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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高招四大變化需留意

欄目: 教育隨筆 / 發佈於: / 人氣:2.33W

         四川在線華西都市報     2003-02-13     曹豐 

 

      記者日前從省招辦獲悉,《2003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已由教育部發布。其中的四大變化考生及其家長需留意。 

     變化之一:社會化報名開始試點 

     2003年進一步明確了報名考生的範圍。根據《規定》,2003年符合報名條件、參加高等學校招生的考生(包括統考生、單考生、保送生等),均需在其户口所在地報名。有條件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積極開展社會化報名和網上報名試點工作。從以前的學校報名到社會化報名和網上報名試點,這使學生的報名進一步與學校脱鈎,從而為進一步淡化升學率、實施素質教育有着非同尋常的意義。 

     變化之二:體檢放寬受限專業 

     隨着教育體制改革,舊的體檢標準已不能適應教育發展的需要,為此,從2003年起,過去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標準》將被《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所代替。另外,今年的體檢放寬體檢受限專業的同時,強調了體檢結論只作為指導和建議。這既維護了考生利益,又為更多的考生爭取了上大學的機會。 

     根據規定,考生的體檢應在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或相應的醫療單位進行,有條件的地方也可以成立體檢站,主檢醫師應由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的`職稱、責任心強的醫生擔任。非指定的醫療機構為考生做出的體檢結論無效。省招委應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指定一所終檢醫院,負責協調有關方面對有疑義的體檢結論做出最終裁定。 

     高等學校可根據本校的辦學條件和培養專業的要求,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基礎上,提出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補充規定。補充規定必須合法、合理,有詳細的説明和解釋,並在招生章程中向社會公佈。 

     規定指出:對肢體殘疾、生活能夠自理、不影響所報專業學習、且高考成績達到要求的考生,高等學校不能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 

     變化之三:章程有誤可以投訴 

     以前,有的高校在招生章程中沒有明確如該校是否民辦等內容,使考生很難分清學校性質,所以從維護考生自身利益和權利出發,《規定》要求招生章程必須包括上述的主要內容。如考生髮現實際情況與高校向社會公佈的招生章程有差別,考生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 

     今年招生章程的內容主要包括:高等學校全稱、校址(分校、校區等須註明)、層次(本科或專科)、辦學類型(如是否民辦)、在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專業招生人數及有關説明、外語考試語種要求、男女比例、身體健康狀況要求、錄取規則(如有無相關科目成績或加試要求、接受非第一志願考生的分數級差、對加分或降低分數要求投檔考生的處理、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辦法)、收費標準、聯繫電話、網址及其他須知等。 

     高等學校在錄取期間不得隨意更改在招生章程中向社會公佈的錄取規則和承諾,未經教育部批准,也不得規定男女生錄取比例,對報考非外國語言文學類專業的考生不應限制統考外語語種。 

     變化之四:擴大高校自主安排生源計劃 

     在今年的生源計劃方面,為進一步擴大高校自主安排生源計劃的權利,《規定》中取消了以往以政策的形式來安排招生的層次、專業和招生計劃等要求。從而使高校能夠根據自己的辦學特色、畢業生就業情況、各地生源情況和各地人才結構等情況,自主、合理地安排分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專業招生計劃。 

     《規定》要求,安排跨省招生的高校,可以自主決定是否預留少量計劃,用於調節各地統考上線生源不平衡的問題,凡有預留計劃的高等學校,須將預留計劃數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