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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味吊鍋餐廳轉讓合同

欄目: 合同範本 / 發佈於: / 人氣:1.81W

在當今社會,人們對合同愈發重視,關於合同的利益糾紛越來越多,簽訂合同能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地位。那麼問題來了,到底應如何擬定合同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湘味吊鍋餐廳轉讓合同,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湘味吊鍋餐廳轉讓合同

轉讓方(甲方):

身份證號:

頂讓方(乙方):

身份證號:

房東(丙方):

身份證號:

甲、乙、丙三方經友好協商,就店鋪轉讓事宜達成以下合同:

甲方經營的“湘味吊鍋”餐廳(原名叫“湘味吊鍋”),此餐廳原系甲方中 與 合夥經營。

一、丙方同意甲方將自己位於 路(街) 號的”湘味吊鍋”餐廳 (原為:湘味吊鍋 )轉讓給乙方使用,建築面積為 平方米;並保證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賃合同中所享有的權利與義務。

二、該餐廳的所有權證號碼為 ,產權人為丙。丙方與甲方簽訂了租賃合同,租期到 年 月 日止,年租金為 元人民幣。店鋪交給乙方後,乙方同意代替甲向丙方履行該租賃合同,每月交納租金及該合同約定由甲方交納的水電費等各項費用,該合同期滿後由乙方領回甲交納的押金,該押金歸乙方所有。

三、 “湘味吊鍋”餐廳的.內外裝修、餐廳內全部的設備及經營用品、餐廳使用的空調、辦公室及辦公用品、庫存貨物,並保證其完好性、可用性。(其中一個冰箱、一個冰櫃不在其中)等一切貨物在甲方收到乙方轉讓金後全部無償歸乙方使用,租賃期滿後不動產歸丙方所有,動產無償歸乙方(動產與不動產的劃分按租賃合同執行)。

四、乙方在合同簽訂之日支付甲方 萬元整,其餘部分在20 年 月 日之前,按照雙方核定的實際數額(9.7萬元)結清剩餘的轉讓費(1.7萬元整),乙方逾期交付轉讓金,除甲方交鋪日期相應順延外,乙方每日向甲方支付轉讓費的千分之一的違約金,逾期30日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按轉讓費的1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上述費用已包括甲方交給丙方再轉付乙方的押金、第三條所述的裝修裝飾設備及其他相關費用。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費用。

五、該“湘味吊鍋”餐廳的營業執照已由甲方辦理(為臨時),經營範圍為餐飲,租期內甲方繼續以甲方名義辦理營業執照、税務登記等相關手續,但相關費用及由乙方經營引起的債權債務全部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乙方至正式接手餐廳的經營管理(合同簽訂日),交接日之前的租賃合同相關費用(租金、衞生費、水電氣費等)、工商管理費用、電話費、員工工資、供貨貨款等由甲方承擔,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即乙方接手經營前該店鋪及營業執照上所載企業所欠一切債務由甲方負責償還,與乙方無關。若因甲方債務影響乙方正常經營和收益,乙方有權索迴轉讓金解除合同並保留追究甲方法律責任的權利。

六、如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因素導致乙方經營受損的與甲方無關,但因國家徵用拆遷店鋪,有關補償歸乙方。

七、如果合同簽訂前政府已下令拆遷店鋪,或因店鋪轉讓前證照不齊全等原因導致店鋪無法正常營業,甲方退還全部轉讓金,賠還乙方接手該店鋪的裝修損失費,並支付轉讓費的10%的違約金。如果合同簽訂之後政府明令拆遷店鋪,或者市政建設(如修、擴路、建天橋、立交橋、修地鐵等)導致乙方難以經營,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退還轉讓費。或甲方在每年營業執照有效期屆滿時仍未辦妥年審手續,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應退回全部轉讓費,賠償裝修、添置設備損失費,並支付轉讓費的10%的違約金。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執一份,自三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丙方簽字: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