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貴院受理的 訴 一案, 因我方(原告)無法取得以下證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條第款、第之規定,特申請貴院給予調查收集。
證據1:
證據2:
證據3:
此致
年月 申請人:日
篇二:
人民法院:
貴院依法受理的原告訴被告離婚糾紛一案,因客觀原因原告及其代理人無法取得以下證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條第二款第十七條之規定,特申請貴院給予調查收集。 證據一:
證據二:
證據三:
證據四:
申請人:
二〇xx年四月 日
篇三:
_____人民法院通知書
( ) 字第 號
______________:
你方與______(對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案由)糾紛一案,經______(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申請,本院根據最高人
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決定組織當事人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時______分交換證據,你方應準時到______(證據交換的地點)參加。證據交換之日舉證期限屆滿,逾期提供證據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____年____月____日(院印)
附:
1.本通知書適用於《證據規定》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的情形。
2.本通知書送達雙方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