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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確權申請書怎麼寫

欄目: 申請書 / 發佈於: / 人氣:6.34K

土地所有權有爭議,不能依法證明爭議土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屬於國家所有。下面是土地確權申請書,快來圍觀吧。

土地確權申請書怎麼寫

土地確權申請書【篇一】

申請人:趙xx 男 漢族 初中文化 56歲 住界首市王集鎮趙集行政村

被申請人:趙xx 男 漢族 初中文化 56歲 住界首市王集鎮趙集行政村

請求事項:請求依法確認,將位於趙玉村東頭橋西柏油路南的一宗土地的使用權(東鄰趙天現、西鄰溝北鄰路南鄰地)確權給申請人使用。

事實和理由: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同住趙玉莊,申請人趙天倫的父親趙金亮和被申請人趙天現的父親趙金拔是親兄弟。申請人趙天倫的父親趙金亮在世時,因申請人趙天倫的弟弟李修賢(小時候給姓李的了)1988—1998年在趙玉村橋西路南燒吊窯,佔用趙集寨瞿金佳組的荒地,申請人的父親趙金亮就把自己的可耕地1.7畝,和同村村民趙天山的可耕地(東地大園子)進行調換,趙天山又和同村村民趙錦金的可耕地(在趙集寨後)進行調換,趙錦金又和瞿金佳進行調換。這樣經過四次調整,就把趙集寨瞿金佳組在趙玉村東頭的可耕地調到了趙集寨後。1998年申請人趙天倫的弟弟李修賢不燒吊窯時,又把此1.7畝可耕地,退還給申請人趙天倫的父親趙金亮。1993年因申請人的父親趙金亮年老多病,就把此地塊交給被申請人趙天現代耕代種至今。申請人的父親趙金亮死後,有申請人趙天倫一人出錢出物辦的喪事,其他人沒有出過一分錢,因為申請人的繼母曹美榮仍然在世,

申請人趙天倫並沒有主張使用權,因此地塊的收入屬於申請人的繼母曹美榮受益,現在申請人的繼母曹美榮已去世,申請人依法要回此地塊的使用權。申請人趙天倫多次找到被申請人趙天現協商解決此事,但被申請人趙天現,以替申請人的父親趙金亮看病付過藥費(沒有任何證明只是口説)和此地塊已經曹美榮調到樑莊西頭為由拒不把此地塊的使用權交給申請人趙天倫。經村幹部、鎮司法所多次調解無效。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第十六條、《安徽省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條例第三十條 第三十四條之規定,申請王集鎮人民政府依法支持申請人的請求。

附:1、身份證複印件一份以證實自己有訴訟的`權利。

2、1994年地改時趙玉村的地畝冊子以證明所爭議地塊的使用權屬於申請人的父親趙金亮。

3、2005年3月3日趙天現與趙華東簽訂的合同及被申請人領取租金的證詞一份以證明被申請人趙天現説2005年之前已調整為假話。

此致

王集鎮人民政府

申請人:

土地確權申請書【篇二】

申請人:黃xx,男,身份證號碼:,住廣東

和平縣大壩鎮水背村委會橫塘村7號。聯繫電話:

申請人:黃xx,男,身份證號碼:4,住廣東省

和平縣大壩鎮街鎮東一路2號。聯繫電話:

被申請人:黃xx,男,身份證號碼:,住廣東

省和平縣大壩鎮水背村委會橫塘村9號。

被申請人:黃xx,男,身份證號碼:,住廣東

省和平縣大壩鎮水背村委會橫塘村9號。

行政處理請求:

將坐落於黃沙鄉跌鬼山東至黃沙鄉 、南至黃鏡犬山、西至山腳、北至葉甫山處山林土地所有權確認為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共同所有。

事實和理由:

坐落於黃沙鄉跌鬼山東至黃沙鄉 、南至黃鏡犬山、西至山腳、北至葉甫山處山林土地,面積為333.5平方米,該山林地本為申請人父親黃志偉及被申請人祖父黃錦標從祖父黃延鑑財產繼承下來,但上述爭議山林地並未具體劃分權屬,實為申請人父親黃志偉及被申請人祖父黃錦標共同所有。1953年和平縣人民政府組織進行土地所有權登記時,由於申請人父親黃志偉及母親均不在家中,故由申請人叔父黃錦標家人作為代表家族進行登記所有權人,當時由於只向和平

縣人民政府申報黃恆星(黃錦標之子,申請人堂兄,被申請人父親)作為權屬登記,導致和平縣人民政府遺漏申請人父親黃志偉所有權人身份,將上述爭議山林地權屬錯誤確權為被申請人父親黃恆星一人所有。

多年來,申請人一直不清楚和平縣人民政府已將上述爭議山林地權屬證頒發給被申請人父親黃恆星,而認為是兩家共同所有並且在上述爭議山林地進行共同作業。直至近年來,被申請人宣稱,上述爭議山林地為其一家所有,不準申請人進行任何形式勞作經營活動,雙方產生糾紛。

綜上,申請人認為,上述山林地本為父親黃志偉及叔父黃錦標從祖父黃延鑑手中繼承,本應兩家共同所有。由於人民政府在50年代末進行四固定時沒有詳盡調查,遺漏被申請人父親黃志偉作為共同所有權人的身份,錯誤頒發上述爭議山林地權屬證書,導致產現時的糾紛。

因此,為了保障申請人的財產合法權益,儘快解決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糾紛,特申請對上述爭議山林地進行產權確認。

此 致

和平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局

申請人:(簽名捺印或蓋章)

××年××月××日

附件:1.申請書副本 份;

2.證據目錄清單 份及相關證據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