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反擔保合同範本
合同編號:
質權人: 縣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稱甲方)
出質人: (以下稱乙方)
根據甲方與借款人__簽訂的榮__年委託字第__號《委託擔保合同》(下稱委託合同)和甲方與__縣__農村信用合作社(下稱貸款人)簽訂的(__)農信社__年保字第__號《保證合同》的約定 ,甲方作為擔保人為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__萬元[(__)農信社__年借字第__號《借款合同》(下稱主合同)]提供信用擔保。為了保障甲方擔保貸款債權的實現,借款人應向甲方提供反擔保。乙方受借款人的委託並自願為甲為的擔保貸款債權提供質押擔保。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質押反擔保的主債權種類和數額:即借款人與貸款人簽訂的主合同約定的借款,數額為佰拾 萬元 (__元)。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自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止。
三、質押反擔保範圍:
(一)甲方為借款人代位清償的全部債務(本金、利息、復息、罰息、借款人違約金及實現甲方和貸款人債權的費用等),以及應由借款人支付給甲方的代償資金佔用費。代償資金佔用費以代償的全部債務為計算基數,從代償後次日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浮動50%計算。
(二)委託合同中約定的借款人應向甲方支付的違約金、賠償金、擔保費等。擔保費按實際擔保期限、擔保額及擔保費率計算。
四、反擔保質押財產:乙方的工資收益權。
五、特約事項: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不承擔擔保責任:
1、甲方與借款人、貸款人協議變更主合同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的;
2、甲方與貸款人協商允許借款人轉讓債務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的;
3、甲方與貸款人協商允許借款人延長償還期限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的;
4、甲方與貸款人協商以"貸新還舊"的方式發放給借款人的貸款。
5、貸款逾期而甲方未按規定(貸款到期30日內)書面通知的。
(二)甲方從代償後的次月起(包括貸款人提前收回貸款而代償的),即可委託乙方所在單位逐月從乙方應領的全部工資及其它合法收益中扣付,直至甲方代償資金得以全部清償。若乙方變動了工作單位,甲方將在新的工作單位繼續扣付。若乙方出現下崗、辭職、辭退情況,即無工資性收益時,甲方將依法繼續申請執行乙方的個人家庭財產。
(三)乙方有以下行為,應在事後15日內書面通知甲方:
1、乙方以其家庭財產或合法收益為第三人債務提供保證擔保或為自身或第三人債務設定抵押、質押擔保,可能影響其履行本合同項下擔保責任的;
2、乙方工作單位、住所、聯繫電話發生變更的。
六、違約責任:
甲、乙任何一方違約,應按上述擔保貸款金額__萬元的 %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如果違約方給對方造成了損失且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的,違約方還應當支付賠償金。
七、本合同在履行中若發生爭議或任何一方需要變更本合同某一條款時,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依法提起訴訟。
八、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同時,應到公證機關辦理公證,費用由乙方承擔。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雙方及借款人各執一份,抄送乙方工作單位和貸款人各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縣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居民身份證號碼:
住所:
乙方工作單位:
簽約地點:
簽約日期:年月日
質押擔保合同糾紛案例
xx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與廣東xx銀行鄭州分行商城支行等質押擔保合同糾紛案
上訴人(原審原告):洛陽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陽市唐宮中路九號。
法定代表人:劉XX,該公司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孫X,該公司法律顧問。
委託代理人:馮XX,北京市海拓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廣東發展銀行鄭州分行商城支行。住所地:河南省鄭州市紫荊山路北段。
負責人:樑XX,該行行長。
委託代理人:喻XX,該行法律顧問。
委託代理人:種XX,北京京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廣東發展銀行鄭州分行銀基支行。住所地:河南省鄭州市一馬路8號銀基商貿城。
負責人:苗XX,該行行長。
委託代理人:喻XX,該行法律顧問。
委託代理人:種XX,北京京鋭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洛陽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洛玻公司)為與被上訴人廣東發展銀行鄭州分行商城支行(以下簡稱廣發行商城支行)、廣東發展銀行鄭州分行銀基支行(以下簡稱廣發行銀基支行)質押擔保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02)豫法民三初字第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由審判員姜偉擔任審判長、代理審判員陳百靈、錢曉晨參加的合議庭,於2003年7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書記員尹靜擔任記錄。上訴人洛玻公司委託代理人孫喆、馮錦衞,被上訴人廣發行商城支行、廣發行銀基支行的委託代理人喻峯、種泉清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審理查明:1998年12月24日,洛玻公司出具了一張承諾函給廣發行商城支行,內容為:“洛陽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有98年12月30日所開出定單壹張,號碼為00005818,金額為貳千叁佰萬元整。現將此定單質押給廣東發展銀行鄭州分行商城支行,為河南銀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辦理貸款提供擔保。擔保期限一年,在一年由若河南銀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不能按時償還本息,廣東發展銀行鄭州分行商城交行,可憑此定單支取款項用於歸還貸款。在一年內若銀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償還這筆貸款本息,洛陽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可隨時動用這筆存款。特此承諾。此定單不掛失,不提前支取。”
同年12月30日,廣發行商城支行與河南銀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銀基房地產公司)及洛玻公司簽訂《廣東發展銀行貸款合同》,合同編號:98124029,約定:由廣發行商城支行向銀基房地產公司貸款2185萬元,期限12個月,貸款日期自1998年12月30日至1999年12月30日;並約定由洛玻公司為該筆貸款提供質押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