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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風險防範具體方法

欄目: 合同範本 / 發佈於: / 人氣:3.26W

一、當我們是供方時

合同風險防範具體方法

1、包裝條款。對於購貨方提出的特殊包裝方法應當引起足夠的重視。包裝物是否回收,包裝的合理標示、包裝物的商標印製、標識的著作權等問題都應按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在合同中予以明確。

2、交付方式(送貨條款)如果貨物送往本地,當明確約定送貨地點,這關係到糾紛處理時法院的管轄;如果貨物送往外地,則儘量不要寫明,而應爭取約定由本地法院管轄。此外,合同中應列明收貨方的經辦人的姓名。於下列人員之一簽收亦視買受人簽收,各人預留簽名如下:[ ].重新委任簽收人,須提交留有其簽名的收貨授權書。“這樣做的目的是防止經辦人離開後,對方不承認收貨的事實,給訴訟中的舉證帶來困難。因現在企業人員的變動較為頻繁,當對方更換新的經辦人時,應當要求對方提供授權委託書。

對於送貨到外地的賣方來説,應特別注意應儘量要求對方付清全款後再卸貨,以防止外地買方卸貨後不再支付餘款,置於“貨款兩飛”的尷尬境地。

3、提供擔保。如果確需由其他人簽收,則需其他人提供賠償損失的擔保,否則拒絕交貨。

4、付款時間。應明確約定付款的時間。

模稜兩可的約定會給合作方找到拖延付款的理由。如約定“乙方在收貨後一次性付清款項”,此約定只有始期,即“收貨”,無終期,即到底是收貨後當日/當時支付款項,還是收貨後一日/兩日/十日內付清?應該有明確的始期和終期,如“乙方在收貨後三日內一次性付清款項”。

5、質量異議。規定明確的質量異議期,有利於保護我方的權利;過了質量異議期,視為全部合格。避免以此拖欠貨款,複雜化糾紛。如紅木傢俱質量異議案,在東城審理。

6、支票審查。接收支票時應注意的事項:對支票的審查。

支票付款的情況下,有可能是購貨方用別的單位的支票支付貨款。實踐中,只要支票是真實有效的,一般都可以接受。接收支票當時應重點審查以下內容,避免銀行退票帶來的麻煩和損失:1、收款人名稱是否正確;2、書寫是否清楚,字跡是否潦草;3、大小寫的金額是否一致;4、大寫數字是否正確。請問:“參”和“叁”,哪一個是數字“3”的正確的漢字大寫?一般的銀行對於這兩個字不會特別注意,但是實踐中有過因此字書寫錯誤而遭退票的案例,應儘量避免這種錯誤);5、印鑑(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是否清晰;6、如果是經過背書的支票,應審查背書是否連續;7、有無偽造變造的痕跡。

其次,防止虛開支票的欺詐有兩個方法較有效,一種是款到交貨,根據支票轉賬所需時間,要求買方款到賣方賬面後才交貨,但這種方法一般很難使買方接受除非貨物較為緊俏。另一種方法是直接到出票人開户銀行去持票入賬,馬上就能知道支票能否兑現,如能兑現可以即行轉賬,如被拒付可以立即停止發貨,從而避免損失。

7、發票提前。出具收據和接收收據時的注意事項:如:A公司給B公司開出了發票,B公司出具了以下收據:“今收到上海A公司發票NO123456號,壹份金額5萬元。B公司。張三。2009年4月31日。”(收據遺漏的相關信息:相對應的合同;款項是否已經支付;公司的公章)經營過程中如果對方要求先出發票並掛帳,應當讓對方出具收條,並一定要在收據中註明“以上款項未付”。這樣做,該張收據就同時具有欠款確認書的作用。對於其他的收據也應將有利的'相關信息都包含進去。(目前,郵政企業為了發展業務,個別專業也存在向合作單位提前出具發票的現象,一定要注意在給對方出具發票時,讓其出具相應收據,並註明“以上款項未付”字樣。)

8、還款協議。簽訂還款協議注意事項:在協議中已應當寫明對方承認的欠款數額;還款的具體時間;迴避雙方還有爭議的其他事項;約定如果首次還款期滿仍不依約還款,則視為全部到期;約定如果對方不依約付款,則由我方所在地法院管轄;協議還應加蓋欠款單位的公章。

9、違約責任。在合同中,違約責任一般分兩種形式,一是定額,二是定比例:

1、逾期付款或者交貨的違約責任,可選擇以下一種方式:

a.定額責任:每逾期一日,每日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支付元違約金。(具體數額由雙方確定)

b.定比例責任:每逾期一日,每日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按照合同總價款的%支付違約金。(具體數額由雙方確定)

10、管轄爭奪。(訴訟或仲裁)

a、約定訴訟管轄地,當事人是否可以任意約定管轄的法院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條,對此做了明確規定。只有以下五個地方的法院可供當事人協議管轄: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標的物所在地。但是不得違反專屬管轄和級別管轄的規定。所在應爭取在我方所在地法院起訴。訴訟管轄地的約定要明確。約定管轄常見的錯誤有:1、表述不清楚,容易產生歧義,如:“如果發生爭議,可由雙方各自所在地法院管轄”;2、約定由上述五個地方以外的法院管轄;3、約定違反了級別管轄的規定,如普通案件約定由某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4、約定違反了專屬管轄的規定。

b、如果採用仲裁的方式,仲裁條款要明確約定某一個仲裁機構,而且該仲裁機構必須客觀存在,否則將導致條款無效:我國仲裁機構設立的原則:《仲裁法》第十條規定:仲裁委員會可以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M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從此可以看出,縣一級人M政府所在地不設立仲裁機構的。如約定區/縣一級政府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管轄則屬無效約定。

二、當我們是需方時

1、定金條款。慎用定金條款,定金通常作為履行合同的擔保,對於交付定金和收受定金的任何一方來説,定金是一把“雙刃劍”,如果雙方對於履行合同的相關因素在簽訂合同時尚不能確定,儘量不用定金條款,定金可能是雙倍返還或沒收,所以可以用“訂金”即預付款的形式來代替。

2、送貨上門。送貨方式上儘量採用送貨上門的方式,有利於爭取管轄權和驗收貨物,掌握主動權。

3、先交貨物(樣品封存)如果貨物質量不利檢查時,可以憑樣品驗收,簽訂合同時封存樣品,雙方簽字。

4、預履結合。根據合同規定,在供方先行交付貨物,需方然後才支付貨款的情況下,如果供方不先行交付貨款,需方就不必支付貨款。如果供方遲延交貨,需方可根據合同規定,要求供方承擔違約責任。如果供方拒絕交付貨物,則根據不履行規則要求供方承擔違約責任。預付款項支付與對方履行義務相結合,儘量規定對方先履行義務,如先交貨、先交付工作成果,後我方再付款,或採取分階段付款的方式。

5、情勢變更。根據合同規定,在需方支付貨物價款之後,供方才履行交貨義務的情況下,如果供方在簽訂合同後履行合同前,其財產狀況惡化,有可能在將來需方支付貨款之後仍不能交付貨物,需方有權要求供方先行交貨或提供擔保,否則,需方拒絕履行自己支付貨款的義務。如果供方提供擔保,則需方就須先行支付貨款。供方提供擔保後在貨物的交付期限屆滿仍不能履行交貨義務的,需方可就供方提供的擔保執行,要求供方承擔違約責任。需方還可以基於情勢變更規則要求解除雙方的買賣合同

6、質疑權利。根據合同規定,在供方先行交付貨物而後需方才支付貨款的情況下,如果供方提供的貨物質量有缺陷,需方應視不同情況採取相應措施,以維護其合法權益。如:同意利用,降低貨物價格;交付替代貨物;拒收或退貨,並要求承擔違約責任,等等。

如果供方本無履約能力或根本不準備履約,以欺詐手法誘引需方簽訂買賣合同,從而騙取定金或預付款的,需方要及時向人民法院起訴,並適時申請財產保全。供方騙款後出逃的,需方要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收集提供供方進行欺詐的線索和證據。

7、預留尾款。儘量留有尾款,在工作成果交付、貨物交付後一段時間再付款,主要是為需要產品出現質量問題退換貨、返工、修理時,我方能爭取主動(合同中最好聲明需方在需方認為質量存在問題時,需方有權自己作出反映,如停付貨款等)

8、違約責任。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通常違約方應按照合同總金額的%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具體數額由雙方確定)

違約責任中是否包括預期利潤,可以綜合交易的實際的情況,約定違約方違約時須賠償守約方的預期利潤,約定的預期利潤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根據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時,守約方只能向違約方主張違約金和經濟損失的一種,即主張違約金又主張賠償損失的一般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9、管轄爭奪。合同履行地或需方所在地10、權利救濟。在合同履行中出現問題,應積極主張自己的權利,並保留相關證據。如發現對方當事人的資信有所懷疑,應儘可能要求對方提供擔保。積極行使訴權通過人民法院保護自己的權利,以免因超過訴訟時效而蒙受損失,即及時提起訴訟或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