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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生活困難補助申請書

欄目: 申請書 / 發佈於: / 人氣:1.56W

申請的理由要充分、合理,實事求是,不能虛誇和杜撰,否則難以得到上級領導的批准。以下是小編整理的補助申請書,希望對你有幫助哦

遺囑生活困難補助申請書

遺囑生活困難補助申請書一:

申請人:杜xx,女,1937年5月20日出生,居民,住新興縣新城鎮錦水北6號。聯繫電話:轉。

申請人杜xx不服新興縣委組織部、老幹部局於2010年7月23日作出的《關於杜xx、陳炎明反映要求落實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問題的答覆》(以下簡稱《答覆》),現向xx省人民政府、雲浮市人民政府提出以下申請。

申請事項:

請求xx省人民政府和雲浮市人民政府依照中共xx省委組織部、中共xx省委老幹部局、xx省財政廳的粵組通[2007]55號文的規定,給予我落實生活困難補助。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認為,新興縣委組織部、老幹部局的《答覆》所適用的文件依據(2、)“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建國後從軍隊復員退伍又參加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幹部,不能辦理離休”的規定,是斷章取義的,顯屬不妥。原文是:“勞人老(1983)20號文件第7條,關於‘因工作需要由組織委派到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國家幹部’,是指原是國家幹部(包括軍隊轉業幹部),由上級主管部門調派到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建國後從軍隊復員退伍又參加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幹部,不能辦理離休。”申請人認為,陳君瑞顯然不屬於此情況。陳君瑞的情況應當適用勞動人事部勞人老(1983)34號文件第一條第3項“不屬於因犯錯誤、受處分安排當工人的。對這部分人辦理離休時的審批權限,由幹部、人事部門按照勞人老(1983)10號文件第五條規定執行。審批前不須辦理工人轉幹部的手續。被批准離休後,即列入離休幹部編制,由幹部、人事部門管理,可享受一般離休幹部的待遇。所需經費,由幹部人事部門列入預算。他們的離休榮譽證中的‘原職務’仍填寫為‘工人’,下邊註明‘(享受一般離休幹部待遇)’。”

據此,我丈夫陳君瑞是應當享受離休幹部待遇的`,但在其病故(1987年9月)前尚未辦理離休手續,造成我沒有經濟來源,至今生活十分困難,無錢治病。

鑑此,我懇請xx省人民政府、雲浮市人民政府依照中共xx省委組織部、老幹部局、xx省財政廳的粵組通[2007]55號《關於對符合離休條件未辦理離休手續先故的企業老幹部配偶給予定期生活困難補助的通知》和中共雲浮市委組織部、老幹部局、雲浮市財政局的雲組通[2007]31號文的規定,給予我落實生活困難補助為盼。

此致

xx省人民政府雲浮市人民政府

申請人:杜xx

20xx年8月3日

遺囑生活困難補助申請書二:

***單位:

我叫**,系已故職工****之子,殘疾原為現待業在家,無收入。我父****,****年***月**日正常退休,身份證號碼******。家現有*口人(兒子、兒媳、孫女),兒媳***無業,無收入。孫女***現在***小學上學。其家庭生活來源主要是父親的退休金。我父於***年**月**日因病去世,現家庭生活比較困難,特申請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望組織給予批准為謝。

申請人:

****年**月**日

【遺囑生活困難補助申請條件】

一、依靠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並在死者死亡時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無固定收入的親屬,可以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

(一)死者的配偶,男年滿6O週歲、女年滿55週歲的;

(二)死者的父母,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的;

(三)死者的子女未滿18週歲的;

(四)死者的父母均已死亡,其兄弟姐妹未滿18週歲的。

二、供養親屬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待遇的資格,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定。

三、企業離休人員非因工死亡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執行機關離休人員遺屬待遇標準。

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非因工死亡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以全區統一確定的計算基數按比例計發。計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基數由自治區勞動保障廳依據自治區工資增長率、物價上漲水平、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及城鎮居民最低生活費水平確定,並適時進行調整。

從2007年7月1日起,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非因工死亡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計算基數統一確定為900元。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計算比例為:具有城鎮户口的,配偶按計算基數的35%計發,其他供養親屬按25%計發;非城鎮户口的,配偶按計算基數的30%計發,其他供養親屬按20%計發。孤寡老人或者孤兒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加發10%。符合原勞動人事部《關於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問題的通知》(勞人險[1983]3號)規定領取100%退休費的工人非因工死亡的,在上述標準基礎上增加5%。

四、離退休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從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在職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由單位負責支付。

五、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待遇:

(一)年滿18週歲的子女或兄弟姐妹;

(二)就業或參軍的;

(三)死亡人員原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

(五)死亡的;

(六)失去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條件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