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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門】勞動合同範文集錦十篇

欄目: 勞動合同 / 發佈於: / 人氣:1.14W

在人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的社會,越來越多的人通過合同來調和民事關係,簽訂合同也是避免爭端的最好方式之一。那麼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書怎麼寫嗎?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勞動合同10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熱門】勞動合同範文集錦十篇

勞動合同 篇1

勞動合同內容主要包括兩個方面:

(一)必備條款:

1、勞動合同期限;

2、工作內容;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4、勞動報酬;

5、勞動紀律;

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8、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9、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10、工作地點;

11、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12、社會保險;

13、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二)可備條款:

1、法定可備條款:

(1)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2)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有關事項;

2、約定可備條款,即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件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勞動合同 篇2

甲方:企業乙方:

一、甲乙雙方經過協商,暫定________年試用期。試用期滿,經過甲方的考核,對乙方予以轉正,並錄用為職工,確定正式合同期,實行勞動合同制;經過甲方考核,未能通過試用期考核的,試用期自動延長三個月。本合同期滿,甲、乙雙方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本條款繼續適用。

二、在試用期內,任何一方解除勞動合同均需提前七天通知對方。

三、在試用期內乙方的勞動報酬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甲方承諾,在合同期內乙方的全部勞動報酬的總和不低於國家勞動行政部門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四、乙方到甲方工作,實行內部承包,需交500元承包抵押金,勞動合同終止時予以退還。

五、職工工資採用計件制形式,每月結算一次,平時支付工資的80%,餘額在年終結清。

六、甲方保證乙方每月25天工作,在25天內因甲方原因使乙方停工的,甲方每天補助人民幣5元。

七、甲方因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協商後,有權安排乙方加班,乙方如果拒絕,將被視為曠工,受到違紀制裁。

八、在合同期內,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可按本企業的規章制度報銷醫療費,需要停工治療的,甲方根據其在本單位工作時間的長短,給予3個月至________年的醫療期,醫療期滿後,如因不能從事原工作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甲方將發給相當於本人標準工資1個月至6個月的醫療補助費。

九、甲方將為乙方購買商業保險,雙方商定不再參加國家的各類保險。

十、甲方應按照國家規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乙方應遵守有關的規章制度,安全生產。如果乙方因違反操作規程而負傷,甲方將按非因工負傷的有關規定,給予補償和處理。十

一、乙方在試用期和合同期內應當遵守有關的勞動紀律,服從甲方的管理和指揮,違反勞動紀律的,按《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和本企業的規章制度處理。十

二、在合同期內,如果乙方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或不能勝任工作,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甲方將按乙方在甲方的工作年限每滿________年發給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但最高不超過乙方十二個月的工資收入。十

三、在合同期內,如果本合同訂立時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如甲方轉產、搬遷等,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甲方將按乙方在甲方的工作年限每滿________年發給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十

四、在合同期內,如果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被確認為完全喪失或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在甲方按法律規定支付了傷殘就業補助金後,勞動合同自然終止。十

五、在合同期內,發生甲方破產、解散或者被撤銷情況的,勞動合同自然終止。十

六、在合同期內,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結婚,違者將不得享受有關的婚假和生育假期。違反本條規定的,甲方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年終工資將不予結算,乙方的承包抵押金將不予退還。十

七、乙方提前離職,應交納在崗期間的培訓費,按工資的10%計算。十

八、除第第七條、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的規定,任何一方,無論以哪一種理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都必須提前____日向對方提出,並取得對方的同意。十

九、乙方在甲方看到、聽到、接觸到的均為企業的商業祕密,為保護企業的商業祕密,乙方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提前六個月通知甲方,甲方有權在此期間採取脱密措施。同時在勞動合同結束後的________年中,乙方不得以任何藉口為理由,到同行業的其他企業工作。二

十、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雙方都必須嚴格執行。任何一方違反上述規定,均需向對方支付三個月的勞動報酬作為違約金。

甲方:企業(蓋X)

法定代表人:(簽字)

乙方:(簽字)

簽字日期:年月日

勞動合同 篇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等有關部門以及工會等組織,應當採取措施,推動勞動合同法的貫徹實施,促進勞動關係的和諧。

第三條 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夥組織和基金會,屬於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四條 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託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第五條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條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的職工名冊,應當包括勞動者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户籍地址及現住址、聯繫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時間、勞動合同期限等內容。

第九條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連續工作滿10年的起始時間,應當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第十條 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十一條 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情形外,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勞動合同的內容,雙方應當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確定;對協商不一致的內容,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為安置就業困難人員提供的給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的公益性崗位,其勞動合同不適用勞動合同法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及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得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之外約定其他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

第十四條 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註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註冊地的有關標準高於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註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

第十五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於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五)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七)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勞動合同 篇4

經典案例:

魏女士去年9月3日應聘進入一家公司,崗位是人力資源部文員,負責勞動合同與社會保險兩方面工作。公司與她簽了一份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即從20xx年9月3日至20xx年9月2日,工資為每月税前3500元。

今年6月,魏女士被公司提拔為人力資源部門經理。8月上旬,醫院檢查發現她已懷孕。8月下旬,魏女士發現自己勞動合同即將到期,於是在公司領導並沒有向其表態是否續簽的情況下,自己為自己續簽了一年的勞動合同。

今年九月初單位得知情況後以懷孕為由將魏女士辭退,要求其立刻交接工作,被魏女士拒絕。今年9月10日,公司安排別人接管了魏女士的工作。魏女士不服,向區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區勞動仲裁委員會依法審查後受理此案。

爭議焦點&仲裁意見

本案爭議焦點是:單位HR能否自己給自己續簽勞動合同?女職工“三期”期間單位能否將女職工辭退?

魏女士認為:自己的崗位是人力資源部文員,當然有權利為自己續簽勞動合同;後公司將自己升職為人事部經理,表明公司肯定了自己的價值,願意與自己繼續合作。而自己懷孕之後公司也不能單方面將自己調崗降薪甚至辭退,要求區仲裁委認定自己續簽的勞動合同有效,“三期”之後恢復原職。

公司則認為:魏女士的續簽行為是其單方的意思表示,公司並沒有同意與魏女士續簽,魏女士續簽的勞動合同無效。魏女士8月份懷孕後無法勝任原崗位工作,所以安排了其他人頂替魏女士的職位,如果魏女士不願離職的話,單位可以安排魏女士調崗,在公司做普通職員,但要降薪。

仲裁庭經審理認為:魏女士利用職務之便,沒有徵得公司方同意,自己為自己續簽勞動合同,是勞動者的單方行為,缺乏公司的意思表示,故其續簽的勞動合同未成立,不產生任何法律效力;魏女士20xx年8月份確認懷孕,合同期限20xx年9月2日才終止,公司不能

單方將魏女士辭退,合同屆滿期限應當順延至魏女士哺乳期結束後。魏女士“三期”內公司可以適當調整魏女士的工作崗位改善工作條件,但是不得降低魏女士的薪資待遇。

案例評析:

在本案中,魏女士的身份比較特殊:一方面她是公司的人事經理,經公司授權管理人事工作,代表公司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加蓋人事部門勞動合同專用印章;另一方面魏女士自己是公司的一名員工,即她同時具有勞動者的身份。

在這種情況下,我們要明確:魏女士的職務是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是其根本屬性是“代表企業”與員工簽署勞動合同,即其行為反映的其實是“公司意志”。換句話説,即使魏女士在員工的勞動合同上“廠方代表欄”籤自己的名字,也仍然只是代表企業行使權利而已。

因此,魏女士自己為自己續簽的勞動合同的效力認定,主要關注該合同是否同時反映了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的訂立是雙務法律行為,需要合同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作出一致的意思表示,合同才能成立。本案中魏女士自己單方續簽的勞動合同因缺乏公司方的意思表示而並未成立,因而不發生任何法律效力,對公司不產生任何約束力。

此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三期”內,公司一般不能隨意解除其勞動合同,應當順延至相應情形消失時才能終止。所以本案中公司需要等到魏女士哺乳期結束(孩子滿一週歲之時)方可終止勞動合同。如果公司在魏女士“三期”期間調整其工作崗位以改善魏女士的工作條件的,根據《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的規定,不得降低魏女士原工資性收入。

勞動合同 篇5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 別:________________年齡: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同意,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1.本合同生效日期____ 年____ 月____ 日,至____ 年____ 月____ 日終止。

二、工作內容

1.乙方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本網吧的清理衞生,夜間值班等工作,防止甲方的財物丟失損壞。

2.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規定做好本職工作。

三、勞動報酬

1.乙方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甲方每月五日支付乙方工資八百元整。

四、甲乙雙方責任

1.甲方應按時發放乙方工資

2.乙方應遵守甲方的規定;遵守勞動安全衞生、工作規範 ;愛護甲方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

3.在乙方值班期間甲方財物丟失損壞,屬乙方責任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價賠償。

4.如乙方無法按照甲方的要求工作,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 第一頁

五、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1.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2.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3.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可以解除本合同。

5.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6.乙方違反甲方的規定,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六、 本合同共二頁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

____ 年____月____日 ____ 年____月____日

勞動合同 篇6

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

(1)合同期限已滿。定期的勞動合同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後,除非雙方是依法續訂或依法延期,否則合同即行終止;

(2)合同目的已經實現。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的勞動合同在其約定工作完成以後,或其他類型的勞動合同在其約定的條款全部履行完畢以後,合同因目的的實現而自然終止;

(3)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企業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對企業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以後,企業勞動合同就此終止;

(4)當事人死亡。勞動者一方死亡,合同即行終止;僱主一方死亡,合同可以終止,也可以因繼承人的繼承或轉讓第三方而使合同繼續存在,這要依實際情況而定;

(5)勞動者退休。勞動者因達到退休年齡或喪失勞動能力而辦離退休手續後,合同即行終止;

(6)企業不復存在。企業因依法宣告破產、解散、關閉或兼併後,原有企業不復存在,其合同也告終止。

勞動合同終止法定條件的範圍

合同效力是法律賦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產生的約束力。合同的終止,又稱合同的消滅,是指合同關係在客觀上不復存在,合同權利和合同義務歸於消滅。

第一,在期滿終止中,增加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情形。這種情形,是指勞動合同中約定,以某項任務完成的時間為勞動關係終結的時間點。在一些法院的審判實踐中,尚無因此類勞動合同終止引發的案件。但隨着社會經濟持續發展,《勞動合同法》進一步貫徹落實,不排除今後發生的必然性。應該説,這是一項前瞻性的立法。

第二,在條件終止中,《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中,雖然對約定條件出現時勞動關係終結沒有明確規定,但這並不意味《勞動合同法》刪除了該項規定。

《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都是調整勞動關係的法律,不存在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從屬關係,是相溶互補的並列關係。雖然《勞動合同法》未直接規定勞動合同可因約定條件出現而終止,但在第17條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中,規定了“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這裏的“法律”當然包括《勞動法》。

有必要指出,《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二)項至第(五)項,擴大了勞動合同終止法定條件的範圍,具體包括

1.勞動者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該項規定較之“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終止,更符合我國國情。一種觀點認為,實施這一規定後,雖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因種種原因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者(如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種勞動者),在其仍具有勞動能力的年齡段內,與新的用人單位建立的關係已非勞動關係而屬於勞務關係,這將不利於對勞動者權利的保護。結合我國面臨龐大就業羣體的具體國情,從宏觀分析,該種觀點在目前歷史條件下是否妥當?有待探討。

2.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時終止。

該種情形下,勞動者已喪失了履行勞動合同法律意義上的主體資格,勞動合同應當終止履行。需要指出的是,勞動者被宣告失蹤期間勞動合同處於何種狀態?宣告期內是否應認定勞動合同中止?《勞動合同法》對此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審判實踐中一般認為,認定該期間內勞動合同處於中止履行的狀態,利於勞動關係的相對穩定和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

3.用人單位履約能力喪失或者主體資格喪失導致勞動合同終止。

這類情形包括:“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上述情形均意味着用人單位已無法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權利與義務,導致法定終止條件出現。

勞動合同 篇7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勞動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行政規章的規定,(以下簡稱甲方)與(以下簡稱乙方)按照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訂立本勞動合同,共同遵守。

一、勞動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無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甲乙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自年月日起至

完成之日止。

其中試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內容

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在,具體工作內容和要求是: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一)甲方執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工時制度和休息休假辦法。

(二)甲方由於生產經營需要並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後.或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可以依法延長工作時間。

(三)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休息日安排乙方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在法定休假日安排乙方工作的,應當依法分別支付不低於乙方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150%、200%、300%的工資報酬。

四、勞動報酬

(一)甲方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單位實際,自主確定工資分配形式和工資水平。

(二)甲方根據其生產經營特點和乙方的崗位,確定對乙方實行工資制。乙方度用期月工資標準為元;試用期滿為

元。以後,按企業工資制度工資。

(三)甲方應以貨幣形式每月至少支付一次乙方工資,不得剋扣和無故拖欠乙方工資。

(四)乙方在探親似、病假、婚喪假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甲方應支付工資。

五、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一)甲乙雙方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衞生法律、法規、規程和標準。甲方對乙方進行勞動

安全衞生教育,防止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二)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衞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安全防護用品,努力改善勞動條件。

(三)乙方在勞動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對甲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六、社會保險和福利

(一)甲乙雙方必須執行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社會保險和福利的規定。

(二)甲方努力創造條件,改善集體福利,提高乙方的福利待遇。

七、勞動紀律

(一)甲方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

(二)甲乙雙方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

(三)甲方有權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對乙方進行獎懲。

八、甲乙雙方約定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如下:

九、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

(一)甲乙雙方在本勞動合同的有效期內,可以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依法變更勞動合同部分條款。

(二)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其中由甲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按規定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依法建立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抑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勞動教養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並按規定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

1.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經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本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乙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或按本合同約定的提前通知期,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未按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4.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HE的;

5.用人單位剋扣、無故拖欠職工工資或者拒不支付、不足額支付職工加班加點工資的。

(六)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有本合同第九條(三)項規定情形的,甲方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應當將期限頗延至下列情形規定的到期時間:

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七)本勞動合同期滿、或甲乙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或甲乙雙方約定的

一定的工作達到完成標準,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十、甲乙雙方協商約定的其他事項

十一、甲乙雙方協商約定的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甲乙雙方或一方違反本勞動合同的規定,除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外,還應分別承擔如下違約責任:

甲方的違約責任:

乙方的邊約責任:

甲乙雙方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可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

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存乙方檔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乙方(簽字)

勞動合同簽訂指南: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合同關係,應採用何種形式?

答:根據《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同時,在《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一款中還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所以,勞動合同為要式合同,須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辦理用工手續,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且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後,勞動合同生效。同時,勞動合同應當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另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變更勞動合同,亦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對於建立勞動關係,但是用人單位未同時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對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之前訂立了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建立。在《勞動合同法》施行之前已建立勞動關係,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當在《勞動合同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

二、籤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一定注意哪兩點:

答:一、根據《勞動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一)勞動合同期限;(二)工作內容;(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四)勞動報酬;(五)勞動紀律;(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之規定,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之外的約定必須協商一致才能寫入合同,企業單方面寫入合同,尤其是對勞動者不利的內容法律上是無效的。

二、第二十一條“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三、在何種情況下,勞動者可要求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關係?

答: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對此,《勞動法》第二十條作了較為原則的規定,該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之後,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0條規定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只要達成一致,都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頒佈實施後,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適用範圍作了更進一步明確、具體的規定。根據該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

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四、臨時工能否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答:自勞動法實施後,所有用人單位與職工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各類職工在用人單位享有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此,過去意義上相對於“正式工”而言所謂的“臨時工”已經不存在。用人單位在臨時性崗位上用工,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並依法為其建立各種社會保險。對於本企業連續工作已滿十年的“臨時工”,續訂勞動合同時,也應當按照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果本人提出要求,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並在勞動合同中明確其工資、保險福利待遇。用人單位及其勞動者本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並享受有關保險福利待遇。

五、在何種情況下,勞動者用人單位可簽訂不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答:不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法》第二十條和《勞動合同法》第十二條均規定了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同時,《勞動合同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具體來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簽訂不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1)以完成單項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2)以項目承包方式完成承包任務的勞動合同;

(3)因季節原因臨時用工的勞動合同;

(4)其他雙方約定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六、用人單位分立、合併、租賃、承包後的勞動合同應如何訂立?

答:《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繼續履行”。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條、第15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分立或合併後,分立或合併後的用人單位可依據其實際情況與原用人單位的勞動者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變更原勞動合同。租賃經營(生產)、承包經營(生產)的企業,所有權並沒有發生改變,法人名稱未變,在與職工訂立勞動合同時,該企業仍為用人單位一方。依據租賃合同或承包合同,租賃人、承包人如果作為該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該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託人時,可代表該企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七、勞動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答:所謂勞動合同無效,是相對於有效勞動合同而言的,指勞動合同雖已成立,但因其嚴重欠缺法定有效要件,因而其內容不能被賦予法律效力。《勞動法》第十八條規定了勞動合同無效的兩種情形,《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增加了勞動合同無效的一種情形。綜合上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月日年月日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當事人虛假的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的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脅迫”是指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律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比如,勞動合同中約定,“發生工傷概不負責”條款,即屬上述情形,應屬無效。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包括訂立勞動合同主體不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內容違反法律法規規定。

上述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不能發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後果。但是,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

八、在什麼情況下,勞動者可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答:一般情況下,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三十日提出,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是,《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了三種情形,勞動者可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對適用範圍作了進一步的擴大。根據上述法律法規規定,發生下列情形,勞動者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單位:

(1)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7)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告知用人單位;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勞動者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九、在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在什麼情況下可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答: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包括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和非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

前者是指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存在一定過失的情況下,無須事先通知即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對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了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種情形,包括:(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勞動合同法》在頒佈實施後,該法在第三十九條中對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的適用範圍作了擴大規定,包括:(一)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二)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非過失性解除是指勞動合同的解除不是因為勞動者存在過錯,而是基於客觀情況的變化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從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對此,我國《勞動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了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種情形,《勞動合同法》在第四十條的規定中承繼了上列規定,包括以下三種情形:(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對於非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在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才可解除勞動合同。

十、職工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企業有權予以除名,該十五天應如何理解?

答: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計算連續曠工時間問題的覆函》規定,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企業有權予以除名。該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應理解為連續曠工超過十五個工作日,在計算具體天數時,應扣除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

十一、注意辭職和離職差別。

辭職和離職雖一字之差,程序是截然不同的。辭職是指職工根據勞動法規或勞動合同的規定,提出辭去工作從而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辭職一般有兩種情況,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係,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二是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現時有些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時,不管是自己的原因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還是勞動者本人的原因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都讓勞動者填寫所謂的《辭職申請表》。很多勞動者由於法律意識淡薄,在被單位辭退時,以為填寫辭職申請表只是履行一種離職手續,須不知道一旦填寫這份申請表,在訴諸法律時,將會產生兩種與自己不利的法律後果。其一、勞動者將喪失獲得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的權利。其二、勞動者無法申領失業救濟金。自動離職是指職工終止勞動關係時不履行解除手續,擅自出走工作離崗,或者解除手續沒有辦理完畢而離開單位。自動離職的職工需承擔違約責任,並且擅自錄用自動離職職工的用人單位,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辭職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力,離職雖然也是勞動者實施權力的一種方式,但是不是法律認可的合法所為,對於權力的保障前者法律支持,後者法律並不支持,勞動者選擇與用人單位解除合同時一定要慎重。

勞動合同 篇8

甲 方:武漢******高級中學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地 址:*********** 現 住 址:

電 話:***** 電 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達成如下協議:

一、工作崗位及合同期限

甲方根據教學及教學管理需要,聘用乙方擔任甲方教職工。合同期限為自20xx年 9月1 日起至20xx年7月31日止。合同期滿後,甲方根據乙方工作業績(每年教職工年終考評結果),確定是否繼續聘用乙方,乙方根據本人意願確定是否繼續接受聘用。如雙方有意延續勞動關係,須另行簽訂勞動合同。

二、工資及福利待遇、社會保險

1.乙方工資為 元/月,工資發放日為每月25日前;

2.甲方根據其制定的教職工工資及獎金髮放制度,發放給乙方教職工工資及獎金;

3.乙方享有甲方規定的教職工補貼、獎勵制度及福利制度所規定的各種補貼、獎勵和福利;

4.甲方參照武漢市公辦學校教職工的社會保險標準為乙方辦理職工社會保險(在我校辦理正式手續的教職工),並按相關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

三、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應保障乙方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2.甲方須提供給乙方必需的勞動條件;

3.甲方支持乙方在任職期間依照甲方各項管理制度開展工作。甲方並有權根據管理實踐修改管理制度。

四、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乙方按國家及教育系統有關規定享有休假權利;

2.享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勞動者權利;

3.服從並遵守甲方各項規章制度,充分維護甲方利益;

4.服從並執行甲方各項決議:

5.服從甲方工作安排,認真完成本職工作,教育管理好學生,同時認真完成甲方相關部門依管理制度及工作需要安排的其它工作;

6.遵紀守法、愛崗敬業、恪盡職守、遵守職業道德;

7.愛護甲方公共設施及其它財產。

五、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1.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依法變更勞動合同;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規章制度的;

(2)乙方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3)乙方違反法律被依法追究治安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3.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1)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的;

(2)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勞動合同:

(1)甲方未按照勞動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2)甲方故意並嚴重損害或侵犯乙方合法權益的。

5.除本條第4條規定的情形外,乙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自行解除或終止:

(1)合同期滿;

(2)甲方依法解散或依法被撤銷;

(3)乙方死亡。

7.無論是何種原因致勞動合同被解除或勞動合同終止,甲乙雙方均須互相配合,保證工作的順利交接,並不得損害對方的合法權益。

六、違約責任

1.甲方非因乙方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按勞動法規定的標準支付給乙方補償金;

2.乙方非因甲方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予賠償,賠償範圍為:

(1)甲方招收錄用乙方所支付的費用;

(2)甲方為乙方支付的培訓費用;

(3)因影響學校及學校管理而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的,包括甲方為臨時招聘人員頂替乙方崗位所支出的費用等。

3.合同解除或終止時,因甲方過錯未能順利完成工作交接的,其後果由甲方承擔;因乙方過錯未能順利完成工作交接的,其後果由乙方承擔,包括賠償因此而影響學校及學校管理所造成的甲方直接經濟損失。

4.本合同未按規定的違約責任,依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七、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在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協商解決。

八、本協議壹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並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武漢****高級中學 乙方: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勞 動 合 同 書

甲 方:武漢****高級中學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地 址:**** 現 住 址:

電 話:********* 電 話:

勞動合同 篇9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性質: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姓名: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

年齡: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

根據_________省勞動廳、人事廳、 財政廳《企業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暫行辦法》(以上簡稱《辦法》)和其他有關文件規定,甲、乙雙方經過平等協商, 自願簽訂本勞動合同。

第一條 合同期限:試用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期限為_________個月。工種_________。

第二條 甲方的工作環境和生產條件基本符合《_________省廠礦企業勞動安全衞生條例(試行)》

第三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甲方有制定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分配工作和下達生產、工作任務並按有關規定進行獎懲和辭退,檢查乙方的生產、工作、學習和技術狀況等權利;有為乙方支付勞動報酬、各項福利待遇,繳納待業保險和養老保險金,改善勞動、工作、學習條件,參加民主管理和關心職工生活的義務。甲方必須正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第四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乙方作為企業的主人,享有勞動、工作、學習、參加民主管理、獲得勞動報酬和保險福利待遇,獲得政治榮譽和物質獎勵等權利。有接受甲方管理,遵守甲方紀律和規章制度完成甲方規定的生產和工作任務的義務。乙方必須正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第五條 乙方經甲方批准,脱產學習、長期病休、請長假或停薪留職等,需要簽訂專項合同,明確甲、乙雙方在此期間的權利、責任、義務和其他有關事項。

第六條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即終止執行。由於甲方生產、工作需要,乙方又要求繼續工作的,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甲方應在三十日內辦完續訂或終止勞動合同手續。逾期未辦理有關手續,乙方要求續訂的,應補辦續訂勞動合同手續,合同內容及期限按原合同不變。

第七條 甲、乙雙方在合同期內,一般不予變更勞動合同。甲主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轉產、調整生產任務;或者由於情況變化,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並辦理變更合同手續。

第八條 甲、乙雙方按照《辦法》解除對方勞動合同的,必須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對方,方可辦理解除合同手續。乙方被辭退、除名、開除、勞動教養以及判刑,其勞動合同自行解除,不用提前通知對方。一方違反勞動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根據後果和責任大小,予以賠償。賠償標準和辦法,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並遵照執行。

第九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從領取病假工資的次月起,按其工齡長短,給予3-18個月的醫療期。醫療期滿,因病治療需要延長醫療期的,由乙方提出申請,甲方審核批准,可適當延長。乙方醫療期滿後,因不能堅持正常工作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發給乙方標準工資3-6個月的醫療補助費。

第十條 按照《辦法》正常解除勞動合同時,甲方須按乙方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本人一個月標準工資的生活補助費,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其他情況不予發放。

第十一條 乙方在合同期內一般不得調動(轉移)工作單位。由於工作需要和其他特殊情況需要調動(轉移)工作單位的,甲方負責按原身份介紹,並解除勞動合同,不發放生活補助費。

第十二條 甲方按照國家規定為乙方向有關部門待業保險基金、養老保險基金,提供勞動報酬、工資性補貼和口糧補助等;乙方在甲方期間享受國家規定的勞動保險福利待遇;退休或待業後,也要享受相應的待遇。

第十三條 乙方也要向有關部門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和國家規定的各種費用。

第十四條 甲方制定的廠規廠紀、店規店紀為本合同附加條款。

第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方、乙方和勞動部門各存_________份。

第十六條 本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嚴格遵守執行。如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勞動爭議,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請仲裁;仲裁不服時,可依照法律程序,向當地人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 其他

_________。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勞動合同 篇10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

法定代表人文化程度:

乙方姓名: 性別:

出生日期: 年 月日

居民身份證號:

單位地址家庭住址:

郵政編碼:

所屬街道辦事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第一條 本合同期限類型為_________期限合同。本合同生效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其中試用期_______個月,本合同_________終止。

第二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從事出租汽車駕駛員崗位工作。乙方應按照營運任務承包合同以及崗位責任制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營運任務。

第三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和出租汽車管理局規定的營運車輛,建立健全駕駛員服務規程、勞動安全等有關規章制度。

第四條 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遵章守紀、業務技術、勞動安全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按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組織安排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第五條 乙方應遵守勞動紀律和甲方的規章制度,乙方違反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甲方可依據本單位的規章制度處理,直到解除本合同。

第六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不定時工作制,乙方在保證安全行車、完成甲任務的前提下,工作、休息和休假由乙方自行安排。

第七條 乙方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甲方每月_________日支付乙方工資,工資不低於_______元;其中試用期內工資_________元。乙方的其他勞動報酬按駕駛員營運任務承包合同辦理。因甲方原因造成車輛停運的,在停運期間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不得低於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

第八條 甲乙雙方應按國家和北京市社會保險的規定繳納職工養老、失業、大病醫療統籌及其它社會保險費用。

第九條 乙方因工負傷的工資和醫療保險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醫療和病假工資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甲方按照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保障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工資、保險和有關福利待遇。

第十二條 乙方應保證完成甲方擔負的外事、搶險、主要客運集散點供車及其它特殊任務。

第十三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第十四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五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有關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出租汽車準駕證》、《出租汽車駕駛員監督卡》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符合本合同第十三條規定,雙方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十七條 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職工的意見,並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十八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本合同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終止、解除勞動合同:

1.因工負傷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復員轉業軍人和國家建設徵地農轉工人員初次參加工作未滿三年的;

5.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6.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乙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局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或因其他問題正在被審查或處理期間,乙方不得依據第一款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監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或者支付勞動報酬的。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期限屆滿,勞動合同即終止。在本合同工期滿前三十日甲方向乙方表明終止或續訂意向,經雙方協商同意續訂勞動合同。

第二十二條 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或依據本合同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解除勞動合同,應按國家和北京市有關經濟補償的規定,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二十三條 甲乙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違反勞動合同規定,給對方造成損失或損害的,應當説依據國家和_________市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五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_________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北京市出租汽車駕駛員營運任務承包合同及甲方以下規章制度_________作為本合同附件。

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

鑑(公)證意見:________________

經辦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鑑(公)證機關(章)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