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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如何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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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情形

關於如何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規定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協商一致解除合同,但是如果沒有約定的,那麼可在以下情況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一)承租人解除

1、《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二)出租人解除

1、《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2、《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方式

(一)如果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租賃合同的,那麼自達成書面協議起,房屋租賃合同解除;

(二)如果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了解除合同條件的,那麼自條件成就時,合同自動解除。但是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當事人對合同是否解除發生爭議的,應當起訴由法院審理;

(三)如果出現了法律規定的解除情形,那麼合同自一方的解除通知到達另一方時解除。但通常當事人會對合同解除與否發生爭議,最終也只能向法院起訴由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