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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國土資源局雙隨機抽查工作實施細則

欄目: 細則 / 發佈於: / 人氣:2.3W

雙隨機抽查工作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隨機選派執法監管人員,隨機從列入市本級管轄的檢查對象名錄庫中選取檢查對象進行現場檢查,並及時將隨機抽查結果公開的監管方式,那麼,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2016年國土資源局雙隨機抽查工作實施細則,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青銅峽市國土資源局“雙隨機”抽查工作實施細則(試行)

為進一步規範國土資源日常監管行為,提高事中事後執法監管效能,根據《青銅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轉發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雙隨機一公開”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青政辦發〔2016〕105號)相關要求,結合我局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一條 雙隨機抽查工作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隨機選派執法監管人員,隨機從列入市本級管轄的檢查對象名錄庫中選取檢查對象進行現場檢查,並及時將隨機抽查結果公開的監管方式。

第二條 隨機抽查應當遵循合法、公正、隨機和屬地管轄等原則,市國土資源局負責本級管轄內的雙隨機抽查工作。

 第三條 對照國土資源局行政權力清單,對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檢查事項,建立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法律法規規章沒有規定的,一律不得納入隨機抽查事項清單。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在局入門網站公開,並根據法律法規對行政權力調整情況進行動態更新。

 第四條 將全市範圍內已通過劃撥和招拍掛出讓地塊、臨時用地和設施農用地的用地主體及礦山開採的採礦主體作為隨機抽查對象,建立土地、礦產隨機檢查對象名錄庫,並根據用地、採礦批准情況適時進行動態更新。檢查對象從檢查對象名錄庫中隨機選取。

第五條 結合工作實際,建立國土資源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並根據人員調整情況適時進行動態更新。檢查人員從檢查人員名錄庫中隨機選取,與檢查對象有利害關係的,應依法迴避。

第六條 按照相關職責分工,開展隨機抽查工作前,局相關科室負責按照隨機抽查事項清單中載明的比例,分別從檢查對象名錄庫和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中,隨機抽取檢查對象及兩名以上的執法檢查人員;執法隊負責組織實施市國土資源隨機檢查的相關工作。土地利用、行政審批、礦產管理等業務科室負責對相關檢查人員進行必要的業務培訓指導,並派員配合做好相應的檢查工作;辦公室網絡管理員負責在局入門網站做好相關信息公開工作。

 第七條 根據隨機抽查事項清單規定,每年開展隨機檢查1-2次,每次抽查用地主體的數量為土地類抽查對象名錄庫中總數的5%左右;抽查採礦主體的數量為礦產類抽查對象名錄庫中總數的25%左右。對被投訴舉報較多、有嚴重違法違規記錄、失信等級高等特殊監管對象,要加大隨機抽查力度,適時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

第八條 依據隨機抽查事項清單載明的抽查內容及相關要求,採取現場檢查、書面檢查等方式進行抽查檢查。

第九條 雙隨機抽查工作要全面公開、全程留痕,實現責任可追溯。檢查人員開展抽查工作時,現場檢查筆錄和現場照片、錄像等證據資料須記錄在案。檢查結束後應及時進行總結,形成檢查報告報局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檢查報告應當包括檢查時間、檢查內容、現場檢查筆錄、對被查對象執行法律法規等情況的評價、檢查情況的處理意見和建議等事項。檢查檔案要及時歸檔並妥善保管。

 第十條 檢查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及相關規章制度,遵守工作紀律,依法行政、廉潔執法。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依法及時處置,其中對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公安機關,確保對發現的違法問題依法處置到位。

第十一條 抽查人員應遵守保密守則,按照《保密法》規定程序依法辦事。在抽查工作未進行公開之前,執法人員不得私自或在無保密保障的情況下製作、傳遞、複製相關資料。不準在私人交往和通訊通信中涉及抽查信息。被抽查單位名單要嚴格保密,堅決防止跑風漏氣、失密泄密現象發生。

 第十二條 按照信息公開要求,將隨機抽查情況和查處結果及時在入門網站公開,並納入社會信用評價體系,接受社會監督,形成有效震懾,增強用地、採礦主體的守法自覺性。

 第十三條 對於在抽查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紀律處分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四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南京市國土資源局雙隨機抽查工作實施細則

為加強對土地礦產開發利用情況的監管,進一步規範國土資源日常監管行為,提高事中事後執法監管效能,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廣隨機抽查規範事中事後監管的通知》(國辦發〔2015〕58號)、《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建立雙隨機抽查機制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工作的通知》(蘇政發〔2015〕114號)和《市政府法制辦、市編辦關於印發<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寧府法〔2016〕25號)相關要求,結合我局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一條 雙隨機抽查工作是市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隨機選派執法監管人員,隨機從列入市本級管轄的檢查對象名錄庫中選取檢查對象進行現場檢查,並及時將隨機抽查結果公開的監管方式。

第二條 隨機抽查應當遵循合法、公正、隨機和屬地管轄等原則,市局負責市本級管轄內(含玄武、秦淮、建鄴、鼓樓、雨花台、棲霞區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化學工業園區)的雙隨機抽查工作。

 第三條 對照市局行政權力清單,對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檢查事項,建立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法律法規規章沒有規定的,一律不得納入隨機抽查事項清單。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在市局入門網站公開,並根據法律法規修訂和行政權力調整情況進行動態更新。

 第四條 將市本級管轄範圍內已通過劃撥和招拍掛及協議出讓地塊、臨時用地的用地主體及礦山開採的採礦主體作為隨機抽查對象,建立土地、礦產隨機檢查對象名錄庫,並根據用地、採礦批准情況適時進行動態更新。檢查對象從檢查對象名錄庫中隨機選取。

第五條 結合工作實際,建立市本級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包含人員姓名、性別、執法證號、所屬部門、執法類別、發證時間、崗位職級等內容),並根據人員調整情況適時進行動態更新。檢查人員從檢查人員名錄庫中隨機選取,與檢查對象有利害關係的,應依法迴避。

 第六條 按照相關職責分工,開展隨機抽查工作前,市局法規處負責按照隨機抽查事項清單中載明的比例,分別從檢查對象名錄庫和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中,隨機抽取檢查對象及兩名以上的執法檢查人員;執法局負責組織實施市本級隨機檢查的相關工作;玄武、秦淮、建鄴、鼓樓、高新、化工園、雨花台、棲霞分局原則上負責本轄區內的隨機檢查工作;土地利用、行政審批、礦產管理等業務部門負責對相關檢查人員進行必要的業務培訓指導,並派員配合做好相應的檢查工作;辦公室負責在市局入門網站做好相關信息公開工作。

第七條 根據隨機抽查事項清單規定,每年開展隨機檢查1-2次,每次抽查用地主體的數量為土地類抽查對象名錄庫中總數的5%左右;抽查採礦主體的數量為礦產類抽查對象名錄庫中總數的25%左右。對被投訴舉報較多、有嚴重違法違規記錄、失信等級高等特殊監管對象,要加大隨機抽查力度,適時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

第八條 依據隨機抽查事項清單載明的抽查內容及相關要求,採取現場檢查、書面檢查等方式進行抽查檢查。

 第九條 雙隨機抽查工作要全面公開、全程留痕,實現責任可追溯。檢查人員開展抽查工作時,現場檢查筆錄和現場照片、錄像等證據資料須記錄在案。檢查結束後應及時進行總結,形成檢查報告呈報局領導。檢查報告應當包括檢查時間、檢查內容、現場檢查筆錄、對被查對象執行法律法規等情況的評價、檢查情況的處理意見和建議等事項。檢查檔案要及時歸檔並妥善保管。

第十條 檢查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及相關規章制度,遵守工作紀律,依法行政、廉潔執法。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依法及時處置,其中對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公安機關,確保對發現的違法問題依法處置到位。

 第十一條 抽查人員應遵守保密守則,按照《保密法》規定程序依法辦事。在抽查工作未進行公開之前,執法人員不得私自或在無保密保障的情況下製作、傳遞、複製相關資料。不準在私人交往和通訊通信中涉及抽查信息。被抽查單位名單要嚴格保密,堅決防止跑風漏氣、失密泄密現象發生。

第十二條 按照信息公開要求,將隨機抽查情況和查處結果及時在入門網站公開,並納入社會信用評價體系,接受社會監督,形成有效震懾,增強用地、採礦主體的守法自覺性。

第十三條 對於在抽查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紀律處分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四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