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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轉讓合同樣本

欄目: 技術轉讓合同 / 發佈於: / 人氣:2.06W

合同編號:  科技合字(19  )第  號

技術轉讓合同樣本

項目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

技術受讓方:                  (公章)

(甲方)

技術轉讓方:                  (公章)

(乙方)

中介方:                    (公章)

合同登記機關:                 (公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履行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研製單位(個人)   │                     │

├───────────┼─────┬─────────┬─────┤

│研製完成時間     │年 月 日│主要研究人員   │     │

├───────────┼─────┼─────────┼─────┤

│組織鑑定單位     │     │成果鑑定時間   │年 月 日│

├───────────┼─────┼─────────┼─────┤

│獲獎日期、等級    │     │發獎單位     │     │

├───────────┼─────┼─────────┼─────┤

│已應用單位      │     │技術商品轉讓方法 │     │

├───────────┼─────┼─────────┼─────┤

│專利申請號      │     │專利批准號    │     │

└───────────┴─────┴─────────┴─────┘

一、發明創造名稱和內容:

二、發明創造的所有權性質:

三、技術情報和資料的清單:

四、專利申請權轉讓方、受讓方的義務和責任(包括對技術的`保密要求):

五、專利申請被駁回的責任:

六、履行合同的計劃、進度、期限、地點和方法:

七、驗收的標準和方法:

八、成交金額與付款時間、付款方法:

一次總付:

分次支付:

按利潤或銷售額提成  %  時間:

其它方式:

九、中介方的義務和責任及收取中介服務費比例和支付方式:

十、違約責任:

十一、爭議的解決方法:

十二、名詞和術語的解釋:

十三、其它有關事項:

┌─┬─────────┬───────┬─────────────┐

│技│         │ 地  址  │             │

│術│   (公章)  ├───────┼─────────────┤

│受│         │ 電  話  │             │

│讓│         ├───────┼─────────────┤

│方│ 法定代表人:  │ 帳  號  │             │

律師365

│ │         ├───────┼─────────────┤

│ │         │ 開户銀行  │             │

├─┼─────────┼───────┼─────────────┤

│ │         │ 地  址  │             │

│技│   (公章)  ├───────┼─────────────┤

│術│         │ 電  話  │             │

│轉│         ├───────┼─────────────┤

│讓│ 法定代表人:  │ 帳  號  │             │

│方│         ├───────┼─────────────┤

│ │         │ 開户銀行  │             │

├─┼─────────┼───────┼─────────────┤

│ │         │ 地  址  │             │

│ │   (公章)  ├───────┼─────────────┤

│中│         │ 電  話  │             │

│ │         ├───────┼─────────────┤

│介│ 法定代表人:  │ 帳  號  │             │

│ │         ├───────┼─────────────┤

│方│         │ 開户銀行  │             │

├─┼─────────┴───────┴─────────────┤

│鑑│ 意見:                           │

│證│              經辦人:             │

│單│    (公章)                       │

│位│                               │

│ │                   年  月  日     │

├─┼───────────────────────────────┤

│公│ 意見:                           │

│證│               經辦人:            │

│單│    (公章)                       │

│位│                               │

│ │                   年  月  日     │

└─┴───────────────────────────────┘

1.專利申請轉讓合同的“合同類型”一項,應註明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根據專利法第10條的規定,全民所有制單位轉讓專利申請權必須經過上級主管機關批准。單位、個人轉讓專利申請權時,均須經專利局登記並公告。因此,在“合同類型”一項應註明批准日期、登記號和公告日期。

2.“專利申請被駁回的責任”一項應註明,在發生這種情況時轉讓方是否承擔責任。合同未註明,轉讓方不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