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xx,男
身份證號碼:513028xx02010xx
住址:成都市青羊區青羊大道x。
被申請人:四川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住所:成都市武侯區
請求事項:
1、追加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訴xx、xx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的共同被告。
2、判令被申請人與xx、xx承擔連帶責任。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訴xx、xx民間借貸糾紛一案,貴院已於2015年7月16日以(2015)温江民初字第 號受理。2013年8月3日,被告劉虎成以被申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向申請人換據,確認借款本金950,000元整,並約定按照月利率2.5%的.標準計息,借款期限為一年,用於被申請人公司流動資金使用,並約定到期無法償還債務,以被申請人公司財產及股份經營權作為抵押,期間被申請人也以公司賬户向申請人償還利息。債務到期後,經申請人多次催收,被申請人拒不償還。因此,申請人要求三被告共同償還本金950,000元及利息575,541元(自2013年8月3日至2015年7月31日按月息2.5%標準計算),並承擔連帶責任。
綜上所述,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利,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請,請求依法追加被申請人為被告並承擔連帶責任。
此 致
温江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二〇一五年 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