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保密守則
第一條:員工在勞動合同期內或解除勞動合同後決不泄露以下“保密範圍”所界定的XX有限公司的商業祕密。
第二條:保密範圍
1.公司重大決策、決議、政策文件等。
2.未經公司領導批准公開的文件、資料、檔案、決策等。
3.未經公司領導批准公開工藝技術資料和設備技術資料等。
4.在公司規定的保密階層,知密範圍以內的文件、資料和決策等。
5.公司財務帳目、報表、公司現金流量及有關資料、文件、檔案等。
6.公司關於薪資、獎金分配原則及其方案。
7.公司內部管理文件和各類業務文件。
8.公司客户資料(包括網絡分佈、名稱、定單、特別要求等)。
9.凡與公司經濟行為有關的各種信息。
10.公司領導申明其它需要保密的事項。
第三條:守密準則
1.員工不得探聽或泄露公司的機密;
2.未經公司批准,不得以公司名義對外舉辦新聞發佈會,記者招待會,及其它性質的會議,不得對外發表事關公司的意見和文章;
3.未經公司批准,不得對外傳閲,複印、外借公司的文件、資料、檔案,不得與知密範圍以外的人員談論公司機密;
4.不得在公共場所和親屬、朋友面前談論公司機密;
5.員工下班前將文件整理鎖好,不得擺放在桌面,廢棄文稿須檢查後再行處理;
6.凡離開公司的員工,在公司機密有效期內均不得外泄或利用;
第四條:保密須知
1.員工應對自己工作內涉及保密的內容有明確的認識,對複製涉及保密內容的資料軟件報表、文件、單據等,應嚴格按照先批准登記後辦理的保密原則,對不明確其內容性質的文稿、軟件複製更應主動上報主管,得到明確批覆登記後方可辦理。
2.未經主管批准,不得擅自帶外人進入辦公區域參觀。
3.外來人員需要公司有關資料時,必須在徵得公司領導批准後,方可由公司指定部門統一提供和登記,任何人不得隨意供給。
4.在業務交往中,與經辦人員接觸過程中,也應當遵照守密準則;遇涉及公司保密範圍的事務,應事先請示上級主管,經批准登記後再交涉。
5.如工作需要,確需攜帶保密文件外出的,須經領導批准、登記;外出時,應嚴加保管,謹防丟失。
第五條:失密責罰
1.發生失密事件後,必須立即向公司領導彙報,不得隱瞞;
2.員工若將本《保密守則》第二條的保密內容以任何形式外泄,給公司造成損失。公司將追究其個人的直接責任,除按公司的人事勞動管理制度處置外,同時保留依法起訴的權利。
3.員工若採用非正常手段,獲取並使用或披露公司商業祕密;員工利用公司給其在公司商業祕密上的特許權,以謀取私利或製造事端;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除按公司的人事勞動管理制度處置外,同時保留依法起訴的權利。
第六條:本《保密守則》解釋權歸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