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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積分入學離婚分數怎麼算

欄目: 小學教育 / 發佈於: / 人氣:9.82K

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憑積分入學達到條件申請入讀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起始年級的,其父或母(以下簡稱“申請人”)應填寫入學申請表,備齊各項積分指標佐證材料原件及複印件。以下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廈門積分入學離婚分數怎麼算的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廈門積分入學離婚分數怎麼算

孩子由誰撫養就用誰的按務工社保積分、穩定居住積分、計劃生育積分三個項目計算積分,不可以重複算分。

二、具體積分項目和分值如下:

(一)務工社保積分,本項滿分58分。

1、隨遷子女父(母)(主申請方)在工作單位參加廈門市社會保險累計每滿一年(12個月)得4分,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12個月*4分計算得分,以按時繳交的月份累計計算,補繳的月份不納入計算,本項滿分48分。

2、隨遷子女父母雙方均在廈門居住、務工和參加社會保險的,可以一方作為主申請方計算積分,另一方作為副申請方。副申請方在廈參加社會保險的年限按每滿一年(12個月)積2分(以按時繳交的月份累計計算,補繳的月份不納入計算)計算積分,本項滿分10分。

(二)穩定居住積分,本項滿分57分。

1、隨遷子女父(母)一方(主申請方)在廈門市居住累計每滿一年(365天)積2分,不足1年的,按照實際天數/365天*2分計算得分,本項滿分24分。

2、隨遷子女父(母)在湖裏區購置符合成套居住條件的`商品住房(房屋用途應為“住宅”)並實際入住,且其父(母)所佔房屋產權的比例合計超過50%(不含50%)的,積24分,擁有多套房產的按其中一套計算。

3、隨遷子女父(母)一方(主申請方)居住地與社會保險繳交地均在湖裏區的,累計每滿一年(12個月)積1分,不足12個月的,按符合條件的實際月份/12個月*1分計算得分,以社會保險按時繳交的月份累計計算,補繳的月份不納入計算,本項滿分9分。

説明:在湖裏區購置超過50%(不含50%)產權比例的符合成套居住條件的商品住房(房屋用途應為“住宅”)的隨遷子女父(母),可憑藉其本人(或配偶)在湖裏區購買房屋的產權證登記時間與其辦理居住證(或暫住證)的時間合併計算在廈居住時間。以產權尚在隨遷子女父(母)名下的房屋計算,已經出售或變更產權歸屬的不納入計算。

(三)計劃生育積分,本項5分。

隨遷子女出生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積5分(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無論是否已接受處理的,均不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