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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業調查報告怎麼寫

欄目: 調查報告 / 發佈於: / 人氣:3.37W

調查報告是對某一情況、某一事件“去粗取精、去偽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裏”的分析研究,揭示出本質,總結出經驗,最後以書面形式陳述出來。以下是小編收集的同業調查報告,歡迎查看!

同業調查報告怎麼寫

一般授信業務授信調查報告

一、授信客户管理情況

(一)基本信息

的調查出資是否合規,實物是否仍在申請人名下、狀態是否正常。

(二)管理層情況

描述申請人實際控制人(如無,請註明)、法定代表人、經營負責人、財務負責人的姓名、年齡、職務、教育背景、從業經驗、主要業績、工作簡歷等。説明是否已發現申請人及以上人員存在個人信用不良記錄、重大違法、違規事項以及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的行為,對上市公司是否已發現被證監會或證券交易所處罰的情況。對自然人實際控制的企業,對控制人提供人民銀行個人證信系統查詢結果。

二、授信客户經營情況

(一)行業及生產情況

根據現場調查結果,描述申請人主營業務的行業情況(所處行業、資質等級、行業地位)、生產流程、工藝設備(生產工藝、技術裝備、設計生產能力、生產設備利用率)、主要產品以及當前設備運轉、生產運行、

產品生產情況等。若申請人採取多板塊經營方式,要分板塊進行描述。

(二)供銷及結算情況

描述申請人供應渠道的穩定性、集中度,詳細説明主要供應商的名稱、供貨種類及佔比、質量及價格條件、付款條件及結算方式,以及是否是申請人的關聯企業等。對於鋼鐵製造、有色金屬冶煉及加工、煤炭石油開採等資源加工類企業,要調查並説明申請人擁有的資源儲量、原材料自給率。

描述申請人銷售網絡的健全性、有效性,詳細説明主要銷售對象的名稱、銷售種類及佔比、議價能力、結算方式及銷售款回籠記錄,以及是否是申請人的關聯企業等。

三、授信客户財務及帳務情況

(一)財務報表情況

描述申請人財務報表審計情況。若經過審計,則調查並説明審計事務所的是否為我行認可、資質等級等;審計事務所若連續兩年及以上發生變更的,則調查並説明變更原因以及對審計報告質量的影響。若申請人無法提供經審計的財務報表或對財務報表數據真實性有疑慮的,要對財務報表數據進行現場調查和核實,詳細描述核實內容、過程及結果。編制財務數據簡表如下:

(二)資產負債重點項目分析

對申請人上年度和最近一期的重點資產、負債項目及重大損益變化情況進行調查和分析。重點項目原則上為申請人資產或負債中佔比超過10%、與上期相比變化超過20%、以及其他對申請人經營、資金等產生重要影響的資產或負債項目,包括但不限於:

調查並説明銀行存款中是否有質押、凍結情況,如有,質押或凍結的金額、佔比及產生原因。

調查並説明持有的短期投資的種類、明細、金額、是否已質押。  調查並説明應收帳款的帳齡分佈,列示金額前五名的應收賬款的欠款人名稱、貿易背景、欠款時間、收回可能性、是否為關聯企業欠款、壞賬準備是否計提充足,應收賬款是否已作質押,產生變化的原因等。

調查並説明其它應收款的帳齡分佈,列示金額前五名的其它應收款的欠款人名稱、產生原因、欠款時間、收回可能性、是否為關聯企業欠款、壞賬準備是否計提充足,產生變化的原因等。

調查並説明主要存貨種類及明細情況,保管狀況是否良好,市場價值是否有重大變化,

是否已質押,是否已辦理保險,是否存在長期積壓的現象及原因等。

調查並説明持有債權投資的種類、金額、是否已質押;持有多少其他公司的股權,佔被投資單位的股權比例、投資收益情況、是否已質押等。

調查並説明主要固定資產的種類、數量、成新率、是否正常運轉、是否已抵押,是否存在固定資產滅失、損毀、長期閒置的現象,如有對申請人資產價值、生產經營的影響。  調查並説明在建工程的項目名稱、已完成投資情況、後續資金安排、工程進度和完工時間,是否存在資金缺口、是否已抵押等。

調查並説明申請人擁有的無形及遞延資產的種類、金額、取得或發生背景、目前價值或作用。其中對土地使用權,調查土地位置、使用狀態、是否抵押、變現能力等。

調查並説明預收帳款的預收對象、產生原因、對應產品生產和勞務支出的進展情況,是否存在無法按期交付的可能性等。  調查並説明應付帳款的帳齡分佈,詳細列示金額前五名的應付帳款的應付對象、產生原因、欠款時間、歸還安排、資金來源、是否為應付關聯企業款等。  調查並説明其它應付款的帳齡分佈,詳細列示金額前五名的其他應付款的應付對象、產生原因、欠款時間、歸還安排、資金來源、是否為應付關聯企業款等。

(三)損益及現金流情況分析

通過現場核對申請人賬務賬簿和重要原始憑證,重點核實並説明以下情況:增值税、所得税等繳納情況是否與財務報表、納税憑證反映的一致,銷售收入是否真實,各項費用支出是否真實,現金流量是否真實。

分析申請人最近三年及近期收入和利潤的變化趨勢及原因,分析申請人三項活動現金流變化趨勢,並重點分析經營活動現金流入、流出及淨流量情況。 (四)財務指標分析

列示申請人償債能力、營運能力、盈利能力、現金償還能力、增長能力等主要財務指標及行業均值(如有),並對申請人的財務狀況及變化情況進行綜合評價和分析(對申請人同時提供合併和本部財務報表的,要同時列示合併及本部的財務指標,但對採取資金集中管理體制、本部只從事投資管理職責的企業,可只列示合併的財務指標)。

四、授信客户信用狀況

(一)同業合作情況

以列表形式説明申請人在他行的授信、用信、信用記錄情況,對於存在不良貸款和違約關係,抵質押擔保的列明抵質押人和抵質押物的名稱。)

對與信貸登記系統查詢結果不一致的,應調查並説明原因;對我行信貸系統上列示為銀監會大額授信預警客户的,應查明預警原因並進行調查和核實,若預警原因確實存在,對申請人償債能力的影響做出説明。

(二)或有負債情況

決訴訟、有追索權的票據貼現、對外承諾等其它或有負債情況、對申請人未來資金、經營等的影響程度等。

五、擔保情況

(一)保證擔保情況

對保證人可參考授信客户描述其管理、經營、財務、信用等情況,可適當簡化,要重點調查並説明保證人與申請人的關聯關係、提供保證的原因、其對外擔保情況、擔保能力和擔保意願。

如屬於互保,則從我行互保圈(鏈)企業數、互保金額、互保企業在業務上和資金上緊密程度、互保企業的抗風險性和代償能力等方面進行風險初步評判。

(二)抵(質)押擔保

描述抵(質)押物的基本情況,名稱、所有人、位置、取得時間、原始成本等;調查並描述抵(質)押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標的是否明確、權屬是否清晰、狀態是否良好、抵(質)押人是否具有合法的所有權或處置權、是否有第三人的優先權利、出租情況、各項特性與客户提供的書面描述是否一致、登記部門是否明確、是否投保等。抵質押人為第三方的要分析其與申請人的關係及真實出質意願。

測算抵質押率,對於經評估的抵(質)押物,要説明評估機構是否為我行指定評估機構,評估機構的資質等級、行業經驗、信譽狀況等。

説明抵(質)押物、抵質押率是否我行擔保管理相關辦法的要求,如有不符須詳細説明理由及可行性。

六、借款用途及還款來源分析

七、風險管理措施

八、總結

內容擴展:銀行同業授信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金融機構同業業務授信管理,統一授信標準,防範和控制信用風險,保障資金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商業銀行授權、授信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規章,結合我行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是指依法成立的'境內外銀行業和境內非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

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國境內(不包括香港、澳門、台灣地區)註冊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郵政儲蓄銀行、外資法人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等金融機構和其他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村鎮銀行和農村資金互助社)等。

境外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國境外和香港、澳門、台灣地區註冊的商業銀行、多邊金融合作組織、投資銀行等。

境內非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國境內(不包括香港、澳門、台灣地區)註冊的企業集團財務公司、證券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信託公司、保險公司、期貨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貸款公司、貨幣經紀公司、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結算公司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同業業務”,是指《**銀行同業業務管

理辦法》中規定的業務範圍。

本辦法所稱“授信”,是指金融機構向我行提出申請或我行主動對其核定一定授信額度,用於我行對其進行直接或間接同業業務信用發放。

本辦法所稱的“授信額度”,是指我行在對單一金融機構客户的風險和財務狀況進行綜合評估的基礎上,確定的能夠且願意承擔的同業業務風險總量。

第四條  同業業務授信,實行“統一授信、分類審批、集中管理”的原則。

統一授信,是指我行總行對金融機構客户統一給予授信額度。 分類審批,是指根據不同的客户類型以及不同的授信業務品種,用分類評價體系進行授信審批,實行差異化的授信政策。

集中管理,是指總行同業業務部作為我行金融機構客户關係管理部門,負責協調各級機構資源共同進行市場營銷、客户服務和關係維護、對客户進行信用評價、授信前調查以及授信後管理,並監控全行金融機構客户授信額度使用情況。

第五條  我行按照以下要求對同業業務進行綜合授信額度管理:

(一)只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金融機構總部評審可授信額度。

(二)經核定並獲得批准的授信額度為最高綜合授信額度(以下簡稱“綜合授信額度”)。其項下各類交易額度總額不得高於綜合授信額度。

(三)綜合授信額度以單一幣種表示。原則上,境外金融機構的額度以美元表示,境內金融機構的授信額度以人民幣表示。在具體業務中,涉及到不同幣種的交易,可按照最新的各種貨幣對美元折算率表進行折算。

(四)綜合授信額度有效期為1年。額度到期後需要展期的,按照授信額度審批流程審批,原則上只能展期一次,展期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第二章 客户准入

第六條  在我行辦理授信業務的境內金融機構應滿足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接受相應監管部門的監管;

(二)出資人符合監管部門關於設立金融機構的管理規定;

(三)具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相應監管機構規定的公司章程

(四)具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合格的從業人員;

(五)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業務操作、風險管理等制度;

(六)成立1年以上,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七)主要經營指標符合金融監管當局的監管要求;

(八)主要股東和實際出資人滿足上述(三)到(六)條規定;

(九)我行關於金融機構業務管理的其他規定。

第七條  在我行辦理授信業務的境外金融機構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可適用外部評級的:國際評級機構(穆迪、標普或惠譽,下同)對客户的長期外幣債務評級BBB-級(含BBB-)以上。

無法適用外部評級的(即國際評級機構對客户無評級)和外部信用評級在BBB-級以下的:客户無不良業務記錄,不處在發生內亂、戰爭、金融危機、受別國制裁、主權信用評級為BBB-以下的國家和地區,且應提供較完備的授信審批材料。

(二)所在國家或地區無嚴格的外匯管制。

(三)成立5年以上,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四)主要經營指標符合所在地金融監管當局的監管要求。

(五)我行關於金融機構業務管理的其他規定。

第八條  被授信對象存在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授信;已授信的應核減、暫停或取消授信額度。

(一)出現重大經營困難或財務危機,包括但不限於:所有者權益折人民幣餘額小於5,000萬元;流動比率小於25%;連續3年虧損且無明顯改善。

(二)與我行業務往來中有違約行為。

(三)提供的授信資料有虛假成份。

(四)其他可能影響我行資金安全的事件或隱患。

第九條  總行同業業務部根據法律、法規以及監管政策,結合市場環境、業務開展情況及風險特點的變化適時調整客户准入條件。准入條件的調整須報總行同業業務部主管行長、授信審批部門審批。

第三章 授信審批

第十條  同業業務授信由總行同業業務部發起,經總行授信審批部、有權審批人審批通過後,由總行同業業務部向全行發佈審批結果。

第十一條  同業授信審批分為批量審批和單一機構審批。

第十二條  批量審批適用於資產規模超過2,000億(含)的金融機構。總行同業業務部於每年5月按照《金融機構授信需提供資料清單》收集授信審批材料,編制批量授信申請表,經總行同業業務部負責人審批後,將授信申請表、授信審批表報送總行授信審批部、有權審批人審批。授信申請表應當包括機構名稱、上年末資產規模、上年末註冊資本、授信金額、授信期限等內容。無法獲取上年末資產規模的,以可獲取的最近年度數據為準。

第十三條  單一機構審批適用於資產規模低於2,000億(不含)或資產規模高於2,000億(含)但未進行批量審批的金融機構。

單一機構審批採取“隨報隨評”的方式進行評審。總行同業業務部按照《金融機構授信需提供資料清單》收集授信審批材料,編寫授信調查報告,確定授信額度,經總行同業業務部負責人審批後,將授信調查報告、授信審批表報送總行授信審批部、有權審批人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