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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質隔牆板分包合同

欄目: 合同範本 / 發佈於: / 人氣:8.22K

總包方: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輕質隔牆板分包合同

分包方:北京鑫凱建築材料有限責任公司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設部頒發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及北京市相關規定為明確雙方在施工過程中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自由小鎮A1、A2號住宅樓、東方玫瑰家園A5#、A6#住宅樓陶粒水泥增強隔牆板供貨及安裝事項的有關事宜,簽訂本合同。

工程概況

1.1 工程名稱:自由小鎮A1、A2號住宅樓、東方玫瑰家園A5#、A6#住宅樓

 1.2 工程地點:北京市通州區梨園鎮小街村

1.3 承包範圍:

1.3.1具體承包範圍為9cm隔牆板的供貨及安裝(不包含水電專業埋設管件開槽;包含試驗檢驗費、二次運輸費)(以下簡稱分包工程) 。

1.4承包方式:採用包工包料、包質量、包工期、包安全文明施工方式。

1.5 質量要求:

1.5.1陶粒水泥增強條板符合華北標準圖集《輕質陶粒隔牆板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符合對門頭板、十字牆、丁字牆、牆轉角、牆與砼件結合處等設計要求。

1.5.2分包方應向總包方提供該產品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技術質量資料包括:相關檢測報告、質量合格證、生產廠家資質證書、產品專利證書或授權證明、質量承諾、產品使用説明書以及符合國家相關規定施工技術資料等。

1.6 供貨要求及工期要求:

1.6.1供貨要求:合同簽訂20日後,分包方按總包方確認規格數量、材料進場時間分批連續供貨送至施工現場,供貨、施工總週期不超過 天。

1.6.2安裝施工:執行國家現行建築安裝工程施工操作規程、施工驗收規範及質量檢驗標準。

1.6.3工期要求:遵守發包方及總包方的工期進度要求。

1.7 合同價款:

1.7.1本合同為固定單價合同,具體綜合單價如下:

1.9cm隔牆板按 52 元/平方米,工程量按實際工程量計算

綜合單價包括:

本合同1.3、 1.4條款中的全部承包工程範圍和內容,具體包括所有材料費用、製作加工費、運輸費用、運輸損耗、運輸保險費用、材料檢測費、安裝人工費、現場二次搬運費、安裝所需鐵件、粘結劑、板縫網布、等附材輔料費用(總包方及發包方不提供任何輔料)、安裝機械及工具費、二次搬運及安裝損耗費用(所有因二次搬運及安裝造成的損耗均由分包方承擔)、現場保管及成品保護費用、冬施、加班、窩工、技術資料費用、臨時設施費用、售後服務費用、管理費、利潤、税金等費用。以上費用外的其他費用總包方不再另行支付。現場施工用水用電、水泥、砂石由甲方提供。

1.7.2合同總價:

暫估總價款:

(大寫)玖拾壹萬元整(人民幣)

(小寫)¥910000元 (暫估)

注:最終結算工程總價款以總包方審核、確認的工程量為準,據實結算。

第二條 總包方責任

2.1總包方指定施工所需用電、用水接點位置,由分包方負責將水、電接至各工作面;總包方協調分包方解決材料堆放場地,所發生的保管、材料存放臨時設施等相關費用由分包方負責;總包方負責提供工人住宿場地。

2.2指派 為總包方駐工地代表負責合同的履行,對工程質量、進度、安全生產進行現場協調、監督、檢查等事宜。

2.3合同簽訂3日內,向乙方提供相關圖紙一份。

2.4對乙方進場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教育。向乙方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2.5在施工前為甲方做好測量放線。確保垂直運輸,不影響正常施工。

2.6調節與其他勞務分包隊的施工和生活上的配合事宜。協調其他隊伍對階段驗收後成品保護的責任。

2.7按照協議約定支付工程款。

2.8承擔因自身原因造成乙方在安全、質量、工期上的損失。

第三條 分包方責任

3.1合同簽訂前,分包方應提交施工資質證明、全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複印件等資質信譽證明(以上資料須加蓋有效公章);合同簽訂3日內,按照總包方總體進度計劃、工程設計圖紙(包含設計變更洽商技術文件)提交詳細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報總包方確認、備案。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內容包括施工工藝標準和施工方案、安全文明施工方案、施工進度計劃,生產計劃、質量標準、安裝輔料質量技術要求、質量驗收標準及質量承諾、工程進度-勞動力計劃分析表等內容。在實際與計劃發生矛盾時,分包方需服從總包方的統籌指揮。

3.2指派 為分包方駐工地代表,負責合同的履行。在進場前上報相應施工組織管理體系及人員名單,經總包方確認後方可開始施工。分包方駐工地現場代表出勤率不低於90%。在緊急情況和進行主要施工項目時,分包方駐工地代表必須出勤,併科學組織工程施工,保質、保量、按時完成施工任務,解決由分包方負責的各項事宜。

3.3分包方應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及總包方的具體要求及時提供工程所需的全部材料和施工所需所有機械和工具,經總包方審核,並保證材料的型號及質量與設計圖紙及總包方要求相同,並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產品進場憑檢驗報告和合格證書,進場檢驗報告向甲方報驗,驗收通過後方可安裝.

3.4 分包方負責施工垃圾的清運工作,保證及時將施工垃圾清運至場外,做到“活完料淨腳下清”,並承擔相應的費用。

3.5分包方負責對進駐現場的全體人員進行入場前的安全知識教育,並保證在施工過程中遵守安全管理規定。分包方應與總包方簽訂《安全施工協議書》。施工中由分包方原因造成的人員傷亡或其他安全事故等均由分包方承擔。

3.6分包方駐現場管理人員和所有進場操作人員應具備相關資質及崗位證書,且年齡不低於18週歲不超過55週歲。特殊工種應持有效上崗證書持證上崗,同時報總包方備案。

3.7為確保工程質量,分包方工程技術人員必須具有豐富的施工經驗和較高的技術水平。

3.8分包方必須遵照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的規定進行文明施工,如總包方發現分包方存在不文明施工現象,總包方有權要求分包方改正,因不文明施工而造成的一切後果及費用均由分包方承擔。

3.9分包方負責對進入施工現場的材料的保管工作,對於由於保管不善,造成的丟失、損壞等損失由分包方承擔。

3.10分包方負責對本工程現場的一切設施及工程成品進行妥善保護,否則一切損失均由分包方承擔。

3.11施工及生活用水、電等臨時設施費用由分包方負責,但水、電費用由 甲方承擔。分包方不得浪費施工用水、電。如現場發現分包方浪費水、電現象,總包方、監理方及發包方有權制止,並根據具體情況予以罰款。

3.12施工技術資料管理與移交:分包方應根據現行《建築安裝工程技術資料管理規程》及北京市相關規定及時編制、收集、整理相關施工技術資料4套,並及時上報總包單位,技術資料質量、數量及真實性應符合相關要求。分包方承擔以上相關費用。

3.13分包方不得私自將工程轉包或分包,不得冒用他人資質承包本工程。

3.14分包方應保證在施工過程中不發生噪音擾民、污染環境、影響交通,否則分包方承擔一切經濟責任。

3.15 負責隔牆板施工所需的現場機械用具和生活用具,費用自理.負責階段,驗收前的成品保護,階段驗收後,需有乙方負責階段收後成品保護工作.因乙方原因造成已完成的損壞,乙方負責修復,發生的費用和損失由乙方承擔.

3.16 分包方在施工中發生的質量事故,應及時報告總包方駐現場代表。一般質量事故的處理方案及結果應送總包方備案;重大質量事故的處理方案應由總包方代表簽字會同發包方、監理確認後方可實施。

3.17 分包方管理人員及施工人員應由總包方統一管理。

3.18 分包方施工人員在現場如發現打架、鬥毆、酗酒、、破壞或偷竊現場材料等行為,總包方一經發現嚴肅處理,如情節嚴重者報當地公安機關處理。

3.19 遵守總包方與發包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有關協議、來往確認文件。

第四條 關於工期的約定

4.1分包方在合同簽定後,應嚴格按照合同雙方確認的`工程進度計劃展開施工。因分包方責任,不能按期開工或中途無故停工而影響工期,工期不予順延,分包方承擔逾期完工的違約責任。分包方應在接到發包方通知後一天內到場施工。

4.2分包方應嚴格按照合同雙方確認的施工方案及工程進度計劃組織材料供應和充足的勞動力展開施工,如實際與計劃發生矛盾時,分包方需服從總包方的統籌指揮。如因分包方原因未能按合同雙方確認的施工進度計劃或總包方的統籌指揮展開施工,總包方有權要求分包方在 3 個工作日內趕回計劃進度。如分包方未按規定日期趕回進度,每逾期一日,分包方按合同總價款的 3‰向總包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從工程款中直接抵扣)。如果分包方出現嚴重的質量、工期等問題,並且總包方認為分包方已無能力繼續履行合同,總包方有權單方無條件解除本合同。

4. 3分包方因下列因素造成工程延誤,經總包方代表書面確認後,工期可相應順延,但不得向總包方索賠工期延誤損失、誤工費用等(其它因素除非合同中有明確約定,否則不構成分包方順延工期的免責事由)。

4.3.1如夜間施工,因總包方原因停電(一次8小時以上)造成累計停工超過24小時。

4.3.2施工如遇不可抗力的影響而造成分包方無法正常施工的,分包方應於不可抗力發生後2小時內通知總包方,並於二日內向總包方提供不可抗力發生的證明文件,並經總包方代表確認。

第五條 關於工程驗收及保修的約定

5.1 工程驗收標準

5.1.1分包工程的最終驗收以總包方、監理、發包方、設計、質量監督部門的核驗結果為最終依據。分包方協助發包方組織辦理相關驗收手續。

5.2 驗收後若因分包方原因造成修改,分包方應按要求進行整改,並承擔自身原造成修改的費用和延誤工期責任。

5.3由於分包方提供的材料存在質量問題造成達不到驗收要求時,由分包方負責拆除及重新安裝,並承擔相關費用。分包方須在48小時以前通知總包方進行驗收和重新檢驗,由於返工造成的工期延誤,按本合同8.4違約條款執行。

5.4 本分包工程保修期為一年。保修期內,分包方對本工程出現的由於分包方責任造成的質量問題免費進行維修。分包方應在接到發包方修理通知2日內派人修理。否則,總包方可委託其他單位或人員保修,所發生的費用由總包方在保證金內扣除,不足部分由分包方交付。分包方對其承包範圍內的工程質量負有終身的質量保障責任,若因分包方工程質量問題導致發包方或第三方受到損失,分包方負責賠償給總包方或第三方的造成的全部損失。

第六條 關於材料的約定

6.1 分包方供應材料的品種規格及質量必須符合要求

6.2 分包方的原材料、所有安裝輔材料必須符合現行國家相關質量標準要求及本合同中發包方的規定要求,如因分包方使用的材料不符合合同的約定而造成工期延誤,責任由分包方承擔,並承擔給總包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6.3為保證工程質量,總包方有權按有關規定對分包方所供應的材料進行現場隨機抽檢,總包方在現場材料抽檢覆試後(複試費用由分包方承擔),由國家認可的檢測單位出具檢測報告,檢測結果未能達到國家標準的,須再次取樣重新複試,並由總包方、監理、分包方三方共同指定檢測場所,保證檢測結果的真實性,合法性及有效性。如檢測指標依然未達到國家標準或雙方在本合同中約定的標準,總包方有權要求分包方停止供貨。在此期間給總包方造成的一切損失由分包方承擔,並按有關規範進行的複試檢測費用由分包方承擔。

6.4 總包方在分包方供貨前有權派駐材料採購人員進駐分包方材料生產廠,進行材料的生產、檢驗、運輸的監督工作。

6.5 在材料進場前,分包方應以書面形式通知總包方進場材料的規格、數量、使用部位,並於次日為總包方提供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排風道的出廠合格證、檢測試驗報告等材質證明文件,並主要原材料的進貨來源,並提供符合相關國家規定的相關質量證明文件。

6.6 分包方生產產品所採購的所有原材料,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要求及本合同中總包方的規定和要求。總包方有權進行監督、抽查。

第七條 關於工程進度款支付、結算方式及質保金的約定

7.1 工程款支付:

7.1.1.每兩個月支付已完工程量的50%。

7.1.2安裝完畢,經總包方驗收、審核後,總包方支付分包方至總包方審核、確認工程量價款的70%。

7.1.3每棟單體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並由分包方按總包方要求提交工程竣工資料、向發包方提交結算書後進入結算程序,據實結算。半年內結算完畢,經雙方確認後,發包方支付分包方至該單體工程結算款的95%。

7.1.4餘款作為保證金,待合同承包範圍內所有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滿1年,如無任何質量問題問題,一次性付清。

7.2結算方式:

7.2.1在乙方完成分包工程業務一週內,按照圖紙工程量結合變更驗收,確定分包工程實際工程量,按照雙方確定的工程量及承包單價計算工程價款,辦理結算手續。工程款甲方以支票形式支付給乙方。

第八條 關於違約責任的約定

8.1由於分包方原因,(自然條件和不可抗力除外),不能按工期開工或中途無故停工,影響施工,工期不能順延延誤一方罰款 800 元/天的違約金(違約金從工程款中直接抵扣),由此給總包方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均由分包方負責賠償。

8.2因分包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等情況,工期不予順延,由此給總包方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均由分包方負責賠償。

8.3因分包方原因造成的材料質量、工程質量不合格導致返工及給後續工程項目帶來費用增加時,返工費用及增加費用由分包方全部承擔,且工期不予順延。

8. 4工程質量如達不到合同要求,分包方應按合同質量要求進行返工,並承擔造成的費用和延誤工期責任(按本合同8.1條款約定執行)。分包方應在接到總包方通知3日內派人返工、整改。否則,總包方可委託其他單位或人員進行返工、整改,所發生的費用由分包方承擔。若因工程質量問題導致總包方或第三方受到經濟損失,分包方負責承擔總包方或第三方的全部經濟損失。

8.5 分包方不按總包方審定後的施工工藝、方案、技術措施施工,監理、總包方有權要求分包方進行返工,並承擔造成的費用和延誤工期責任(按本合同8.1條款約定執行)。

8.6因分包方原因,協議無法繼續履行,應提前10天通知總包方,經總包方同意後,雙方辦理合同終止協議,並由分包方賠償由此給總包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8.7分包方施工現場應做到“活完料淨腳下清”,若發現現場遺留垃圾,分包方承擔違約責任,分包方應向總包方支付清理垃圾費2倍的違約賠償。

8.8在施工過程中,無論任何原因,分包方不能縱容、煽動工人停工、滋事、騷擾總包方或發包方,因發生上述情況造成的工期延誤,每延誤一日,分包方應向總包方支付不低於10萬元的違約賠償,並由分包方承擔由此給總包方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及名譽損失。

8.9總包方延遲支付分包方工程款,由總包方承擔延遲支付分包方工程款的違約責任,分包方不得因此停工而造成工期延誤。

第九條 爭議解決辦法

9.1本合同履行期間,雙方發生爭議時,在不影響工程進度前提下,雙方可採取協商解決或請有關部門進行調解。

9.2合同雙方不願通過協商或調解不成時,應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 合同終止

10.1如果分包方出現下列一個或多個的情況,總包方經書面通知後,有權終止本合同,總包方終止本合同的,分包方除應賠償總包方的全部損失,還應向總包方支付合同總價款20%的違約金。

10.1.1分包方未能按合同內容及時進駐施工現場和組織施工。

10.1.2分包方未能按總包方確認的施工進度計劃表進行施工,導致階段施工進度延期或整個工期延誤,在收到總包方通知後3天內,仍使上述情況持續或重複出現。

10.1.3因分包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誤或停工,在收到總包方通知後3天內,仍使上述情況持續或重複出現。

10.1.4分包方拒絕執行總包方按本合同規定方式發出的指示或工程變更。

10.1.5中間工程質量檢驗不合格或施工過程中不按總包方審定的施工工藝、施工方案、技術措施執行並拒絕返工、返修。

10.1.6分包方提供的產品存在質量問題或與合同約定不一致。

10.1.7分包方私自將工程轉包或分包,或有冒用他人資質等情況。

10.1.8分包方違反本合同的任何約定

10.2 如果總包方按前述終止了本協議的執行,分包方須於3日內無條件撤場,撤場時要保證現場在施建築物和總包方及發包方提供的各項施工設施完好無損,並向總包方移交經整理後的施工資料和文件。分包方未按規定日期撤場,每逾期一日,分包方應向總包方支付合同總價款2 ‰的違約金,總包方有權安排新的分包方進場,由此而發生的費用和責任由分包方自行承擔。

10.3 因分包方責任終止本合同導致的增加費用,直至本工程竣工後,費用確定前,總包方不必支付任何款項給分包方。

10.4 由於不可抗力或雙方以外原因導致工程停工或緩建,使合同不能履行,分包方妥善做好已完工程的保護和移交工作,總包方應按合同規定支付已完合格工程價款。

第十一條 附則

10.5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需另行簽訂補充協議,並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6未經總包方書面同意,分包方不得轉讓債權。

10.7雙方確認來往函件,按對方營業執照上的住址或合同中載明的聯繫方式郵寄,即視為已送達。地址如有變更應書面通知對方。

10.8結算單等資料必須經發包人項目經理單路朝簽字後方可生效。

10.9分包方應支付總包方的違約金,總包方有權直接從分包價款中扣除。

10.10本合同的組成:

(1)本合同條款

(2)附件一:施工安全協議書

本合同一式五份,總包方執三份,分包方執貳份,經簽字、蓋章後生效。

以下無正文

合同簽訂地址:

總包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地址: 郵編: 電話:

分包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地址: 郵編: 電話:

合同簽訂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