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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電子合同模板8篇

欄目: 合同範本 / 發佈於: / 人氣:1.65W

在人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的社會,越來越多的人通過合同來調和民事關係,簽訂合同能夠較為有效的約束違約行為。合同有不同的類型,當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電子合同8篇,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有關電子合同模板8篇

電子合同 篇1

 一、什麼是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隨着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眾多信息化領先的企業越來越傾向於採用簽訂電子合同的方式迅速鎖定客户、降低成本、提升競爭力。但是由於電子合同的准入門檻較高,涉及到安全、技術和法律等多個專業領域,目前真正瞭解的人卻不多。

廣義上的“電子合同”有很多種,但是具備真正法律效力的電子合同非常少。市場上充斥着使用水印、PDF簽名、可視化圖章甚至是PS後的所謂“電子合同”......這些往往是李鬼多於李逵,統統不具備司法效力。而企業簽署的電子合同必須要具備法律效力。那麼我們第一步要搞清楚什麼是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電子合同到底應該具備哪些法律效力呢?

1、首先是電子合同訂立的法律效力。 電子合同也是合同。那麼對於合同的訂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條明確規定:“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由於互聯網的特殊屬性,因此在網上訂立電子合同的一方如果採取強勢手段行使對電子合同訂立過程中的技術管轄權,那就相當於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其電子合同的公正性常常遭到質疑而被推翻。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六條同時還規定,“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可採用“指定特定系統”。所以商務部在《電子合同在線訂立流程規範》強調指出,通過第三方(電子合同服務提供商)的電子合同訂立系統中訂立電子合同才能保證其過程的公正性和結果的有效性。

 2、其次是電子合同簽名的法律效力。

除了訂立電子合同的過程有法律規定以外,訂立電子合同的所採取的技術手段也有明確和嚴格的法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第十四條:“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由此可見,只有使用“可靠的電子簽名”,電子合同才具有與紙質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電子簽名法》對可靠的電子簽名的規定是:“電子簽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名:

1)電子簽名製作數據用於電子簽名時,屬於電子簽名人專有;

2)簽署時電子簽名製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3)簽署後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4)簽署後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如工信部在“可靠電子簽名及數據電文試點項目”中採用的MMEC電子合同技術就是一種可靠的電子簽名技術。 3、最後是電子合同取證與鑑定的法律效力。

我們為什麼需要有效的電子合同呢?這是因為合同的作用除了確立商業活動的內容外,更重要的作用體現在一旦發生法律糾紛,可以成為有效的司法證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電子數據”。但普通數據電文形式的所謂“電子合同”要成為司法證據,必須要遵照嚴格的司法規定。比如需公證機構陪同取證、保管、鑑定等......其過程繁瑣,成本高昂。但採用可靠電子簽名的電子合同“與手寫簽名或蓋章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因此具備了書證的法律效力,其取證和鑑定流程也可參照書證證據,方便快捷。

二、有效電子合同的定義

從上文可以看出,有效的電子合同即可信電子合同,可以與紙質合同具有同等的書證效力。有效可信的電子合同是指締約各方在因特網上、通過第三方電子

合同訂立系統、採用可靠電子簽名技術形成的數據電文。有效電子合同必須同時具備身份可靠、過程有效、結果公正和保障便捷四原則。如工信部推廣的MMEC電子合同標準。

 三、電子合同的易用性和便利性要求

電子合同締約用户對於訂立電子合同除了有法律效力方面的要求之外,還要求籤訂電子合同具有方便性和易用性,即上手快、體驗好。具體説來包括:1)數字證書的易用性,必須支持所有種類數字證書的使用,實現即插入、即簽名、即驗證;2)電子合同文檔的兼容性,必須支持所有格式的合同文檔和附件,包括office、pdf、html以及各種圖片格式等;3)網簽過程還必須具備人性化、交互化、體驗化、快速化。

 四、電子合同服務商的選擇

從電子合同締約用户對於訂立電子合同的有效性、便捷性的雙重要求可以看出,使用真正意義上的、可取代紙質合同的電子合同,對於技術和法律服務兩方面的要求都很高。因此選擇一家較好的第三方電子合同服務提供商不失為明智之舉。電子合同服務提供商的電子合同運營規範必須符合商務部的標準、可靠電子簽名技術標準必須符合工信部的MMEC標準。其提供的第三方電子締約系統一般必須具備電子合同簽署、電子合同提取、電子合同存儲、電子合同驗真等四方面的功能,以及具備數字證書(買賣盾)服務、電子物證鑑定服務、電子商務糾紛調解服務等電子合同保障服務體系。

電子合同 篇2

關鍵詞:電子合同、電子簽名、電子認證、電子合同監管

一、電子合同

隨着電子技術的發展,電子合同得以出現,其雖然也通過電子脈衝來傳遞信息,但是卻不在以一張紙為原始的憑據,而只是一組電子信息。電子合同,又稱電子商務合同,根據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務示範法》以及世界各國頒佈的電子交易法,同時結合我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筆者認為電子合同可以界定為:電子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當事人之間通過電子信息網絡以電子的形式達成的設立、變更、終止財產性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通過上述定義可以看出電子合同是以電子的方式訂立的合同,其主要是指在網絡條件下當事人為了實現一定的目的,通過數據電文、電子郵件等形式簽訂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一種電子協議[1].電子合同的特徵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電子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電子合同這種民事法律行為是雙方或者是多方民事主體的法律行為,當事人之間以電子的方式設立、變更、終止財產性民事權利義務為目的,當事人之間簽訂的這種合同是合同的電子化,是合同的新形式。根據《電子商務示範法》中有關規定,電子合同是以財產性為目的協議,該示範法列舉了大量商業性質的關係。[2]

2、電子合同交易主體的虛擬化和廣泛化。電子合同訂立的整個過程所採用的是電子形式,通過電子郵件、EDI等方式進行電子合同的談判、簽訂及履行等。這種合同方式大大的節約了交易成本,提高了經濟效益。電子合同的交易主體可以是地球村的任何自然人和法人及其相關組織,這種交易方式當然需要提供一系列的配套措施,如建立信用制度,讓交易的相對人在交易前知道對方的資信狀況[3],在世界經濟全球化的今天,信用權益必將成為一種無形的財產。

3、電子合同具有技術化、標準化的特點。電子合同是通過計算機網絡進行的,他有別與傳統的合同訂立方式,電子合同的整個交易過程都需要一系列的國際國內技術標準予以規範,如:電子簽名、電子認證等。這些具體的標準是電子合同存在的基礎,如果沒有相關的技術與標準電子合同是無法實現和存在的。

4、電子合同訂立的電子化。我國《合同法》規定合同的訂立需要有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過程,電子合同同樣也需要具備這些要件。傳統的合同的要約和承諾採用的方式不同於電子合同,電子合同中的要約和承諾均可以用電子的形式完成,它主要輸入相關的信息符合預先設定的程序,計算機就可以自動做出相應的意思表示。

5、電子合同中的意思表示電子化。意思表示的電子化,是指在合同訂立的過程中通過相關的電子方式表達自己的意願的一種行為,這種行為的表現方式是通過電子化形式實現的。《電子商務示範法》中將電子化的意思表示稱之為“數據電文”。

 二、電子合同訂立與成立

電子合同的訂立,是指締約人做出意思表示並達成合意的行為和過程。任何一個合同的簽訂都需要當事人雙方進行一次或者是多次的協商、談判,並最終達成一致意見,合同即可成立。電子合同的成立是指當事人之間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的意見。電子合同作為合同中的一種特殊形式,其成立與傳統的合同一樣,同樣需要具備相關的要素和條件。世界各國的合同法對合同的成立大都減少不必要的限制,這種做法是適應和鼓勵交易行為,增進社會財富的需要,所以説在電子合同的成立上,只要當事人之間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的意見即可成立。關於合同中的主要條款,現行的立法是很寬泛的,我國的《合同法》第12條做了列舉性的規定,但是該列舉性規定是指一般條款。筆者認為,就合同的主要本質而言,在合同主要條款方面如果當事人有約定,要以雙方約定為主要條款,如果沒有約定的可以根據合同的性質的予以確定合同主要條款。

合同的成立與合同的訂立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兩者既有聯繫又有區別。電子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備相應的要件。首先,訂約人的主體是雙方或者是多方當事人,合同的主體是合同關係的當事人,他們實際享受合同權利並承擔合同義務的人。[4]其次,訂約當事人對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標誌在於合同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最後,合同的成立應該具備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合同法》第13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

(一)要約和要約邀請

要約是指締約一方以締結合同為目的而向對方當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關於要約的形式,聯合國的《電子商務示範法》第11條規定:除非當事人另有協議,合同要約及承諾均可以通過電子意思表示的手段來表示,並不得僅僅以使用電子意思表示為理由否認該合同的有效性或者是可執行性。要約的形式,即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要約通常都具有特定的形式和內容,一項要約要發生法律效力,則必須具備特定的有效要件:1、要約是由具有訂約能力的特定人做出的意思表示。2、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3、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4、要約的內容必須明確具體和完整。5、要約必須送達受要約人。[5]

要約邀請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在電子商務活動中,從事電子交易的商家在互聯網上發佈廣告的行為到底應該視為要約還是要約邀請?[6]在該問題上學界有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是要約邀請,他們認為這些廣告是針對不特定的多數人發出的。另一種觀點認為是要約,因為這些廣告所包含的內容是具體確定的,其包括了價格、規格、數量等完整的交易信息。筆者認為,雖然電子商務是新型的商業活動形式,但是其與傳統商業活動的區別只是使用的中介媒介不同,其法律特徵應當是相同的。因此,就該問體的區分仞然要回到《合同法》中去解決。根據法律的規定,判斷網絡廣告是否屬於要約邀請的標準是:1、意思表示的內容是否具體確定,2、其發出人是否有受該意思表示約束的意圖。

要約一旦做出就不能隨意撤銷或者是撤回,否則要約人必須承擔違約責任。我國《合同法》第18條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由於電子交易均採取電子方式進行,要約的內容均表現為數字信息在網絡上載播,往往要約在自己的計算機上按下確認鍵的同時對方計算機幾乎同步收到要約的內容,這種技術改變了傳統交易中的時間和地點觀念,為了明確電子交易中何謂要約的到達標準,《合同法》第16條第2款規定:“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7]

(二)承諾

承諾,又稱之為接盤或接受,是指受要約人做出的,對要約的內容表示同意並願意與要約人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我國的《合同法》第21條規定:“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否構成承諾需具備以下幾個要件: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做出。2、承諾必須是對要約明確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3、承諾的內容不能對要約的內容做出實質性的變更。4、承諾應在要約有效期間內做出。要約沒有規定承諾期限的,若要約以對話方式做出的,承諾應當即時做出,要約以非對話方式做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間內承諾,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承諾的撤回,是指受要約人在發出承諾通知以後,在承諾正式生效之前撤回承諾。根據《合同法》第27條的規定:“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達到要約人之前或者是承諾通知同時達到要約人。”因此,承諾的撤回通知必須在承諾生效之前達到要約人,或者是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撤回才能生效。如果承諾通知已經生效,合同已經成立,受要約人當然不能在撤回承諾。對承諾的撤回問題學界有不同的觀點,反對者認為電子商務具有傳遞速度快,自動化程度高的特點,要約或者承諾生效後,可能自動引發計算機做出相關的指令,這樣會導致一系列的後果。贊同承諾撤回的學者則認為不管電子傳輸速度有多快,總是有時間間隔的,而且也存在網絡故障、信箱擁擠、計算機病毒等突發性事件的存在,似的要約、承諾不可能及時到達。筆者認為,撤回承諾同要約的撤銷同樣重要,這種民事權利不能剝奪,否則會破壞我國《合同法》的體系與精神。

三、電子合同成立時間與地點

電子合同成立時間,是指電子合同開始對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的時間。在一般情況下電子合同的成立時間就是電子合同的生效時間,合同成立的時間是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效力的時間。一般認為收件人收到數據電文的時間即為到達生效的時間。聯合國《電子商務示範法》第15條和我國的《合同法》第16條的規定基本相同。[8]如收件人為接收數據電文而指定了某一信息系統,該數據系統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收到時間。如收件人沒有指定某一特定信息系統的,則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一信息系統的時間為收到時間。對於什麼是“進入”,筆者認為,一項數據電文進入某一信息系統,其時間應是在該信息系統內可投入處理的時間,而不管收件人是否檢查或者是否閲讀傳送的信息內容。

認定發送和接收電子合同的時間對於判斷交易成立和生效具有重要的意義。我國的《合同法》對此只是做了原則性的規定。根據《合同法》和民事法律關係基本原理和電子合同的實際情況,認定發送和接收電子通訊時間的默認規則為,在雙方沒有相反約定的情況下,某個電子信息進入某個輸送人無法控制的信息系統就視為該信息已經被髮送,如果信息先後進入了多個信息系統,則信息發送的時間以最先進入其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服務器,在發送到接收人的計算機系統,那麼該信息被髮送的時間就是先進入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服務器的時間。[9]在判斷信息接收時間方面,如果電子信息的接收人指定了一個信息接收系統,則電子信息進入該系統的時間即為信息接收的時間。

電子合同的成立地點,是指電子合同成立的地方。確定電子合同成立的地點涉及到發生合同糾紛後由那地、那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法律問題。我國《合同法》第34條規定,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採用電子意思表示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要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要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我國立法對電子意思表示採取的是“到達主義”,所以規定以收到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其原因是考慮到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和特殊性問題。我國《合同法》第34條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是因為電子交易中收件人接收或者檢索數據電文的信息系統經常與收件人不在同一管轄區內,上述規定確保了收件人與視為收件地點的所在地有着某種合理的聯繫,可以説我國《合同法》這一規定充分考慮了電子商務不同於普遍交易的特殊性。

 四、電子簽名與電子認證

電子合同成立是雙方當事人意思一致的結果,在傳統的合同訂立過程中,國際上通行的做法是用雙方當事人的簽字來確定雙方的意思表示。我國的《合同法》第32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自雙方當事人在合同書上簽名或者加蓋公章時合同成立。”當事人的簽字或者蓋章,意味着自然人或者法人在合同書上簽名或者是加蓋公章合同才發生法律效力。在電子商務合同中,要在這種合同書上簽字或者蓋章是很困難的。所以,在實踐中用何種技術來解決簽名和蓋章問題是電子合同成立與生效的關鍵。

美國是世界上最先授權使用數字簽名的國家,他規定了用密碼組成的數字與傳統的簽字具有同等的效力[10].從技術的角度而言,電子簽名主要是指通過一種特定的技術方案來賦予當事人一個特定的電子密碼,確保該密碼能夠證明當事人身份的作用,而同時確保發件人發出的資料內容不被篡改的安全保障措施。電子簽名的主要目的是利用技術的手段對數據電文的發件人身份做出確認及保證傳送的文件內容沒有被篡改,以及解決事後發件人否認已經發送或者是收到資料等問題。[11]因此,驗證解密得到的結果與經過計算後的結果必然不同,從而保證了電子信息的真實性與完整性[12].

電子認證與電子簽名一樣都是電子商務中的安全保障機制,是由特定的機構提供的,對電子簽名及其簽署者的真實性進行驗證的服務。電子認證,是指由特定的第三方機構通過一定的方法對簽名及其所做的電子簽名的真實性進行驗證的一種活動。電子認證主要應用於電子交易的信用安全方面,保障開放性網絡環境中交易人的真實與可靠。電子認證是確定某個人的身份信息或者是特定的信息在傳輸過程中未被修改或者替換。[13]電子認證即可以在當事人相互之間進行,也可以由第三方來做出鑑別。電子商務活動常常是跨國境的,各個參與方就需要有不同的國家的認證機構對各自的身份進行認證,並向電子商務活動的相對方發放認證證書,這在實踐中就需各國相互承認對方國家認證機構發放的電子認證證書的效力。

在認證機構的設立上,必須強調認證機構是一個獨立的法律實體,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數字服務,並且能夠以自己的財產提供擔保,能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自己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他必須是保持中立,並具有可靠性、真實性和公正性。電子認證機構一般不得直接和客户進行商業交易,也不能在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活動中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而只能通過發佈公正的交易信息促成當事人之間的交易。它必須能被當事人接受,也就是説,它應當在社會具有相當的影響力和可信度,並足以使人們在網絡交易中願意接受其認證服務。當事人對電子認證機構的接受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在網絡交易中默示承認或者是基於成文法律的要求。另外,電子認證機構不能以盈利為目的,認證機構應當是一種類似於承擔社會服務功能的公用事業,其營業的宗旨應該是提供公正、安全的交易的環境,保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促進電子合同交易,加快電子商務的發展。

 五、電子合同生效

電子合同的成立只是意味着當事人之間已經就合同內容達成了意思表示一致,但合同能否產生法律效力,是否受法律保護還需要看他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即合同是否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電子合同的成立並不等於電子合同的生效,電子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符合法律規定的生效要件。雖然我國的《合同法》沒有對合同的生效做出具體的規定,但是電子合同是一種典型的民事法律關係。我國的《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以下幾個要件: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這些條件是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有的電子合同還需具備特殊要件,如有些特殊的電子合同還需到有關部門辦理批准登記手續後才能生效。電子合同的生效需具備以下幾個法定要件: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的要件在學理上又被稱為有行為能力原則或主體合格原則。[14]行為人必須具備正確理解自己行為性質和後果,獨立地表達自己的意思的能力。

(二)電子意思表示真實。是指利用資訊處理系統或者電腦而為真實意思表示的情形。電子意思表的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包括但不限與電話、電報、電傳、傳真、電郵、EDI、因特網數據等,具體通過封閉型的EDI網絡,局域網與因特網連接開放型的因特網或傳統的電信進行電子交易信息的傳輸。

(三)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是指電子合同的內容合法。合同有效不僅要符合法律的規定,而且在合同的內容上不得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在我在我國,凡屬於嚴重違反公共道德和善良風俗的合同,應當認定其無效。

(四)合同必須具備法律所要求的形式。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無法確認電子合同的形式屬於那一種類型,儘管電子合同與傳統上面合同有着許多差別,但是在形式要件方面不能阻擋新科技轉化為生產力的步伐,立法已經在形式方面為合同的無紙化打開了綠燈。法律對數據電文合同應給予書面合同的地位,無論意思表示方式是採用電子的,光學的還是未來可能出現的其他新方式,一旦滿足了功能上的要求,就應等同與法律上的“書面合同”文件,承認其效力。[15]

電子合同 篇3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購銷買賣電子合同

甲方與乙方下列物品的買賣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協議以期共同遵守。

一、產品名稱、型號、數量、金額:

合計人民幣金額:貳佰零肆萬玖仟陸佰元整(小寫:¥2049600.00元)

二、產品的質量標準:

按乙方產品出廠檢驗標準執行。

三、供貨方式:

一次性或分批供貨,甲方每批訂貨應提前一週以書面訂單形式將所需貨物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通知乙方,按乙方確認後的數量和交貨日期履行。

四、交貨地點、方式及運費承擔:

1、交貨地點:甲方公司地址:指定地點有變更請及時通知乙方。

2、運費由( 乙方 )方承擔。

五、包裝要求:按照乙方公司產品包裝規範予以包裝。

六、產品價格:

因市場情況發生較大變化,乙方需要對產品價格作必要調整時,應由甲、乙雙方 協商確定。

七、產品的驗收:

1. 保證質量,包退包換,若乙方所提供的產品質量未能達到本買賣電子合同第二條規定的質量要求,乙方應給予更換,並承擔退貨運費,乙方不承擔甲方提出的任何直接或間接所造成的產品經濟損失。甲方在收到貨後經過檢測、檢驗,確認質量、數量完全符合

要求後方可入庫。如甲方對乙方所發的產品質量有異議,應當在收貨後1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乙方提出,並將不合格產品樣品寄至乙方公司,乙方在接到甲方書面異議和樣品後,應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

2、如甲方未在上述期限內提出異議或未經檢驗使用的,視為乙方交付的產品質量符合約定的質量要求。

八、結算方式及期限 :

1,付款方式:電匯、現金。

2,付款期限及條件:甲方單月月結款應在次月10日前將全部貨款結清。

3,乙方收款賬號為:

賬户名稱:

賬 號:

開户銀行:

九、違約責任:

本買賣電子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雙方均應自覺遵守,若一方違約,應向非違約方賠償損失。

十、買賣電子合同糾紛的解決:

1、買賣電子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均可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訴。

2、本買賣電子合同未盡事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買賣電子合同法》執行。

十一、其它約定事項:

若本買賣電子合同附有技術協議的,該技術協議作為本買賣電子合同的附件,是買賣電子合同的組成部分,以及雙方在履行本買賣電子合同過程中的傳真(對帳單、訂單、往來信函),均為本買賣電子合同的補充,與本買賣電子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買賣電子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代表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單位名稱:

(單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電話: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單位名稱: (單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電話: 日期: 年 月 日

電子合同 篇4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經協商,達成以下條款:

(一)甲方將位於 一處住房一間租給乙方,租金每年8000元,由乙方於承租之第一個月(20xx年1月)一次性給付甲方。

(二) 如遇特殊情況確需退租時,甲乙雙方共同協商,由甲方按時間計算並向乙方退還應退租金。

(三)甲方若要退租,需提前一個月告知乙方;乙方若要退租,也需提前一個月告知甲方。

(四)乙方不要改變房屋內部結構,裝修方案需與甲方協商同意。

(五)乙方確保遵紀守法,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六)以上條款甲乙雙方共同遵守,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和訴訟費用。

(七)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另行商定。

(八)本協議由立約人三方各持一份,以便互相監督。

20xx年6月28日

立約人:甲方: 乙方:

中間人:

電子合同 篇5

甲方:四川音樂學院學生會外聯部(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以下簡稱乙方)

本着誠實信用、互利互惠、共同發展的原則,並經過友好協商一致,甲乙雙方就甲方的“LOL電子競技賽”的贊助項目達成以下協議:

(一)贊助項目説明

1、項目:20xx年四川音樂學院(新都校區)“LOL電子競技賽”;

2、贊助內容:系列活動期間活動經費支出;

3、活動時間:20xx年11月27日~20xx年11月28日;

4、活動地點:四川音樂學院(新都校區)

(二)乙方應承擔的義務:

1、全程贊助甲方本次的“LOL電子競技賽”,合計¥3588.00元整人民幣(大寫:弎仟伍佰捌拾捌園整人民幣);

2、協議簽訂後,三天內乙方先一次性付贊助總額的60%給甲方,即¥2152.8元人民幣(大寫:貳仟壹佰伍拾貳園捌角人民幣),同時,甲方出具有效收據;

3、待整個活動結束後即12月29日,經雙方確認無誤,乙方再在三天內一次性付清另外的40%餘款,即¥1435.2元人民幣(大寫:壹仟弎拾伍園貳角人民幣)。

(三)乙方享有的回報:

1、乙方享有本次活動的冠名權(詳見補充協議);

2、甲方為乙方提供本次“LOL電子競技賽”活動的相應宣傳形式。主要包括:條幅宣傳、展板宣傳、廣播通告宣傳、傳單宣傳、網絡宣傳 [詳細操作過程見下“甲方應承擔的義務”];

(四)甲方應承擔的義務:

1、活動冠名:“首屆‘******杯’川音LOL電子競技賽”;

2、條幅宣傳:條幅內容大致為“預祝四川音樂學院新都校區首屆‘**********’LOL電子競技大賽圓滿成功” 條幅規格如下:20米×2條;

懸掛地點:第一教學樓與七彩堂門口(人員集散地);

懸掛時間:11月26日~11月28日;

3、展板宣傳應包含乙方的店名以及所在地址信息:

甲方承諾以乙方認可的宣傳畫報作背景;

展板規格:100釐米×200釐米×1塊、80釐米×120釐米×1塊

展板安置地點:綜合樓1塊、第一食堂1塊(以上皆為人口最密集區);

展板宣傳時間:

綜合樓處:11月18日~11月25日;

一食堂處:11月25日~12月2日

4、廣播通告宣傳包含乙方的店名以及所在地址信息:

本通告以行政方式張貼於各寢室樓公告欄上;

本通告規模:面向全校,除川音物管不允許張貼外,其於1—10棟、11—16棟皆在本通告覆蓋面內;

通告張貼時間:11月1日~11月28日。

5、傳單 包含乙方的店名以及所在地址信息;

宣傳單的發放在11月1日

7、網絡宣傳包含乙方的店名以及所在地址信息

本次網絡宣傳通過微信、微博公眾號

宣傳時間為11月19日。

(五)約束機制:

如果乙方違約,甲方將追究相應責任並要求賠償因此甲方所受的一切損失; 如果甲方違約,如未按承諾提供條幅、展板等宣傳,或宣傳上未按承諾提供乙方的信息,乙方有權利減少(情節嚴重時可拒絕)支付剩餘款額。

(六)附則:

1、本協議的合作時間為20xx年11月1日~20xx年11月29日。

2、在執行過程中,如果雙方有因不可預測的因素導致在雙方之間可能產生的一切爭論、異議和糾紛均雙方可協商解決。

3、保密條款:雙方應保守協議條款的祕密;

4、未盡事宜,如期間活動學校次序如有變動,甲方需提前通知乙方,並作相應

協商;協商後所達成的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協議共二頁,簽字時協議為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經雙方簽約代表簽字並蓋章(或手印)後生效;

6、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至20xx年11月28日活動結束止;

(七)補充協議:

1、乙方對本次活動冠名如下“‘****杯’LOL電子競技賽”;

2、在活動進行時,因人流量較大,學校活動、通知極多,各寢室樓下通告欄上的通告,以及室外展板難免會遺失,甲方有責任定期檢查條幅、展板、通告是否就位;同時,乙方在抽查過程中需基以一定基數,以免雙方產生不必要的不愉快;當乙方抽查到甲方的一些宣傳有失誤時要及時通告甲方,甲方會根據條約馬上整改,履行條約內容。情節輕時不算違反合同。

3、甲乙雙方需保持經常聯繫,信息共享,避免不必要的誤解;也應避免因一些小的失誤而刻意刁難對方,簽約雙方應友好合作。

4、乙方在活動進行時對甲方的宣傳有監督的權利。

5、甲方保留本次活動最終解釋權。

甲方:川音新都校區學生會外聯部 乙方:************

(蓋章) (蓋章)

簽約代表:簽約代表:

簽約地點: 簽約地點:

簽字日期:年月 簽字日期: 年 月 日

電子合同 篇6

摘要:電子合同是同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以數據電文為載體訂立的,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力義務瓜葛的協定。電子商務是電子信息技術快速發展的產物,以電子方式訂立合同,1方面給經貿發展帶來了極大的便利,另外一方面也帶來了許多新的問題,請求咱們必需制訂新的法律規則。

癥結詞:電子合同;基本範疇;法律分析

電子合同的基本範疇,是鑽研電子合同的訂立、效率、實行和糾紛的解決等其他問題的邏輯出發點。鑽研電子合同的內涵、特徵以及本色等基本範疇是無比必要的。

電子合同毫不僅僅是簡單的“紙質合同的電子化”。在現代信息技術引進以前, 傳統的合同情勢主要有口頭以及書面兩種情勢。後來發生的通過電子脈衝傳輸的電報、電傳以及傳真,接管方也能患上到1張輸出稿作為書面證據。然而,跟着現代信息技術的利用,電子合同僅表現為1組高科技的電子信息而已經。

電子商務是通過1系列的電子合同文件促成以及實現交易的,因而合同是電子商務的核心內容。正如有的學者所指出,“能否通過網絡的電子數據交流成立1個在法律上有效的合同,這是互聯網上電子商務患上以發展的最癥結問題。”

電子合同科學內涵的法律分析

我國目前尚未對於電子合同進行明確的法律定義。一九九七年一一月六日至七日在法國首都巴黎,國際商會舉辦的世界電子商務會議,被認為作了“關於電子商務最權威的概念論述:電子商務(ELECTRONIC COMMERCE),是指對於整個貿易流動實現電子化。從涵蓋規模方面可以定義為:交易各方以電子交易方式而不是通過當面交流或者直接面談方式進行的任何情勢的商業交易;從技術方面可以定義為:電子商務是1種多技術的聚攏體,包含交流數據(如電子數據交流、電子郵件)、取得數據(同享數據庫、電子公告牌)和自動捕獲數據(條形碼)等。”

在聯合國第五一次會議上通過的、影響深遠的一九九六年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業示範法》採取的也是廣義上的電子商務概念,其第二條將“數據電文”界定為“係指經過電子手腕、光學手腕或者相似手腕生成、貯存或者傳遞的信息,這些手腕包含但不限於電子數據交流(EDI)、電子郵件、電報、電傳或者傳真”。

合同是指同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力義務瓜葛的協定。合同擁有下列特徵:(一)合同是1種協定,因此必需有可以證明的協定存在。(二)合同是1種民事法律行動,因此合同的內容以及情勢必需合法。(三)合同是以產生必定民事法律後果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動,因此必需在合同中設立、變更或者者終止某種民事權力義務瓜葛。(四)合同是雙方或者多方意思表示1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動,因此必需肯定雙方或者多方當事人的民事行動能力以及意思表示是不是真實。(五)合同是同等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簽訂的協定,因此訂立合同必需相符同等、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譽原則,而且各方當事人都同等地遭到法律的維護以及束縛。

電子合同是同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以數據電文為載體訂立的,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力義務瓜葛的商務協定。從廣義上説,“不管是完整的或者不完整的在線合同,也不管是當事人1方或者多方使用電子方式進行要約或者許諾,只要合同訂立進程使用了數據電訊方式,都可包含在電子合同內。”

電子合同是數據電文情勢的合同,數據電文是指以電子、光學、磁或者者相似手腕生成、發送、接管或者者貯存的信息,在廣義上包含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流、電子郵件、電子簽名、手機短信、電子聊天記錄、電子視頻、電子音頻、電子公告牌記錄、電子資金劃撥、數據庫等。

電子合同與其他情勢的商務合同1樣,都是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力義務瓜葛的協定,只是合同的載體產生了變化(以數據電文為載體),從而導致訂立方式、簽名方式、實行方式等事項也隨之產生某些變化。

電子合同有廣義以及狹義之分,廣義的電子合同是指所有以數據電文情勢所訂立的合同。狹義的電子合同專指通過計算機網絡情勢訂立的,以交易為目的的數據電文協定。

電子合同本色以及特徵的法律分析

儘管不同的學者對於電子合同特徵的表述不盡不同,然而,“電子合同”在本色上是“合同”,而以“電子”為特徵,是患上到學界公認的。

電子商務交易主體是通過電子方式進行商業交易的企業、個人以及其他組織。

因特網是1種工具,是1種高檔形態的信息存儲、處理、傳遞的工具。只要有接入裝備(如計算機以及電話線),就能夠成為網絡用户,就有可能產生商業交易。因而,在必定意義上,所有的網絡用户都是電子商務的交易主體。通常,人們習氣將因特網構築的人類展開信息交換以及產生商務行動的環境稱為“虛擬”社會。用“虛擬”1詞來描寫區分於傳統的現實社會的特徵,比如,看不到真正的人、企業及其存在狀態,只有數字符號辨識其主體,也只有數字情勢傳遞他們的信息。也就是説,“虛擬”只是説明這類環境、方式、手腕的特殊性,其真正從事電子商務流動的主體仍是現實中的民事主體。

有的學者將電子合同的特色概括為,“1是其意思表達方式不同。電子合同以人體感官不能直接感知的電子數據傳輸意思,須經機器解譯後方能為人所理解。2是當事人身份確認方式不同。電子交易訊息所顯示的發信人與實際上的製作人或者發出者,不必定是同1人,當事人須藉助電子簽名、數字證書等技術手腕與服務,來肯定其歸屬及對於方身份。3是合同行動事實要素的肯定方式不同。電子合同的意思表示,須以時間戳、指定信息系統等新的辨別標準,來肯定其是不是達到和達到的時點。雖然電子合同在諸多方面與傳統合同法規則有所不同,但其實不表明它完整不受合同法的調劑。電子合同本色上是當事人意思表示1致的結果,因此它依然屬於民商事合同。”

合同的法律規範,其目的是為了維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護社會經濟秩序,增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依據《合同法》的規定,電子合同行動的基本原則主要包含同等原則、自願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譽以及合法性原則。

依法成立的電子合同,對於當事人擁有法律束縛力。依法成立的電子合同,受法律維護。當事人應該依照商定實行自己的義務,不患上擅自變更或者者消除合同。

電子合同 篇7

供方: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地址:

需方: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地址: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乙方向甲方購銷電子元器件的事宜達成一致意見,簽訂本合同如下:

一、標的情況

名稱

名稱

數量

單價

總價

合計

總量

合計

二、供貨確認

1、乙方向甲方提供《購銷明細表》並以此作為甲方供貨的依據。要求《購銷明細表》字跡清楚,並應詳細列出購銷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價格等要求。

2、甲方收到乙簽字蓋章的《購銷明細表》後,如無異議,應在24小時內,將由甲方代表簽字蓋章並注“同意”的該單郵件至乙方,並即按該單之要求執行。雙方簽字蓋章的《購銷明細表》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三、品質檢驗

1、甲方在將產品供給乙方前,需對產品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甲方確認的企業標準進行檢驗。如在合同附本中有技術協議書,甲方還要執行該協議書之各條規定。每批供貨產品應有甲方品質管理部門的質檢合格證,或質保書。乙方在接收貨物後,由乙方品管部門在甲方所在地按上述檢驗方法進行復檢。乙方複檢結果是最後的品質裁決(執行標準有爭議另議)。

2、甲方按《購銷明細表》提供的批次產品質量合格率應不小於________%。

3、當發生批次產品不合格時,甲方收到乙方的“不合格報告”後,需重新組織生產該產品,以免耽誤乙方的生產進度。

4、甲方不得將乙方已退貨的不合格產品混入下批供貨之中,一經乙方發現有此類情況,甲方須接受乙方按該批產品總價的________倍以上的罰款(罰款金額從乙方向甲方支付的貨款中抵扣)。

四、不合格品處理

1、乙方按標準接收的貨物,其中的不合格品,甲方承擔退換責任。

2、乙方按標準檢驗定為不合格品的產品,又被乙方判為可特採、讓步接收、挑選使用的該批產品,乙方將按其總價值的________%的幅度扣款,甲方應予承擔。其中確認不可使用的貨物,按上條執行。

3、乙方不得將混有其他加工單位的不合格品退給甲方,如有此種行為,一經甲方鑑別出來有其他加工單位的退貨件,乙方按該批產品總產價值的________倍賠償甲方。

五、供量控制

1、甲方在沒有徵得乙方同意的情況下,不得以任何理由推遲交貨期或減少供貨數量。

2、甲方在沒有徵得乙方同意的情況下,不得擅自加工多於計劃安排的產品數量,以免甲、乙雙方在執行合同的過程中,乙方提出臨時更改時無法實施。

六、包裝、運輸

包裝應用標準包裝,由乙方提供布袋、週轉箱,費用由乙方負責,其它小件包裝由甲方負責,乙方協助運輸。

七、驗收

甲方將貨物送至乙方後,由乙方倉管人員清點,甲方監點。如甲方不參與監點,則以乙方清點數為準。不足數量由甲方補齊。乙方到甲方提貨時,乙方提貨人員在甲方處負責清點大包裝數量,具體數量由乙方在入庫時清點,如有誤差,乙方應於當日通知甲方,甲方必須在通知到達兩日內,派人員到乙方處核對,否則以乙方清點實際數目為準。

八、協助支持

乙方在生產中造成的甲方所供產品的損壞件,需請甲方協助返工,其返工費用由乙方承擔。

 九、質量追訴期:________年。

十、雙方每月________日對帳一次,以保持賬目一致。

十一、付款方式:

月結________天。

十二、合同糾紛

1、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2、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聯繫方式:

簽約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

聯繫方式:

簽約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電子合同 篇8

甲方(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

經濟性質:____________(所有制)

乙方(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

經濟性質:____________(所有制)

(如有兩個以上聯營單位,依次稱丙方、丁方……)

以上各單位,本着互利互惠、共同發展的原則,在不改變各自所有制性質、財政物資渠道及隸屬關係的前提下,相互協作生產(或開發)____產品,經充分協商,決定聯合組成____________聯合總公司(或集團,系非法人的合夥組織),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聯營宗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聯營項目及各方分工

在本合同有效期間,聯營成員就下列項目的協作和分工,達成下列一致的意見: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經營範圍與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聯營常設機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合總公司的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隸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經濟性質:

________________(所有制)聯營,核算方式聯營成員各自經營,獨立核算。

第五條聯營企業的組織機構

總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由各聯營成員的法定代表人組成,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任期________年,可以連選連任。董事長、副董事長可以兼任總公司的經理、副經理。

董事會是總公司最高決策機構。其職責是組織實現聯營成員之間在生產、銷售、供貨、技術服務、信息等方面簽訂的合同,協調聯營成員之間的協作關係。

總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經理負責制。總公司設經理一名、副經理____名,由董事會聘請,任期____年。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處理總公司日常事務,副經理協助。經理、副經理下設辦公室、服務部、供銷部、生產部……等等。

第六條聯營成員的權利與義務

1.聯營成員各是獨立經濟實體,各自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聯營成員對總公司的債務不承擔任何責任。總公司對聯營成員的債務亦不負連帶責任。

2.聯營成員間的業務往來(包括提供原材料,零部件,半成品,委託加工、改制、經銷產品,統一接受訂貨,科研協作,技術服務,技術轉讓等),須分別訂立合同,實行內部優惠價。其權利義務關係受經濟合同法調整。

3.聯營成員所需的同質同價產品,能在本總公司內加工的,不得到總公司外加工。

4.聯營成員有權優先獲得本公司內部的科研成果和經濟信息。

5.聯營成員的財產所有權、正常經營活動和合法收入受法律保護。總公司及任何聯營成員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預和處分。

6.聯營成員有退出總公司的自主權。但退出簽訂的各項合同和協議仍應繼續履行,直至合同或協議履行完畢或經訂約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終止。

7.凡與總公司業務有關的生產、科研、供應、銷售等企業、事業單位,承認總公司的協議、章程,自願加入總公司,可以提出申請,經總公司董事會批准即成為聯營成員。

8.聯營成員退出或新的成員加入本聯營,不影響總公司的存在。

9.聯營成員有獨立進行其他經濟活動的自主權。

第七條違約責任

1.聯營成員對總公司依照合同分配的、或依照合同規定所應承擔的協作任務,因不可抗拒的事由確屬無法承擔的,應在不可抗拒的事由發生後____________________(時間)內,及時通知總公司。由於其他原因不願繼續承擔協作任務的,應在____________________(時間)內報告總公司。

2.聯營成員由於不可抗拒的事由確實無法承擔協作任務,而給他方造成經濟損失的,不負賠償責任;由於其他原因不願繼續承擔協作任務,而給他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條本合同經各聯營成員簽字後,報請有關主管部門審批後生效。合同中如有未盡事宜,由聯營成員共同協商修改。

第九條本合同生效日,即總公司董事會成立之時。

第十條本合同正本一式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