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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內續簽三次合同後能否要求籤訂無限期合同

欄目: 合同範本 / 發佈於: / 人氣:9.82K

工作不到十年,但連續簽了三次勞動合同,能否要求籤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十年內續簽三次合同後能否要求籤訂無限期合同

劉某是紡織廠的工人。她年輕時進廠正趕上勞動合同制,跟廠裏簽了3年的勞動合同,連續簽了三次截止到2004年底,她在廠裏已經連續工作了9年。2005年初,劉某的勞動合同到期,廠裏決定跟她再續簽3年勞動合同。劉某要求與公司籤一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遭到公司拒絕,人力資源部經理以“咱們廠裏規定,合同期限只有1年、2年、3年三種。給您籤3年期的合同已經是最長的一種了,你就別不知足了。”劉某不服,遂諮詢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的意見,最後只好與單位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

義賢專家律師評析:按照勞動合同的期限劃分,可將勞動合同劃分為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三種。其中,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不約定終止日期的勞動合同。一般來説,按照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只要達成一致,無論是初次就業的,還是固定工轉制的,都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是《勞動法》規定只有在特定情況下,勞動者才有權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即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義賢律師認為本案中,雖然劉某已是第四次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了,但是,由於劉某在該廠工作不到10年,因此,工廠有權拒絕與劉某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新法新規: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上案中的劉某顯然還不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但是,《勞動合同法》出台以後情況就大不一樣了,劉某在同一用人單位雖然連續工作不滿10年,但是她與單位已經連續訂立兩次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續訂的,單位理所當然要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今後對於“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在十年以內的”,以及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內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都應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相關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1994年7月5日)

第二十條: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期限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三種。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月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4號)

第16條:根據《勞動法》第20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人民法院可以視為雙方之間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係,並以原勞動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

4、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説明》(勞辦發)[1994]289號

第20條:本條中的“當事人雙方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是指已有勞動合同到期雙方同意續延的,並非指原固定工同意而一律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5、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995年8月4日)

第20條: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不約定終止日期的勞動合同。按照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只要達成一致,無論初次就業的,還是由固定工轉換的,都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6、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

第2條:在用定工制度向勞動合同制度轉變過程中,用人單位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勞動者,如果其指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1)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

(2)工作年限較長,且距法定退休年齡十年以內的;(3)復員、轉業軍人初次就業的;(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7、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2002.2.1)

第十四條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全國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或者“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

(二)復員、轉業退伍軍人初次分配工作的;

(三)建設徵地農轉工人員初次分配工作的;

(四)尚未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時,勞動者連續工齡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10年以內的

(五)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情形。

8、《廣東省勞動合同管理規定》(1995年4月7日)

第十四條 勞動合同期限分為:

(一)有固定期限的(臨時工合同期不得超過1年);

(二)無固定期限的;

(三)以完成某一項任務為期限的。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適用於常年性技術崗位和工種。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必須明確終止和解除合同的條件。

9、《關於修改<天津市實施勞動合同制度規定>的決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8號)

第九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雙方同意簽訂或者續延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更多訊息請關注義賢官網:)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 勞動者與本單位建立勞動合同關係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的;

(二) 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因期限屆滿而終止時,勞動者男性四十五週歲以上,女性四十週歲以上,且連續工齡滿十五年以上的;

(三) 法律、法規有特殊規定的。

10、《江蘇省實施勞動合同制度辦法》(試行)(1997年12月15日)

第七條 勞動合同的期限,由用人單位根據工作崗位的特點、工作需要和勞動者本人條件與勞動者協商約定。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第八條 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當事人應當商定合同終止的條件。

第九條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工作時間較長且距離退休年齡10年以內的老職工,(義賢新浪微博:@義賢律師事務所)如果本人申請,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11、《浙江省勞動合同辦法》(浙江省人民政府第7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2年11月1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54號公佈)

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以完成某工作事項或者某工作量為期限等。勞動合同的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確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或者連續工齡滿2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必須明確終止條件,不得將法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約定為終止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