買賣合同,買受人和受讓人共同對出賣人享有權利,是該房屋的共有人,也是房屋權屬的共同承受人,契税當然由二者共同繳納。第二是買受人將合同權利全部轉讓給受讓人,買受人退出原房屋買賣合同,受讓人單獨對出賣人享有權利,是房屋權屬的承受人,契税由受讓人繳納,因買受人已退出原房屋買賣合同,其不應當再承擔契税的繳納義務。從另外的一個角度分析,可以將契税的繳納看作是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對價,買受人沒有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當然不需要繳納契税。如果買受人繳納契税,則其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此時的轉讓行為是房屋買賣關係,而不是合同權利轉讓關係。

第二、如果認為因買受人未繳納契税則權利轉讓合同無效,那麼出賣人未繳納土地增值税也同樣會導致合同無效。這就象我們去超市購買商品,因銷售者沒有交納税款而導致買賣合同無效一樣荒謬無比。納税與否是納税人和税收徵收機關之間的税收徵收關係,該法律關係屬於税法的調整範圍,而買賣合同以及權利轉讓合同是民事關係,二者之間沒有任何原因和結果關係。

第三、無論《民法通則》和《合同法》,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都承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可以轉讓,並且都沒有將買受人繳納契税作為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生效的要件。其實,不交納契税並不代表買受人可以不交納其他税費,其還是應當按照税收法律的規定交納所得税等其他税費。

因此,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轉讓權利的買受人不應當繳納契税。同時,無論是買賣合同的當事人,還是權利轉讓的當事人,契税或者其他税費是否繳納都不是合同是否成立或者生效的要件。

(二)抵債房屋的再轉讓問題。

在房地產開發活動中,以房抵債的現象非常普遍。開發商由於資金緊張或者為避免流動資金的大量佔用,往往要求施工方墊資施工,待房屋建成後以房屋折價抵頂工程款。在這種情形下,實際存在兩種法律關係:建築工程施工合同關係和房屋買賣合同關係。因建築工程施工合同與本文主旨無關,故僅論述房屋買賣合同關係。

以房抵債的法律性質為房屋買賣關係,即開發商以建成房屋折價作為給付施工方的工程款,施工方以開發商欠其的工程款作為購買房屋的對價。建設部《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第三條也對此作了明確規定:“本規定所稱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前款所稱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行為:……(四)以房地產抵債的;……”。

施工方為了使房屋變現,就需要轉讓該房屋,這種轉讓分為兩種情形:一是施工方在取得房屋權屬登記證書後再轉讓房屋,該轉讓應當為房屋買賣關係。二是施工方與第三人達成房屋買賣協議,由施工方將該抵債房屋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將房屋價款給付施工方。第一種方式需要繳納契税和其他税費,為減少變現成本,施工方大多采取第二種方式變現。

如何確定施工方轉讓行為的法律性質?開發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債協議為房屋買賣關係,則開發商承擔

的義務為交付房屋和協助辦理房屋產權手續,施工方享有的權利為接受房屋和要求開發商承擔協助辦理房屋產權手續。因施工方尚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其與第三人簽訂的轉讓協議實際上轉讓的仍然是對開發商享有的權利,即該轉讓為合同權利轉讓。同時由於該房屋已經建成,所以該轉讓行為應當適用《合同法》關於權利轉讓的規定。

由於施工方不具有房地產開發資格,其與第三人達成協議後,再由開發商和第三人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並出具發票等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所需的手續。如果開發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債協議約定的房屋價格、施工方和第三人權利轉讓合同約定的房屋價格、第三人和開發商簽訂買賣合同的房屋價格相同,例如三個合同的房屋價格分別為100萬元,權利轉讓問題不會產生任何異議。但是施工方為儘快使房屋變現,往往會降價銷售房屋,例如開發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債協議約定的房屋價格為100萬元,施工方和第三人權利轉讓合同約定的房屋價格80萬元,最後第三人和開發商以80萬元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此時存在一個問題:合同權利轉讓是指不改變合同權利的內容,由債權人將權利轉讓給第三人。最後一個合同改變了第一個合同的內容,這種改變是否影響權利轉讓的性質?施工方轉讓合同權利的完整流程是,開發商和施工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工程款為房屋價款,其後施工方再和第三人簽訂權利轉讓合同,施工方收取第三人給付的對價,最後施工方通知開發商。因該流程比較煩瑣,施工方往往在和第三人或者包括第三人和開發商達成初步的房屋買賣協議後(可能是口頭的,也可能是書面的),由開發商和第三人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第三人不需要按照合同約定向開發商交付房款,因其已經將房屋價款交付給了施工方。同時因該房屋已經由施工方交付給第三人,該第三人就享有要求開發商出具辦理房屋權屬登記各種手續的權利。從該層面上分析,最後一個合同只具有形式上的意義,或者説該價格僅為繳納契税而確定的成交價。但是無論如何,施工方的轉讓行為仍然為權利的轉讓,我們權且稱之為“簡化的權利轉讓”。

(三)、《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具體含義。

《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依照其規定”。具體到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含義是指受讓人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還是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如果是轉讓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那麼未辦理登記手續是否影響該合同的效力?

根據該條款“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規定,該“批准、登記手續”顯然是指轉讓合同的批准、登記手續,這種理解應無異議。

關於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登記問題,只有《1995年司法解釋》第二十九條作出規定,但是該司法解釋即不是法律(狹義的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規,同時該司法解釋只適用1995年1月1日以前發生的房地產糾紛案件,而不適用1995年以後的案件,再者法律、行政法規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是否需要登記都沒有作出規定。本人認為,房屋買賣合同債權轉讓不需要辦理登記手續,或者至少説現在不需要辦理登記手續。因此,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轉讓合同的效力。

五、結論。

(一)、我國法律和司法實踐都承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可以再行轉讓,權利轉讓包括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和其他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

(二)、預售商品房再轉讓。

轉讓的條件是:(1)、預購方和預售方簽訂的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合法有效。(2)、預購方和受讓方簽訂的預售商品房債權轉讓合同合法有效。(3)、預售商品房債權轉讓合同應當在預購方還未取得房屋產權證書之前簽訂。(4)、預購方向預售方履行了通知義務。

(三)、特殊的權利轉讓合同。(1)、轉讓已經交付但是尚未辦理權屬登記的商品房。(2)、轉讓尚未辦理權屬登記的抵債房屋。該二種情形均屬於合同權利轉讓,適用《合同法》關於權利轉讓的一般規定。

(四)、其他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

轉讓條件:1、出賣人和買受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2、買受人和受讓人簽訂的轉讓合同合法有效。3、買受人向出賣人履行了通知義務。

(五)、排除條件是:1、轉讓權利的轉讓人不應當繳納契税,同時契税或者其他税費是否繳納也不影響轉讓權利合同的效力。2、轉讓合同不需要辦理登記手續。

註釋:

1、因合同權利、義務一併轉移需要經過對方同意,該轉讓可研究的問題有限,故本文論述的前提是轉讓人(原合同買受人)不承擔合同義務或者其義務已經履行完畢的情況下單純的合同權利轉讓問題。

2、參見王利明、崔建遠:《合同法新論總則》,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xx年3月修訂版,第412-426頁。

3、駱小春:《預購商品房再轉讓的法律思考》,載《河北法學》,20xx年第5期,第112頁。

4、駱小春:《預購商品房再轉讓的法律思考》,載《河北法學》,20xx年第5期,第112頁。

5、參見金儉:《析商品房預售合同》,載《現代法學》,1996年第1期,第62頁。

6、趙英偉:《商品房預售合同轉讓法律性質及條件研究》,法律圖書館,首頁》

法律論文資料庫》“商品房”搜索,下載於20xx年8月4日。

7、參見田韶華、包雯:《論我國合同法上的無權處分合同及其效力》,載《法學家》,20xx年第2期,第54頁。樑慧星:《如何理解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載《人民法院報》,20xx年1月8日,第3版。王軼:《論無權處分行為的效力》,載《中外法學》,20xx年第3期,第287頁。

8、1995年2月17日建設部《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二條。

9、鄒徵優、林奇良:《不是轉讓房屋,是轉讓合同權利》,載《人民法院報》,20xx年2月26日,第B4版。

房屋買賣合同 篇7

甲方(賣方):

乙方(買方):

甲方現有位於 的私房一套,結構是 聯 層,建築面積 平方米,合計面積 平方米,已辦理土地使用證、城建用地許可證、房產證,另有一處有使用權的院落共計 平方米,甲方自願轉讓給乙方,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1、甲方房屋及院落總價 萬元,乙方願以此價格成交。

2、甲方須確保自己的土地、城建、房產證件真實合法、有效,且必須確保乙方改建施工過程中,與四鄰沒有糾紛。如果乙方在城建與施工中與四鄰有產權、界限、風 水等糾紛,甲方必須負責處理、調解。

3、甲方有義務提供資料協助乙方辦理相關證件的過户手續,費用由乙方承擔。

4、付款方式:本協議簽字之日付 萬元,除下部分 萬元在過户手續完成後一次性付清。

5、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8

甲方(賣方):

乙方(買方):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經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合同條款:

一、甲方自願將坐落在***********號樓3單元301室房地產出賣給乙方。

二、雙方議定上述房地產及附屬建築物總價款為人民幣大寫*****萬元整 ;即人民幣小寫 元 。

三、乙方在簽訂本合同時,向甲方支付購房款人民幣叁拾伍萬元整 ,即小寫 元。

四、因此房房產證尚未辦理,甲方待房產證下來時協助乙方辦理過户手續,辦理房產證手續所產生的有關税費等所有費用由乙方承擔,甲方不承擔任何費用。

五、乙方需在甲方協助其辦理房產證手續前付清購房尾款人民幣壹萬元整,即小寫10,000。00元。

六、甲方應在本合同簽訂後 日內將該房產交付乙方;屆時該房產應無任何擔保、抵押、無人租住、使用;無欠賬,如水電費、取暖費等。

七、本協議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之日生效。

甲方(賣方): (印) 身份證號:

電話:

年 月 日

乙方(買方): (印) 身份證號:

電話:

年 月 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9

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註冊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性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__

【身份證】【護照】【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共有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註冊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性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__

【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註冊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註冊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性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__

【身份證】【護照】【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註冊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性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__

【身份證】【護照】【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