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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門】擔保合同範文集錦八篇

欄目: 擔保合同 / 發佈於: / 人氣:3.28W

隨着法律觀念的深入人心,我們用到合同的地方越來越多,簽訂合同能夠較為有效的約束違約行為。那麼合同書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擔保合同8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熱門】擔保合同範文集錦八篇

擔保合同 篇1

一、擔保的方式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擔保有兩種:(一)一般保證,指由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在一般保證中,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二)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主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在連帶責任保證中,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如果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但是,在大部分民間借貸中,大多數保證人對保證責任並不清楚,大部分人理解為給人擔保只是作一個證明,欠的錢仍由債務人來償還,債務人還不能償還時,法院應該去找債務人追究,不應該找擔保人追究,或者理解為只有當借款人確實沒有償還能力時,才負保證責任,並不真正清楚保證人所負的保證責任與保證風險,更不清楚一般保證與連帶保證的區別。而且大部分保證人只在借條中寫明擔保人或者保證人字樣,象這種未作明確約定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責任擔保的,依照法律規定要按照連帶保證來承擔保證責任。此時,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還可以將債務人和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也可以單獨起訴債務人或保證人。所以,擔保人作擔保時必須明確擔保的法律責任和擔保的種類。

二、擔保的範圍

在保證中還涉及到擔保範圍問題,依照法律規定,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其中,在擔保中對擔保範圍有明確約定的,按照約定,未作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也就是對上述全部債務承擔責任。因此,在作保證之前,要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和真實意圖,對擔保範圍作個明確的約定,否則要承擔對自己不利的後果。

三、擔保的份額

在民間借貸擔保中,還涉及到另外一種情況,就是有多個保證人的擔保中,保證責任如何分擔的問題――也就是擔保份額問題。很多人認為,在這種情況下就是擔保份額均分,實際上這種想法是錯誤的。

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也就是説如果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但未約定保證份額的,在借款人沒有償還借款的情況下,債權人可以起訴全部保證人也可以起訴任何一個保證人,且即使是起訴其中任何一個保證人,該保證人也負有全部擔保責任。當然,已經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承擔的份額,但在這種情況下再實現該債權比較困難。

在借款擔保中,由於作保的風險主要集中在擔保人身上,因此,讀者在做擔保人之前,必須要詳細瞭解借錢人的信譽狀況,同時對上述幾點有個明確的認識,才能有效的防範和化解風險,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擔保合同 篇2

甲方(債務人):

乙方(債權人、抵押權人):

丙方(抵押人/連帶責任保證人):

甲方欠乙方貨款,丙方願提供房屋和土地為其抵押擔保並自願擔任連帶責任保證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雙方就貨款、抵押等相關事宜平等協商一致訂立合同,內容如下:

第一條:

1.欠款金額; 元 大寫金額:元整。

2.資金佔用費支付辦法 元/月.現在 計 元。

3.甲方承諾 年 月 日前付清欠款及佔用費,並制訂分月還款計劃。

第二條:丙方願以其享有土地使用權的的房屋為乙方該項貨款和資金佔用費提供抵押擔保,並自願擔任連帶責任保證人。

第三條:特別約定,因抵押房屋不能辦理它項權證,為了保障乙方權利,丙方同意將抵押商品房給乙方(或乙方書面指定的任何第三方)進行網籤合同,房屋單價按雙方約定每平方米 元,並將網籤合同提交 房管局備案(辦理購房合同登記備案)。丙方如需銷售全部或部份抵押商品房,應先向乙方支付全部或部份的商品房全部房款後,乙方與丙方解除相對應的網籤合同,所有税費由丙方承擔,乙方不承擔任何費用。乙方税費零負擔(依法應由乙方或乙方書面指定第三方的税費,均由丙方代付代繳直接承擔)。

第四條:甲方付清乙方貨款和資金佔用費後,丙方抵押及連帶責任解除失效。如甲方不能按期付清款項,乙方有權直接要求甲方和丙方共同付清貨款及資金佔用費。

第五條:本合同爭議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六條:本合同一式三份,各方簽字蓋章生效,三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簽字):

乙方(蓋章簽字):

丙方(蓋章簽字):

時間

年 月 日

擔保合同 篇3

主合同:不以他種合同的存在為前提,不受其制約而能獨立存在的合同。(借貸合同)根據合同相互間的主從關係,可以將合同分為主合同與從合同。所謂主合同,是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獨立存在的合同。例如,對於保證合同而言,設立主債務的合同就是主合同。

從一則案例看擔保合同中“獨立擔保條款”的法律效力

甲企業與乙企業訂立借款合同,丙企業為乙企業的債務向甲企業提供擔保,並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擔保合同的效力獨立於被擔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無效並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後甲、乙企業之間的借款合同被認定為無效,由於涉及到對獨立擔保條款法律效力的認識不同,對丙企業是否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以及如何承擔擔保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條第一款中“另有約定”的真實意思應是,雙方可以通過約定否定主合同與擔保合同之間單純的從屬關係,並且同時約定擔保人對債務人因主合同無效而應承擔的責任承擔擔保責任。擔保人對主合同債權的擔保與對債務人因主合同無效而應承擔的責任的擔保是兩種不同的責任,前者是對主合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擔保,後者是對主合同無效時債務人承擔責任的擔保。在主合同無效的情況下,前者因擔保合同的無效而無效;後者由於明確了是對債務人因主合同無效而應承擔的責任進行擔保,故擔保合同仍然有效,擔保人仍須承擔相應的責任。換言之,在主合同無效的情況下,主合同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已轉變為圍繞對主合同無效應負的責任展開,此時若存在債務人應履行的債務,則應為債務人因主合同無效而應承擔的責任。因此,對主合同與擔保合同之間的效力關係 “另有約定”,只能是擔保人與債權人就是否對債務人因主合同無效而產生的責任承擔擔保責任進行約定。也只有在這種約定的情況下,擔保合同的效力才具有獨立性,可以不因主合同的無效而無效。因為,此時的擔保合同所針對的恰恰是主合同無效後的擔保責任,對其法律效力的.認定自然不受主合同無效的影響。從這個意義上講,簡單地規定擔保合同具有獨立性,但未明確在主合同無效的情況下,擔保人對債務人因主合同無效而產生的責任承擔擔保責任,則在我國現有擔保法律下,應當認定為無效。因為在通常情況下(除非上述提到的明確約定才使得擔保合同具有獨立性),擔保合同是一種從合同,它以主合同的存在和生效為前提,主合同不成立,從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

基於以上分析,我認為,由於丙企業僅與甲企業約定“擔保合同的效力獨立於被擔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無效並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而未明確約定擔保人對債務人因主合同無效而產生的責任承擔擔保責任,故這種約定是無效的,丙企業與甲企業之間的擔保合同,因主合同的無效而無效,至於丙企業的責任,則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八條的規定,視丙企業有否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反之,如果本案中擔保合同規定了擔保人對債務人因主合同無效而產生的責任承擔擔保責任,則不論丙企業有否過錯,均應依照此約定承擔擔保責任,換言之,此時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八條不再適用。

從法理對擔保法第五條和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分析,無論是擔保法第五條第一款還是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款,都明確強調: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該規定內容系擔保權從屬性之體現,而從屬性規則可謂擔保法律制度的奠基性規則;若無從屬性規則的支撐,我國擔保法律體系將會嚴重動搖甚至崩塌。其中,擔保法第五條第一款但書關於“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的規定,被理論界和實務界視為允許約定獨立擔保的重要法律依據,特別是該但書規定在擔保法總則部分,故獨立擔保在解釋上,既包括獨立保證,也包括獨立擔保物權。而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款但書則規定:“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正是兩者但書之規定,成為兩法的重要區別之一,並表明兩法對獨立擔保的立場。

欲解明獨立擔保,需先闡釋擔保權的從屬性規則。通常而言,擔保權從屬性體現有三:其一,發生上從屬性,即擔保權以被擔保債權的發生為前提,隨被擔保債權無效或撤銷而無效或撤銷。其二,處分上從屬性。擔保法第五十條和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皆宣示:“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其三,消滅上從屬性,即被擔保債權因清償等原因而全部或部分消滅時,擔保權亦隨之相應地消滅。三種實體上的從屬性又引發擔保人在抗辯上的從屬性,諸如被擔保債權罹於訴訟時效或強制執行期,則擔保人可行使相應的免責抗辯權;此外,一般保證人還獨享先訴抗辯權。在擔保實務及審判實踐中,雖然獨立擔保常以“見單即付的擔保”、 “見索即付的擔保”、“無條件或不可撤銷的擔

擔保合同 篇4

合同編號:

簽訂日期:

簽訂地點:

甲 方(擔保方):

住 所: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

電 話: 傳 真:

基本賬户開户行: 賬 號:

乙 方

住 所: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

電 話: 傳 真:

為保障乙方與債務方(以下簡稱:“主合同債務方”)所簽訂的編號為 的 (以下簡稱“主合同”)項下的債權,甲方願意為主合同項下的債權(以下簡稱“主債權”)向乙方提供保證擔保,甲、乙雙方依照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被擔保主債權的種類和期限

1.1 甲方所擔保的主債權為債務人在乙方辦理主合同項下約定業務所形成的債權,主合同項下約定業務範圍為 ,期限自 20xx 年 12 月 4 日始至 20xx 年 12 月 31 日止。

第二條、保證擔保的範圍

2.1甲方保證擔保的範圍為 及利息、逾期利息、罰息、複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乙方為實現債權而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仲裁費、保全費、公告費、評估費、鑑定費、拍賣費、差旅費、電訊費、律師費等)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債務人的應付費用。

第三條、保證方式

3.1甲方的擔保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當主合同債務人不按主合同的約定履行還款義務時,如造成乙方損失的,乙方有權直接向甲方追償,甲方應立即向乙方清償主債權。

3.2若除本合同約定的擔保方式外,主合同項下還存在其他擔保(包括但不限於主合同債務人向乙方提供物的擔保)的,乙方有權選擇優先行使本合同項下

權利,要求甲方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甲方對乙方承擔的保證責任不受任何其他擔保的影響,其保證責任的承擔也不以乙方向其他任何擔保人提出權利主張或進行訴訟/仲裁/強制執行為前提。若乙方因任何原因放棄、變更主合同債務人向其提供物的擔保、變更擔保的順位,造成其在上述物的擔保項下的優先受償權益喪失或減少,甲方同意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責任並不因之而免除或減少。

3.3若甲方為主合同項下部分債權提供擔保,主債權獲得任何部分清償並不相應減輕或免除甲方的擔保責任,甲方仍需在其承諾擔保的數額範圍內對主合同項下未償還得餘額承擔擔保責任。

第四條、保證期間

4.1甲方保證期間為自主合同約定的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

4.2前款所述“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包括主合同債務方分期清償債務的情況下,每一筆債務到期之日;還包括依主合同約定,債權方宣佈提前到期之日。

第五條、甲方權利和義務

5.1甲方保證是依法註冊成立並有效存續的合法單位,具有法律規定保證人資格和代為清償能力,自願承擔並履行保證責任。

5.2甲方保證簽訂本合同已依照法律規定及本公司章程的規定得到甲方上級主管部門或甲方公司董事會、股東會、股東大會等有權機構的批准,並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權。

5.3甲方保證其簽署和履行本合同,不違反任何對甲方及其資產有約束力的規定或約定,不違反任何甲方與他人簽署的擔保協議、其他協議以及其他任何對甲方有約束力的文件、約定和承諾的內容。

5.4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資料均為真實、準確、合法、有效。

5.5甲方知悉並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條款,自願為主合同債務人提供保證,並保證按本合同約定履行連帶清償義務。

5.6甲方保證在本合同有效期間不再向第三方提供超越自身擔保能力的其他任何方式的擔保。

5.7甲方保證在本合同有效期間,應按乙方要求提供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等財務報表,接受乙方對其生產經營活動和財務狀況的檢查、監督。

5.8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內,應在包括但不限於承包、租賃、託管、資產重組、

債務重組、股份制改造、聯營、合併(或兼併)、分立、產權有償轉讓、合資(或合作)、減少註冊資本,或申請停業整頓、申請解散(或撤銷)、申請重整、和解和破產等經營方式、自身體制或法律地位發生變化的三十日以前,書面通知乙方,並落實本合同項下全部保證責任。

5.9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內,應在包括但不限於被宣佈停業整頓、被宣佈關閉、被宣佈解散(撤銷)、被申請重整、破產等自身體制和法律地位發生變化或其他任何足以危及自身正常經營、喪失擔保能力的情況發生後的三日內,書面通知乙

方。

5.10若甲方變更住所、名稱、法定代表人,應在變更後七日內通知乙方。

第六條、乙方權利和義務

6.1乙方有權隨時要求甲方提供反映其經營情況及資信情況的財務報告、財務報表及其他資料。

6.2主合同債務方在主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包括主債權分次到期或債權方宣佈債務提前到期)為依約還款的,乙方均有權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第七條、違約責任

7.1本合同生效後,甲、乙雙方均應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並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第八條、合同的生效

8.1本合同自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

8.2本合同的效力獨立於主合同的效力,不因主合同的無效而無效。如主合同被確認無效,則甲方對主合同債務人因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而形成的債務業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第九條、合同轉讓、變更與解除

9.1本合同生效後,甲乙雙方均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9.2在本同有效期內,乙方將主債權轉移給第三方的,無須徵得甲方同意,甲方仍在原保證範圍內繼續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第十條、爭議的解決

10.1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的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

雙方選擇按下列方式解決:

□ 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 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10.2如雙方選擇的上述爭議解決方式與主合同選擇不一致的,以主合同選擇的爭議解決方式為準。

第十一條 附則

11.1本合同有效期間內,甲方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等發生變化而未書面通知乙方時,乙方按本合同所載資料向甲方發送所有文書,視同送達。

11.2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11.3本合同項下采用□方式進行選項時,在□內打√表示該條款適用,打×表示該條款不適用。

11.4本合同甲方 份、乙方 份及 方 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11.5本合同項下有關附件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6乙方已採取合理方式提請甲方注意本合同項下免除或限制乙方責任的條款,並按甲方要求對有關條款予以充分説明;甲乙雙方對本合同所有條款內容的理解不存在異議。

甲方(印章):

授權代表(簽字):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乙方(印章):

授權代表(簽字):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擔保合同 篇5

合同編號:_________

貸款方: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

擔保方:_________

三方經過充分協商,特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由貸款方提供借款方_________貸款_________元。借款、還款計劃如下:

分 期 借 款 計 劃 分期還款計劃

日 期 金 額 利 率 用 途 日期 借款本金

第二條 貸款方應按期、按額向借款方提供貸款,否則,應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付給借款方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的計算,與逾期貸款罰息同。

第三條 貸款利率,按銀行貸款現行利率利息。如遇調整,按調整的新利率和計息辦法計算。

第四條 借款方應按協議使用貸款,不得轉移用途。否則,貸款方有權停止發放新貸款,直至收回已發放的貸款。

第五條 借款方如不按規定時間、額度用款,要付給貸款方違約金。違約金按借款額度、天數、按借款利率的50%計算。

第六條 借款方保證按借款契約所訂期限歸還貸款本息。如需延期,借款方至遲在貸款到期前三天,提出延期申請,經貸款方同意,辦理延期手續。但延期最長不得超過原訂期限的一半,貸款方未同意延期或未辦理延期手續的逾期貸款,加收罰息。

第七條 借款方的借款由擔保人用_________作擔保。

第八條 貸款到期後一個月,如借款方不按期歸還本息時,由擔保單位(或擔保人)負責為借款方償還本息和逾期罰息。

第九條 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由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 補充條款_________。

第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借貸款雙方各持正本_________份,擔保方_________份,_________公證處一份。

第十二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貸款方(公章):_________ 借款方(公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擔保方(公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擔保合同 篇6

債權人:

保證人: 保證人: 保證人:

為確保 (以下簡稱債務人,身份證號碼: )與債權人簽訂的編號為20xx年借貸字第 0601號《民間借款合同》(以下稱主合同)的切實履行,保障債權人債權的實現,保證人願意為債務人依主合同與債權人所形成的債務提供保證擔保,為明確締約各方權利義務,根據我國《擔保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經締約各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幣種及大寫金額)分別為:個人民間借貸人民幣伍佰萬元整。 第二條:保證範圍和責任

保證人保證的範圍包括但不僅限於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訴訟費、仲裁費、財產保全費、律師費、執行費、評估費、執行費、拍買費、公告費、送達費、手續費等債權人實現債務的費用。

針對本合同每個單個保證人,無論債權人對主合同項下的債權是否擁有其他擔保(包括但不僅限於保證、質押、抵押),不論上述其他擔保何時成立、是否有效、債權人是否向其他擔保人提出權利主張,也不論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擔主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債務,保證人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責任均不因此減免,債權人均可直接要求各保證人依照本合同約定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各保證人將不提出任何異議。

每位保證人對本合同項下保證範圍承擔100%連帶責任保證。 第三條:保證方式

本合同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本合同項下有多個保證人的,各保證人共同對債務人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保證。

第四條:保證期間

1、保證期限為主合同約定的債務人履行債務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

2、債權人與債務人就主合同債務履行期限達成展期協議的,保證人保證期間自展期協議重新約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

第五條:保證合同的獨立性

本合同的效力獨立於主合同,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無效、部分無效或被撤銷、被解除並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如主合同被確認為不成立、不生效、無效、部分無效或被撤銷、被解除,則保證人對於債務人因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而形成的債務也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條:保證人承諾

1、保證人有義務在本合同有效期間按債務人要求提供真實的個人及家庭財產信息。

2、保證人為法人單位的,有義務應債權人要求如實向債權人提供真實的報表、銀行開户的全面信息、企業資產狀況、其它負債的狀況和變動情況。

3、債務人未按主合同約定履行債務,保證人自願履行保證責任。

4、發生以下事項時,保證人應於事項發生後五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

(1)保證人為法人,發生股權變更、管理層人事變動、公司章程修改的;

(2)保證人為個人,發生婚姻情況變動、重大疾病、家庭成員增減變化的、受到行政或刑事處罰、涉及重大民事法律糾紛、個人及家庭重要資產變動的;

(3)保證人變更名稱、住所、電話等事項的;

(4)保證人作為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企業發生合併、分立、股權變動、增減資本、合資、聯營等情況。

5、保證人採取以下以下行動,應提前15日書面通知債權人並徵得債權人書面同意:

(1)保證人為法人單位,改變資本結構或經營方式的:

(2)保證人為其他第三人債務提供保證擔保或以其主要資產、權利為其他第三人債務提供抵押、質押擔保,可能影響其履行本合同項下保證責任的;

第七條: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不因任何指令、自身地位及財力狀況的改變而改變。

第八條:本合同生效後,債權人和債務人如需要延長主合同項下借款期限或者變更主合同除借款金額以外的其他條款的,不必徵得保證人同意。

第九條:本合同生效後,債權人有權對保證人的資金和財產情況進行監督,有權要求保證人提供其資產狀況、財務報表等材料,保證人應積極如實提供。

第十條:保證人代債務人清償借款本息、費用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十一條: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各締約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需變更本合同條款時,應經締約各方共同協商同意,達成書面協議。

第十二條:違約責任

本合同生效後,各締約方均應履行本合同的約定,任何一方不履行約定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並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第十三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締約各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的爭議,應協商或通過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簽訂地的合同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合同簽訂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保證人變更聯繫地址時;必須_5_天內告知債權人。在保證人事先沒有告知債權人之前,債權人或法院按照本合同寫明的聯繫地址向對方發送法律文件,到達保證人的合同聯繫地址時視為送達,保證人不能簽收或拒絕簽收,不影響送達的實際發生。

第十五條:本合同經各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簽約各方對本合同的含義認識一致。 第十六條: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各締約方各持一份,效力相同。

債權人(簽字): 聯繫電話:

聯繫地址: 身份證號碼:

保證人(簽字): 聯繫電話:

聯繫地址: 身份證號碼:

保證人(簽字): 聯繫電話:

聯繫地址: 身份證號碼:

保證人(簽字): 聯繫電話:

聯繫地址: 身份證號碼:

簽約地:xxx

擔保合同 篇7

為加強公司管理,減少或避免業務差錯、經濟糾紛。公司出納必須簽訂經濟擔保合同。甲乙雙方本着自願和誠實守信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如下內容:

一、本合同自員工入職之日起生效。

擔保人作經濟擔保。

二、被擔保人在被北京瀚海京盛技術發展有限公司聘用期間,若出現盜竊、挪用公款或欠款不還等行為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擔保人對被擔保人應向公司賠償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三、擔保人概況:

工作單位及電話:

家庭住址:

聯繫電話:

住宅電話:

四、擔保人與被擔保人關係:

五、擔保人簽字:

六、被擔保人簽字:

備註:

擔保順序為:夫妻、父母、兄弟姐妹及子女,員工的經濟擔保人應依此順序選擇其中之一。

擔保合同 篇8

_________集團_________電信公司(以下簡稱乙方)與擔保人_________,就被擔保人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使用乙方個人住宅電話(業務登記單受理編號:_________)提供擔保簽訂如下合同:

一、擔保人自願為甲方使用乙方固定電話所承擔交費義務提供擔保,並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二、擔保人應為乙方的固定電話機主,並無欠費記錄的_________(地區)居民。

三、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範圍為:

(一)甲方使用固定電話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及違約金。

(二)乙方與甲方因割接改號、換號、移機、增加服務功能,甲方自身更名對本合同予以變更等事由,擔保人仍然依照本合同履行擔保責任。

四、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停止使用乙方服務並交納全部費用後終止。

五、若甲方使用乙方的固定電話發生欠費,乙方有權要求擔保人支付,並將欠費計入擔保人的固定電話費用中。若甲方和擔保人均不履行交費義務的,乙方有權對擔保人採取停機、撤機以及其他追繳措施。

六、在擔保期間擔保人不得擅自單方撤銷擔保;擔保人若撤銷擔保,須與甲方一同持本合同到乙方營業廳交清費用並辦理撤機手續。

七、若擔保人的固定電話發生機主變更或撤機等業務變更時,甲方應重新提供擔保人,不能提供擔保人的,乙方將對甲方按撤機處理。

八、若擔保人在擔保期間固定電話發生欠費,甲方應重新提供擔保人,不能提供擔保人的,乙方將對甲方按撤機處理。

九、擔保人承諾在本合同下面所填寫個人資料真實無誤。如資料有誤,乙方有權對甲方的電話停機。

十、本合同為前述編號的業務登記單及甲乙雙方簽訂《固定電話後付費業務服務協議》的從屬協議。

十一、本合同自擔保人、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方、乙方、擔保人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由擔保人填寫:

擔保人資料

名_________

固定電話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發證機關_________

發證日期_________

證件有效期_________

人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

被擔保人資料

名_________

固定電話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發證機關_________

發證日期_________

證件有效期_________

人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擔保人(蓋章或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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