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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處作業安全相關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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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高處作業是指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有墜落可能的位置進行的作業。

第二條進行15m(含15m)以上的高處作業,應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凡經高處作業特殊培訓的崗位人員(如油田企業井架工、供電線路外線工等)、在正式通道進行正常高處檢查的人員等不需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

第三條高處作業涉及用火、臨時用電、受限空間等作業時,應辦理相應的作業許可證。

第四條高處作業危害識別

1、進行高處作業前,針對作業內容,應進行危害識別,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

2、將安全措施填入《高處作業許可證》內。

第五條作業人員的基本要求

1、凡患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病、癲癇病、精神病以及其他不適於高處作業的人員,不應從事高處作業。

2、應熟悉高處作業應知應會的知識,掌握操作技能。

第六條作業許可證辦理程序。

1、施工單位的負責人,應持有施工任務單,到直屬企業二級單位或基層單位,辦理《高空作業許可證》。

2、直屬企業二級單位或基層單位負責人,應對作業程序和安全措施進行確認後,簽發《高空作業許可證》。

3、施工單位負責人應向施工作業人員進行作業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直屬企業二級單位或基層單位與施工單位現場安全負責人對高處作業的全過程實施現場監督。

4、高處作業完工後,在《高處作業許可證》的完工驗收欄中,直屬企業二級單位或基層單位與施工單位現場安全負責人簽名。

第七條作業安全措施

1、直屬企業的二級單位或基層單位與施工單位現場安全負責人應對作業人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內容應包括所從事作業的安全知識、作業中可能遇到意外時的處理和救護方法等。

2、應制定安全應急預案,內容包括作業人員緊急狀況時的逃生路線和救護方法,現場應配備的救生設施和滅火器材等。現場人員應熟知應急預案的內容。

3、高處作業人員應系用與作業內容相適應的安全帶,安全帶應系掛在施工作業處上方的牢固構件上,不應系掛在有尖鋭稜角的部位。安全帶系掛點下方應有足夠的淨空。安全帶應高掛(系)低用。

4、勞動保護服裝應符合高處作業的要求。對於需要戴安全帽進行的`高處作業,作業人員應繫牢安全帽。

5、高處作業嚴禁上下投擲工具、材料和雜物等,所用材料應堆放平穩,必要時應設安全警戒區,並設專人監護。工具在使用時應繫有安全繩,不用時應將工具放入工具套(袋)內。在同一墜落平面上,一般不應進行上下交叉高處作業,如需進行交叉作業,中間應有隔離措施。

6、高處作業人員不應站在不牢固的結構物上進行作業。不應高處休息。

7、供高處作業人員上下用的梯道、電梯、吊籠等應完好;除此之外高處作業人員上下時應有可靠措施。

8、遇有不適宜高處作業的惡劣氣象條件時,嚴禁高處作業。在應急狀態下,按應急預案執行。

第八條作業人員的職責

1、持有經審批同意、有效的《高處作業許可證》方可進行高處作業。

2、在作業前充分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位號)、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高處作業許可證》中的安全措施。

3、對《高處作業許可證》上的安全防護措施經現場負責人確認後,方可進行高處作業。

4、對違反本制度強令作業、安全措施不落實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並向上級報告

5、在作業中如發現情況異常或感到不適等情況時,應發出信號,並迅速撤離現場。

第九條《高處作業許可證》的管理

1、《高處作業許可證》是進行高處作業的依據,不應塗改;如確需修改時,應經簽發人在修改內容處蓋章確認。《高處作業許可證》應妥善保管,保存期為1年。

2、《高處作業許可證》一式三聯,二級單位或基層單位留存第一聯,施工作業現場負責人持有第二聯,二級單位或基層單位現場負責人持有第三聯。

3、《高處作業許可證》中各欄目,應由相應責任人填寫,其他人不應代簽,作業人員姓名應與《高處作業許可證》上的相符。

4、《高處作業許可證》的有效期為作業項目一個週期。當作業中斷,再次作業前,應重新對環境條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確認;當作業內容和環境條件變更時,需要重新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

附:高處作業許可證

高處作業許可證

編號施工單位

所屬單位施工地點

作業內容填寫人

作業人

開工時間年月日時分

序號主要安全措施確認人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