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得在手機通信中涉及國家祕密;
二、不得在手機上存儲、處理、傳輸國家祕密信息;
三、不得將手機連接涉密信息系統、信息設備或者載體;
四、不得在手機上存儲核心涉密人員的工作單位、職務、紅機電話號碼等敏感信息;
五、不得在涉密公務活動中開啟和使用手機位置服務功能;
六、在申請手機號碼、註冊手機郵箱或者開通其他功能時,不得填寫禁止公開的涉密單位名稱和地址等信息;
八、不得使用境外機構、境外人員贈送的.手機;
九、不得將手機帶入保密要害部位、涉密會議和活動場所;
十、不得在保密要害部門使用手機;
十一、不得在使用涉密信息設備的場所使用手機進行視頻通話、拍照、上網、錄音和錄像;
十二、不得使用商用加密手機談論以及存儲、處理、傳輸國家祕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