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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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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電氣安全管理工作,防止發生觸電事故,制定了企業用電安全管理制度,下面是制度的詳細內容。

企業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企業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1、總則

1.1為加強電氣安全管理工作,防止發生觸電事故, 確保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特制定本規程。

1.2 本規程適用於本廠的變配電系統及電氣設備、 儀器的設計、製造、安裝、試驗、使用、維修與管理。

1.3一切從事電氣工作的人員必須遵守本規程。凡違反本規程而造成事故者,要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經濟制裁等,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1.4所有從事電氣設備安裝、運行、試驗、 維護檢修等工作的人員必須身體健康。凡有視覺(雙目視力校正後在0.8以下、色盲)、聽覺障礙,高、低血壓病,心臟病,癔病,癲癇病,神經官能症,精神分裂症,嚴重口吃者不能從事電氣工作。

1.5各項電氣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必須齊全。變配電所(站室)、電氣設備、

線路的安裝、驗收、運行、檢修資料檔案應完整準確

2 、安全用電基本要求

2.1 用電單位應對使用者進行用電安全教育和培訓,使其掌握用電安全的基本知識和觸電急救知識。

2.2 電氣裝置在安裝前,應確認其已經國家指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或具有認可,應確認其符合相應環境要求和使用等級要求。

2.3 電氣裝置在使用前,應確認真閲讀產品使用説明書,瞭解使用可能出現的危險以及相應的預防措施,並按產品使用説明書的要求正確使用。

2.4 用電單位或個人應掌握所使用的電氣裝置的額定容量、保護方式和要求、保護裝置的整定值和保護元件的規格。不得擅自更改電氣裝置或延長電氣線路。不得擅自增大電氣裝置的額定容量。任何電氣裝置都不應超負荷運行或帶故障使用。不得任意改動保護裝置的整定值和保護元件的規格。

2.5 用電設備和電氣線路的周圍應留有足夠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間。電氣裝置附近不應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蝕性物品。禁止在架空線上放置或懸掛物品。

2.6 使用的電氣線路須具有足夠的絕緣強度、機械強度和導電能力並應定期檢查。禁止使用絕緣老化或失去絕緣性能的電氣線路。軟電纜或軟線中的綠/黃雙色線在任何情況下只能用作保護線。

2.7 移動使用的配電箱(板)應採用完整的、帶保護線的多股銅芯橡皮護套軟電纜或護套軟線作電源線,同時應裝設漏電保護器。

2.8 插頭與插座應按規定正確接線,插座的保護接地極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單獨與保護線可靠連接。嚴禁在插頭(座)內將保護接地極與工作中性線連接在一起。

2.9 在插拔插頭時人體不得接觸導電極,不應對電源線施加拉力。

2.10 在使用移動式的I類設備時,應先確認其金屬外殼或構架已可靠接地,使用帶保護接地極的插座,同時宜裝設漏電保護器,禁止使用無保護線插頭插座。

2.11 正常使用時會產生飛濺火花、灼熱飛屑或外殼表面温度較高的用電設備,應遠離易燃物質或採取相應的密閉、隔離措施。

2.12 手提式和局部照明燈具應選用安全電壓或雙重絕緣結構。在使用螺口燈頭時,燈頭螺紋端應接至電源的工作中性線。

2.13 用電設備在暫停或停止使用、發生故障或遇突然停電時均應及時切斷電源,必要時應採取相應技術措施。

2.14 當保護裝置動作或熔斷器的溶體熔斷後,應先查明原因、排除故障,並確認電氣裝置已恢復正常後才能重新接通電源、繼續使用。更換熔體時不應任意改變熔斷器的熔體規格或用其他導線代替。

2.15 當電氣裝置的絕緣或外殼損壞,可能導致人體觸及帶電部分時,應立即停止使用,並及時修復或更換。

2.16 露天使用的用電設備、配電裝置應採取防雨、防雪、防霧和防塵的措施。

2.17 禁止利用大地作工作中性線。禁止將暖氣管、煤氣管、自來水管道作為保護線使用。

2.18 用電單位的自備發電裝置應採取與供電電網隔離的措施,不得擅自併入電網。

2.19 當發生人身觸電事故時,應立即斷開電源,使觸電人員與帶電部分脱離,並立即進行急救。在切斷電源之前禁止其他人員直接接觸觸電人員。

2.20 當發生電氣火災時,應立即斷開電源,並採用專用的消防器材進行滅火。

3、電器設備管理部門的安全職責

3.1 貫徹國家有關電力安全法規、電力行業標準、管理制度,結合工廠實際制定相應的安全操作規程、電氣安裝規程;運行管理和維修制度及其他規章制度;

3.2 負責電力設備的安全運行、管理,並按有關規程、規定進行定期檢查,確保運行安全。

3.3 負責電力裝置工程、電氣圖紙和有關資料的安全措施審查,電器設備檢修、試驗記錄、事故記錄等資料的保存和建檔。

3.4 負責對參與本單位承裝、承修電力工程單位的安全資質審核。

3.5 負責轄區臨時用電計劃的審核、監督和檢查。

3.6 負責對本單位員工進行安全用電知識的宣傳和及教育。

3.7 負責組織安全檢查,對電力設備方面的事故隱患及時安排整改和驗收。

3.8 參與對重大電氣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工作。

4低壓配電裝置與通用電器的管理

4.1 配電線路應根據線路性質,裝設短路保護、過負荷保護。選用斷開短路電流的電器時,應儘量滿足在正常接線方式下能可靠斷開可能產生的最大短路電流

4.2 電氣裝置和線路上的電氣連接點必須接觸良好,連接可靠。絕緣強度要符合有關規定。

4.3 車間低壓配電箱(櫃)內應標明各供電迴路的名稱和熔絲(片)的容量。集中安裝的按鈕、開關等必須有編號和便於識別的標誌。

4.4低壓電氣裝置接線端頭應有線號標誌。 線號標誌不得采用金屬材料製作,外部接線端子不得外露。

4.5低壓配電電器操作機構應有“分”“合”標誌。

4.6緊急停車的低壓電器,應安裝在便於操作的位置,應有特殊的標記。

4.7 用作短路保護的保險絲不得隨意用銅線、鐵絲等金屬材料。

4.8 嚴禁在配電線路上私自接裝用電設備和隨意拆卸電氣裝置的零部件。

4.9 對電氣設備及線路,應定期測量絕緣電阻。 絕緣電阻值必須符合規定標準,且與前次測量值比較不應有顯著下降。

4.10車間電氣設備和線路必須按批准的設計施工。驗收時應提交有關技術資料。

4.11 運行管理中應有與實際相符的圖紙資料。 需要變更電氣線路和增、改、減、遷電氣設備時,應經主管部門批准。並應及時修改相應的圖紙資料。

4.12 通用設備的電動機及其起動、控制、保護等附屬裝置的選擇應符合國家或部頒現行技術標準並有出廠合格證和技術文件。

4.13電動機及附屬裝置的安全防護裝置應齊全完整。

4.14 用於室外或潮濕、高温、 污穢環境的電動機及附屬裝置除選擇相應的結構形式外,還應按環境條件採取特殊的安全防護措施。

4.15應定期測定與檢查電動機的絕緣電阻和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 絕緣電阻、接地電阻均應符合規定的數值

5、易燃易爆場所用電管理

5.1.易燃易爆危險場所應根據國家規定的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分區標準, 劃分其所屬分區。該場所電氣裝置的設計、安裝應符合《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範》的規範要求。

5.2.易燃易爆危險場所的電氣裝置安裝工程必須按批准的設計施工。

5.3.防爆電器設備的類型、級別、組別在外殼上的標誌和在銘牌上的國家檢驗單位簽發的防爆合格證號應齊全、清晰。燃易爆危險場所電氣裝置的安裝與驗收, 應嚴格按《電氣裝置安裝工程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氣裝置施工與驗收規範》的有關規定執行,並提交有關技術文件和資料。

5.5. 對於易燃易爆危險場所的電氣裝置應加強維修保養和定期檢修、 預試工作,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況。嚴禁“帶故障”運行。

6、接地保護、靜電防護及防雷設施的技術要求

6.1. 接地裝置的設計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接地電阻值應符合電氣裝置保護上和功能上的要求,並長期有效。

(2)能承受接地故障電流和對地泄漏電流而無危險。

(3)有足夠的機械強度或有附加的保護,以防外界影響而造成損壞。

(4)變配電所的.接地裝置應儘量降低接觸電壓和跨步電壓。

(5)嚴禁用易燃易爆氣體、液體、蒸氣的金屬管道做接地線;不得用蛇皮管、管道保温用的金屬網或外皮做接地線。

(6)每台電氣設備的接地線應與接地幹線可靠連接,不得在一根接地線中串接幾個需要接地的部分。

(7)在進行檢修、試驗工作需掛臨時接地線的地點,接地幹線上應有接地螺栓。

(8)明設的接地線表面應塗黑漆。在接地線引入建築物內的入口處和備用接地螺栓處,應標以接地符號。

(9)保護用接地、接零線上不能裝設開關、熔斷器及其他斷開點。

6.2、不同用途和不同電壓的電氣設備,除另有規定外, 可使用一個總接地體,但接地電阻應符合其中最小值的要求。

6.3、在中性點直接接地的低壓電力網中, 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應採用接零保護。在中性點非直接接地的低壓電力網中,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應採用接地保護。由同一台發電機,同一台變壓器或同一段母線供電的低壓電力網上的用電設備只能採用一種接地方式。

6.4、下列電氣設備的金屬部分,除另有規定外,均應接地或接零:

(1)電機、變壓器、開關設備、照明器具和其他電氣設備的底座或外殼。

(2)電器設備及其相連的傳動裝置。

(3)配電櫃與控制屏的框架。

(4)互感器的二次繞組。

(5)室內、外配電裝置的金屬構架,鋼筋混凝土構架的鋼筋,以及靠近帶電部分的金屬圍欄和金屬門。

(6)電纜的金屬外皮,電力電纜的接線盒與終端盒的外殼,電氣線路的金屬保護管,敷線的鋼索及電動起重機不帶電的軌道。

(7)裝有避雷線的電力線路杆塔。

(8)在非瀝青地面的廠區,居民區無避雷的小接地短路電流系統架空電力線路的金屬桿塔。

(9)安裝在電力線路杆塔上的開關,電容器等電力設備的金屬外殼及支架。

(10)鎧裝控制電纜的外皮,非鎧裝或非金屬護套電纜的1~2根屏蔽芯線。

6.5、接地裝置的各連接點應採用搭接焊,必須牢固無虛焊。 通用電器設備的保護接地(零)線必須採用多股裸銅線,並符合截面和機械強度的需要。有色金屬接地線不能採用焊接時,可用螺栓連接,但應注意防止鬆動或鏽蝕。

6.6、低壓電力網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不應超過4歐。

6.7、防靜電的接地裝置可與防感應雷、電氣設備的接地裝置共同設置,其接地電阻值,應符合防感應雷和電氣設備接地的規定;只作防靜電的接地裝置,每一處接地體的接地電阻值,不應大於100歐。

6.8、室外高壓配電裝置應裝設直擊雷保護裝置, 一般採用避雷針或避雷線。獨立避雷針(線)宜設立獨立的接地裝置。其接地電阻不宜超過10歐。

6.9、第一、二類建築物應有防直擊雷、防雷電感應和防雷電波侵入的措施。第三類建築物應有防直擊雷和防雷電波侵入的措施。

6.10、易燃、易爆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場,應採取適當的防雷措施。

6.11、嚴禁在獨立避雷針(線)的支柱上懸掛電話線、廣播線及低壓架空線等。

6.12、對於接地、過電壓保護與防雷裝置應建立健全有關技術、管理資料。裝置變更時,應及時修改圖紙、資料,使其與實際相符。

6.13、接地裝置、過電壓保護、 防雷裝置應定期進行檢查和測量接地電阻值,並將結果記錄歸檔。

7、移動式電氣設備與手持電動工具的管理

7.1、手持電動工具的管理、使用、 檢查和維修應按國標《手持電動工具的管理、使用、檢查和維修安全技術規程》規定執行。

7.2、移動式電氣設備應符合國家或部頒現行技術標準, 並具有出廠合格和技術文件。

7.3、移動電氣設備上必須設置標誌明顯的接地螺絲。 銘牌上的技術數據應齊全清晰,其安全防護罩殼、限位、保護、聯鎖應齊備可靠。手持握柄和操作手把儘量採用絕緣材料。

7.4、移動式電氣設備與手持電動工具的電源線必須採用截面足夠的三芯或四芯多股銅芯橡膠(或塑料)護套軟電纜。應採用專用芯線接地,此芯線嚴禁同時用來通過工作電流。嚴禁利用其它用電設備的零線接地。嚴禁使用絕緣破壞的電纜或幾根單芯導線並用。

7.5、使用移動式電氣設備和手持電動工具時, 必須首先將接地線裝好。應正確的使用合格的絕緣用具和安全防護用品。

7.6、電焊機金屬外殼必須有良好保護接地。焊鉗和焊鉗導線應完整無損、絕緣良好、電源線一般不超過2米。

7.7、過程中需要移動電氣器具或停止工作、人員離去或突然停電時,必須斷開電源開關或撥掉電源插頭。

7.8、手持電動工具的絕緣電阻值不應小於下表規定數值:

測 量 部 分

絕緣電阻(兆歐)

Ⅰ類工具帶電零件與外殼之間

2

Ⅱ類工具帶電零件與外殼之間

7

Ⅲ類工具帶電零件與外殼之間

1

8、電氣安全用具的管理

8.1、電氣安全用具包括基本絕緣安全用具, 輔助絕緣安全用具和一般防護用具。

8.2、電工人員應學習正確使用各種安全用具的方法與檢查鑑別是否完好的基本知識。應根據操作任務選用必要的適合電氣設備額定電壓的安全用品。

8.3、所用各種絕緣安全用具均應有檢查合格證。 使用前應檢查所用安全用具是否是試驗週期內的合格品,同時進行外觀檢查。

8.4、安全用具使用後,應擦拭乾淨,存放在乾燥通風處,保持清潔, 防止潮濕。

8.5、絕緣安全用具應符合國家標準

 9、臨時用電管理制度

9.1、臨時線路的安裝、架設應由使用部門事先填寫“臨時接線裝置申請單”,並經技術部門審核、安全管理部批准後方可架設。

9.2、臨時線路使用期限一般為十五天,特殊情況需延期使用應續辦手續,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時間不超過一個工作日的不用辦證,但應按用電安全要求,由持證電工負責架設,工作完畢立即由安裝人員負責拆除。臨時線路的一般安全要求線路必須採用絕緣良好的導線,其截面能滿足用電負荷和機械強度的要求。應用電杆或沿牆用合格瓷瓶固定架設,導線距地面的高度室內應不低於2.5米,室外不低於4.5米,與道路交叉跨越時不低於6米。嚴禁在各種支架、管線或樹木上掛線。臨時線路必須有總開關控制和漏電保護裝置,每一分路應裝保護設施。

9.3、裝在户外的開關,熔斷器等電器設備應有防雨設施。所有電器設備的金屬外殼和支架必須有良好的接地(或接零)線。時線路必須放在地面上的部分應採取可靠的保護措施。如臨時線裝置發生危險並證明因裝置不妥,應由承裝人負責。

9.4、臨時線路安裝完畢後,使用單位不得擅自移動。

9.5、未經批准而自裝自接臨時線者,一經發現,令其拆除,並適當處罰,發生任何事故,追究自裝者責任。

9.6、使用完畢,由申請單位告知主辦部門予以拆除,並在申請單上註明註銷日期。

9.7、嚴禁在有爆炸和火災危險的場所架設臨時線路

9.8、嚴禁非電工人員從事電工作業

10、電氣事故的處理

10.1、電氣事故處理的原則是儘快消除事故點,限制事故的擴大, 解除人身危險和使財產少受損失,並儘快恢復供電。

10.2、發生觸電事故時,應立即斷開電原,搶救觸電者, 並應保護事故現場,報告有關領導和地方有關部門及上級主管部門。

10.3、系統發生事故時,值班員必須堅守崗位, 及時報告主管領導,並積極處理事故。在事故未分析、處理完畢或未得到主管領導同意,不得離開事故現場。交接班時發生事故,交班人應留在工作崗位上,並以交班人為主處理事故。高壓系統發生重大事故,還應儘快報告當地電管部門。

按“四不放過”的原則,認真地、實事求是地分析處理事故。 對事故責任者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紀律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本規定解釋權歸公司安全部。其他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