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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江西省集體勞動合同範本

欄目: 勞動合同 / 發佈於: / 人氣:1.63W

本合同經 年 月 日 屆 次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通過,本合同由 工會(以下簡稱工會)代表全體職工與 (以下簡稱用人單位)簽訂。

2018年江西省集體勞動合同範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切實維護用人單位和職工的合法權益,規範雙方的行為,加強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合作,協調好用人單位與職工的利益,在內部建立起穩定和諧的勞動關係。不斷增強企業的凝聚力和市場競爭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江西省集體合同條例》、《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結合用人單位實際,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 本合同是雙方為促進發展,調動職工的積極性和穩定性和穩定職工隊伍應遵守的共同準則。

雙方在有關法律、法規範圍內,遵守國家有關職工的勞動用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報酬、保險福利、培訓教育、紀律獎懲、經濟性裁員等方面的規定,並努力提供儘可能高的水平和標準。

職工一方與其用人單位可以訂立勞動安全衞生、女職工和未成年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等專項集體合同。

第三條 本合同遵循依法辦事、平等協商、權利義務相統一,兼顧國家、用人單位、職工三者利益和維護正常的生產、工作秩序的原則。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尊重工會維護和代表職工的權利。用人單位制訂各項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定,均應符合本合同的原則,並應有工會或職工代表參加,聽取工會或職工意見,採取平等協商確定工會有義務支持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教育職工履行合同和遵守用人單位依照法規所制定的規章制度。工會主席列席或參加用人單位領導班子辦公會議,就重大事宜和有關職工整體利益的問題進行協商,已取得有效合作。

第五條 本合同草案經用人單位職代會審議通過後,由職工方首席代表代表職工與用人單位首席代表代表用人單位行政方簽字,並按法定程序提請登記備案。合同生效後用人單位應當在十天內向全體職工公佈。

本合同依法訂立後即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應嚴格遵守,依據合同的原則和內容認真履行各自的權利的義務。

用人單位與職工依據《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和本合同簽訂個人勞動合同。個人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標準等不得低於本合同的規定。

第二章 勞動條件和勞動標準

第六條 勞動用工

(一)用人單位(指用人單位行政方,下同)根據生產經營需要,有權擇優錄用職工,並由法人代表或其委託人分別與被錄用職工簽訂個人勞動合同。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時,應有工會代表在場。

(二)用人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在本合同規範下就職工的聘(錄)用、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解除以及職工待崗、下崗後的再就業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等制定實施細則,並充分聽取工會意見,經職代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三)工會對職工要做好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積極幫助和指導職工簽訂個人勞動合同,主動配合用人單位妥善處理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工會有權監督個人勞動合同的執行。

(四)用人單位制定和修改個人勞動合同標準文本,必須在合法的情況下遵循雙方協商一致的原則,並聽取工會或職工代表意見。

(五)用人單位有權根據生產經營需要與工會協商後適時調整勞動力分佈結構,改善勞動組織,採取靈活多樣的用工形式。

(六)用人單位應成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並由工會代表擔任調解委員會主任。

(七)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八)工會代表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自擔任代表之日起五年內除個人嚴重過失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工會主席任職期未滿和女職工按計劃生育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本人到期的勞動合同應延續至任職期和哺乳期滿為止,當事人雙方已續簽勞動合同的除外。

第七條 工作時間

(一)用人單位依法實行平均每週工作不超過四十小時的工作制度,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上述實行的工作制度,在同一崗位70%以上職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完成勞動定額的前提下,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根據單位的特點,用人單位可以分別以周、月、年的週期計算工作時間。

(二)用人單位應嚴格控制延長工作時間,因生產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加班時間不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還需延長時間的,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可延長工作時間,但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休息日以及法定節假日加班,亦應與工會協商後方可進行加班,並按《勞動法》有關規定給予工資報酬。《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況不在此範圍內。

實行輪班工作制的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休息日輪班工作視為正常工作,工會可建議用人單位合理安排或減少工作時間。

第八條 休息、休假與請假

(一)用人單位執行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製度,包括新年一天、春節三天、清明節一天、勞動節一天、端午節一天、中秋節一天、國慶節三天,部分職工享受的假日(如婦女節、青年節等)休假半天,工資照發。

(二)職工依法享有國家規定的有薪休假、婚喪假、探親假、產假、計劃生育等假期,工資照發。帶薪年休假必須根據生產和工作情況有組織地安排休息。

(三)用人單位休假制度,職工病假、事假、工傷假以及各類假期的享受和待遇,由用人單位根據國家制定製度實施辦法,與工會共同協商,提請職代會討論通過後實施。

(四)用人單位對工會兼職主席和委員,應提供必要的工會工作日,其工資照發,其他待遇不受影響。

第九條 勞動報酬

(一)用人單位遵循按勞分配、同工同酬和按資分配的原則,依據經濟效益狀況,決定工資分配方式和支付辦法,合理制定分配方案。在討論此類問題時,應有工會或職工代表參加,並經職代會討論通過。

(二)在提高全員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的前提下,用人單位力爭使職工收入在扣除物價上漲因素後,有所增長。工會每年第一季度根據上一年度生產經營效益情況、同行業分配情況、物價上漲指數等,按照省政府公佈的當年全年省工資指導線的要求,提出本年度職工收入分配增長比例同用人單位協商。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按《勞動法》規定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報酬。

1、安排職工延長勞動時間,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2、未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的,按照該職工工資收入的百分三百的支付工資報酬;

3、未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的,按照該職工工資收入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工資報酬;

4、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照該職工工資收入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四)用人單位如無特殊情況,在當月 日前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發放工資和各類專項津補貼,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不得無故拖欠或剋扣,工會有權對此進行監督。

(五)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每年公佈的.當時最低工資標準的規定,全體職工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

(六)職工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工資照發。

(七)用人單位在放假提倡期間內,職工待遇按國家有關政策執行。

第十條 職工福利

(一)用人單位應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為職工提供與用人單位經濟實力相適應的集體福利和文體活動設施,並根據用人單位經濟狀況不斷改善。

(二)用人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按月給職工發放各種補貼和津貼。

(三)用人單位應及時提取離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專項經費,並及時上繳退休人員社會管理機構,工會要協助用人單位幫助退休職工解決一些實際困難。

(四)用人單位應按規定提取各種福利基金,用於職工的集體福利,不得挪作他用,工會協助用人單位合理安排使用。

用人單位每年應將福利基金提取的總數及使用的情況向工會通報,接受工會的監督。

第十一條 社會保險

(一)用人單位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勞動保障政策,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並按時按規定交納社會保險金。工會協助用人單位做好工作。

用人單位在經濟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努力為職工實行補充保險,用人單位支持舉辦各種互濟活動。

(二)職工應工負傷、致殘、死亡以及患職業病,應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支付有關費用,用人單位因積極幫助辦理有關手續,享受相關待遇。

(三)職工供養的直系親屬的醫療辦法和待遇,以及職工死亡後其遺屬的待遇,按國家標準享受或由用人單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製訂實施細則,制訂過程中應有工會或職工代表參加制定。

(四)對女職工和年滿16週歲,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工及從事有毒有害工種的職工應定期進行健康檢查。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體檢工作由用人單位實施,工會協助組織。

第十二條 勞動保護

(一)用人單位執行國家和政府有關勞動保護的規定,建立健全相應的勞動安全衞生制度。

(二)工會支持用人單位加強勞動保護管理,協助用人單位定期檢查勞動保護、勞動安全衞生方面的情況,對不符合規定和危及職工安全的現象,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採取措施限期改正。

(三)用人單位根據工種崗位需要,保證按規定發放工種津貼和提供相應的勞動保護用品。每年冬夏季節,用人單位負責採取防寒保暖降温措施。

(四)用人單位勞動安全衞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用人單位在審定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方案時,應有工會代表參加,並對勞動條件和安全衞生設施實施“三同時”(即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五)用人單位應積極推廣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逐步完善安全衞生設施,努力降低塵毒指標,達到國家規定標準。

(六)用人單位對未成年工和女職工實行特殊保護。女職工在經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依法享受特殊保護,對違反國家有關保護女職工的法律法規行為,工會有權提請改正。

(七)用人單位發生因工傷亡等事故,應及時通知工會,工會有權參與調查和提出處理意見。

(八)職工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對於用人單位行政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職工有權拒絕執行,工會有權維護職工的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

第十三條 職工培訓

(一)用人單位應建立職工培訓制度,按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工培訓經費,有計劃地對職工進行崗位培訓教育。用人單位在制定年度培訓計劃是應有工會或職工代表參加,並聽取工會或職工代表的意見。

(二)用人單位應視經濟狀況為職工培訓提供必要的設施、條件和經費。

(三)工會要對職工開展思想教育、職業道德教育;協助用人單位對職工進行科學技術、業務知識的培訓;鼓勵職工自學成才,開展技術比賽、崗位練兵活動,提高勞動生產率。

第十四條 富餘職工安置

(一)用人單位安置富餘職工,應當遵循用人單位自行安置為主,社會幫助為輔,儘量保障富餘職工基本生活。

(二)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且不符合用人單位違紀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條件的職工,用人單位應當予以妥善安置,不得推向社會。

(三)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可以辦理內部退養手續。職工內退期間,由用人單位依據職工工齡長短按月發給生活費,但生活費最低不得少於標準工資(或崗位技能工資)的80%,國家規定的各項補貼和保險福利待遇仍按原單位規定執行。用人單位和退養職工應按規定繼續繳納社會保險費。

(四)經濟型裁員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進行。

第十五條 紀律與獎懲

(一)用人單位按《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單位勞動紀律與獎懲制度,並以此為依據決定對職工進行獎懲。

用人單位在制定勞動紀律和獎懲制度時應有工會代表參加,並經單位職代會審議通過,工會應維護支持用人單位執行職代會審議通過的《職工獎懲制度》。

(二)對於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而造成一定後果的職工,用人單位可以分別不同情況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也可酌情給予一次性罰款或經濟賠償;情節嚴重的可以解除勞動關係和提請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三)對職工進行行政等處分時,須事先徵求工會意見,工會應認真聽取被處分職工本人的申辯,如有異議可與用人單位協商。

在解除職工勞動合同形成決議或會籤文件時應有工會參加,並報有關部門備案。工會認為不合理或不當的,可與提出異議,與用人單位協商。

(四)工會支持用人單位嚴格按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辦事,並注意善後事宜的協商穩定工作。

(五)用人單位應對工作表現突出的職工按規定實行精神和物質獎勵。

第三章 履行合同的職責和義務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的職責和義務

(一)用人單位依法行使職權,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對用人單位的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負有全面的責任。

(二)用人單位鼓勵和支持職工參政議政,堅持通過職代會實行民主管理,落實好職代會五項職能,認真執行職代會依法做出的決定,及時處理好職工的提案,尊重職工的主人翁地位,搞好自身的廉政建設,不斷改進工作方法。

(三)用人單位應尊重人才,任人唯賢,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為職工安排與其能力相適應的工作。

(四)用人單位根據勞動生產率的增長,不斷改善和提高職工的勞動條件和生活條件。

(五)支持工會依法開展工作,依法按時足額撥付工會經費,並努力為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

第十七條 職工的職責和義務

(一)每個職工的職責,按照用人單位制定的崗位責任制予以確定。

(二)每個職工必須做到:

1、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遵守用人單位依法制定並已公佈各項規章制度,本合同和個人勞動合同;

2、服從工作安排,圓滿完成用人單位規定的各項生產、工作任務;

3、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和工藝規程,愛護設備、禁止野蠻操作,杜絕死亡事故;

4、遵守勞動紀律;

5、維護用人單位形象,不做有損用人單位名譽和用人單位利益的事情。

(三)積極參加勞動競賽、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崗位練兵等為提高產量、降低成本、增加單位經濟效益的活動。

第十八條 工會的職責和義務

(一)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和民主權利。

(二)支持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管理,支持用人單位依法行使職權,支持單位依法執行各項規章制度。

(三)組織職工學習政治、科學、文化技術知識,不斷提高職工的整體素質,開展勞動競賽,開展文體活動,教育職工認真履行勞動合同、遵守勞動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努力完成用人單位的生產(工作)任務。

(四)工會開展文體活動,應儘量安排在生產工作時間以外進行,如需佔用生產工作時間,應事先徵得用人單位同意。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本合同一經生效,對用人單位和全體職工具有同等約束力。雙方應嚴格遵守,認真履行,非因法定事由或雙方協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予以修改過變更。

第二十條 履行本合同期間,若出現違約責任,視其後果和責任大小,按《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一條 為確保合同的全面執行,本合同正式生效後10天內,雙方按人數對等原則聯合組成集體合同監督檢查小組,共同商定實施履行本合同的檢查方案的措施,檢車的時間週期由雙方商定,一般每半年進行一次。檢查的結果以書面報告形式提交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研究處理,並由用人單位向職代會報告。

第二十二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爭議,首先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按有關規定的仲裁,訴訟程序辦理。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次年召開職代會時,要報告上年度履行集體合同的情況,並由職工代表按照“全面履行、較好履行、基本履行、未履行”進行評議。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要自覺接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總工會等有關部門對集體合同簽訂和履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五章 合同的期限、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有效期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滿滿前二個月內經雙方平等協商簽訂新合同,新合同的生效日期與前合同的終止日期應吻合。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特殊情況時,雙方都有有權提出修改本合同有關條款,經雙方協商同意後,進行修改,修改後的條款作為本合同附件執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無權單方面變更本合同。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集體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集體合同:

(一)訂立集體合同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被修改或者廢止;

(二)不可抗力(如自然災害、戰爭等);

(三)企業兼併、重組、解散或者破產;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 本集體合同期限屆滿,集體合同即行終止。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或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三十條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分別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總工會、主管部門各一份備案。

第三十一條 本合同雙方簽字後七天內報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進行審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自收到本合同之日起十五天內未提出異議的,即行生效。

用人單位(蓋章):

用人單位方首席代表(蓋章):

職工方首席代表(簽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