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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青少年工作簡報

欄目: 工作簡報 / 發佈於: / 人氣:1.97W

霸凌,是指人與人之間權力不平等的欺凌與壓迫,包括肢體或者言語的攻擊中,人際互動中的抗拒及排擠等。青少年暴力視頻見諸網端,霸凌現象為何頻頻在校園內外發生?社會工作又該如何介入?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摘錄的上海市社區青少年工作簡報內容原文,一起來看看關於“霸凌”現象的深度分析吧!

社區青少年工作簡報

近日,作為“依法治國”背景下的青少年法律體系建設第二場系列研討會,上海市社工協會青少年社會工作專業委員會聯合市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會、市法學會未成年人法研究會、市高級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綜合審判庭共同主辦了“霸凌的社會工作介入”的專題研討會。研討會主要聚焦青少年霸凌現象,側重探討社會工作如何有效介入青少年暴力事件治理,讓專業社工在預防和減少青少年違法犯罪中發揮更大作用。本期我們將對研討會中的一些專家觀點進行摘編。

市民政局職業社會工作和志願服務處處長張靜、市救助管理站站長朱希峯、復旦大學社會發展與公共政策學院黨委書記顧東輝教授、華東師範大學社會發展學院黨委書記文軍教授、華東理工大學社會工作系主任範斌教授、華東理工大學社會工作系費梅蘋教授及市陽光社區青少年事務中心等社工機構的負責人和青少年服務一線社工代表以及上海各級團組織幹部50餘人參加了會議。

 一、霸凌行為的表現形式和原因分析

霸凌,是指人與人之間權力不平等的欺凌與壓迫,包括肢體或者言語的攻擊中,人際互動中的抗拒及排擠等。

1、霸凌行為的表現形式

市陽光中心總幹事範惠娟認為:青少年霸凌行為可以分為四類:第一類是肢體的',推、打、搶奪。第二類是言語方面的,比如譏笑、謾罵、取綽號、威脅、謾罵。第三類是反抗性的,長期的受到欺凌以後,他對欺負他的人進行反擊。第四類是網絡暴力,通過網絡去辱罵,散播一些不利的信息。

2、霸凌行為的演化

費梅蘋認為,青少年霸凌行為有一個演化過程,在學校層面被排斥了,所以他們退學、無所事事,在網絡遊戲中他們經歷輸贏、起衝突,無論是自己想辦法還是尋求幫助,他們在這個演化的過程當中會進入一種羣體文化,用暴力手段讓他們有地位感。

二、學校社會工作怎麼介入

與會專家普遍認為,對青少年霸凌行為要以預防為主,重點在於學校社會工作的介入。張靜表示,社工不是萬能的,不是説在任何時候都需要社工介入,但霸凌事件一定需要社工,因為它最契合社會工作的專業性。

1、採用整合模式推動學校社會工作

範斌認為,要建立以學校為抓手,學校、家庭、社區相互融合的整合模式,推動學校社會工作。首先是要建立長效的機制把教育系統調動起來,其次可以從學校裏的安全培訓入手,第三可以借鑑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成熟模式,比如日本直接由教育部門提供社工,學校來聘用,香港是由社會福利署來派遣。

2、建立學校社會工作組織體系

有代表提出應該建立學校社會工作組織體系,包括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社會工作機構、學術研究隊伍、獨立的督導隊伍。由教育行政部門按學生數量的一定比例,配備專職學校社工或者向社會工作機構購買學校社工服務;並且有學術研究隊伍提供理論支持,獨立的督導隊伍保證專業水平。

3、明確學校社工職責

還有代表提出要明確學校社工職責,學校社工主要在學校中開展預防性、發展性的服務。預防性工作內容包括:協助學生適應學校環境、做好協調人際關係的培訓、幫助學生避免不良行為、自殺預防等;發展性工作內容包括:學生自我發現、自我掌控、自我評價、自我接納、自我實現的發展自我訓練,學生的職業生涯規劃輔導,關於生命潛能的挖掘等。

 三、社工在司法程序中怎麼發揮作用

顧東輝認為系統應對霸凌問題,不能只談學校,所謂預防為主,社工應該參與到前期預防,出了問題治療,當問題嚴重了則要涉及到懲罰。文軍也提出,社會工作要跟司法的干預相結合,明顯的違法甚至犯罪的行為,還得依靠司法的渠道來解決。針對社工如何在司法程序中發揮作用,與會專家進行了探討。

1、對社工參與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程序做出明確規定

有代表提出在未成年人相關立法中明確青少年事務社工參與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程序,規定社工在涉罪未成年人的社會調查、合適成年人蔘與、附條件不起訴未成年人的監督考察、取保候審未成年人的關護幫教等環節中的角色定位、作用發揮、工作流程和經費保障。

2、嘗試建立復和模式

費梅蘋建議在少年司法中建立復和模式,它的目的有三個,一是施暴者一定要對受害者及其家庭負責任,二是受害者受到欺凌以後的感受一定要被關注和處理,三是要給施害人機會提出補償。具體操作形式可以借鑑新西蘭的方式,採用家庭會議制、社區會議制,包括受害人、施暴者和第三方,第三方可以由青少年事務社工來擔任。通過會議起到三個作用。一是讓實施暴力者有一個羞恥感,在受害人感受的分享和痛苦的陳述當中體會到他的過失給對方帶來的傷害,引起他的羞恥感,讓他真正得到感化、改正。二是通過這個會議,讓受害方通過協調,形成處理協議,彌補他的損失。三是讓社會各方給施暴者一個承認錯誤並改過的機會。

3、對未達刑事責任年齡的未成年施害人實施強制性教育保護措施

有代表建議將強制性教育保護措施全面納入未成年人法律體系,由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程序的規範化框架內進行運作。對因未達刑事責任年齡而不負刑事責任的未成年施害人,經法院少年庭判決,送入專門教育機構接受強制性教育保護,在專門教育機構中,由專門的青少年事務社工開展社會關護、社區服務、行為矯正、參加戒毒治療、接受法制禁毒教育等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