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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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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於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於2015年9月25日通過,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條例的詳細內容。

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明確建設工程質量責任,加強建設工程質量管理,保障建設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新建、改建、擴建、修繕等活動及對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的,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包括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第三條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監測、施工圖審查、預拌混凝土生產等建設工程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標準和合同約定從事工程建設活動,承擔質量責任。

第四條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市政市容、園林綠化、文物、民防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公用設施、園林綠化、文物、人民防空等專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勘察設計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交通、水務、公安消防、質監、環保、氣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建設工程相關行業協會、學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會員單位和人員依法從事工程建設活動,可以提供諮詢、培訓、信息、技術等服務,建立行業信用評價制度,向建設工程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維護行業、會員的合法權益和共同經濟利益。

第六條 本市鼓勵第三方機構開展建設工程質量認證、檢測、諮詢、培訓、保險、擔保、信用評價等服務。

第七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舉報工程建設違法違規行為,投訴建設工程質量事故和質量缺陷。

第二章 建設工程有關單位的質量責任

第八條 建設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建設單位應當落實法律法規規定的建設單位責任,建立工程質量責任制,對建設工程各階段實施質量管理,督促建設工程有關單位和人員落實質量責任,處理建設過程和保修階段建設工程質量缺陷和事故。

第九條 勘察單位對建設工程勘察質量負責。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開展勘察工作,勘探、測試、測量和試驗原始記錄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簽署齊全。

第十條 設計單位對建設工程設計質量負責。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開展設計工作,保證設計質量。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施工質量負責。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工程建設標準、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使用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偷工減料,加強施工安全管理,實行綠色施工。

第十二條 勘察、設計、施工總承包單位依法實施分包的,分包單位應當具備相應資質、技術條件,並對承擔的勘察、設計、施工質量負責。勘察、設計、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分包單位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監理單位對監理工作負責。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標準和施工圖設計文件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

第十四條 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房屋安全鑑定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標準,在規定範圍內開展檢測、鑑定活動,並對檢測、鑑定數據和檢測、鑑定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十五條 工程監測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標準和施工圖設計文件實施監測,並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可靠性負責。

第十六條 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生產單位和供應單位按照規定對產品質量負責。

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進場時,供應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提供真實、有效的質量證明文件。結構性材料、重要功能性材料和設備進場檢驗合格後,供應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報送供應單位名稱、材料技術指標、採購單位和採購數量等信息。供應涉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材料的單位,其法定代表人還應當簽署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

第十七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單位應當具備相應資質,對預拌混凝土的生產質量負責。

預拌混凝土生產單位應當對原材料質量進行檢驗,對配合比進行設計,按照配合比通知單生產,並按照法律法規和標準對生產質量進行驗收。

第三章 建設工程有關人員的質量責任

第十八條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應當簽署授權委託書,明確各自建設工程項目負責人。

項目負責人應當簽署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

法定代表人和項目負責人在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內對工程建設相應質量承擔直接責任。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負責組織協調建設工程各階段的質量管理工作,督促有關單位落實質量責任,並對由其違法違規或不當行為造成的工程質量事故或者質量問題承擔責任。

勘察、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對因勘察、設計導致的工程質量事故或者質量問題承擔責任。

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對因施工導致的工程質量事故或者質量問題承擔責任。

監理單位項目負責人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二十條 從事工程建設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在註冊許可範圍和聘用單位業務範圍內從業,對簽署技術文件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依法承擔質量責任。

第二十一條 從事工程建設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相應專業技術資格或者註冊執業資格,按照規定接受繼續教育;其中關鍵崗位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按照相關行業職業標準和規定經培訓考核合格。

第二十二條 建設工程一線作業人員應當按照相關行業職業標準和規定經培訓考核合格。建設工程有關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一線作業人員的教育、培訓制度,定期開展職業技能培訓。

第四章 工程建設各階段的質量責任

第一節 建設前期

第二十三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發出的同時,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進行工程發包,不得將一個單位工程發包給兩個以上的施工單位。禁止建設單位對預拌混凝土直接發包。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將工程建設合同、勘察合同、設計合同、監理合同、施工分包合同、重要材料設備採購合同,按照規定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建設工程規模標準、結構形式、使用功能等發生重大變更,依法應當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將相關合同重新報備。

第二十六條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項目負責人、供應涉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材料的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其簽署的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作為建設工程各階段相關合同的附件,由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工程質量監督註冊手續時向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提交。

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應當存入建設工程檔案,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移交城市建設檔案管理部門。

第二十七條 中央及外省市在京從事工程建設活動的企業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辦理備案手續,納入建設工程質量信用管理範圍。

中央國家機關、駐京部隊、中央企事業單位的審批類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項目備案,納入本市建設項目年度計劃,並按照規定辦理建設手續。

第二節 勘察設計

第二十八條 深基坑、地基處理等巖土工程的設計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巖土工程設計單位對設計質量負責。設計文件應當按規定經審查後方可使用,具體規定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條 建設工程由多個單位合作設計的,各設計單位應當通過合作協議確定各自的工作內容和責任劃分。分階段的合作設計,各設計單位分別承擔各階段的設計質量責任。

第三十條 建設工程進行改建、擴建的,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同或者以上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設計。因改建、擴建工程造成工程質量問題的,改建、擴建工程的設計單位應當承擔設計質量責任。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按照相關規定應當重新提交審查的,建設單位應當將修改後的施工圖設計文件重新提交審查。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是建設工程施工、監理、驗收及質量監督管理的依據。

第三十二條 設計變更或者工程洽商改變施工圖設計文件內容的,設計技術人員應當按照規定簽字簽章。改變的內容作為施工圖設計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三節 工程施工

第三十三條 依法應當申請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的,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前依法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領取施工許可證後,施工單位方可進行施工。

施工許可證領取後,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變更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其他施工許可條件發生變更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第三十四條 禁止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通過掛靠方式,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施工單位通過掛靠方式,以其他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

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上述違法行為的具體認定和處理辦法。

第三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工程質量管理體系,設立項目管理機構,明確項目負責人,配備與工程項目規模和技術難度相適應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落實質量責任。

第三十六條 監理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監理機構,明確總監理工程師,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配備與工程項目規模、特點和技術難度相適應的專業監理工程師、監理員,採取巡視、平行檢驗、對關鍵部位和關鍵工序旁站等方式實施監理。

第三十七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提供現場技術服務,及時解決施工中出現的勘察、設計問題。現場服務的範圍、標準及費用可以由建設單位與勘察、設計單位在合同中約定。

第三十八條 相關工程建設標準、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實施第三方監測的,建設單位應當委託監測單位進行監測。

第三十九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可以採取合同方式約定各自採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並對各自採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質量負責,按照規定報送採購信息。建設單位採購混凝土預製構件、鋼筋和鋼結構構件的,應當組織到貨檢驗,並向施工單位出具檢驗合格證明。

第四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預拌混凝土、混凝土預製構件及有關專業工程材料進行進場檢驗;實施監理的建設工程,應當報監理單位審查;未經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監理單位應當監督施工單位將進場檢驗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預拌混凝土、混凝土預製構件或者有關專業工程材料退出施工現場,並進行見證和記錄。

第四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按照規定對見證取樣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預拌混凝土、混凝土預製構件和工程實體質量、使用功能進行檢測。施工單位進行取樣、封樣、送樣,監理單位進行見證。

第四十二條 發現檢測結果不合格且涉及結構安全的,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應當自出具報告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報告住房城鄉建設或者其他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處理。

任何單位不得篡改或者偽造檢測報告。

第四十三條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審查施工單位現場質量保證制度,並監督執行。

發現施工單位項目管理機構及其崗位人員不符合配備標準、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未在施工現場履行職責或者分包單位不具備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改正;施工單位拒不改正的,可以要求暫停施工。

發現涉及結構安全的重大質量問題的,監理單位應當要求施工單位立即停工整改。

第四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隱蔽工程、檢驗批、分項和分部工程進行自檢。

實施監理的建設工程,施工單位自檢合格後應當報監理單位進行驗收。經驗收不合格的,監理單位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並重新報驗;未經監理單位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施工單位將隱蔽部位隱蔽的,監理單位應當要求施工單位停工整改,採取返工、檢測等措施,並重新報驗。

第四十五條 監理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要求施工單位停工整改的,應當同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停工整改的,監理單位應當報告住房城鄉建設或者其他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監理單位在施工單位停工整改完成前不予籤認工程款支付申請。

第四十六條 建設工程發生涉及結構安全的重大工程質量問題的,建設、施工、監理單位應當自發現之日起3日內報告住房城鄉建設或者其他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

第四節 竣工驗收

第四十七條 單位工程完工後,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質量自檢;自檢合格的,監理單位應當組織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預驗收。

竣工預驗收合格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形成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記錄。

第四十八條 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合格並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工程竣工驗收;對住宅工程,工程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分户驗收。

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形成經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項目負責人簽署的工程竣工驗收記錄,作為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證明文件。工程竣工驗收記錄中各方意見簽署齊備的日期為工程竣工時間。

第四十九條 軌道交通工程驗收包括單位工程驗收、項目工程驗收和工程竣工驗收三個階段,建設單位應當制定各階段驗收方案。

軌道交通工程的單位工程驗收合格且相關專項驗收合格後,方可組織項目工程驗收。項目工程驗收合格且按照規定完成不載客試運行後,方可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軌道交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且消防、人民防空、運營設備和設施、環境保護設施、防雷裝置、特種設備、衞生、供電、檔案等按照規定驗收後,方可交付試運營。軌道交通工程質量保修期限自交付試運營之日起計算。

第五十條 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且消防、人民防空、環境衞生設施、防雷裝置等應當按照規定驗收合格後,建設工程方可交付使用。

通信工程、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環境保護設施、特種設備等交付使用前應當按照規定驗收。

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交付使用或者投入試運營,出現問題的,由建設單位承擔責任。

第五十一條 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工程檔案預驗收文件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文件報住房城鄉建設或者其他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交通、消防、環保、人民防空、通信等工程的竣工驗收備案,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 工程竣工驗收後6個月內,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建設檔案管理部門移交建設工程檔案原件。

第五十三條 工程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設置永久性標識,載明工程名稱和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名稱以及項目負責人姓名等內容。

第五節 保修使用

第五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質量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對所有權人履行質量保修義務。

建設單位對所有權人的工程質量保修期限自交付之日起計算。

在建設工程保修期限內,經維修的部位保修期限自所有權人和相關單位驗收合格之日起重新計算。

第五十五條 建設單位在房屋建築工程交付使用時,應當向所有權人提供房屋建築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説明書。使用説明書應當載明房屋建築的基本情況、設計使用壽命、性能指標、承重結構位置、管線佈置、附屬設備、配套設施及使用維護保養要求、禁止事項等。

房屋建築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説明書示範文本由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五十六條 建設工程交付使用後,所有權人對建設工程使用安全負責。所有權人應當按照設計功能和使用説明使用建設工程,並按照規定負責組織對建設工程進行檢查維護、安全評估、安全鑑定、抗震鑑定和安全問題治理等活動。

第五十七條 禁止房屋建築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擅自變動的,可以向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舉報。

第五章 建設工程質量保障

第一節 市場機制

第五十八條 建設工程有關單位應當按照自願、平等、公平、誠實守信的原則,依法定程序簽訂勘察、設計、施工或者監理等合同,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並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

本市鼓勵使用合同示範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