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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辦廠合同範本

欄目: 合同範本 / 發佈於: / 人氣:2.94W

股份制辦廠需本着自願合作、平等友好、共同投資、共同受益、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原則。接下來小編蒐集了股份制辦廠合同範本,僅供大家參考,希望幫助到大家。

股份制辦廠合同範本

股份制辦廠合同範本(一)

全體股東商議和現場勘察,決定在股東C原承包果場的部份面積約4畝開發辦廠,界限以建廠所需面積為宜[侷限於4畝地左右]。開發辦廠合同期限為十五年。在開發辦廠期間,如國家或地方徵用到本開發辦廠地需要拆遷時,股東所有投資辦廠的設備除建築物不動產不能搬走之外,凡是鐵器都搬走,也不追索任何補償,其餘可動財產由全體股東自行處理。在動工建廠和今後的生產中,股東C負責出面解決本廠所需要的水、電,道路運輸等問題[除特殊原因需要全體股東共同解決外],特別租地問題,如有租地問題不給租用而造成損失的由股東C負債,但除國家和政府部門不可抗拒之外。

一、股東投資形式[總股份為10股]

A[股東] ……佔5.4股,投資大股東。

B[股東] ……以建廠設計和產品技術指導包括質量把關,業務聯繫,產品購銷等股份佔1股[技術股], 同時出資佔1股。

C[股東]……以建廠徵用的果場面積和會用到的部份果苗等在合同期限內不作補償為股份,佔1股,共佔2股。

D[股東]……以出資[總投資平均數],佔1.6股。

二、股東投資説明

在開始建廠須用資金,各股份投資股按當時須用資金時的情況各按股份佔比例出錢,具體多少大家商定。

三、管理辦法

股東不論出資多少,都有責任管理好廠的一切事務,獻技獻策辦好本廠。在建設和發展中發生意外的事故或者有損本廠利益的事情要經全體股東商量解決,不得主觀意斷,擅自解決。生產收益要實行民主管財,民主理財,日清月結,收支合理,帳目分開。不準私用和挪用收益資金。凡投資超過50元以上的開支項目要通過全體股東同意。同時本廠設有財會管理人員,由全體股東商議中產生。

四、效益分紅形式

生產效益分紅形式以每年[或半年]中生產效益的純收入作為股利,並按股東所佔的股份進行分紅。另外,在保證足夠流動資金的前提下,股東需要預借或提前領取股金的,要通地全體股東同意後才能領取。同時實行盈虧共擔。

五、其他

1、股東之間在發展期間任何股東違約而造成其他股東損失的,違約股東要雙倍賠償給損失方股東。

2、本合同未盡事宜有待全體股東在實施中加以完善。 本合同一式四份,每股東各執一份。

A股東[簽名]:

B股東[簽名]:

C股東[簽名]:

D股東[簽名]:

股份制辦廠合同範本(二)

甲方:xxx  職位:董事長;法定住址: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現住地址:_________,電話:_________

乙方:xxx  職位:董事長;法定住址: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現住地址:_________,電話:_________

丙方:xxx  職位:董事長;法定住址: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現住地址:_________,電話:_________

丁方:xxx  職位:董事長;法定住址: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現住地址:_________,電話:_________

為了規範合資加工廠的行為,保護合資加工廠及其合資的合法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丙各方本着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 合資宗旨

甲、乙、丙三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勞動、共同經營、共同發展的原則,共同經營深圳市傑順電子製品廠事務。

第二條 加工廠概況

名稱:深圳市xxxxxx廠

經營場所:深圳市xxxxxxx樓

經營範圍:電子產品加工

經營方式:來料加工

第三條 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3年,自20**年10月 18日起,至20**年10月18日止。

第四條 出資方式

1、甲方:出資額為人民幣XXX萬元整,以現金方式出資,佔註冊資本的XX%;

2、乙方:出資額為人民幣XXX元整,以現金方式出資,佔註冊資本的XX%;

3、丙方:出資額為人民幣XXX元整,以現金方式出資,佔註冊資本的XX%;

4、丁方:出資額為人民幣XXX元整,以現金方式出資,佔註冊資本的XX%;

本合作出資共計人民幣貳拾萬元整。合資期間各股東的出資仍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資終止後,各股東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合資加工廠存續期間,股東的出資和所有以合資加工廠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為合資加工廠的財產,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出資期限

各股東的出資,於2009年10月18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銀行利息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六條 出資評估

各股東以現金方式出資歷,無需評估。

第七條 合資加工廠登記

全體股東同意指定xxxx為法人代表,向登記機關申請加工廠名稱預先核准登記和設立登記。申請人應保證向登記機關提交的文件、證件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合法性,並承擔責任。

第八條 財務、會計

合資加工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部頒佈的《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建立本合資加工廠的財產、會計制度。

第九條 盈餘分配

1、合資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2、盈餘分配以財務報表為依據,按比例分配。合資加工廠分配當年的税後利潤(虧損),按下列順序進行;

(1)提取法定公積金40%;

(2)提取法定公益金5-10%;

(3)剩餘利潤(虧損)按股東出資比例分配(分擔)。

3、合資加工廠的利益分配、虧損,如另有變動的,其具體方案由全體股東協商決定。

第十條 債務承擔

1、合資加工廠債務由合資加工廠財產償還。

2、合資加工廠財產不夠償還時,由股東按各自出資的比例承擔債務。

3、合資加工廠的債務承擔,如另有變動的,其具體方案由全體股東協商決定。

4、由股東執行合資加工廠事務的,應當依照約定向其他不參加執行事務的股東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資加工廠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資加工廠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股東,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全體股東承擔。  第十一條 委託執行人

由全體股東決定委託 甲方執行合資加工廠事務,並出具合資的委託書。

第十二條 執行人的職責

加工廠事務的執行人對全體股東負責,並行使下列職責: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主持合資加工廠的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3、擬定合資加工廠利潤分配或者虧損分擔的具體方案;

4、制定合資加工廠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

5、制定合資加工廠具體管理制度或者規章制度

6、提出聘任合資加工廠的經營管理人員;

7、制定增加合資加工廠出資的方案;

8、每半年向其他股東報告合資加工廠事務執行情況以及經營狀況、財務狀況;

9、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對合資加工廠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時,須經四分之三以上的股東表決通過,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方法,但在爭議雙方票數相等時,執行事務的股東有裁決權。

第十三條 其他股東的權利:

1、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股東、檢查其執行合資加工廠事務的情況;

2、為了解合資加工廠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閲賬簿;

3、被委託執行合資加工廠事務的股東不按照本協議或者全體股東的決定執行事務的,有權決定撤消該委託;

4、股東分別執行合資加工廠事務時,其他股東有權對股東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

第十四條 禁止行為

股東在合資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必須禁止:

1、禁止股東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資加工廠相競爭的業務;

2、未經全體股東同意,禁止任何股東私自以合資加工廠名義進行業務活動;

3、除全體股東同意外,禁止股東與本合資加工廠進行交易;

4、禁止股東從事損害本合資加工廠利益的活動。

如股東違反上述各條,其業務獲得的利益歸本合資加工廠,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其他股東決定除名。

第十五條 新股東入資

新股東入資時按下列順序進行:

1、需經全體股東同意;

2、原股東向新股東告知原加工廠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依法訂立入資協議;

4、入資的新股東對入資前加工廠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六條 可以退資的情形

(一)合資協議約定合資加工廠的經營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股東可以退資:

1、合資協議約定的退資事由出現;

2、經全體股東同意退資;

3、發生股東難於繼續參加合資加工廠的事由;

4、其他股東嚴重違反合資協議約定的義務。

(二)合資協議未約定合資加工廠的經營期限的,股東在不給合資加工廠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資,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股東。

第十七條 自然退資的情形

股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退資: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3、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資加工廠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第十八條 除名退資的情形

股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股東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資加工廠造成損失;

3、執行合資加工廠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4、合資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第十九條 退資程序

股東退資時按下列順序進行:

1、退資需提前90日通知其他股東,經全體股東同意退資,並簽訂書面協議;

2、股東退資,其它股東應當與該退資人按照退資時的合資加工廠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資人的財產份額;退資人對其退資前已發生的合資加工廠虧損或債務按出資比例承擔責任;

3、退資人有未了結的合資加工廠事務的,待了結後進行結算;

4、退資人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按加工廠的實際情況,由全體股東決定,退還貨幣或實物;

5、退資人對其退資前已發生的合資加工廠債務,與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條 出資的轉讓

股東出資轉讓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股東轉讓出資需經全體股東同意;

2、股東依法轉讓出資時,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3、轉讓本加工廠股東以外的第三人,按新股東入資對待;

4、股東依法轉讓出資的,受讓人經修改合資協議即成為加工廠的新股東,依照修改後的合資協議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5、轉讓出資後的加工廠股東必須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法定人數。

第二十一條 加工廠的解散

加工廠有下列情況之一時,給予解散:

1、合資期屆滿,股東不願繼續經營的;

2、合資協議約定的解散事項出現;

3、全體股東決定解散;

4、股東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5、合資目的已經實現或無法實現;

6、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7、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資加工廠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二條 清算的順序

1、清算由全體股東擔任,並確定一名清算負責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加工廠清算時,應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3、清理加工廠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4、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資加工廠未了結的事務;

5、清算後的盈餘,在支付清算費用和共益債務後,按員工工資(包括醫療、傷殘補助和撫卹金等費用)、税款、普通債權的順序清償,如仍有剩餘,按照出資比例返回出資;

6、清算後如虧損或加工廠無能力償還債務,不論股東出資多少,先以加工廠共有財產償還,合資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股東按出資比例承擔;

7、清算結束後,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股東簽名、蓋章後,在15日內向加工廠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合資加工廠註銷登記。

第二十三條 違約責任

1、股東未經其他股東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他股東不願接納受讓人為新的股東,可按退資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股東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2、股東私自以其在合資加工廠中的財產份額轉讓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資處理;由此給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3、股東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公司法》而導致合資加工廠解散的,應當對其他股東承擔賠償責任。

4、股東違反本合同關於禁止行為規定的,應按合資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股東決定除名。

第二十四條 聲明和保證

本協議簽署各方作出如下聲明和保證:

1、股東各方均為具有獨立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並擁有合法的權利或授權簽訂本協議。

2、股東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資金,均為各股東所擁有的合法財產。

3、股東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資料等均是真實、準確和有效的。

第二十五條 保密

合同各方保證對在討論、簽訂、執行本協議過程中所獲悉的屬於其他方的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文件及資料(包括商業祕密、公司計劃、運營活動、財務信息、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他商業祕密)予以保密。未經該資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祕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各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保密期限為2年。

第二十六條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儘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並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30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於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各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後,各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各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為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並於本合同簽訂日之後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颱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動亂、罷工,政府行為或法律規定等。

第二十七條 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採用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 30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

第二十八條 合同的變更

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甲、乙、丙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其他方,徵得他方同意後,各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 30天內)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各方簽署書面文件,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二十九條 爭議的解決

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爭議,雙(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向深圳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當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條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各方或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協議一式四份,甲方、乙方、丙方各壹份,深圳市公證處留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丙方(蓋章):

代表人(簽字):代表人(簽字): 代表人(簽字):

簽訂地點:簽訂地點: 簽訂地點:

年____月____日 年____月____日  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