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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可調價格的合同價款調整方法

欄目: 合同範本 / 發佈於: / 人氣:1.77W

市各委、辦、局、行,市各建設、施工、諮詢單位:

關於可調價格的合同價款調整方法

為更好地貫徹《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進一步規範建設工程造價計價行為,維護公開、公平、公正的競爭秩序和發、承包雙方的合法權益,現就工程量清單計價施工合同價款的確定與調整、結算與支付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合同價款的確定

發、承包雙方簽訂施工合同時,有關條款的訂立應與招投標過程中形成的要約與承諾保持一致,體現招投標活動的嚴肅性。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以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招投標工程,在施工合同簽訂後另行簽訂補充協議的,應由發包人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且補充協議與原合同不得有實質性背離,否則不能作為竣工結算的依據。

(一)合同價款形式的確定

發包人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擬採用的合同價款形式,以便投標人考慮風險,合理報價。合同價款形式通常有以下三種:

⒈固定單價合同

實行工程量清單招標的工程應當採用固定單價合同,以體現風險共擔的原則。發、承包雙方必須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風險範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並約定超出風險範圍時的綜合單價調整辦法。

風險範圍包括:

⑴工程量增減幅度在約定範圍內,綜合單價不調整;

⑵主要材料價格變化幅度在約定範圍內,材料價格不調整;

⑶國家有關政策性調整(如預算工資單價調整),原則上應予以調

整,但需在合同專用條款中明確。工程量清單漏項、設計變更以及施工條件變更不應包括在承包人的風險範圍內,價款調整方法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⒉固定總價合同

實行工程量清單招標的工程,一般不宜採用固定總價合同。但工期在一年以內,或合同總價在100萬元以內,並且施工圖設計深度符合規定的工程,可採用固定總價合同。

採用固定總價合同的工程,招標人應給投標人提供足夠時間(招標文件發出後,一般不少於7個工作日),在投標前複核確認清單工程量的準確性,修正招標文件中的缺陷或錯誤,明確包乾範圍,否則,不得采用固定總價合同形式。同時,發、承包雙方必須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合同價款的風險範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

如果包乾範圍僅指招標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單,出現漏項屬於招標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單漏項,應當由發包人負責並補充計入相應費用;如果包乾範圍是指完成該項目,出現漏項承包人應當及時提出,並與發包人協商計入相應費用。

風險範圍包括:

⑴按包乾範圍計取包乾風險費用,包乾範圍內不宜調整合同價款,包乾風險費用根據工程工期的長短,按合同價的3%~8%計取;

⑵不計包乾風險費用,主要材料價格變化幅度在約定範圍內,材料價格不調整;

⑶國家有關政策性調整(如預算工資單價調整),計取了包乾風險費用,不宜調整,未計取包乾風險費用,原則上應予以調整,但需在合同專用條款中明確。合同包乾範圍外的設計變更、施工條件變更不應包括在承包人的風險範圍內,價款調整方法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⒊可調價格合同

實行工程量清單招標的工程,一般不宜採用可調價格合同。確實需要採用的,發、承包雙方應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綜合單價和措施費的調整方法。

調整因素:

⑴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

⑵省、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佈的價格調整;

⑶經批准的設計變更以及清單漏項、誤算和估算量的調整; ⑷施工條件、工期變化等(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額外費用; ⑸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

(二)其他項目費的確定

⒈施工配合費:發包人單獨分包的工程,總包單位按分包工程造價的2%~5%計取,具體百分比應在合同專用條款中明確。

⒉工程按質論價:發包人要求工程質量達到垂虹杯、姑蘇杯、揚子杯、魯班獎、國家優質獎等優質工程時,承包人增加的施工成本,根據省費用計算規則規定的標準在合同專用條款中明確。招標文件中已明確約定的,按招標文件約定。

⒊工期獎:發、承包雙方應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提前工期獎的計取方法,計算工期提前天數時,應以合同工期為準。

二、合同價款的調整

在合同專用條款中有關工程價款調整的條款不得簡單填寫為“按文件規定”或“按實調整”,應明確調整的範圍、內容和方法。

(一)工程量的調整

工程量調整範圍:清單漏項、計算誤差、估算工程量、設計變更等。 工程量調整方法:

⒈採用固定單價或可調價格合同,清單漏項、計算誤差、估算工程量等均按實調整。

⒉合同約定範圍外的設計變更按實調整。

⒊施工期間承包人完成發包人要求的合同外的零星簽證用工等,由承包人提出現場簽證,發包人(監理)確認後,其費用列入零星工作項目計價表。

二)綜合單價的調整

綜合單價的調整範圍:工程量變更、材料價格變化、預算工資單價等政策性調整、項目特徵變更、暫定價等。

綜合單價的調整方法:

⒈因工程量的變化調整單價

⑴因清單計算誤差或估算量的調整以及設計變更引起工程量的增減在±15%以內(含15%),應執行原有的綜合單價;超過±15%,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減少後剩餘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由承包人提出,經發包人確定後,作為結算的依據。

⑵因清單漏項或設計變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單項目,其綜合單價的確定按下述方法進行:

①合同中已有適用新增項目的單價,按合同中已有的價格; ②合同中只有類似新增項目的單價,可以參照類似價格;

③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新增項目的單價,由承包人提出,發包人確認。雙方不能協商一致的,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佈的計價辦法或計價標準進行計價。

⒉因材料價格的變化調整材料單價

施工期間主要材料價格漲跌幅度在±10%以內(少數高價材料漲跌幅度可適當降低),其價差由承包人承擔或受益,超過±10%,超過部分價差由發包人承擔或受益。

⒊因人工工資單價的政策性變化調整單價

為方便計算,不對所有清單項目中的預算工資單價進行調整,而是隻增加一項總人工費補差,並按中標價中的管理費率和利潤率計算隨人工費增加而增加的管理費和利潤。

⑴工日數的確定:合同約定範圍內的工日數以中標價中的工日數為準。

⑵預算工資單價價差按調整後的預算工資單價減去調整前的.預算工資單價。

⒋因項目特徵的變化調整單價

⑴清單項目中減少一項或幾項子項內容,則直接減去該項子目單價。

⑵清單項目中增加一項或幾項子項內容,則相應增加該項子目單價。子目單價的確定同因工程量的變化調整單價方法。

⑶清單項目中減少一項或幾項子項內容的同時增加一項或幾項子項內容,則重新組價,按上述兩種方法確定。

⑷清單項目中某項子目數量發生變化,則數量按實調整,子目單價不變。

⑸清單項目中某項子目材料規格不變,品牌改變,則只需調整材料價格;規格改變,單價重新確定。

⒌暫定價的調整

⑴暫定材料價格,結算價按實際價調整。

⑵暫定項目費用,結算時能參照計價表的,按計價表計價後調整,不能參照計價表的,按實際費用調整。

(三)措施費的調整

措施費的調整範圍:工程量變更、施工條件改變、工期改變等。 措施費的調整方法:

⒈因工程量變更:腳手、模板、支撐等工程量應隨清單項目中的砌築、砼(鋼筋砼)等工程量的調整而調整,單價按中標價中的價格,新增的措施項目單價確定同新增的清單項目綜合單價的確定方法。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臨時設施費、二次搬運費等以分部分項工程費為基礎計取的措施費,隨分部分項工程費調整而調整。

⒉因施工條件改變:承包人因施工條件的改變(非承包人原因)調整施工方案(經發包人同意),由此引起的措施費變化,由發包人承擔:

⑴修改原有的施工方案,其措施費的增減按實調整;

⑵改變原有的施工方案,則重新計算措施費,由承包人提出,發包人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