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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管理規定

欄目: 規定 / 發佈於: / 人氣:3.2W

對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管理,我國是有比較嚴格的管理規定的,同時也規定了由國家版權局負責進行相應的管理活動。作為計算機軟件的著作權人也應當適當瞭解一些關於這方面的知識,下面是小編帶來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管理規定的內容,我們一起了解一下吧。

國家版權局對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管理規定如下:

1、各地版權管理機關應認真對本地區的計算機軟件的情況進行調查研究,掌握情況,為管理工作取得必要的信息;

2、各地版權管理機關應大力開發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使得計算機軟件的開發、銷售單位和個人依法辦事,同時要求機關、事業單位使用合法軟件;

3、各地版權管理機關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務院2001年12月20日三百三十九號令《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有關條款,對侵犯計 算機軟件的有關行為行使行政處罰權,對於性質嚴重的製作、發行、銷售盜版計算機軟件的犯罪行為,可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請各地版權管理機關及時向國家版權局反映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管理工作中的經驗和問題。

補充知識: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人有哪些權利?

①發表權,即決定軟件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②開發者身份權,即表明開發者身份的權利以及在其軟件上署名的權利;

③使用權,在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以複製、展示、發行、修改、翻譯、註釋等方式使用其軟件的權利;

④使用許可和獲酬權,即許可他人全部或部分使用其軟件的權利和由此而獲得報酬的權利;

⑤轉讓權,即向他人轉讓使用權和使用許可權的權利。

法律規定由國家版權局總管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相關事宜,但各地的版權管理機關也會起到一個配合、輔助的作用。同時,小編還給大家提供了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人擁有的相關權利,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如果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來電具體諮詢我們的在線律師,我們將盡快為您解答。

延伸閲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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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件著作權登記所需材料

軟件著作權登記所需材料

(一)按要求填寫的軟件著作權登記申請表;

(二)軟件著作權登記的鑑別材料;

軟件著作權登記的鑑別材料包括程序和文檔的鑑別材料。

程序和文檔的鑑別材料應當由源程序和任何一種文檔前、後各連續30頁組成。擬申請軟件著作權登記的整個程序和文檔不到60頁的,應當提交整個源程序和文檔。除特定情況外,程序每頁不少於50行,文檔每頁不少於30行。

(三)相關的證明文件。

1.作為軟件著作權登記申請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身份證明;

2.擬辦理軟件著作權登記的軟件,有著作權歸屬書面合同或者項目任務書的,應當提交合同或者項目任務書;

3.經原軟件著作權人許可,在原有軟件上開發的軟件辦理軟件著作權登記,應當提交原著作權人的許可證明;

4.軟件著作權登記申請人是權利繼承人、受讓人或者承受人的,申請人應當提交權利繼承、受讓或者承受的證明。

(四)軟件著作權登記鑑別材料的例外交存

申請軟件著作權登記的,可以選擇以下方式之一對鑑別材料作例外交存:

1.擬申請軟件著作權登記的軟件源程序的前、後各連續的30頁,其中的機密部分用黑色寬斜線覆蓋,但覆蓋部分不得超過交存源程序的50%;

2.擬申請軟件著作權登記的源程序連續的前10頁,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連續的50頁;

3.擬申請軟件著作權登記的目標程序的前、後各連續的30頁,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連續的20頁。

4.擬申請軟件著作權登記的軟件文檔作例外交存的,參照前款規定處理。

(五)封存

軟件著作權登記時,申請人可以申請將源程序、文檔或者樣品進行封存。除軟件著作權登記申請人或者司法機關外,任何人不得啟封。

侵權著作構成要見及侵權行為的特徵

著作權侵權行為會對著作權擁有者帶來財產或者非財產的損失,那麼,只要是對著作權享有者造成了財產或非財產損失就會構成著作權侵權嗎?請大家閲讀下面的文章瞭解!

侵犯著作權的行為,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有侵權的事實即行為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不按著作權法規定的使用條件,擅自使用著作權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製品和廣播電視節目。著作權侵權行為,既沒有徵得作者和其他著作權人同意,也不屬於合理使用和法定使用的情形,這是對作品的擅自使用,因而是一種違反著作權法的行為。這種侵權行為既可能是對他人的著作人身權造成了損害,也可能對他人的著作財產權造成損害,還可能同時損害他人的著作人身權和財產權。如非法複製他人作品可能只侵害了他人的著作財產權,而假冒他人作品,則往往同時侵害了他人的著作人身權和財產權。

2、行為具有違法性著作權是一種絕對權,任何人都負責有不能侵犯該項權利的不作為義務。他人在使用著作權作品時必須遵守著作權法及其他法律有關規定,如果行為人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其行為即具有違法性。至於不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未能取得著作權的作品,或者是已進入公有領域的“作品”,其他人在使用時不存在侵權問題。

3、行為人主觀有過錯所謂過錯,是指侵權人對其侵權行為及其後果所抱的心理狀態,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侵犯著作權的行為,絕大多數是故意的;也有少數既可以由故意構成,也可以由過失構成。區分過錯的形式,在確定侵權人的法律責任時有一定的意義。一般説來,故意侵權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重於過失侵權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著作權侵權行為的主要法律特徵是

1、侵權對象的多重性

著作權具有權利的多重性及可分性特點,包含著作財產權和著作人身權,其中著作財產權又包含複製、表演等十多項權利。上述權利既可獨立行使,也可結合行使。相應地,著作權侵權行為的侵害對象,也會表現出這些特點:一是財產權與人身權同時被侵害;二是多項財產權與人身權同時被侵害。此外,著作權侵權行為的侵害對象還包括合同債權,如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

2、被侵害主體的特定性

侵權行為所侵害的主體,一是對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權的著作權人,包括作者和其他著作權人。其他著作權人包括通過繼承、接受遺贈、根據委託關係而獲得著作權的權利人,即作品使用權利的受讓人,如享有專有著作權的人。這些都是與著作權有着直接或間接聯繫的特定主體。

3、侵權行為表現為使用他人作品的非法性

一是使用他人作品未經權利人允許;二是使用他人作品無法律根據,包括不按著作權法規的使用條件使用他人作品。

4、侵權形式的多樣性

一般的民事侵權行為有一人單獨實施的侵權行為和兩人或兩人以上因共同過錯實施的共同侵權行為兩種形式。在著作權侵權行為中,除這兩種形式外,還存在第三種狀態,即由數個行為人分別對同一權利人進行的侵害。

佛山軟件著作權律師如何處理軟件合同糾紛

案情簡介

原告上海彩新科技信息有限公司訴稱:2004年3月,雙方簽訂《軟件開發合同》一份,合同約定:被告為原告開發“彩新業務管理系統”,開發費用為人民幣168,000元,開發週期為2004年3月1日至2004年8月15日。合同簽訂後,原告向被告支付了50%的總費用,但被告未按合同約定履行軟件開發義務,後原告將交付期限延長至2004年8月底,被告仍無法向原告交付軟件,並因此給原告造成極大的損失。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嚴重違反了合同約定,構成根本性違約,依法應當解除,並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故原告訴請:

一、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間的《軟件開發合同》;

二、被告退還原告已支付的軟件開發費用人民幣84,000元;

三、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違約金人民幣168,000元。

被告上海網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辯稱:被告於2004年9月初已基本履行合同,完成了開發任務並予交付,原告也已試用軟件,但原告未按合同約定支付第二筆款項,故被告將工作人員撤回。同時,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由於需要原告配合提供相應環境以及聯通的技術等原因,被告不可能在當時全部完成開發與調試。在被告向原告發函時,原告從未提出被告違約等問題,故原告稱被告根本性違約與事實不符,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辦案思路及心得

針對焦點問題,律師認為:

1、證明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侵權的主要證據種類

(1)物證,如光盤、計算機硬盤及輸入、輸出設備等用於固定計算機軟件的存儲介質及硬件設備;

(2)當事人陳述,是證明侵權行為的直接證據;

(3)書證,例如證明侵權損害程度的銷售財務報表及賬冊等;

(4)電子證據,是計算機軟件侵權訴訟中不可或缺的證據形式;

(5)鑑定結論,為認定計算機軟件侵權的關鍵證據;

(6)專家證人證言等。

2、關於違反軟件技術開發合同的實際損失確認:儘管原告主張的是違約金,然其提供的證據均是為了證明因被告違約行為而造成原告損失的數額,依據《合同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一審法院認為原告可以向被告主張其因被告違約行為所遭受的實際損失。

裁判結果

一、解除原告上海彩新科技信息有限公司與被告上海網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之間簽訂的《軟件開發合同》;

二、被告上海網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返還原告上海彩新科技信息有限公司軟件開發費用人民幣84,000元;

三、被告上海網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賠償原告上海彩新科技信息有限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1萬元。

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案案件受理費人民幣6,290元,由原告上海彩新科技信息有限公司負擔人民幣1,972元,被告上海網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負擔人民幣4,318元;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6290元,由上訴人網源公司負擔。

廣州軟件著作權律師軟件試用協議侵權

案情簡介

原告同方光盤訴稱,同放光盤公司系“清華同方專業數據庫製作管理系統(TPI)V3。5”軟件(以下簡稱TPI軟件)和“清華同方互聯網信息資源整合系統V1。0”軟件(以下簡稱3I軟件)的著作權人,並授權清華同方知網(北京)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同方知網)作為上述軟件總代理商,同方知網無權自行發展下級代理商。金誠國道未經同方光盤許可,即在其網站服務器中安裝並使用TPI軟件和3I軟件,且同方光盤在法院證據保全過程中發現金誠國道網站服務器中安裝有3I註冊機軟件。此外,金誠國道還以同方知網的代理和合作夥伴為名與香港的Karl Research Limited(卡爾研究諮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卡爾公司)簽訂2份協議,分別收取服務費用18萬元和許可使用費4.5萬元。金誠國道上述行為均系侵犯同方光盤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行為,故原告同方光盤訴至法院,要求金誠國道立即停止使用TPI軟件、3I軟件和3I註冊機軟件,賠償經濟損失1 895 000元以及訴訟合理支出54 000元。被告金誠國道辯稱,我司曾與同方知網系統軟件事業部總經理劉曉華簽訂關於TPI軟件和3I軟件的試用協議和代理協議,故我公司依據協議在網站服務器中安裝並試用上述軟件,且因3I軟件存在諸多缺陷我公司早已停用。我公司依據與劉曉華所籤協議已成為同方光盤的涉案軟件代理商,故我公司與卡爾公司簽訂2份協議並未侵犯同方光盤軟件著作權。至於我公司網站服務器中的3I註冊機軟件,系同方知網人員為我公司安裝TPI軟件和3I軟件時所安裝,我公司並不知情且從未使用。我公司不同意同方光盤的訴訟請求。

辦案思路及心得

1、關於本案的第一個爭議焦點,筆者認為,同方光盤系TPI軟件和3I軟件的著作權人,有權直接授權他人使用涉案軟件,亦有權通過同方知網等代理商授權他人使用涉案軟件。TPI軟件和3I軟件均系非通用的商用軟件,不同用户對其所需軟件具體要求互有差異,故每一用户使用涉案軟件均需取得著作權人同方光盤的單獨授權許可。為控制和保證此種許可,如同方知網等代理商與用户簽訂許可使用合同,同方知網等代理商亦需將不同用户的需求信息告知著作權人同方光盤,同方光盤則據此將正式註冊碼通過同方知網等代理商發放用户,此時用户方能正常使用涉案軟件,並得到軟件維修、升級等售後服務,上述流程實則即為同方光盤授權許可用户使用其享有著作權的涉案軟件之行為。同方光盤的此種授權許可行為應是對特定用户的唯一許可,即便不同用户所需軟件具體要求完全一致,此用户與彼用户所得到的正式註冊碼亦不相同且不可通用。同方知網如需發展下級代理商,必須經過同方光盤的審查、批准和登記,此係同方光盤作為非通用的涉案商用軟件著作權人,為控制和保證用户獲得使用涉案軟件的合法授權所採取的必要措施,金誠國道在向本院出具的情況説明中亦曾提及其與劉曉華簽訂相關代理協議之後需要等待審批等,金誠國道對同方光盤發展代理商之程序應系明知。對金誠國道使用TPI軟件和3I軟件情況進行證據保全過程中,發現金誠國道網絡服務器中不僅安裝有TPI軟件和3I軟件,且安裝有3I註冊機軟件。3I註冊機軟件系同方光盤為控制3I軟件用户合法使用3I軟件並保證該公司對3I軟件擁有之合法權益所研發,當3I軟件用户購買此軟件之後,擁有該公司提供的3I軟件註冊碼方能合法使用軟件,而3I註冊機軟件即系專門用於生成3I軟件註冊碼的軟件。劉曉華代表同方知網系統軟件事業部與金誠國道簽訂2份試用協議,雖均僅有劉曉華簽字而未加蓋同方知網公章,但均已開始實際履行,金誠國道已在網絡服務器中安裝並試用TPI軟件和3I軟件;而同方知網系統軟件事業部之職責包括對外簽訂涉案軟件的許可使用合同,無論劉曉華在該部門擔任的職務是否名為“總經理”,其系該部門負責人的事實可以得到確認,其代表該部門與金誠國道簽訂2份試用協議應在其職責和權限範圍之內;但金誠國道網絡服務器中安裝有3I註冊機軟件顯然已超出其依據上述2份試用協議使用TPI軟件和3I軟件之授權範圍;且金誠國道所持3I註冊機軟件系同方知網人員為其安裝TPI軟件和3I軟件時所安裝,其並不知情且從未使用之意見並無證據支持,故本院認為金誠國道持有並安裝3I註冊機軟件,勢必對3I軟件的著作權人同方光盤控制3I軟件的實際用户及潛在用户均合法地使用正版3I軟件產生威脅,侵犯了同方光盤對3I軟件的複製權。鑑於關於涉案軟件的2份試用協議的試用期均已屆滿,金誠國道未曾向同方光盤或同方知網再行得到使用涉案軟件之授權,且金誠國道網絡服務器中安裝3I註冊機軟件亦已超出當初之授權範圍,故金誠國道不得再行使用TPI軟件和3I軟件。金誠國道與同方知網簽訂2份代理協議之時已開始試用涉案軟件,明知同方光盤系涉案軟件著作權人;且金誠國道對同方知網作為涉案軟件代理商無權授權他人對涉案軟件核心技術模塊進行集成等再開發應系明知,對同方知網無權自行發展下級代理商及同方光盤發展代理商之程序亦應系明知。因劉玉良代表金誠國道與劉曉華代表同方知網簽訂的2份代理協議當中,曾明確提及同方知網系涉案軟件著作權人等,金誠國道簽約之時主觀上即存在損害涉案軟件真正著作權人同方光盤之惡意,無法根據上述代理協議得到對涉案軟件核心技術模塊進行集成等再開發之授權,亦無法成為涉案軟件下級代理商,且勢必對同方光盤正常許可用户使用涉案軟件的渠道產生威脅;而劉曉華與劉玉良之間存在密切的個人經濟關係,金誠國道向本院出具的情況説明與該公司提交的'2份代理協議中關於簽訂合同時間亦陳述不一,金誠國道對此未予以合理解釋亦未提交相關證據,從而致使本院對該2份協議本身的真實性亦產生合理懷疑。後金誠國道與卡爾公司簽訂2份合同,2005年6月3日合同涉及侵犯同方光盤對涉案軟件享有之修改權等著作權,而2005年6月18日合同則涉及侵犯同方光盤對涉案軟件享有之複製權等著作權,金誠國道並未就其所述上述2份合同並未實際履行進行舉證,且金誠國道持有3I註冊機軟機之事實亦可證明其具有實際履行上述2份合同之能力,故上述2份合同業已履行完畢,金誠國道侵犯同方光盤著作權之行為亦業已發生。

2、司法確定的賠償額範圍及最低賠償額的適用鑑於計算機軟件侵權訴訟的特點,在很多情況下,侵權行為人造成了侵權後果,給權利人造成的實際損失和侵權行為人的侵權獲利由於多種原因並不易查清。當事人對此舉證及人民法院查明有關事實也是十分繁雜、浩大的工程。因此,對無法查清實際損失或營利數額的,可以按一個規定的範圍確定賠償數額。根據各地經驗,對侵犯他人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賠償額為人民幣1萬元到30萬元幅度掌握。在此範圍內,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後果、過錯程度等進行確定。對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人權按照上述賠償範圍最低數額要求賠償的,被告的行為又構成侵權,人民法院可以不作有關侵權損失的調查,可直接按照該數額判令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裁判結果

一審判決:

一、未經原告清華同方光盤股份有限公司之許可,被告北京金誠國道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不得再行使用“清華同方專業數據庫製作管理系統(TPI)V3。5”軟件、“清華同方互聯網信息資源整合系統V1。0”軟件以及“清華同方互聯網信息資源整合系統V1。0”註冊機軟件;

二、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被告北京金誠國道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賠償原告清華同方光盤股份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訴訟合理支出費用八十萬元。案件受理費一萬九千七百四十七元(原告預交),由被告北京金誠國道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負擔,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保全費一千零二十元(原告預交),由被告北京金誠國道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負擔,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二審調解結案:

一、北京金誠國道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未經許可使用清華同方光盤股份有限公司TPI、3I計算機軟件;北京金誠國道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未經許可以清華同方光盤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商的名義銷售、修改TPI、3I計算機軟件;北京金誠國道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在本公司網站的服務器上安裝3I計算機軟件註冊機,北京金誠國道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上述行為侵犯了清華同方光盤股份有限公司TPI、3I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北京金誠國道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停止上述侵犯行為並向清華同方光盤股份有限公司書面致歉。清華同方光盤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不公開上述致歉信內容。

二、北京金誠國道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就上述侵權行為賠償清華同方光盤股份有限公司十六萬元,於本調解書籤收之日支付十萬元,於本調解書籤收之日起一年內付清其餘六萬元。

三、一審案件受理費一萬九千七百四十七元及保全費一千零二十元由清華同方光盤股份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四、二審案件受理費一萬九千七百四十七元,由清華同方光盤股份有限公司承擔九千八百七十三元五角(已交納),由北京金誠國道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承擔九千八百七十三元五角(已交納)。

廣州軟件著作權律師什麼是軟件著作權修改權

案情簡介

國家版權局2000年5月11日出具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軟著登字0004760號)記載:登記號為200OSR0685、軟件名稱為“昊源醫院信息系統(HIS ) V1。0”[簡稱:HS-HIS]的著作權人為廣東昊源醫療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權人自1999年7月20日起,在法定期限內享有該軟件的著作權。2000年11月,廣東昊源醫療科技有限公司更名為廣東昊源軟件有限公司(下稱昊源公司)。2001年9月4日昊源公司在國家版權局辦理了計算機軟件權利轉移登記手續。國家版權局2003年4月15日出具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軟著登字007613號)記載:登記號為2003SR2522,軟件名稱為“益達醫院信息系統V2。O”[簡稱:YDHIS] ,著作權人為廣東益達醫療科技有限公司。權利取得方式為原始取得,權利範圍為全部權利,首次發表時間2001年2月1日。1999年11月,廣東益達醫療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益達公司)與案外人惠州市婦幼保健院簽訂合同,惠州市婦幼保健院向益達公司購買“益達醫院信息系統”計算機軟件,包括網絡安裝、調試、培訓等費用合計9萬元。

辦案思路及心得

昊源公司是“昊源醫院信息系統(HIS)V1。0 [簡稱:HS-HIS]”的著作權人,其依法享有的著作權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經鑑定,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版權鑑定委員會認為:益達醫院信息系統是由昊源醫院信息系統修改而來,故應認定益達公司登記的益達醫院信息系統軟件系侵權作品。益達公司將他人作品修改後署上自己的名字且進行了軟件登記,並銷售給他人使用,其行為構成侵權,益達公司主觀過錯明顯,,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在軟件著作權侵權案件中,往往法院與原被告委託代理人都沒有鑑定專業能力,因此,在這類案件當中,鑑定部門所起到的作用是十分重要的,當然,鑑定所作的意見只能作為案件審理的參考,還需要與其他證據形成證據鏈條,才能成為定案依據。至於賠償數額,昊源公司主張以其損失作為確定賠償數額的標準。筆者認為昊源公司就其損失問題未能提交充分的依據。對於益達公司的獲利,由於昊源公司主張以其損失作為賠償依據,昊源公司認為益達公司銷售盜版軟件的獲利不能作為確定本案賠償的依據,法院對該意見予以認可,對益達公司提交的相關的調查證據的申請以及其他相關證據材料均不予採納。因此,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侵犯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在昊源公司的實際損失與益達公司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情況下,應採用定額賠償。綜合本案昊源公司銷售給他人計算機軟件的價格、益達公司侵權性質和情節,一審判決確定益達公司賠償額20萬元偏低,二審法院院予以調整。

裁判結果

一、自判決生效之日起,益達公司停止侵犯昊源公司“昊源醫院信息系統”軟件的著作權;二、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益達公司賠償昊源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20萬元;三、駁回昊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二審判決如下:一、維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3)穗中法民三初字第1號民事判決第一、三項。二、變更上述民事判決第二項為: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益達公司賠償昊源公司經濟損失30萬元。一審案件受理費1101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1010元,共22020元,由昊源公司負擔6606元,益達公司負擔15414元。本案鑑定費10000元,由益達公司負擔。