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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擔保合同錦集六篇

欄目: 擔保合同 / 發佈於: / 人氣:1.37W

在人們越來越相信法律的社會中,關於合同的利益糾紛越來越多,合同能夠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那麼制定合同書有什麼需要注意的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擔保合同6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實用】擔保合同錦集六篇

擔保合同 篇1

xx銀行xx分(支)行(以下簡稱甲方)和保證人xx為xx銀行信用卡申領人(以下簡稱乙方)就乙方向甲方申領_________幣信用卡(以下簡稱_________卡)提供擔保簽訂如下合約:

一、保證人承認《_________人民幣信用卡章程》和《_________人民幣信用卡領用合約》(個人卡),並履行本合約。

二、保證人自願為乙方及其附屬卡持卡人領用_________卡進行擔保,並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應如實向甲方提供有關資料,同意甲方向有關部門、單位或個人瞭解本人的資信情況。甲方應為保證人保密。

三、保證人中途不願繼續為乙方保證時,須向甲方提出書面退保申請,待乙方使用_________卡的債務全部清償完畢和乙方的全部_________卡失效45天后,其擔保責任方可解除,否則,保證人仍負有連帶保證責任。如因法律原因導致乙方對甲方所作的清償無效,保證人仍須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四、乙方_________卡有效期滿,保證人未向甲方提出書面退保要求的,甲方將視同保證人繼續為乙方保證,乙方領到新卡後,保證人仍繼續負有連帶保證責任。

五、本合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本合約的一切爭議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未盡事宜除甲方和保證人雙方另有約定外,則依據甲方業務規定和金融慣例辦理。

甲方(蓋章):_________ 保證人(簽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擔保合同 篇2

債權人: XXXX有限公司

保證人:XXXX(身份證:)

XXXX (身份證:)

債務人:XXXX有限公司

鑑於

債權人與債務人於20xx年XX月 XXX日簽訂《房地產抵押典當合同》,為保障債權人債權的實現,保證人願意為債務人依主合同對債權人形成的債務提供保證擔保。債權人經審查,同意接受保證人的保證擔保。經保證人、債權人雙方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主合同

保證人保證擔保的主合同為:《房地產抵押典當合同》。

第二條 保證範圍

主合同項下全部債務,包括但不限於:當金本金、綜合費用、利息、罰息、違約金、損失賠償金、其他應付款項以及債權人為實現債權而支付的訴訟費用、律師代理費和其他費用。

第三條 保證方式

連帶責任保證。

第四條 保證期間

至主合同履行期屆滿後兩年。

第五條 保證人的承諾

保證人向債權人作出如下承諾,該承諾在本合同終止前持續有效:

1、出具的所有財務報表符合中國有關法律法規,報表真實、客觀地表明瞭保證人的財務狀況;保證人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資料和簽名蓋章均真實、有效、完整、準確而無任何隱瞞。

2、在實施承包、租賃經營、股份制改造、合併(兼併)、合資(合作)、分立、設立子公司、產權轉讓及其它可能影響債權人權益的行為前,事先取得債權人的書面同意。

3、發生破產、歇業、被撤銷、被兼併等情形時,及時告知債權人。

4、在本合同存續期間,債權人可以隨時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和銀行信貸登記諮詢系統查詢保證人的信用信息。

第六條 保證的獨立性

本保證系獨立的、不可撤銷的、持續的擔保。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不因主合同無效、可撤銷而有所改變,也不因債權人、債務人和保證人任何變更自身經營或管理體制的行為而有所改變。

第七條 爭議的解決

因本合同產生的爭議由債權人和保證人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則提請債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第八條 保證人的特別陳述

1、依據有關法律、法

規的規定具有保證人資格,可以向債權人提供保證擔保,並已收到並閲知所保證的主合同。

2、為主合同債務人提供保證擔保完全出於自願,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實。

3、保證人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已得到股東會或董事會的授權且不違反適用於保證人的法律、法規和和企業章程的規定。若保證人違反企業章程和企業內部的其他規定而簽署本合同,責任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人不得以此為由對抗本保證合同項下保證責任的承擔和義務的履行。

4、若保證人保證擔保的主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包括債務人提供的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權利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不得以存在物的擔保而提出抗辯。

第九條 其他

本合同經債權人、保證人雙方蓋章後生效。

債權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保證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合同訂立地點:

擔保合同 篇3

摘要:知識產權擔保是以知識產權為標的而設定擔保的法律制度,體現了現代知識產權資本化的發展趨勢,對促進資本流通、提高民商事交易效率具有重要意義。但是,我國現行的知識產權擔保制度尚不健全,其制度價值的充分發揮仍需理論研究的進一步深化。對此,本文擬從知識產權的制度特點出發,對知識產權擔保的擔保方式、擔保設立問題作簡要思考。

關鍵詞:知識產權 權利質權 擔保的設定

我國《擔保法》第79條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其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依此規定可知,我國以民事特別法的方式將知識產權擔保歸為權利質押範疇,且知識產權質押以登記為生效要件。

一、概述

知識產權擔保,指的是以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知識產權為標的而設立的確保債權實現的一種擔保行為。知識產權擔保是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的一種擔保方式,知識產權中依法可以轉讓的財產性權利可以作為質權標的。權利質權是供以擔保債權實現的權利為標的,出質人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無法清償債務時質權人得以其標的權利的價值優先受償的權利。知識產權是權利人對其創作性的智力成果或其他工商業標記所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具有專有性、無形性、地域性等特點。以著作權中的署名權為例,署名權是專屬於作者的人身性權利,因不能與人身分離對外轉讓而不具有擔保價值,故知識產權中的專屬性權利不能為權利質權的標的,知識產權質權實際上是以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利內容為質押標的而設定的擔保。 與一般的動產質權相比,知識產權是一種以無形的智力成果為客體的民事權利,依此設立的知識產權擔保在標的、成立及實現方式等方面都存在很大不同。至於權利質權的性質,學界大多持“權利出質説”的'觀點,認為權利質權在本質上與動產質權並無差異,僅是質權標的的不同,擔保法第81條也特別規定,權利質權除適用權利質權的規定外,適用關於動產質權的一般規定。

二、 知識產權的擔保方式

(一)我國法律對知識產權擔保方式的規定

我國擔保法、物權法均將知識產權的擔保方式規定為“質押”,當事人雙方通過簽訂知識產權質押合同,並通過以特定方式轉移對知識產權的佔有而設定知識產權擔保,屬於權利質權。民法上的知識產權是以創造性、無形性的智力勞動成果為標的而取得的民事權利類型,與物權不同,知識產權的客體不是能夠直接佔有和支配的有體物,而是以作品、商品等為載體並由此體現的無形權利,不具有物的客觀實在性,故以知識產權質權設定時的“轉移佔有”是對無形權利的佔有轉移,從這個意義上可以説知識產權擔保是一種權利質權。

(二)知識產權擔保方式的理論分析

依大陸法系的佔有方式標準,質權與抵押權的根本區別在於擔保權的設定是否以轉移對擔保物的佔有。佔有是實際控制標的物的一種事實狀態,對權利是無法進行實際控制的,不存在對權利標的的轉移佔有問題,而民法中的“準佔有”制度解決了對財產性權利的佔有問題,從而通過對權利的交換價值的推定佔有而實現權利擔保的設定。從各國立法來看,以不動產上的權利設定的擔保一般為抵押權,而以債權等其他財產權利為標的設定的擔保則為權利質權,同時因某些權利質權在設定方式及實現方面類似於抵押權,也有將權利質權劃歸抵押權的做法。由此,知識產權的擔保形式不應侷限於質押。

以對擔保物的轉移佔有作為劃定擔保形式的邏輯前提,知識產權擔保究竟是抵押還是質押,關鍵在於知識產權能否適用佔有或準佔有。第一,知識產權不適用佔有。知識產權的客體是人類精神活動所創造的智力成果,本質上是一種無形的知識財產,無形性決定了知識產權不適用佔有。現實中對名畫等的佔有,實際上是對知識產權的物質載體的佔有,屬於對物

的佔有;第二,知識產權不一定適用準佔有。民法上的準佔有制度是推定權利人對特殊對象享有支配、管領的權利,通説即對權利的推定佔有。特殊性使知識產權區別於一般權利,其取得、變動和消滅因權利類型的不同又各有不同,知識產權能否適用準佔有也不能一言蔽之。如就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等須經登記才能取得的知識產權而言,準佔有的權利推定效力被登記公示所取代,不適用準佔有以實現轉移佔有,故以此類知識產權設定的擔保不可能是權利質權。

三、知識產權擔保的設定

依擔保法的規定,以知識產權設立質權的,除訂立知識產權質押合同外,還須向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可見知識產權擔保的設定採登記生效主義模式。知識產權是以知識財產為客體的無形權利,知識產權擔保無法以現實轉移佔有的方式公示權利,故擔保登記是知識產權擔保的公示方式。但將登記作為知識產權擔保合同的生效條件,混淆了知識產權變動與知識產權變動原因之間的關係,有悖權利變動原理。筆者認同知識產權擔保的設定採登記對抗主義模式的觀點,認定知識產權擔保時應區分知識產權擔保合同與知識產權擔保的變動,前者的效力按合同法關於主體、意思表示、標的的一般原理認定即可,而知識產權擔保的效力應結合權利變動理論和知識產權的特殊規定判斷,登記不應是知識產權擔保設立的要件,而應為登記對抗要件,即未經登記的知識產權擔保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擔保合同 篇4

擔保法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主合同是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訂立的經濟合同。擔保合同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訂立的擔保主合同債權實現的合同。因此,擔保合同是以主合同的存在為前提、為根據的。有了主合同才有擔保合同的必要,沒有主合同,就不需要擔保合同,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講,擔保合同與主合同的關係是主從關係。

擔保合同的性質是從合同的性質。主合同無效,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也就是説,當事人在主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關係等於不存在,在這種情況下,擔保失去了前提,因此擔保合同也歸於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是否會影響主合同的效力呢?不會的,因為主合同的存在並不以擔保合同的存在為前提,因此,擔保合同無效並不影響主合同的效力。

擔保合同 篇5

編號:

立合同人:

(以下簡稱貸款方)

(以下簡稱借款方)

(以下簡稱擔保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經三方達成協議,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條 借款金額:貸款方同意借款方申請和擔保方的擔保提供 貸款。

第二條 借款期限:此項借款使用期為 年 個月,自 起至 止。

第三條 借款用途:為 。

第四條 借款利息:月息 ‰,年息 %;或比照中國銀行總行規定的浮動利率按 月浮動。

貸款方按半年(季)結息一次。如借款方不能按期付息,則轉入貸款本金計收復息。在合同履行期間如遇國家調整利率成變更計息辦法,按調整後的利率和計算辦法計算,並通知借款方。

第五條 借款方辦理借款時,必須填寫借款申請書、貸款借據,提出用款和還款計。

第六條 借款償還:借款方在合同規定的借款期限和金額內按還款計劃以為資金來源償還本合同借款之全部本息。

第七條 還款擔保: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息擔保方,應按貸款方的要求向借款方出具擔保書,一旦借款方不能按期、按額償還貸款本息,由擔保方承擔連帶還款付息責任。無論借款經過延期或已經逾期,或借款方出現任何情況,在貸款本息未還清前,擔保方仍然負有擔保責任,直至全部貸款本息還清止。

第八條 借、貸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貸款方保證按期按額向借款方提供貸款,否則應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支付借款方2‰的違約金。借款方不按用款計劃用款,其少用或多用部分須向貸款方支付2‰的承擔費。

2.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規定使用貸款,貸款方有權停止或收回全部或部分貸款。如發生擠佔挪用貸款,其擠佔挪用部分在原貸款利率的基礎上加收50%的罰息。

3.借款方不按期歸還貸款,貸款方有權從借款方或擔保方在銀行開立的賬户內扣收,並從過期之日起,對逾期貸款部分在原貸款利率的基礎上加收20%的罰息。如需延期,借款方至遲在貸款到期前三天向貸款方提出延期還款申請,經貸款方同意後辦理延期手續。貸款方未同意延期或未辦理延期手續的貸款,按逾期貸款辦理。

第九條 其他規定:

1.發生下列情況之時,貸款方有權停止發放貸款並立即或限期收回已經發放的貸款。

(1)借款方向貸款方提供的情況、報表和各項資料不真實。

(2)借款方與第三方發生訴訟,經法院判決敗訴,償付賠償金後,無力向貸款方償付貸款本息。

(3)借款方的資產總額不足抵償其負債總額。

(4)借款方的保證人違反或失去擔保書中規定的條件。

2.貸款方有權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借款方應向貸款方提供有關報表和資料。

3.借款方或貸款方任何一方要求變更合同文本中的某一項條款須在事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在雙方達成協議前,本合同中的各項條款仍然有效。

4.借款方提供的借款申請書、借款借據憑證、使用留成外匯申請書、用款和還款計劃及與合同有關的其他書面材料,均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條 附則

本合同一式 份,經借、貸方和擔保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簽字人共同蓋章後生效。

貸款方:(公章) 借款方:(公章) 擔保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蓋章)

擔保合同 篇6

擔保合同擔保期限的規定

擔保合同擔保期限分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這是依保證人在保證關係中所處地位的不同所作的分類。

一般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

一般保證與連帶保證的期限的相關法律規定:

《擔保法》第二十五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擔保法解釋》第三十一條: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後果。

第三十二條: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三條: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四條: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第三十五條:保證人對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或者提供保證的,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六條: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同時中止。

從上面的內容可以看出,擔保合同的擔保期限不能一概而論,需要根據擔保方式來確定擔保期限。對於債權人來説,瞭解擔保期限的規定至關重要,只有在擔保期限以內才能主張自己的擔保債權,才能獲得法律的支持與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