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文學常識 簡歷 公文文書 文學名著 實用文 人生哲理 作文 熱點話題作文

致電動車駕駛人和市民羣眾的一封公開信

欄目: 公開信 / 發佈於: / 人氣:1.54W

交通安全系萬家,幸福連着你我他。下面為大家推薦的是致電動車駕駛人和市民羣眾的一封公開信,歡迎閲讀參考。

  致電動車駕駛人和市民羣眾的一封公開信【一】

三(四)輪電動車駕駛人和廣大市民羣眾:

你們好!

美麗龍遊是我們的家園,構建和諧龍城是我們的心願。近年來,封閉式三(四)輪電動車因加蓬能遮風擋雨深受老年人的'追捧,但此類車輛制動性能差,安全係數低,無牌無證無保險等,一旦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亡,經濟賠償難到位。同時此類車輛駕駛人未經專業培訓,安全意識差,非法載人、隨意闖紅燈、佔用機動車道行駛、逆向行駛、隨意掉頭轉彎、亂停亂靠、佔用道路叉口等,是影響交通秩序的頑症,也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主要禍根,已成為我縣交通安全和社會穩定的一大隱患。目前,我縣已發生二十餘起因該類車非法載人、違法駕駛等引發的傷亡事故,給羣眾生命財產帶來損失。

為進一步保障羣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切實維護道路運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法律法規,縣政府決定從11月16日起,在全縣範圍內組織開展封閉式超標三(四)輪車綜合整治。

本次整治活動重點查處電力、燃油、混合動力驅動,無牌無證在道路上非法行駛、非法營運的封閉三(四)輪車。法律規定:允許駕駛工信部《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範圍內的封閉式三(四)輪車,車輛所有人應當按規定購買保險,辦理機動車登記,按時年檢;嚴禁駕駛非法車輛上道路行駛;下肢殘疾的殘疾人允許駕駛符合標準的殘疾車,其他人不得駕駛殘疾車;企業和個人嚴禁違法生產、拼裝、改裝、銷售封閉三、四輪車;嚴禁非法從事載客營運,一經查實,依法處理。

交通安全系萬家,幸福連着你我他。為了您的出行安全和家庭幸福,我們希望廣大市民羣眾,不駕駛、不乘坐無牌無證三(四)輪電動車,做遵守交通法規的模範。最後,感謝各位理解與支持正在開展集中整治行動,讓我們從我做起,從現在做起,攜手共創有序、安全、暢通的縣城交通環境。

祝工作順利,安康如意!

  致電動車駕駛人和市民羣眾的一封公開信【二】

四輪電動車駕駛員朋友們:

您們好!隨着我旗經濟的持續發展和人民羣眾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機動車輛和機動駕駛人員急劇增加,道路交通事業呈現出一派欣欣向榮的景象。同時,兩輪三輪四輪電動車也迅猛增加,這些車輛無牌、駕駛人多數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更未受過專門訓練,經常導致無情車禍發生,釀成了一幕幕人間悲劇,也碾碎了一個個幸福家庭,有的車毀人亡,留下親人在艱難生活中煎熬;有的終生殘疾,在傷殘的痛苦中掙扎。

現在,根據內蒙古交通管理總隊《關於對“四輪電動車”性質的批覆意見,根據國家標準《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2)對機動車的分類,電動汽車包括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屬於機動車範圍。故“四輪電動車”以及目前社會上出現的“旅遊觀光車”、“老年代步車”等均屬於電動汽車範疇,納入機動車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規定: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路行駛。 無牌四輪電動車上道路行駛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之規定,扣留車輛,依法處罰。無證駕駛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及第二款、《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六十四條第三款之規定,對駕駛人處2000元罰款、15日以下拘留。因此杭錦旗交警鄭重向四輪電動車駕駛員朋友們温馨提示:

四輪電動車駕駛員朋友們,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秩序靠我們共同來營造,一個温馨而幸福的家庭靠您們自己去珍惜。望您們切記:關愛生命,安全出行,您的家人盼望您安全回家。請您堅決拒絕駕駛四輪電動車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