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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備】擔保合同範文彙總5篇

欄目: 擔保合同 / 發佈於: / 人氣:2.57W

在人們越來越相信法律的社會中,越來越多的場景和場合需要用到合同,簽訂合同能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地位。合同有不同的類型,當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擔保合同5篇,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必備】擔保合同範文彙總5篇

擔保合同 篇1

甲方(借款方):×××有限公司

法定住所: ×××市×××縣×××路××號

法定代表人:×××

乙方(貸款方):省×××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住所:市×××路××號×××大廈×樓

法定代表人:×××

丙方(擔保方):×××

法定住所:

身份證號碼:

甲方向乙方申請借款,由丙方作為擔保方。為明確各方的權利和責任,甲、乙、丙三方經充分協商,就具體合作方式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因經營發展需要,向乙方申請借款,各方同意:

1、借款金額: 萬元(大寫: 萬元;本協議中的貨幣單位“元”均指人民幣元)。

2、借款期限: 年,即從本協議簽訂之日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如果乙方在借貸關係存續期間沒有提出債轉股要求,全部借款於到期日一次還清。

3、資金使用費:資金使用費每年按借款額的 %計算,並由甲方於每年的 月 日前向乙方支付。

二、各方同意,乙方有權在下列情況下將該項 萬元債權轉為在甲方的 萬元出資或股份(即本協議中所稱的“債轉股”):

1、甲方的年度財務報告經註冊會計師審計並出具審計報告後的一個月內;

2、甲方擬進行增資擴股,變更註冊資本時;

3、借款到期時,但乙方須在借款到期前、即 年 月 日前的一個月內提出債轉股要求。

三、乙方提出債轉股時,在甲方付清應付資金使用費的前提下,轉股價格按以下方式計算:

1、甲方目前的註冊資本為 萬元,其有形淨資產經各方協商,確認為 萬元。

2、若甲方上一年的淨利潤不超過 萬元(包括 萬元),則債轉股時不考慮甲方的無形資產價值,因此乙方在實施債轉股時,如果沒有新增資金投入,乙方的 萬元佔甲方註冊資本的 %;如果同時有新增資金投入,則在上述基礎上按比例折算;

3、若甲方上一年的淨利潤在 萬元(包括 萬元)以上,甲方的無形資產確認為 萬元,則甲方的無形資產和淨資產按 萬元計算,因此乙方在實施債轉股時,如果沒有新增資金投入,乙方的 萬元佔甲方註冊資本的 %;如果同時有新增資金投入,則在上述基礎上按比例折算;

4、若甲方上一年的淨利潤介於 萬元與 萬元之間,各方確認的甲方的無形資產在 ~ 萬元之間,因此乙方實施債轉股時,如果沒有新增資金投入,乙方的 萬元所佔甲方註冊資本的比例按下式確定:佔甲方註冊資本的比例=( -甲方的淨利潤/ )÷ × %;如果同時有新增資金投入,則在上述基礎上按比例折算;

5、如果在增資擴股時,甲方的財務報表不滿一個完整的`會計年度,則以增資擴股時上一個月經審計的財務報告的累計淨利潤換算為全年淨利潤為基準。

四、甲方進行增資擴股時如果乙方提出債轉股要求,甲方應按當年資金使用月份數佔全年12個月的比例支付應付的資金使用費,並在乙方出具債轉股的書面通知後一個月內向乙方支付。

五、甲方須聘請註冊會計師於每年的 月 日之前完成甲方的年度財務審計工作,並出具審計報告。

六、當甲方發生資產總額不足以抵償其負債總額的情況時,乙方有權立即或限期收回甲方使用的資金。

七、乙方有權瞭解甲方的經營管理和財務活動情況,如果乙方提出要求,甲方須在十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提供所需要的報表、資料,併為乙方的相關工作提供方便。

八、如果甲方及其股東妨礙乙方順利行使本協議所規定的乙方權利,乙方有權立即或限期收回本金及資金使用費,甲方須同時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萬元。

九、乙方應於本協議簽定之日起 日內將 萬元資金劃入甲方指定的賬户,甲方應於本協議規定之日向乙方支付本金及資金使用費,逾期應按日支付 ‰逾期息。

十、甲方承諾,乙方取得的資金使用費應附有税務機關提供的完税證明或相應的減免税證明。如甲方對此不能予以確保的,則由甲方承擔相應税賦。

十一、各方同意,在借貸關係存續期間,如果甲方進行增資擴股,乙方有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對甲方增加投資的權利。

十二、丙方的權利義務:

1、丙方對本協議中甲方的責任和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2、丙方有權利監督甲方按本合同的規定使用借款、償還借款及資金使用費。

3、借款到期,如甲方不按期清償借款本息,由丙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後的一個月內負責償還本息。

4、丙方在代甲方向乙方償還本金及資金使用費之後,有繼續向甲方追索的權利。

十三、借款到期時,即至 年 月 日,如果乙方仍未行使本協議第二條所述權利,在甲方向乙方支付完畢 萬元及資金使用費後,本協議即行終止。

十四、本協議未盡事宜,由各方協商解決。

十五、本協議履行地為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

十六、本協議書壹式叁份(均為原件,複印無效),三方各執壹份。

甲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簽字:

乙方:×××省×××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簽字(或授權代表):

丙方:×××

簽字:

年 月 日

擔保合同 篇2

甲方(出借人):xxxxxx身份證號:

乙方(借款人):xxxxxx身份證號:

丙方(擔保人):xxxxxx身份證號:

乙方向甲方提出借款,丙方作為擔保人自願為乙方的借款提供連帶保證責任擔保。現三方經協商就借款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一、借款金額: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幣xxxx元(¥xxxx),借款利息為月息xx,並計算至全額還清之日。

二、本合同簽訂之同時,由甲方支付給乙方,付款方式為以下第xx種:

1、現金支付;

2、銀行匯款或轉賬支付,乙方賬號為:xxxxxxxx

三、借款期限:從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

四、借款還款責任:乙方應按時還款,如到期未還,乙方除按月息xx向甲方支付利息外,還應按借款總額xx向甲方支付逾期還款罰息,直至全部還清為止,並承擔甲方為實現債權而產生的一切費用。

五、為確保借款合同的履行,丙方提供的保證形式為連帶責任擔保,擔保期間為約定的主債務履行期間屆滿之後兩年內。丙方自願與乙方連帶償還借款本息、違約責任、一切追償損失包括而不限於甲方為追嘗而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律師費為借款總額的5%)。

六、如三方因本合同發生爭議,約定由xxxx法院管轄。

七、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自三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合同簽訂日期:xx年xx月xx日

擔保合同 篇3

貸款方:______銀行;

借款方:_______;

擔保方:________;

三方經過充分協商,特簽訂本#04(2)通過銀行轉帳。由貨款方提供借款方__貸款__元。借款、還款計劃如下:

分期借款計劃 分期還款計劃

日期 金額(大寫)利率 用途 日期 借款本金

第二條 貸款方應按期、按額向借款方提供貸款,否則,應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付給借款方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的計算,與逾期貸款罰息同。

第三條 貸款利率,按銀行貸款現行利率計算。如遇調整,按調整的新利率和計算辦法計算。

第四條 借款方應按協議使用貸款,不得轉移用途。否則,貸款方有權停止發新貸款,直至收回已發放的貸款。

第五條 借款方如不按規定時間、額度用款,要付給貸款方違約金。違約金按借款額度、天數,按借款利率的50%計算。

第六條 借款方保證按借款契約所訂期限歸還貸款本息。如需延期,借款方至遲在貸款到期前三天,提出延期申請,經貸款方同意,辦理延期手續。但延期最長不得超過原訂期限的一半,貸款方未同意延期或未辦理延期手續的逾期貸款,加收罰息。

第七條 借款方的借款由擔保人用___作擔保。

第八條 貸款到期後一個月,如借款方不按期歸還本息時,由擔保單位(或擔保人)負責為借款方償還本息和逾期罰息。

第九條 補充條款____________。

第十條 本合同一式四份,借貸款雙方各持正本一份,擔保方一份,___公證處一份。

貸款方:___(章) 借款方:___(章)

代表人:___(簽字) 代表人:___(簽字)

擔保方:___(章)代表人:___(簽字) 月 日訂

擔保合同 篇4

甲方:xxx

乙方:xx

丙方:xxx

甲方承攬的 ,工程造價為 萬元,乙方自願單獨施工,丙方自願為乙方施工全過程提供責任擔保。為了加強經營管理,保證履行職責,經甲丙雙方充分協商,達成共識,簽訂本協議,遵照執行。

一、丙方於 年 月 日以全部工資收入及資產為乙方承建工程提供施工履約擔保。

二、丙方保證乙方按照有關規範和規定,建立質量管理組織體系,制訂質量管理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並嚴格抓好落實。要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甲方同業主簽定的合同約定對工程質量負責。如因質量給甲方造成的聲譽或經濟上的損失,丙方要與乙方一起承擔連帶責任。

三、丙方保證乙方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安全管理組織體系,制訂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並嚴格抓好落實。乙方在工程施工期間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民工緻傷、致殘或死亡的,由丙方負責配合與乙方積極處理,並承擔全部費用,甲方不負任何責任。

四、丙方保證乙方按時、足額發放農民工工資。因拖欠農民工工資或其他工程費用而發生的一切問題或經濟糾紛由丙方負責處理,甲方不負責任。

五、丙方保證乙方獨立承擔工程施工的經濟往來,任何情況下乙方不得以甲方名義與外界發生經濟交易,自本合同簽訂後發生的一切經濟糾紛和法律責任全部由乙方和丙方處理、承擔;甲方概不承擔任何責任和經濟損失。

六、甲方按照乙方分包工程投資額的 %收取管理費,管理費由甲方在施工工程款到位(含供應材料款)50%後扣完。

七、工程自竣工驗收合格後,保修期 兩 年,保修及保修費由丙方和由乙方一起承擔連帶責任。

八、如因乙方的行為導致甲方承擔了墊付責任或其他損失,乙方和丙方自願賠償甲方墊付和損失金額的兩倍。

九、本協議未盡事宜,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法院裁決。

十、本協議一式三份,蓋章、簽字後生效,工程結算完成兩年後及保修期滿後協議失效。

甲 方:(蓋章) 乙 方:(蓋章) 身份證號碼: 代表人:(簽字) 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丙 方:(蓋章)

代表人:(簽字)

身份證號碼: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擔保合同 篇5

一、擔保的概念與特徵

1.擔保的概念。擔保,是指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保證合同履行、保障債權人利益實現的法律措施。《物權法》、《擔保法》及《擔保法解釋》等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對擔保問題作有詳細規定。擔保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1)從屬性。擔保合同是從屬於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當然這種從屬性也有例外。《物權法》、《擔保法》已經明確規定了最高額保證(《擔保法》第十四條)、最高額抵押(《物權法》第二百零三條至第二百零七條)和最高額質押(《物權法》第二百二十二條),允許為將來存在的債權預先設定保證、抵押權、質押權,而且《擔保法》規定了從屬性的前提下,允許"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可見合同擔保的從屬性是有條件。

(2)補充性。擔保對債權人權利的實現僅具有補充作用,在主債關係因適當履行而正常終止時,擔保人並不實際履行擔保義務。只有在主債務不能得到履行時,補充的義務才需要履行,使主債權得以實現,因此,擔保具有補充性。

2.擔保的方式。《擔保法》規定的擔保方式除了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以外,還有一種重要的擔保方式就是反擔保。

反擔保,是指為了換取擔保人提供保證、抵押或質押等擔保方式,而由債務人或第三人向該擔保人提供的擔保,該擔保相對於原擔保而言被稱為反擔保。《擔保法》第四條規定:"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這條規定強調反擔保只能由債務人提供,忽視了債務人委託第三人向原擔保人提供反擔保的情形。《擔保法司法解釋》對此進行了擴張解釋,規定反擔保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當然並非《擔保法》規定的五種擔保方式均可作為反擔保方式。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反擔保方式可以是債務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質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證、抵押或者質押。因此留置和定金不能作為反擔保方式。在債務人自己向原擔保人提供反擔保的場合,保證就不得作為反擔保方式。

二、擔保合同的無效與責任承擔

1.擔保無效的情形。擔保合同必須合法方才有效。根據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下列擔保合同無效:

(1)國家機關和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違法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2)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即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3)以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設定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規定,下列情形的對外擔保合同無效:

(1)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或者登記對外擔保的。

(2)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或者登記,為境外機構向境內債權人提供擔保的。

(3)為外商投資企業註冊資本、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外方投資部分的對外債務提供擔保的。

(4)無權經營外匯擔保業務的金融機構、無外匯收入的非金融性質的企業法人提供外匯擔保的。

(5)主合同變更或者債權人將對外擔保合同項下的權利轉讓,未經擔保人同意和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公司法》、《證券法》修訂之後,證監會、銀監會發布《關於規範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證監發〔20xx〕120號),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該通知規定,上市公司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應當明確股東大會、董事會審批對外擔保的權限及違反審批權限、審議程序的責任追究制度。

應由、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方可提交股東大會審批。須經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情形: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50%以後提供的任何擔保。

(2)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3)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10%的擔保。

(4)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股東大會在審議為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議案時,該股東或受該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與該項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股東大會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應由董事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必須經出席董事會的2/3以上董事審議同意並作出決議。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比照上述規定執行。

2.擔保合同無效的法律責任。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時,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即承擔《合同法》規定的締約過失責任。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規定:

(1)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2.

(2)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則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不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3.

(3)擔保人因無效擔保合同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債務人追償,或者在承擔賠償責任的範圍內,要求有過錯的反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

但為了保證債權人的利益,主合同解除後,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另外,如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擔保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